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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兒童人權

常言道,兒童是國家未來的主人翁,也是人類未來的希望。因此,在關心成 人人權的同時,更不可忽略兒童人權。否則,對兒童人權的漠視,便是對國家與 人類未來的漠視。

在探究兒童人權教育文獻之前,先就人權與兒童人權的意義與發展做概述,

以釐清兒童人權之重要性。

壹、人權

學者常從不同的思想體系詮釋人權的本質,包括哲學、政治或法學的範疇。

但,人權究竟是什麼?研究者簡要疏理人權的概念與發展,作為探討人權的基礎。

一、人權的概念

一般認為,人權是人與生俱來的權利,只要是人,不分種族、性別、宗教、

貧富皆應享有這些權利。《世界人權宣言》指出:對人權和人性尊嚴的尊重,是 世界自由、正義與和平的基礎。

Jack Donnelly 從多元文化的觀點,闡述人權雖然有其歷史的特殊性與偶然 性,但與其道德的普遍性相容共存(江素慧譯,2007)。Michael Freeman 從實務 上來解釋,人權不是密不可測且難以理解的虛無之物,相反的,它是從道德規範 和法律規定所推演出來的公正的要求(just claims)或應得的權利(entitlements)

(湯智貿譯,2006)。

有些學者認為,人權是始於對生命的尊重,而其前提也只有一項,即是只要 是人,就當有其人的權利。而人權和民主一樣,是在人類自覺的理性中被發現,

而且有很大的發展空間,可以在人類啟發性的覺醒中不斷充實內容(彭堅汶,

2010)。根據國際特赦組織台灣總會會長蔡明殿(2004)的說法,「人權」的意涵 並不是極高深的學問,人權的觀念事實上自古在東西方文化中皆有跡可尋,像禮 記:「老無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四書中的:「己所不欲,勿施於 人」等,西方的潘恩(Thomsa Paine)、洛克(John Locke)等的學說,貢獻多元 的人權思想,主張東方文化也有其人權發源的依據。

人權的理論中也其引起爭議的論點:有人對人權的普世性提出質疑。此論證 建基於「人權是西方的觀念」,不能移植到其他文化中。的確,人權概念的發展 與散播,蘊含著某一地方的文化與傳統特徵。但沒有人想要因為自己的膚色或宗

教而被歧視或判刑,每個人都希望有表達思想的自由,都希望居有所常,過著無 所畏懼的生活,這些都是人權普世的概念。而屢次提出這問題的國家或團體,往 往都是那些侵害人權的罪魁禍首,他們以此為藉口,質疑人權的普世性(陳瑤華,

2010)。

人權的概念雖然說法不同,但都脫離不開一個核心價值:以「人」為出發點 的權利。我們可以說人權是一個人生而為人所享有的權利。這個權利雖然是與生 俱來的,但經過人們的努力,而獲得保障,不因種族、性別、宗教、階級地位和 政治主張而有所不同。學生們對於人權概念的認知或許因為傳統觀念的灌輸而有 所偏頗,需要學校實施人權教育,教授學生正確的知識與認同人權普世的價值。

二、人權概念的發展

有些學者主張《人權不是舶來品》(陳瑤華,2010),但綜觀人權概念發展,

從西方學者的角度較能整理出人權發展的歷史脈絡。在西方社會最先將人權概念 發展區分為「三代人權」的首推法國法學家K. Vasak,諸多學者對人權概念發展 的看法略有分歧,研究者綜合諸多學者的說法(黃默,2002;楊洲松,2003;蔣 興儀、簡瑞容譯,2002;馮朝霖,2004)對於人權概念的發展以三個面向詳細闡 述如下:

(一)第一階段是古典的政治與公民自由權 

這一代人權概念根植於十七、十八世紀時,西方社會受到洛克自然權利思想、

盧梭社會契約論和孟德斯鳩三權分立主張的影響,人民為了反抗君主壓迫要求政 治上民主、生存、平等、自由、財產保護等權利,又被稱為是公民與政治的權利,

基本上是個人的權利,針對政府而來。主要是避免政府的干涉,又稱為「消極人 權」。

(二)第二面階段是經濟、社會與文化人權 

從十九世紀中葉到二十世紀初,由於資本主義造成社會資本集中、勞資對立、

貧富不均等結構性的問題,政府被迫積極改善種種不平等,保障弱勢團體的工作 權、社會福利權和教育權,才能提供人民安全健康的生活環境。而權利享受的對 象擴充到一般的無產階級,具有積極爭取生活及實質機會均等意義,因此常被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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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 1914 到 1945 年,前後短短三十年時間,歷經兩次世界大戰的浩劫,帶來 人類難以彌補的傷害,激起世人肯定人權的價值。因此,第二次世界大戰後,人 權的內容也因應時代的變遷,擴大為民族自決與發展權、國際和平與安全權、民 族平等權、環境權、和平權、人道主義救援權等。

此時,發展出聯合國人權理事會,由 47 個國家組成,設在日內瓦,她定期 審視聯合國會員國的人權狀況,世界有了公權力,對特別嚴重的人權侵害做調查 及審判。1946 年的聯合國憲章,已包含人權概念定義與保護的重要篇章,除了發 表《世界人權宣言》外,1966 年又通過了兩個國際公約:一個是《公民與政治國 際公約》,另一個是《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這三份文件就是現在眾 所週知的《國際人權法典》,是人權最重要的法律基礎。還有些區域性的人權協 議與機制,例如《歐洲人權公約》、《非洲人權及民族權利憲章》和《美洲人權公 約》。

除此之外,還發展出非政府組織的(NGOs)人權團體,像是國際特赦和人 權觀察團,監視著全球的人權狀況,他們注意到人權的侵害,並以群眾運動對政 府施壓,他們也是人權法律發展的重要推手。這些權利的主體不僅僅是個人,更 擴及至個人所組成的群體,又稱為「群體人權」。

人權意義與思想的發展在不同時代背景影響下所強調的重點固然有所差異,

但是,人權思想在一個階段牽引者另一個階段的發展過程中,不斷的擴充、衍生 出新的主張,並織繪成一張世界性的網,其範圍、內容與影響力將日漸擴大。生 活在集體權利共生共存的當下,學生們對於《國際人權法典》的認識,與檢視政 府於 2009 年簽訂《兩公約》後在校園與社區中落實的情形,都是「兒童人權主 題式教學活動」學生學習的重點。

貳、兒童人權的意義

越是進步的社會,越有能力去關懷社會中的每個成員,尤其是弱勢族群的生 存與發展。兒童人權愈受重視,象徵社會正義發展越臻成熟。專家學者對兒童人 權的解釋,可分成兩種面向,一種是以「平等主義」為基礎,主張兒童與成人都 是相同的個體,因此應該享有成人的各種權利,強調尊重兒童人格,保障兒童社 會參與的機會;另一種是以「保護主義」為基礎,主張兒童不同於成人的能力與 地位,需由「代理人」代為主張,代理人包括:父母、家庭、機構或專家,他們 需要提供完善的保護措施。前者即為 Paul Goodman 所稱的「兒童解放者」主張,

後者則為「兒童拯救者」主張(馮燕,1995)。

以我國兒童人權法制觀念而言,秉持「兒童是人」的基本理念,主張兒童享 有與成人完全相同的人權與人性尊嚴,維護兒童人權是成人的「責任」而非「慈 善」行為的基本理念,因此促使其成長發展之各種兒童人權皆具有資源使用之優 先性。兒童是人,因此兒童應該與成人平等享有人權。所謂「平等」,在憲法上 的詮釋為「等者等之,不等者不等之」。這在兒童權利的維護上有二個層面的意 義:恣意歧視的禁止與特別保護。以「法律之前人人平等」而言,兒童與成人在 法律之前應受平等對待,法律不能因兒童的年齡或其他能力因素而歧視兒童,因 此任何對於兒童權益或法律行為能力的限制,都必須具備實質正當性(施慧玲,

2004)。

本研究所探討的兒童人權,以 Paul Goodman 所主張尊重兒童為獨立自主的 人格,維護其思考、發表及其做決定的權利。以聯合國於 1989 年通過的《兒童 權利公約》為其主要探究內容,包括:兒童的基本人權、社會權、教育權與健康 權。

參、兒童人權概念的發展

兒童權利觀念的發展,和「童年」(childhood)觀念的建立很有關係。根據 法國史學家 Philipe Aries 採歷史研究法,認為童年觀念是現代西方的產物,是從 十三世紀末才創造出來的名詞。Sgritta 以社會學的觀點分析,認為「童年」受到 重視,是因為社會市場化之後,「知識」成為重要商品之一,凸顯出「教育」的 重要性,因此兒童需要和成人世界分離,以便做好進入社會市場的準備,稱為「童 年的發現」(引自馮燕,2001)。

在十九世紀之前,沒有人想到兒童有人權。也沒有所謂的兒童時期或青少年 時期的說法,兒童被視為成人的財產或附屬品。二十世紀,歐洲英、法等國開始 對兒童的工作環境,制訂特別的保護法。英國制定有關保護婦女,青少年與兒童 雇用的法律,最早是 1920 年制定的《雇用婦女、青少年與童工法》(The Employment of Women, Young Persons and Children Act, 1920),直到 1961 年將之 合併入《工廠法》中(王文霞、熊映美、陳秋蓉,2005)。

到了二十世紀,人類已經意識到,兒童應該得到最好的照顧。1924 年 9 月 26 日,國際聯盟通過的《日內瓦兒童權利宣言》,以及在 1959 年 11 月 20 日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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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一群工作小組,負責編寫保護兒童人權的國際憲章。十年後,這個國際憲章終 於誕生。1989 年 11 月 20 日,聯合國大會通過《兒童人權國際公約》。公約裡的 五十四個條款明確的就經濟、社會、文化層面,列出保護兒童的人權的內容;至 今,一百九十二個聯合國會員國中,已經有一百九十國通過立法生效。

雖然有了國際公約,並非各地的孩子都享有同樣的保護。在許多國家,不利

雖然有了國際公約,並非各地的孩子都享有同樣的保護。在許多國家,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