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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工程契約及工程爭議

第三節 工程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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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工程爭議

第一項 引發工程爭議的原因

營建工程發生爭議的原因,常不止一端,依照實務上已發現的原因歸納不 外有下列幾項,值得注意。

第一款 營繕法規不周延

營繕工程衍生的法律問題包羅萬象,從計畫可行性評估、規劃、設計、招 標、投標、決標、簽約、監造、施工、驗收、保固…。一連串的工務程序中所 引發的問題,例如,工程設計與監造的法律責任、工程契約的時效、承攬報酬 的時效、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工程契約連帶保證人的責任、延長工期完工期 限與保證責任、工期遲延責任歸屬、現場施工條件變化或工程範圍變更增加額 外工作,或者某一工程項目已標示於圖說內,然單價分析表卻遺漏編列此一工 程項目,致投標廠商於得標後依圖說施作時,始發現該項目未編列於單價分析 表,而無法向業主請求工程款之爭議。此外,因物價上漲調整合約金額的時機 與物價指數調整的基準期究應如何訂定等問題,以及業主遲延給付工程款,承 攬人得否以「暫停工作」或「拒絕交付工作物」作為自力救濟的方式,凡此均 為營繕工程中常見又易引發爭議的問題,但現行規範國內工程的法規,仍以民 法及政府採購法為主,而有關工程承攬之規定,均係最近數年內所修正或制定,

在此之前之其他規定,例如審計法、審計法施行細則、稽查條例以及各級政府 所訂頒有關招標程序之注意事項或行政命令等,或係規定不夠完備,或係規定 之法律位階不高,或僅係行政機關內部監督、稽察之性質,因而,對於日益複 雜層出不窮的工程爭議問題,特別是具有高度技術性、專業性的工程爭議,更 無法發揮其規範及解決爭端的功能。

第二款 工程規劃設計不當

在工程採購作業流程中可概分為規劃設計、預算編列、發包訂約、履約管 理、施工監造、估驗計價、品質控管、驗收結算、保固維修等階段,而參與此 一作業流程之主體,除了業主以及實際施作工程的廠商外,最重要的莫過於設 計監造單位。此一工作通常係由建築師或工程顧問公司來擔任。設計監造單位 所負責的工作範圍,包括最初的可行性評估、規劃設計、擬訂工程契約、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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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條件以及原物料規格的審定;發包後之施工監造、估驗計價,工程完工後 協助驗收及品質控管及驗收結算等手續,因此,設計監造單位在整個工程進行 過程中扮演著相當吃重的角色,也是工程成敗的主要關鍵。工程糾紛固然常發 生於工程履約施工階段,但事實上,許多爭議常肇因於工程規劃設計階段,例 如,因規劃、設計錯誤,以致施工時才發現原始設計錯誤,必須變更設計,導 致變更設計之後的種種糾紛或計價爭議。又例如在工程實務上常發現的現場施 工條件變更以及遺漏工程項目的「漏項」工程或「數量誤差」等爭議,都是規 劃設計不當所造成。

第三款 工程介面太多,管理不善

政府公共工程涵括範圍、種類繁多,各具工程專業領域,任一項工程均可 能跨越廠商所能承擔的專業領域,因此在工程規劃之初,工程顧問公司或設計 單位就必須依照各個工程項目特性訂定不同的規範規格及承包廠商的資格條 件。特別是國內大型工程,例如高速公路、高速鐡路、捷運工程、長隧道工程 等,因須與其他附屬工程,例如機電、號誌、空調等配合接力施工,在一項工 程即將完工之際,次項工程即必須準備妥當接續進行,其間工程銜接之點即係 所謂之介面,如果介面銜接順利後續工程就能進行順利,反之,即可能造成前 一標案工程延宕影響後一工程進度的糾紛發生。由於大型工程介面甚多,管理 掌控不易,導致問題的爭議點也相對增多,從而因介面問題所引發的遲延施工 所造成的索賠糾紛也就層出不窮。例如,台北市捷運工程局與法商馬特拉公司 著名的仲裁案,即係馬特拉公司主張其木柵機電系統因前一標廠商之土木標工 程延遲完工,以致影響其進場施工,增加待工期間人事營運成本支出,因而要 求調整合約金額,此即因介面銜接工程所引發的典型案例。

第四款 工程合約規定不公平及不明確

國內工程營造業競爭激烈,在政府工程機關推出工程計畫之初,各具實力 的工程營造廠商每多想盡辦法取得相關資訊,延請專業技師分析工程單價成 本,進而聯合相關業者合作,共同組成承攬合夥圑隊,參與投標,甚至,為達 得標目的,不顧招標條件、契約的公平性,低價搶標,只求得標勝出為目的,

因而,往往在得標之始,即註定「得標即賠錢」的命運。工程合約發生糾紛,

其主要的爭點通常是有關契約之解釋或履行之範圍問題49,此一結果乃係工程合

49 楊崇森,美國法制研究「美國商務仲裁制度」,漢苑出版社,民國 65 年 6 月,初版,頁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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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規定不公平50或不夠明確所致。基於私法自治以及契約自由的原則,縱使對於 此種肇因於契約不公平或規定不夠明確、周延所生的爭議,廠商仍應加以遵守。

惟廠商在不堪賠累,協商無著情況之下,往往均會提起仲裁或訴訟,以誠信原 則或主張業主擬定之契約係屬定型化契約為訴求,契約中若有顯失公平之情 形,則有可能被宣告為無效。

為了避免因契約規定不公平、不明確而引發的爭議,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 會特別依據政府採購法第 63 條第 1 項之規定,於民國 88 年 5 月 25 日訂定採購 契約要項,並以(88)工程企字第 8807106 號函發布,作為各機關訂定各類採 購契約之參考。其後,該會為因應採購實際上之需要,曾數次修正並訂有採購 契約範本。惟工程承攬複雜多樣,從實務面衍生的問題亦常令人出乎意表,想 要以一種定型化的契約範本規範所有可能發生的狀況,在勢為不可能,因而,

契約雙方當事人允宜以「設身處地」「易地而處」的心態與立場制定公平合理的 工程契約,庶能免於工程施作期間,雙方常處於劍拔弩張、緊張對峙的局面,

進而影響雙方和諧合作的關係,不利工程之推動與進展。

第五款 相關當事人執行合約態度偏差

國內大型土木營建工程,幾乎均為政府投資興建的重大公共工程建設,因 此其行為主體的一方為政府機關,執行採購業務之承辦人員則均為政府機關編 制內之公務人員。鑑於我國憲法第 24 條規定:「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 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之損 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因而,相關採購業務之承辦人員,在訂定 契約、解釋契約及執行契約時,為了避免觸法,行事作為常趨於消極、保守、

被動,即使不致引起爭議的事項,也因公務員擔心涉及刑法圖利罪而遇事畏縮,

不敢決斷裁決,以致延宕耽擱,影響政府施政效能,此種「自保」畏事的心態,

反而常常成為爭議的原因。

此外,國內大型營造廠商需要大量資金維持其人事、設備、機具之管理與 營運,遇有承攬大型公共工程時,除了需要挹注大量資金先期投資購置機具設 備外,平日尚須準備流動資金作為周轉應急之用,因而,在政府大型公共工程 招標訊息公布之後,常見廠商不計盈虧低價搶標,然後在得標之後再利用施工 過程中可能發生的種種任何理由向業主索賠,其可能的途徑不外透過仲裁、調 解、調處或法律訴訟的方式,以爭取原低價搶標所失去的利潤或所造成的損失,

此亦為造成工程爭議案件增加的原因。

47 黃泰鋒、陳麗嘉,非可歸責於承包商之工法變更問題試析,仲裁季刊第 82 期,2007 年 7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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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項 工程仲裁契約常見的糾紛爭執

第一款 工程糾紛爭議態樣

在公共工程執行過程中,往往由於無法預期的諸多原因,使得原來發包前 所設定的契約條件無法完全與實際狀況吻合,因而必須調整或變更契約的內 容,或者因為外在環境變化必須變更設計、增減工作物內容及範圍,凡此均可 能影響工程施工進度,甚至大幅延宕工期,以致無形中增加整備、維修機具的 成本,同時亦將提高營運、人事及管理費用的支出,這些因素都可能引發及升 高業主與廠商之間的爭議,成為雙方對立的導火線51。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 會52及國內主要工程機關—交通部台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53針對公共工程常見 爭議類型所作的研究分析,大致可分為「程序方面爭議」及「實體方面爭議」

兩方面來論述。而「實體方面爭議」又可分為二大類,一為請求給付金錢之求 償,一為請求變更履約條件之求償,前者涉及金錢之索賠,後者則為屬於請求 內容並非金錢之索賠。爰將其臚列如后:

1.程序方面:

爭議型態大致可分為下列五種類型:

(1)仲裁協議標的之爭議

(2)仲裁協議失效條款之效力爭議

(3)仲裁前置程序是否踐履及其效果之爭議

(4)撤銷仲裁判斷事由之爭議

(5)先調後仲等程序問題之爭議 2.實體方面:

爭議的型態可分為請求給付金錢之求償(經濟索賠)與請求變更履約 條件之求償兩大類。茲將其爭議發生原因或性質等因素,列述如下:

(1)請求給付金錢之求償(經濟索賠)。又可包括:

A.變更設計議價不成爭議。

B.估驗款與保留款涉及強制執行爭議。

C.合約計價與付款爭議。

D.物價調整請求爭議。

51 簡伊璟,營建工程仲裁決定要因認知強度之研究,國立雲林科技大學營建工程系碩士論文,

民國95 年 1 月,頁 64-66;駱怡明,國道履約爭議之探討,國立台灣大學土木工程學研究所

民國95 年 1 月,頁 64-66;駱怡明,國道履約爭議之探討,國立台灣大學土木工程學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