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全權自主的個體真實意涵

第二章 全權自主的個體

第二節 全權自主的個體真實意涵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能連自我都沒有,遑論自主。此段所謂對責任特權的知曉,不過是個不可靠的感 覺罷了。尼采對於承諾的提及、貌似誇張的描述,所謂全權主義的個人,只不過 是可以被約束成能締約也守諾的個體,與自主、自律皆無關。

第二節 全權自主的個體真實意涵

遺憾的是,筆者對此章節的詮釋路徑和以上幾位學者都不同。本文認為此處 全權自主的個體指的並不完全是尼采的理想個體,否則他不會只用這個詞一次。

筆者認為以上諸位皆脫離了《道德系譜學》原文脈絡,讓我們先回到此處的內文。

順著文意看下來,尼采一開始是在探討人類社群是如何形成的,人透過施以處罰,

烙印記憶,使人類忌諱不守承諾的後果,並同時將人類規訓成可以預測的動物,

所謂可以預測是將人類收編於社會規則之下,使人類不再有脫序的舉動,人類從 此服膺於社群。

接著,尼采話鋒一轉,說這群人類的終點,社群之樹最成熟的果實,是全權 自主的個體。全權自主的個體們自成一類,遙遙領先一般的社群動物,他們可以 無視規則,甚至可以自創規則,達到真正的自主。因此他們有不同於他者的自由 和權力感受,他們是一群有特權的人,強健到即使在面對事故和命運都遵守自己 的諾言,他們不輕言承諾,與一般人不同。他們的諾言可以抵禦時空的變異,換 言之,他們可以保證在未來可能物是人非的情形下,都仍然保持他們諾言的效力。

不如一般人輕言承諾,甚至無法擔保承諾成功履行,他們的諾言有相當大的力量。

這種自負對如此特權的知曉,滲透到他們作為統治者的本能,若真的要給如此本 能定義,他們會稱之為良知(對權力的意識)。接著尼采在下一節才繼續回到原 本的主題:為了使社群形成並保持社群的穩固,必須透過記憶烙印和處罰之血腥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才得以維繫社群的威信,並暗示所謂的人類理性事實上是誕生於不守規矩後遭遇 的殘酷刑罰當中。

爬梳完第二節,筆者認為以上學者皆忽略了《道德系譜學》第二章第十節中,

尼采所言那些放貸出去卻撕毀債券、不去討債的少數寬仁貴族。事實上,這類歷 史上的貴族才是尼采前述所謂「全權自主的個體」。讓我們回歸一下此節原文。

權力增強時,一個公共體不再認為單個人的違法行為有多重要,因

為對它而言,這些行為對全體部會再具有早先那種程度的危險性和顛覆 作用了。⋯⋯如果一個公共體的權力和自身意識增長了,則刑法則越發 溫和⋯⋯債權人越富有,便在相應的程度上變得更人性。最後,衡量他 財富的尺度甚至是他可以承受多少損害而不以之為苦。⋯⋯最高尚的奢 侈--任由損害社會的人不受懲罰。「我的寄生蟲能奈我何?」⋯⋯「且 讓他們活命和壯大,對付這些我還足夠強健!」正義,起於「一切皆可 償付,一切必須償付。」止於對無支付能力者寬以釋之,--如同大地上 的每件好事物一樣,它揚棄自身而終止。正義的這種自身揚棄:人們知 道它以何種美名自命--「恩典」。不言自明,恩典是最有權勢者的特權,

或不如說是最有權勢者超然於法律之彼岸的特權。

尼采說這類人的財富和權力已經到達可以無視規則的程度,他們可以不遵守 王法,因為王國可能沒有足夠力量來約束這群貴族,所以前述才說他們超越了規 則。同時他們也可以無視人被欠債會想討回的天性,自在地取消別人欠他們的債 務,這便是前述所謂的超越人性或本能。簡單來說,這類強者的寬仁只能建立在 真正的富強上,不可能建立在一般市井小民身上。市井小民欠下的債務比起貴族 龐大的財產而言,不過九牛一毛。同時,貴族必須能保證自己家族的長久存續,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才能確保他們的諾言在若干年後仍然可以保證實現,此為文中所謂超越命運、環 境的意思,亦即物換星移但這些貴族仍強健到足以長存。簡言之,這類特別的恩 典事實上是建立在異於常人的強健之上。

上述學者之中,Gemes(2009:38-39)的確有提到全權自主的個體(sovereign individual)也許可以解讀為歷史上的強者,然而他卻沒有明確指出尼采這段說的 是歷史上的哪一類強者,並且他還是傾向於把全權自主的個體解釋為尼采的理想 個體的楷模。而Leiter(2011: 106-110)雖和諸多學者站在對立面上,他指出這段 與尼采的積極自由論述根本無關,但他將全權自主的個體詮釋為只不過是能記得 並遵守承諾的個體,卻也不甚精確。筆者認為第十節其實可以對第二節做很完整 的補充,並且完整保留了尼采的文本脈絡,沒有憑空詮釋之嫌疑。

本文還能提出第二種詮釋。筆者認為,這段落很可能是尼采對於康德普世道

德的反諷,以及對於良知負疚現象已經深入人類骨髓的一個描述,尼采欲諷刺良 知已經深入人類骨髓了,但信奉道德之人卻將其奉為圭臬,視作驕傲及特權。順 著道德系譜學的順序,此章前面一節,尼采致力於說明禮俗德教使人類變得可以 估算,使得群居生活成為可能。那麼禮俗德教再往上升一個層次,便是擴充到全 人類適用的普世道德,尼采稱之為「陰森叵測的進程的終點」,也是「社群及其 禮俗德教最終嶄露之處」。在這個意義上,全權自主的個體是將道德等同於自由 和自主的人,也就是康德推崇的道德個體,他們將普世道德奉為圭臬,視為自我 統治的規則。這時候的自主確實已經不等於禮教,所以才說他們是互斥的。與其 說「對自我本性的超越」,不如說是對自我本性的閹割,卻自以為超越。

這個全權自由者認為自己同時也是有自由意志的主人,必須對自己任何行為 負責,因此才說是「自負對責任特權的知曉」,這樣子稀有的自由和特權,已經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