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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意志與責任

第三章 意志、責任與自我

第一節 自由意志與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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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意志、責任與自我

第一節 自由意志與責任

本節聚焦在尼采對於「自由意志」(free will) 與「責任」(responsibility)一 詞內涵之釐清。談論尼采的自由觀時,很難忽視自由意志及責任的關聯性之討論,

不過筆者無意開啟這個形上學戰場,這個戰場對尼采而言可能也沒有意義(Leiter, 2011)。筆者僅意在爬梳尼采對自由意志和責任的基本態度。尼采對自由意志和 責任一詞多半採質疑和否認的立場,他卻也有持正面態度的時候,似有矛盾之處。

究竟此矛盾的現象又是尼采一例懸疑難解的前後矛盾,亦或我們能找到方法化消 他前後不一致的立場呢?

不過,在此之前,我們必須先定義尼采在形上層次屬於哪個陣營,才能討論他在 實踐自由的層次又屬於哪個陣營。筆者認為,若下段引言為真,尼采在形上層次 應屬於決定論者(determinist),證據在《人性,太人性的》第106 節:

如果某人是全知的,某人就可以計算到每一個個體的行動。同時,

他可以事先知道每一種知識,每一個謬誤,每一樁陰謀詭計。人作為演 員自己,根植於自由意志的幻象之中⋯⋯有一個全知全能的智慧體可以 計算到每一步,利用每個暫停,它可以講述每個生物的未來,它能窺見 遙遠的以後,它能描述每個事件的軌跡,即使某些命運的齒輪還沒開始 轉動。演員(人)受騙於自由意志的假想中,人事實上不過是這個已能 計算出來的機制中的一員。(筆者依英文版自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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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段話雖然主旨在於討論認知與自由的關係,不過,其採取的「全知」角度暗示 了因果關係作為一種封閉系統的理解,因此透露出背後的決定論立場。更重要的 事,採取此一立場的尼采似乎也讓認知與自由成了一種零和的關係,一如學者劉 昌元(2004:213)所言:「對事物的因果知識越增加,自由意志的範圍就越縮小。」

(D 10) 也就是說,決定論與自由意志並不相容,自由意志不過是演員(人類)

自以為自由的幻覺。

那麼在實踐自由的層次,尼采又屬於什麼陣營?Gemes(2009:34)認為尼采 仍在相容論者的範疇中,尼采雖然志在取消傳統自由意志伴隨而來的道德背負,

卻絕非鼓勵人不必為其所作所為負起責任。因此,尼采對於不自由的意志(unfree will)等言不屑一顧。這種說詞對尼采而言是在推卸責任,把錯都怪到自己以外的 未知力量上(宿命或社會)。但這同時也引發一個疑問,因為尼采確實多次說過 人無法為自己的行為負起責任。例如《人性,太人性的》第39 節:「人的本質 是無法為自己負責。」但同時,尼采卻也有對責任持肯定態度的時候,例如《道 德系譜學》第三章第10 節,「是否有足夠的驕傲,可親的勇氣,自信,心靈之 意志,能負起責任,自由的意志,此世的哲學家終於可以誕生了?」那麼究竟,

尼采看待責任的態度為何?

Gemes(2009:35-39)的討論可作為起點。他自有一套分類方式,去化消尼采 對於責任時褒時貶的態度。他將尼采論及的自由意志分成兩類,一是關乎人類真 誠能動性的自由意志(Agency Free will),也是尼采真正推崇的自由意志。這種自 由意志需要個人努力成為自己才能達致,它是一個成就。同時,基於此類自由意 志做出的決定也直接等於對行動的結果負責。另一種則是關乎賞罰的自由意志

(Deserts Free Will),是尼采最不苟同的自由意志觀,這類只是神學家為了將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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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惡果歸咎到人類身上,為了處罰人類所發明,這類自由意志伴隨責任的傳統,

中間有太多含糊可疑之處,尼采多次質疑,例如《偶像的黃昏》四大謬誤中的第 7 節所言:

如今我們不再對自由意志這概念有任何的憐憫。我們太清楚它真正是如 何了,它是神學家的詭計,意圖使人類負責的詭計。意志自此為了處罰 的緣故被發明出來,甚至是因為某人想將之歸咎於罪疚。

也一如尼采《人性,太人性的》第39 節:

如今人終於發現人類的本質是無法負起責任的。這是個必然的結果。一 切都只是過去遺留下來的影響和現在的相合,結論是人無法為任何事負 責,無法為他的天性,無法為他的動機,無法為他的行動,甚至是他行 動所帶來的效應負責。因此人達致了某種知識,關於道德知覺史和此歷 史的謬誤——根植於自由意志上所謂能負責的謬誤。

這類被 Gemes(2009:35-36)分類為關乎賞罰的自由意志(Deserts Free Will),

也就是自由意志導致了責任的傳統,在《道德系譜學》中,尼采明言神學家把原 先強者沒有目的、單純順應本性的作為,加上了善與惡的價值判斷,甚至給強者 強加了意圖,說強者意圖為惡,因此需要為惡行的結果負責。整套思想體系再加 上罪惡感(guilty),就完成了人類史上最偉大的詭計。換言之,尼采是在這個前 提底下反對「負責」的——因為這不僅過度抬高了人的能力,也讓人落入神學立 場的咎責圈套 。

不過,Leiter(2011:104 )則認為尼采在實踐自由的層次是一位不相容論者。

Leiter 認為尼采根本無意介入此戰場,因為這戰場對尼采而言沒有意義。因為相 容論者都還是會接受某種因果關係,但尼采認為真正的因究竟如何計算沒有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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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必要,可能也難以探究。Leiter 舉了非常多的文本證據去強化尼采根本就不屬

於這個戰場的論點,他認為尼采是透過解消自由意志的方式,來溶解人應當負起 的道德責任,也一再提供後者認定意志無法追本溯源(因)的文本證據。例如《破 曉》第188 節:

我們嘲笑那個剛踏出房間就遇到日出,所以自以為是自己的意志使太陽 升起的人。嘲笑那些無法停下齒輪運轉於是說:「是我要它轉動的。」

的人,或是和別人扭打了一頓之後大喊:「我雖在此倒下,但是我意願 如此的。」的人,但我們在運使「意志」時,我們可有表現的和他們不 同了?(筆者依英文版自譯)

或是《破曉》124 節:「我或許可以指認自己的想法或念頭,但萬一他們不直接 造成我的行動,我又要如何為我的行動負責呢?」甚至是《查拉圖斯特拉如是說》

第一章第6 節:「想是一回事,目的是另一回事,想像的目的更是另一個次元的 事。因果之輪並沒有在這之間滾動。(中文為筆者依英文版自譯)」Leiter 清楚地 指出尼采對意志運行之因探究之不可能。筆者大致同意Leiter 的詮釋,尼采確實 認為因的源頭難以追溯,但本文卻不認同Leiter 繼之而來的推論:「由於因果歸 責之困難,自由意志因此不存在,人也沒辦法為自己負責。」

Leiter 不遺餘力地取消自由意志,他認為 Gemes 對於自由意志的二分根本 是徒勞。他並將Gemes 的具有能動性的自由意志(Agency Free Will)理解成「人 的意圖(intention)」,而他認為尼采根本不願意追究人的意圖,因為意圖可能是 行動之後才附加上去的,並且意圖是神學家發明出來要歸責的說詞。而

Gemes(2009:39)則批評 Leiter 否定的自由意志,事實上是關乎賞罰的自由意志

(Deserts Free Will),而不是具有能動性的自由意志(Agency Free Will)。Gem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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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為Leiter 無視了尼采還有積極肯定自由意志的面向,尼采明明相當看重「意志 之自由」(freedom of the will)。他認為尼采並沒有放棄人有能動性的面向,只是 尼采對於Agency 的檢討更為徹底罷了。

而Leiter(2011:112)對此的回覆則是尼采頂多認為自由意志是一個內在戰場,

是一個人工的加工品,其中並不存在「我」(亦即內在戰場結束之後,在主觀意 識上產生的統攝性感受)與「能動性」的問題,能動性充其量只是內在戰場中「恰 好」最強的一股動力,此自不明中動力誕生,並不是個人能積極決定的。

本文認同 Gemes 對於尼采看重意志之自由的論點。儘管 Leiter 的說詞看上 去是取消或自然主義化了自由意志,但在筆者看來Leiter 不過是換了個說法去形 容意志之自由的現象。不能因為Leiter 換了一套語言去描述自由意志,就取消了

「自由意志是真實存在的」這個事實。此外是Leiter 和 Gemes 很多時候其實並 不在同一個層次交鋒,Leiter 經常在形上學層次談論自由意志,他認為尼采是決 定論者,也是不相容論者,自由意志根本不存在;而Gemes 只想談論實踐自由 層次的問題,意即在決定論的前提下,個人仍須對自己的所作所為負責,因此兩 人的交鋒大部分時候可以說是無效的。

解決完尼采究竟有無自由意志的問題,很難忽視繼之而來對於「責任」的討 論。Leiter(2011: 103-105)對於尼采論及責任所舉的篇章,幾乎讓尼采看上去是

「不能負責」的人。例如《偶像的黃昏》四大謬誤第8 節:「沒有人可以給人們 訂定他們的品質,這不是神或社會能做的事,也不是家長或祖先能做的事,更非 人們自己能做的事。人無法為人類存在境況的最初負責,或是為他們所在的環境 負責。」或《破曉》128 節:「那明智的伊底帕斯是正確的,他說我們無法為自 己的夢想負責,就如同我們對我們清醒的生活只能負少的可憐的責任。」以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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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太人性的》第39 節:「人的本質便是無法為自己負責。」

看上去Leiter 似乎不斷強調尼采文本中,人負責任之不可能,但此套思想的 危險之處Leiter 卻沒有著墨太多。筆者認為尼采不太可能真的取消「人能承擔某 事(負責)」,否則人人都可卸責,人類社群便不可能存在了。尼采頂多只是對於

「自由意志伴隨責任」這個道德系統有較多的反思,並非真的如他字面上說的那 樣,人完全不可能為任何事負責。

Richardson(2009:146)提出文本證據說明尼采絕對有看重責任的面向,例如 尼采看重自己成為哲學家的責任,在《善惡的彼岸》第212 節中,他視哲學家 為偉大的責任,Richardson 認為事實上尼采的自由觀也包含責任的面向,惟,

Richardson(2009:146)提出文本證據說明尼采絕對有看重責任的面向,例如 尼采看重自己成為哲學家的責任,在《善惡的彼岸》第212 節中,他視哲學家 為偉大的責任,Richardson 認為事實上尼采的自由觀也包含責任的面向,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