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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四節 全國學生音樂比賽

本節分為三部分,第一部分探討全國學生音樂比賽的目的與沿革,第二部分 探討其相關規定,第三部分探討決賽區域畫分。

壹、 全國學生音樂比賽目的與沿革

全國學生音樂比賽以培養學生音樂興趣、提升音樂素養、加強各級學校音樂 教育為目的。1947 年(民國 36 年),是由「臺灣文化協進會」所主辦的「全省(成 人組)音樂比賽大會」以及 1953 年(民國 42 年)舉辦的「全省中等(高中組)學校音 樂比賽大會」、「全省中等(初中組)學校音樂比賽大會」與「全省兒童音樂比賽大 會」都是其前身(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工作手冊,2013) 。

「全國音樂比賽」源自於「臺灣省音樂比賽」、「臺灣區音樂比賽」。

「臺灣區音樂比賽」係由臺灣省教育廳、臺北市教育局及高雄市教育局輪流 主辦,實際負責賽務工作之承辦單位則由臺灣省立交響樂團、臺北市立交響樂 團、高雄市實驗交響樂團、臺北市立國樂團、高雄市實驗國樂團等單位輪流合作 承辦。後因臺灣省政府組織調整,自 89 學年度起,由國立新竹社會教育館(現為 國立新竹生活美學館)接手辦理(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工作手冊,2013)。

90 學年度起,「全國音樂比賽」改為「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取消「成人組」

比賽。為加強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對音樂人文教育之影響,藉由傳播媒體形塑文化 社會,教育部於 96 年 4 月 17 日「研商全國學生藝術比賽相關事宜」會議中決議,

全國學生音樂比賽調整由國立教育廣播電臺主辦。自 101 學年度起,配合政府組 織改造作業,並為落實學校藝術教育之權能統一,教育部將「全國學生音樂比賽」

交由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主辦(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工作手冊,2013)。

近年來因大專院校及高中職多元入學方案的實施,更促使比賽項目及參賽學 生數逐年增加。101 學年度決賽團體項目報名隊伍計 1404 隊(50824 人次),個人 項目報名人數高達 2261 人,總計參加學生數達 5 萬 3 千人次,比賽期間動員學 生、老師及家長不計其數,顯見音樂教育的推廣已具一定的成效(全國學生音樂 比賽工作手冊,2013)。

表 21:91-101 學年度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報名人數及場次比較表 學年度

/場次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99 100 101 團體項目

報名隊數 984 1027 1062 1061 1126 1092 1173 1160 1282 1317 1404 個人項目

報名人數 1190 1194 1369 1362 1612 1928 1829 1697 2062 1859 2261 全區場次 103 97 118 107 115 100 93 88 100 98 106 北區場次 20 26 26 31 33 42 52 52 57 57 65 中區場次 10 15 15 16 17 23 25 26 27 27 31 南區場次 12 13 13 17 16 22 26 26 29 31 38 合計場次 145 151 172 171 181 187 96 192 213 213 240 資料來源: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2013)

貳、 全國學生音樂比賽相關規定

一、 參賽資格基本規定

A 組為就讀音樂班、科、系、所者,B組為就讀非音樂班、科、系、所者。

音樂班資格,是依《特殊教育法》所成立之藝術才能資優班(含集中式藝術 才能音樂班學生及分散式音樂資優班學生),或是依法設立之藝術才能音樂班;

經各縣市藝術才能音樂資賦優異學生鑑定通過,採「特殊教育方案」安置之學生;

大專學程之音樂科、系、所者;同一類別每一位學生僅得擇一組報名。

個人項目無論類組音樂班學生均不得報名 B 組;非音樂班學生初賽時得報 名 A 組,但 A 組報名結果並無音樂班學生報名,而僅有非音樂班學生報名時,

則由初賽主辦單位逕予合併為 B 組競賽。

團體項目無論類組音樂班學生均不得報名 B 組,隊伍中只要有音樂班學生,

僅得報名 A 組;非音樂班學生初賽時得報名團體項目 A 組,但 A 組若無音樂班 隊伍報名時,則由初賽主辦單位逕予合併為 B 組競賽。同一類別比賽,其同一 學校不同學段混合組隊者,應以混合組隊中較高之學段組隊報名參賽,該校不得 再以混合組隊中較低之學段組隊報名參賽;混合組隊後,同校之較低學段可單獨 組隊報名,但學生不得重複參賽;團體項目不得跨校組隊。

二、 共同規定事項 (一) 團體組

團體項目決賽分北、中、南三區辦理。

正式參賽者無法參加時,方得以候補人員遞補之,「遞補參賽申請單」需於 報到時連同「參賽者名冊」送交大會:團體項目得有翻譜人員及臨時協助人員,

均不計入正式參賽人數;團體項目正式參賽人員包括參賽學生、不限身分之指揮 及不限身分之鋼琴伴奏,換曲時可換指揮及鋼琴伴奏。團體項目除合唱、直笛合 奏、口琴合奏類之鋼琴伴奏得不限身分外,其餘類別如有鋼琴聲部,須由參賽學 生擔任。

(二) 個人組

個人項目均辦理全區決賽;小提琴、中提琴、大提琴、低音大提琴四類比賽,

每人限報名其中一類組。個人項目得有不限身分之伴奏人員最多 3 人,換曲時可 換伴奏;伴奏可有翻譜人員。

三、 比賽規則

初賽由各主辦單位依實施要點相關規定自行訂定,有疑義可洽全國學生音樂 比賽委員會釋疑。

決賽則有基本規則、比賽曲目規則及分項規則三類。

(一) 基本規則

比賽應演出指定曲及自選曲各一曲;個人項目比賽時應依序先演出指定曲,

再行演出自選曲,違反順序,扣總平均分數 0.5 分。除藝術歌曲、民謠得移調演 唱外,其餘均不得移調演唱,如有違反者,得由各別評審酌予扣分;參賽者應於 司儀唱名時立即進入舞臺開始表演,若唱名三次未進場表演者,視同棄權。且比 賽演出時不得使用電子擴音設備,違者一律不予計分。

(二) 比賽曲目規則

指定曲目隨同實施要點公布於全國學生音樂比賽決賽網站。指定曲若有補充 規定、說明或勘誤,一律公布於網站,參賽者需隨時上網參閱;演出曲目與公布

演出,不得擅自更改,如有違反者各別評審得酌情予以扣分;團體項目行進管樂 無指定曲,由參賽隊伍自選組曲,且無需填報自選曲目;團體項目打擊樂合奏無 指定曲,由參賽隊伍演奏自選曲兩首,報名時須詳填自選曲資料;團體項目各類 組,除行進管樂及打擊樂合奏無指定曲外,各參賽隊伍應從該類組「指定曲目」

中擇一演出,否則不予計分;個人項目聲樂獨唱之指定曲由參賽者於「指定曲目」

中自行擇一演唱,違反者一律不予計分。個人項目自選曲不得為同一類組指定曲 目內之曲目,團體項目自選曲不得與擇定之指定曲目相同,違反者一律不予計 分。自選曲得自行選段或截段演奏,或決定是否反覆演奏;個人項目指定曲於決 賽開賽前 15 日自「指定曲目」中公開抽出,並公告於全國學生音樂比賽決賽網 站;所有參賽演出人員須遵守中華民國之著作權相關法規規定,所有指定曲及自 選曲樂譜一律採用原版,或經授權得於中華民國境內使用之樂譜。若有大會免費 提供之指定曲譜,其僅限於該屆比賽合法使用。違反著作權法等相關規定者,其 法律責任須自行負責。另參賽者毋需再提供大會自選曲曲譜。

(三) 分項規則

團體項目總合演出時間為 20 分鐘,以開始發音為計時起點,但定音鼓調音 除外。人員、器材及所有演出時使用特殊器材產生之碎屑或遺棄物等完全撤離舞 臺時結束計時。

計時開始時,由大會人員舉牌警示,時間截止前不按鈴警示,逾時開始扣分,

逾時每一分鐘扣總平均分數 0.5 分,不滿一分鐘以一分鐘計,依此類推。

所有演出人員應於演出前集體上臺,演出時可依樂曲之實際編制安排隊形與 座次,但不得於賽程中上下舞臺更換演出人員,如有違反者,更換之人數視同增 加之人數;違反本要點第肆點第一項團體項目組隊規定,凡人數超過或不足者不 予受理報名;而比賽時,舞臺上參賽人數超過參賽者名冊所列「正式參賽人數」

者,每超過 1 人扣總平均分數 1 分。比賽時參賽人數低於組隊規定者,每不足 1 人扣總平均分數 1 分。但行進管樂報名「71 人以上」之隊伍,比賽時之人數少 於 66 人方予扣分,每不足 1 人扣總平均分數 1 分;違反第肆點第一項團體項目 各類比賽使用樂器規定者,扣總平均分數 0.5 分。

個人項目:個人項目總合演出時間為 10 分鐘,以開始發音為計時起點,停 止演出時結束計時。響鈴應立即停止演出,凡繼續演出者即予扣分,逾時每 1

分鐘扣總平均分數 0.5 分,不滿一分鐘以一分鐘計,依此類推;參加個人項目比 賽一律背譜,視譜者不予計分。

四、 評等標準:

「特優」是指平均分數 90 分以上,且有三分之二以上評審委員所給予之成 績均在 90 分以上者。但同一類組有平均分數排序在後者達「特優」條件,而平 均分數排序在前者為「優等」時,則該排序在後者只得評列為「優等」。

「優等」是平均分數 85 分以上未滿 90 分者;或評分在 90 分以上,但未逹

「特優」者。「甲等」平均分數在 80 分以上未滿 85 分者。而評分未滿 80 分者,

概不錄取。

五、 獎勵名額:

分為團體項目與個人項目。

(一) 團體項目

決賽成績僅評定等第,依錄取等第給予獎勵。

(二) 個人項目

決賽成績除評定等第予以獎勵外,另視各該組參加人數之多寡及其等第,決 定評列名次之人數。評列名次者之成績,最低必須達到『優等』,方得錄取。錄 取評列之名次各限一名,不得並列。

表 22: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個人項目評列名次人數

報名人數 評列名次人數

5 人以下 1 名

6~8 人 2 名

9~13 人 3 名

14~18 人 4 名

19~23 人 5 名

24 人以上 6 名

資料來源:《102 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工作手冊》(2013)

六、 獎勵辦法:

獲得特優者均發給獎牌,並依錄取等第發給獎狀,個人項目加列名次。團體 項目均不發給個人奬狀或證明,其得獎證明由各校依實際參賽名單自行開立。

各該主管機關得參照本實施要點之規定對獲獎學校或個人,含指導教師,予 以獎勵,並得視其獲獎項目累計敘獎。個人項目獲評列特優,參賽者及指導教師 (限一人)記功一次;獲評列優等,參賽者及指導教師(限一人)嘉獎兩次;獲評列 甲等,參賽者及指導教師(限一人)嘉獎一次。

表 23: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團體項目獎勵

成績 參賽者、伴奏及指導教師 行政人員(含校長)

特優 各記功 2 次 各記功 1 次(其人數以 5 名為限)

特優 各記功 2 次 各記功 1 次(其人數以 5 名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