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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術才能音樂班自成立以來,課程、師資、行政組織都持續有所轉變。本章 首先敘述研究背景與動機,其次論述研究目的,再次為對重要名詞加以解釋,最 後說明研究範圍與限制。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

臺灣藝術資優教育已有四十年的發展歷史,為藝術教育扎根,也培育無數優 秀人才。1984 年(民 73 年)教育部公布《特殊教育法》,將音樂班納入「資賦優異」

領域,讓實驗性質的音樂班正式進入教育體制(葉譯聯,2006),也因有資優的光 環,讓音樂班家長孩子躍躍欲試,帶起當時國小廣設音樂班的風氣。

1997 年(民 86 年)教育部公布了《藝術教育法》,將藝術教育分為三大體系:

學校一般、學校專業以及社會藝術教育;加上 2003 年(民 92 年)之後的九年一貫、

常態編班政策實施後,大多數藝術資優班成了升學班,家長為了升學的壓力,將 孩子送進擁有較好師資的美術班、音樂班,讓藝術教育逐漸喪失理念與教育目 標,偏離了設班的宗旨(姚世澤,2013),這亂象引起諸多討論與撻伐。為了杜絕 這弊端,一連串的改革再起。但自 99 學年度開始,依據《藝術教育法》,原有音 樂、美術、舞蹈資優班改名為「藝術才能班」(以下簡稱「藝才班」),各類藝術 才能學生採集中式成班;招生根據《高級中等以下藝術才能班設立標準》辦理,

廢除了「藝術性向測驗」,正式脫離資優的範疇。期間也曾爭論集中式成班或分 散式的問題,雖然集中式成班較容易忽略人性化管理,而且因為彼此間競爭激 烈,學生優越感與挫折感都較強烈(姚世澤,2013),但因音樂教育的特殊性,在 經過諸多專家學者、家長及現場教師的爭取下,得以轉型後繼續集中成班。只是 由《特殊教育法》改隸於《藝術教育法》後,經費來源不再有保障,國民教育階 段的藝才班面臨經營上很大的衝擊,卻無力解決。

為因應法規的調整,藝才班適用性及實施變革持續發展,教育部成立了〝國 民中小學藝術才能班優質發展計畫〞,促進國民中小學藝才班優質發展。接著於

下設「藝術教育科」(朱宗慶,2013),期望藉由設立專責單位,達到統合相關事 務的目的,並建置具整體思維的施行策略和資源配置機制。但在相當有限的預算 下,專業教育的品質已下降,且不利經濟弱勢學生的受教權益,能否發揮功能、

達到目的,是令人擔憂的。

在極高的社會期許、有限的補助、家長經濟能力變化、以及少子化等影響下,

藝才班招生情形每況愈下,研究者所任教的學校也受到相當大的衝擊。為避免招 生不足無法成班,只能降低錄取標準,以致學生程度參差不齊,讓音樂班教師在 教學上遇到很大的挑戰。而渴望有良好師資、設備及完善行政支援的學生及家 長,對藝術才能班望而卻步,尤其是花費龐大的音樂班。相較於一般班級,音樂 班學生要兼顧學科與術科的學習,是會讓孩子感到無比的壓力的,是否自國小就 要讓孩子決定好未來的路,也是讓大多數的家長相當猶豫的問題。

音樂可以陶冶孩子的性情,增加學習觸角,且音樂班學生素質較為平均(葉 譯聯,2006),曾有家長打趣地說:「我們的孩子就像是念醫學院。」的確,若自 國小即就讀音樂班,會具有更完整的學習經歷,而且國小到國中七年期間同學成 員差不多,同質性高、背景相似、有共同目標及興趣,感情很好,學習期間也可 以擁有較多機會接觸音樂,同學間良性競爭帶動更大成長進步。這些條件吸引家 長願意讓孩子就讀音樂班,在進入音樂班體系後,也多持肯定的態度。但學校如 何在升學壓力競爭下,維持學校的立場與教學的目標,保持正常教學,不淪為變 相升學班,學校相關行政及教師,都應廣加宣導設班宗旨。因為不斷地技巧訓練,

加上須兼顧學科,在多重的壓力下,極易忽略學生的創意與興趣,結果是帶給孩 子無比的痛苦。也因此藝才班需要建立良好輔導機制,讓家長和小朋友都能認同 這個學習環境,支持並配合學校政策經營,這些都考驗著學校行政的智慧與能力。

藝才班在教育部規劃下,雖有統一的大原則,但在行政組織、課程規畫、教 學設計上,仍讓學校有著很大的彈性(葉譯聯,2006)。也因此希望藉由兩所學校 的經驗,審視現況、瞭解問題所在,並得知如何有效提升學生入班學習意願,也 提供未來發展參考,引發從事本研究的動機。

第二節 研究目的

藝術才能音樂班應重視經營模式的規畫,以促進更優質的教育。基於上述研 究動機,本研究目的如下:

一、了解臺東縣國中小音樂班招生狀況。

二、了解臺東縣國中小音樂班學生學習表現。

三、比較臺東縣國中小音樂班在行政經營上的異同。

依據綜合研究結果提出具體建議,以提供音樂班經營發展之參考。

第三節 名詞釋義

為使本研究重要名詞意義明確、避免混淆,茲將本研究的重要名詞解釋如 下,以便於研究結果的分析與討論:

壹、 藝術才能音樂班

本研究所指藝術才能音樂班,為依據《藝術教育法》、《藝術教育法施行細 則》、《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藝術才能班設立標準》、《國民中小學藝術才能班課程基 準》以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藝術才能班空間設備及經費設立基準》等相關規定 所成立之班級。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藝術才能班設立標準》第三條規定:國民小學自三年級 起,國民中學及高級中等學校自一年級起,得申請設立藝才班。第六條規定:每 班學生人數不得超過三十人。

藝才班之設置有其獨特的發展目標,以長期培育多元創造與藝術創意產業的 基礎原創人才為鵠的。教育部也成立〝國民中小學藝術才能班優質發展計畫〞, 促進國民中小學藝才班優質發展。為確保藝才班之優質永續發展,實施的具體目 的為:籌設藝才班之專業管理與推動社群、研訂國中小階段藝才班之核心課程基 準、籌辦定期訪視與評鑑藝才班之機制、研議並執行藝才班學生各教育階段畢業 後流向之追蹤與管理(教育部,2013a)。

貳、 藝術才能音樂班行政經營

本研究要進行的藝術才能音樂班行政經營比較,包含行政組織與人員編制、

學校行政對藝術才能班的支援、學生入學鑑定工作相關績效、師資結構、專業教 師之現況及外聘教師管理模式。

參、 藝術才能音樂班課程與教學

本研究要進行的藝術才能音樂班課程規畫與教學設計之比較,包含課程節數 的安排、教材版本的選擇、多元成績考查之方式、學生展演之參與輔導、規畫專 科教室之設置運用、藝才班辦學特色、學生學習表現、創作及展演之成果等。

第四節 研究範圍與限制

本研究僅針對 102 學年度臺東縣國中小現任音樂班之音樂教師與業務承辦 人進行調查,未涵蓋音樂資優教育專家、音樂班其他老師和學生家長,限制了研 究調查對象的廣度;且本研究是針對國中小音樂班現況調查,結果無法用於國中 小以外階段的音樂班做解讀,也無法擴大解釋於其他縣市或其他類型的藝才班 (如美術班、舞蹈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