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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采論自由 - 政大學術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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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立政治大學政治學系研究所 碩士學位論文. 尼采論自由 政 治. 大. 立 Nietzsche on Freedom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指導教授:葉浩. i n U. v. 博士. 研究生:何宜謙 撰. 中華民國 107 年 7 月. DOI:10.6814/THE.NCCU.PS.005.2018.F09.

(2) 謝辭 一個碩士學位的取得,需要感謝的人不計其數。礙於篇幅,本謝辭僅能優先 感謝與本篇碩士論文之完成高度相關者。首先,必須感謝的,絕對是我的父母。 感謝他們盡心盡力且不計得失地提供我無後顧之憂的讀書環境,縱容我在漫漫學 海之中浮沈,並且鮮少對我施加任何心理壓力,如此全然信任與無條件支持實在 不多見,我很幸運能擁有這樣的父母。 再來,感謝我的指導教授,也是我邁入政治哲學此門學問(也許是不歸路) 的啟蒙者,葉浩老師。老師在求學期間給我的幫助難以計數。除了提供我兼任助 理的職缺,讓我不至於虧欠家裡太多;耐心回答我各種課業上的難題,給我各種 研究方向的建議;並勤勉地提供與英美政治哲學學界同步接軌的教學資源,唯恐 我們輸在起跑點。老師在教學上花費的時間精力,不可謂不多,作為學生,實在. 政 治 大 辟入理、一針見血的評論,使我在修改論文時有更明確的方向,少走了很多瞎摸 立 無以回報。同時也感謝沈清楷老師及吳豐維老師對本篇論文的指教,兩位老師鞭. ‧ 國. 學. 索的冤枉路。. 最後,我想特別感謝一些朋友,在這段並不短的求學期間,他們提供我很多 心理支持、帶給我許多歡樂。感謝我的摯友林宛蓉,忍受我時常用尼采跟大小瑣. ‧. 事去叨擾她,不厭其煩地陪我練習口頭表達,協助我克服原本難治難解的登台恐. y. Nat. 懼,她見證了這篇論文從無到有的每一刻,是最支持我的人之一。感謝麗菁學姊. io. sit. 在我求學期間提供的大小幫助,還在我最茫然的時候,督促我開始書寫論文。此. n. al. er. 外,總是陪我一起澄清許多原本無解的困惑,並且時常毫無保留地分享她所知所. i n U. v. 學,讓我在許多時候走得更省力一些,就像真正的姊姊一樣。也感謝翊夫學長包. Ch. engchi. 容我在行政庶務上的各種不拿手,在許多時刻提供協助和鼓勵,學長精闢幽默的 吐槽也為我的碩士生涯增添不少趣味。也感謝室友映君陪我度過無數個低潮的日 子,畢竟我們的經歷如此相像,在同居期間的廚藝交流、言語交鋒、彼此傾訴的 時光,佔了我碩士生活中許多篇幅。知音難得,很慶幸有你陪伴。 在求學期間,我被許多鼓勵、幫助和善意環繞,若自我質疑是海,這些朋友 都是使我免於滅頂的功臣。因篇幅限制,在此只能匆匆提及各位的名字,但我的 感謝絕對不僅於此。感謝智威、楷立、定緯學長,曾提供我許多幫助;感謝我優 秀的同學雲飛、乃新、柏叡、羿希、明瑜、瑜玲,讓我有能見賢思齊的對象;感 謝博智,總是提醒我關於課務的大小事;感謝摯友純慧、慧柔、思辰、姿涵、婉 庭、映汝、盈羽、佳維、婉綺、品妤、品涵,我的碩士生涯因為你們更加美好。 2018 年 8 月 15 日 於台北市某咖啡廳. 4. DOI:10.6814/THE.NCCU.PS.005.2018.F09.

(3) 摘要 尼采論自由 國立政治大學政治學系 何宜謙. 本文梳理英美世界對於尼采自由觀的立場異同,定義尼采屬於以撒亞伯林劃分之 積極自由陣營,並提出自己對尼采自由觀的理解,亦即尼采式獨有的自由觀,事 實上是酒神戴奧尼索斯與太陽神阿波羅之均衡角力。並且,尼采的自由觀事實上 和「如何成為你自己」和「成為超人」密切相關。作者並對英美世界討論尼采自 由觀必談論的文本——道德系譜學第二章第二節提出個人新譯,以及定義尼采使. 政 治 大. 用「自由意志」 、 「意志之自由」及「自由」此類概念乍看之下具有高度混淆性的. 立. 字詞時,分別帶有何種含義。. ‧ 國. 學. 關鍵字:尼采、獨立自主的個體(全權自主的個體)、自由、自由意志、意志之. ‧. 自由. y. Nat. n. Ch. e n g c h i. er. io. al. sit. i n U. v. 5. DOI:10.6814/THE.NCCU.PS.005.2018.F09.

(4) Abstract Nietzsche on Freedom. Department of Political Science,NCCU HO,YI-CHIEN. This dissertation aims to clarify the controversies over Nietzschean freedom in the English-speaking world as well as to contend that Nietzsche is a positive freedom thinker, so as to offer another interpretation of Nietzschean Freedom. The uniqueness of Nietzsche’s idea of freedom lies in, in fact, achieving a balance and harmony of Dionysian and Apollonian spirit. Furthermore, Nietzschean. 政 治 大 which is also at the core of Nietzsche’s thought. Meanwhile, this dissertation also 立 freedom deeply concerns “How to become yourself” and “become an overman”,. ‧ 國. 學. offers a different way of understanding the section 2-3 in Nietzsche’s Genealogy of Morality and clarifies some of the rather confusing concepts, such as : ”Free will”,”Freedom of the will”,”freedom” and “Free Spirit” in the text.. ‧. n. Ch. e n g c h i. sit er. io. al. y. Nat. i n U. v. Key words : Friedrich Nietzsche , sovereign individual , Freedom, Freedom of the will, Free will. 6. DOI:10.6814/THE.NCCU.PS.005.2018.F09.

(5) 目錄 第壹章 緒論 ........................................................................................................ 1 第一節 前言 ......................................................................................................................................................... 1 第二節 文獻回顧 ............................................................................................................................................... 3 第四節 章節安排 ............................................................................................................................................. 10. 第二章 全權自主的個體 ................................................................................. 14 第一節 各家詮釋:全權自主的個體 ...................................................................................................... 14 第二節 全權自主的個體真實意涵 ........................................................................................................... 21. 第三章 意志、責任與自我 ............................................................................. 26. 政 治 大 第二節 意志(will)與自我(self) .................................................................................................................. 33 立 第三節 何謂成為你自己 .............................................................................................................................. 38 第一節 自由意志與責任 .............................................................................................................................. 26. ‧ 國. 學. 第肆章 自由的概念 .......................................................................................... 42 第一節 自我超克和自我創造 ..................................................................................................................... 42. ‧. 第二節 自暴亂的驅力中整合為一的能力 ............................................................................................ 44. y. Nat. 第三節 自由是酒神戴奧尼索斯精神與太陽神阿波羅精神的調和 ........................................... 47. er. io. sit. 第四節 無法脫離彼此:太陽神阿波羅 與 酒神戴奧尼索斯 ..................................................... 51. 第伍章 結論 ...................................................................................................... 58. al. n. v i n Ch 參考文獻 ............................................................................................................ 63 engchi U. 7. DOI:10.6814/THE.NCCU.PS.005.2018.F09.

(6) . 政 治 大. 立. ‧ 國. 學. Nat. n. Ch. engchi. er. io. al. sit. y. ‧. i n U. v. DOI:10.6814/THE.NCCU.PS.005.2018.F09.

(7) 第壹章 緒論 Nitimur in Vetitum semper cupimusque negata. Ovid,Amores iii 我們熱衷於被禁止的事物。 奧維德《愛》. 第一節 前言 自由概念的探討,一直是當代政治哲學熱門的議題。因此,滌清尼采自由的 概念,分析他屬於哪個自由的陣營,以及釐清學界對尼采的誤解,有其必要性。. 政 治 大 特別是尼采在使用自由(freedom)、自由意志(free will)、意志之自由(freedom of the 立. ‧ 國. 學. Will)相關詞彙時,內含諸多歧異。時褒時貶的態度,也增添了讀者理解他自由觀 的困難度。部分學者認為尼采事實上有提出獨立的自由概念. ‧. (Poellner,2009:152;Richardson,2009:127;Pippin,2009:69),除了幾乎離不開意志之自由. y. Nat. io. sit. 之定義外,還有自由就是愛命運(Amor Fati);Brian Leiter(2011:118-119)則認為尼采. er. 嚴格來說沒有自由概念,愛命運勉強可以算上他所謂的「自由」,但與其說是尼. al. n. v i n Ch 采的自由概念,不如說這是尼采心目中的理想個體。 e n g c h i U 筆者則認為,在尼采曖昧 1. 難明的文獻中,確實存在著清晰的自由概念可以借鑑。本文將證明此點,並提出 一個宣稱:理解尼采的自由觀,不僅有助於深入理解他思想幾個重要概念,例如 愛命運、超人(Overman)、永劫回歸(Eternal Reccurence),甚至更能釐清尼采一直 推崇的悲劇精神之意涵,以及酒神戴奧尼索斯(Dionysus)與太陽神阿波羅(Appollo) 之間既互競又相合的關係。 1958 年,以撒亞.伯林(Isaiah Berlin)提出兩個自由的概念(Two Concepts of . 1. DOI:10.6814/THE.NCCU.PS.005.2018.F09.

(8) Liberty),將冷戰時期的蘇俄陣營和歐美陣營的衝突,詮釋為兩個自由概念的衝突 後,自由的論戰,從爭辯自由意志有無轉為對政治自由的關注。自此,許多針對 政治領域重要抽象概念的分析勃興,例如正義、權力、國家、權利及自由等概念 皆廣泛被學界討論。不過筆者今日的目的並非闡述分析哲學史,而在於重現伯林 兩個自由概念的分類,消極自由(negative freedom)和積極自由(positive freedom), 並探討尼采屬於哪個陣營。 在伯林的分類裡,消極自由(negative freedom)的提倡者主要是約翰彌爾(John. 政 治 大. Stuart Mill),認為人必須保有一定程度「不被干涉」的政治自由範圍,特別是不. 立. 被政府所干涉, 「唯有個體被允許過他們所願意的生活,文明才有前進的可能。」. ‧ 國. 學. 消極自由是一個強調 free from 的概念,意即得以從某種限制中逃脫出來的自由,. ‧. 特別是來自於政府的限制或干涉。消極自由的倡議者認為任何形式的強制都是壞. sit. y. Nat. 的,而不干涉,總是一件好事。. io. n. al. er. 積極自由(positive freedom)則有較多的表現形式,但大抵而言,他們的積極之. v. 處在於:我希望成為我自己的主人,我希望我的生活與決定取決於我自己,而不. Ch. engchi. i n U. 是取決於任何外來的強制力。它固然有 Free from 的含義,不過它強調的 Free from 是指從任何與真實的我(authentic self)敵對的事物,它事實上是 to free 的嚮往,亦 即從諸多外力、假我的事物逃脫之後,才能達到真實的自由狀態。這當中牽涉諸 多自我控制及自我實現,也就是某種真實(authentic)的我與現在的我之間的拉 鋸——我必須屏棄難以駕馭的激情、他人的意志等,約束自己成為一個更好的我。 自由在這個前提底下,便涉及了自我鍛造。換言之,現在的我多半是處於不夠自 由的狀態,自由需要某些努力才能達成。 此外,某些積極自由還包含了對於理解世界的要求,它的倡議者是黑格爾、. 2. DOI:10.6814/THE.NCCU.PS.005.2018.F09.

(9) 赫德、馬克思等人,他們注重知識和理性帶來的解放,當人足夠理性,能認識事 物的必然性法則,也能透徹理解何謂偶然及必然時,人便不會有任何「事情不該 是這樣」的妄念。因為人已將事物的必然性法則吸納成為自我的一部分,不再有 困惑及不滿。換言之,任何不能接受事物必然性者,要不是出於無知,就是出於 偏見、恐懼、激情和非理性。唯有真正理解並認識事物必然性時,才能叫作自由。 筆者認為,尼采的自由觀有很濃烈的自我鍛造意味,也相當要求人對必然性法則 的吸納及認識,只是未必是透過理性來認識。因此,尼采無疑屬於積極自由陣營,. 政 治 大. 本文將在本章節的第三節詳細論證這點。. 立 第二節 文獻回顧. ‧ 國. 學. 理解伯林的分類後,我們應暫時回到尼采的自由觀。關於尼采的自由之二手. ‧. 文獻大致分成兩派。其一是專注於討論意志之自由,在乎的是一個行動是否真正. sit. y. Nat. 由行為者所啟動。例如 Ken Gemes(2009:34-37)認為尼采所謂的自由是達成一個真. n. al. er. io. 誠的自我(genuine self),成為一個自主(self-mastery)的個體;立場相近的 John. i n U. v. Richardson(2009:129)認為尼采的自由觀是成為自己,成為全權自主的個體. Ch. engchi. (sovereign individual);Robert Pippin(2009:81)則認為自由是一個開放的心態,永遠 存在否定前一秒自己的可能,藉由不斷的否定「老我」來肯定自己和提升自己, 自由是不斷地自我克服(self-overcoming)。 另一派則在意個人與世界互動時的態度。個體應該如何面對世界較為理想, 以及個體面對自身的遭遇該如何自處。從嚴來看,Leiter(2011:111-112)並不認為 尼采提出了什麼自由概念,他認為尼采只是使用「自由」這個字借代自己的理想, 這是為了言說、說服上的方便(persuasive definition)。此舉措恰如尼采在《悲劇的. 3. DOI:10.6814/THE.NCCU.PS.005.2018.F09.

(10) 誕生》序所言,「我運用從康德和叔本華所用語彙中借過來的名詞,去表達與這 些人的精神和格調相矛盾的價值判斷!」畢竟尼采必須使用讀者熟悉的詞彙,藉 此替換自由一詞的內涵,偷渡自己的理想(ideal)。倘若真要勉強說尼采提出了什 麼自由概念的話,也絕非前述那種充滿自主意味的積極自由說詞,而是自由便是 「愛命運」(amor fati)。愛命運者,能堅強面對「永劫迴歸」(Eternal Recurrence), 熱愛自己的命運,坦然接受世界給自己的傷痕,徹底接受自己的遭遇,徹底到再 來一遍也可以不改動的程度,並且打從心底接受「人並非生來平等」此一事實, 如此才能稱之為自由。. 立. 政 治 大. Robert Pippin(2009:78)大抵也不脫離這個框架,但他還認為自由體現在人對於. ‧ 國. 學. 現實世界的正確認識,也就是接納並認識世界的多元性,不只揀選自己能接受的. ‧. 來認識,不去逃避或自欺。Peter Poellner(2009:164)則認為人應該主動評價、回應. sit. y. Nat. 並介入(engage)這個世界,與世界產生互動,當然互動時有些態度比較正面,值. io. n. al. er. 得推崇,但即使是持負面態度,也絕對遠勝於對世界漠不關心。Hannah. v. Arendt(1972:169-172)則認為尼采的自由建立在面對世界時的坦然態度上,除了可. Ch. engchi. i n U. 以堅強面對永劫迴歸以外,還可以直面世界、事物、生命事實上是無意義的真相, 在洞悉此真相的同時,還熱愛生命,不被虛無主義吞噬;這樣的人,同時能克服 人受限於內在經驗產生的謬誤。換言之,清楚知道自己無法逃脫身為人類的生物 結構和觀點的限制,因此永遠保持開放的心胸,接納來自不同觀點的人事物。一 如 Poellner(2009:155)所言,當我們讓更多觀點進駐自己的視野時,我們才可能較 能掌握事物的全貌。 關於尼采自由觀之討論,目前英美學界唯一有的共識,就是他相當在乎一個 人是否能成功整合並駕馭他內在各種層次的衝動和驅力,將其依內在價值好好排. 4. DOI:10.6814/THE.NCCU.PS.005.2018.F09.

(11) 序,並且呈現一個持久、一致性強、整全的自我,而不是沒有中心價值,任由環 境及外在的刺激擺佈,任由社會約束及道德枷鎖侵入而不去反思,或內在一片混 亂,任由各種驅力不受管控的暴衝者。 (Poellner:2009:152-153;Pippin:2009:85;Gemes:2009:38; Richardson:2009:135;Leiter:2011:112) 也就是說,能呈現前者那樣狀態才能稱為真 正的自由,也才能說達成了意志之自由(Freedom of the Will)。此段共識詳細的論 證,筆者將在本文第四章說明。. 政 治 大. 值得注意的是,Leiter 是目前唯一反對尼采有自由概念的學者。前述提及,. 立. Leiter(2011:111-114)認為尼采使用「自由」一詞只不過在借代自己的理想,並指. ‧ 國. 學. 出很多間接的文本證據去證明尼采並不贊同自由意志(Free Will),說明尼采志在. ‧. 取消了自我和責任的概念。筆者認為這些都沒能直接證明尼采沒有自由概念。例. y. sit. io. n. al. er. 的那種的自由〉:. Nat. 如,他引用了尼采《偶像的黃昏》中一個不合時宜的漫遊者第 41 節〈不是我說. v. 在最激烈地要求獨立、自由發展、自由放任——在政治領域是這樣,在. Ch. engchi. i n U. 藝術領域也是這樣。但這是頹廢的一個徵兆,我們現在的「自由」觀念 更是本能退化的一個證據。 他援引此段去證明尼采並不支持「自由」,更不用說擁有什麼自由概念了。這段 的確顯示尼采反對從某種限制中逃脫(free from)的消極自由,尼采確實也否定自 由主義的體制。例如他在不合時宜的漫遊第 38 節曾說:「(自由主義體制)一旦 建立,它們馬上就不是自由主義的機構了。此後,就對自由的損害而言,沒有比 自由主義體制更嚴重和徹底了。」關於尼采否定自由主義保障的消極自由這點, 筆者的確同意 Leiter。但 Leiter 用間接文本證據,去駁斥尼采有積極自由的傾向,. 5. DOI:10.6814/THE.NCCU.PS.005.2018.F09.

(12) 筆者並不認同。. 第三節 尼采是否屬於積極自由陣營 本節,筆者將釐清尼采究竟是否屬於伯林所定義的積極自由陣營。前文提到 Leiter 指出尼采並不贊成消極自由觀念,並曾言自由主義體制戕害了真正的自由, 這些筆者都贊同;但 Leiter(2011:112-114)進一步推論,尼采的自由絕不屬於積 極自由陣營兩大傳統:康德和休姆版的自主觀,筆者則認為尚有值得商榷之處。 尼采的確不屬於康德或休姆陣營,但積極自由絕非只有這兩種。筆者認為,Leiter. 政 治 大. 過度窄化了積極自由的範圍。事實上,有許多文本證據可以證明尼采絕對屬於積. 立. 極自由陣營。. ‧ 國. 學. 首先,Leiter(2011:103-105)透過自然主義化自由意志(free will)和自我(self). ‧. 概念,解構了「自由意志伴隨責任」這個傳統。藉由抨擊此傳統的諸多漏洞,來. sit. y. Nat. 說明自由意志之不可能,並進一步取消了自我的概念。既無自我,更不可能有什. n. al. er. io. 麼自主。他頗為周折地證明尼采可能不存在自由觀,其自由觀只不過是尼采對於. i n U. v. 自己理想的代稱。退一萬步說,即使尼采有自由觀,那也是愛命運的酒神精神, 絕非有什麼自主的面向。. Ch. engchi. 筆者認為 Leiter 的確很努力嘗試避免其他學者詮釋之弊病,其他學者多將尼 采的自由觀詮釋的相當「自主(autonomy)」 。如此詮釋,將使尼采和他的敵人康 德太過相近,而顯得有太多可議之處。本文肯認 Leiter 這層警惕的意識,但事實 上尼采的自主觀並不等於康德的自主觀。此外,積極自由也並非只有自主的面向, 還包含了理解世界的要求,或是積極自我超克。Leiter 對積極自由的理解明顯過 於狹隘,並且也只捕捉到尼采部分的自由觀。特別是 Leiter(2011:110-118)以上. 6. DOI:10.6814/THE.NCCU.PS.005.2018.F09.

(13) 所有論證,皆透過取消自我和自由意志來否定自由的概念,這些都屬於間接的文 本證據,筆者找到數段尼采關於自由的直接陳述,例如尼采《偶像的黃昏》〈我 所不認為的自由〉同段前半部: 「我指的不是自由……」——在今天這樣的時代。放任本能更是一種災難。 這些本能彼此矛盾、干擾、破壞;我已把現代定義為生理上的自相矛盾。 教育理性要求,至少應使這些本能系統中的一個在鐵的壓力下癱瘓,以 便允許另一個變得強大有力,起支配作用。在今天,也許只有對個人. 政 治 大. 進行修剪,才能使個人成為可能,所謂可能也就是完整……事實卻相反:. 立. 正是那些條條繮繩都已松馳的人⋯⋯. ‧ 國. 學. 「在鐵的壓力下癱瘓,以便允許另一個本能更強大有力,起支配作用⋯⋯在. ‧. 今日,也許對個人進行修剪,使個人成為可能,所謂可能也就是完整⋯⋯。」筆. sit. y. Nat. 者幾乎找不出比這更不積極自由的陳述了。首先,在鐵的壓力下癱瘓意指一股強. io. n. al. er. 迫的塑造力,這種特意塑造自己的精神正是積極自由的核心,另外是對個人進行. v. 修剪,使個人成為可能,也正符合唯有歷經險阻,有方向、有目的的塑造個體,. Ch. engchi. i n U. 個人才能淬煉成更真實(authentic)、更好的個體。凡是提到某種方向和更好的自 己,如伯林所定義,都屬於積極自由陣營。 此外,還有《人性,太人性的》第 624 節,也能顯示尼采看重自我雕塑: 與更高的自我交往。每個人在找到了他更高的自我時,會整天興高采 烈;真正的人性邀情我們只是按照這個狀態,而不是按照不自由的受 奴役的工作日來評價某個人。有些人生活在羞怯中,在他們的理想面 前抬不起頭來,但又想加以否認:他們害怕他們更高的自我,因為它 (最高的自我)說起話來就非常苛求。. 7. DOI:10.6814/THE.NCCU.PS.005.2018.F09.

(14) 「與更高的自我來往」,再度證明尼采看重更真實、更好的我。「更高的自我 是令人害怕的,因為它是苛求的」說明自由的實踐通常伴隨巨大的痛苦。按照某 個標準去塑造自己,這樣的自由絕非誕生在安逸之中,而是對自己嚴厲與苛求。 因此,Leiter 所言尼采沒有積極自由觀這點幾乎不攻自破。 有趣的是,Leiter (2011:114-115)自己也提過:「尼采的自由不是逃離某種 束縛,而是成為某種艱難、必然之法則的主體。」這裡的必然之法則意指《善惡 的彼岸》第 188 節:. 政 治 大. 世界上所有稱得上自由,細膩,大膽,舞動,或氣定神閒的一切,不管. 立. 是在思考過程本身,統治,還是在言說、說服當中,無論在藝術或道德. ‧ 國. 學. 實踐上,其培養都來自對於“隨性、任意法之獨裁”……(主宰讓人覺. ‧. 得隨興、任意的法則)每個藝術家都知道如何,這種恣意揮灑的感受與. sit. y. Nat. 他那「最為自然」的狀態或說順應靈感,隨心所欲地排列、部署、佈置. io. n. al. er. 以及定形的那種時刻,距離多遠。他知道在每一個這種時刻當中,必須. v. 如何嚴格但又不著痕跡地遵守著千百條的法則——這些法則正因為不. Ch. engchi. i n U. 容轉圜,限定明確,才沒辦法以概念來攏絡收編。 (筆者依英文版自譯) 或許以《善惡的彼岸》213 節來解釋這個法則會更清楚: 藝術家比任何人都更清楚,他們那種自由、精妙、全權在握的感覺,創 造性的設定、支配、賦予形式的感覺,唯有在放棄「自主意願」,而完 全按照事物之必然性的時候,才能達到高峰——簡言之,他們知道「必 然性(事物之理)」與「自由意志」在他們身上其實是同一件事。 (筆者 依英文版自譯) 藝術家看似恣意揮灑,事實上卻「嚴格但又不著痕跡的遵守千百種法則」,. 8. DOI:10.6814/THE.NCCU.PS.005.2018.F09.

(15) 也就是說,看似隨性、順應自然而發的結果,背後藏著千錘百鍊的苦心。這個千 錘百鍊來自對必然性(事物之理)的嫻熟掌握,「這時候必然性和自由意志便是 同一件事」,意味著對世界的認識達到一定高度之後,才有自由的可能,因此尼 采才說必然性和自由意志是同一件事。也就是說,自由並不是單純的隨心所欲, 而是深刻認識現實之限制,反覆逼迫自己,並努力進行突破和開創。 Pippin(2009:78)也引用《快樂的科學》335 節關於自我創造的篇章,「創造 的前提是人們需要認知萬物存在之必然性法則。」,亦即自由人必須知道世界究. 政 治 大. 竟是如何運作的。「創造者是成為物理學家。」尼采所謂的物理學家並非傳統或. 立. 現代意義上的物理學家,而是指精純掌握世界運作法則之人。如此對世界規則高. ‧ 國. 學. 度掌握的追求,其實是對自我必須勤勉不懈的砥礪和要求,因為人在認識必然性. ‧. 的途中絕對會面臨許多困難,也必須面對許多常人無法承受之真相。如同尼采所. sit. y. Nat. 言:「多少真相一個精神能忍受,多少真相他敢面對?那對我而言越來越成為價. io. n. al. er. 值的真正尺度。」,必然性在此處即等於世界的真相,世界的原貌。這點我們可. v. 以自尼采推崇歌德的段落中窺見:「他(歌德)執著人生,入世甚深。他什麼也. Ch. engchi. i n U. 不放棄,盡可能地容納、吸收、佔有。他要的是整體⋯⋯他敢於把大自然的全部 領域和財富施予自己,他強健得足以承受這樣的自由,一種並非出於軟弱、而是 出於堅強而忍受的人」(TI 49) 這相當符合伯林對積極自由陣營其中一個分類:自由建立在「理解、認識世 界必然性法則」之上,人必須以理性認識世界,將事物的必然性法則吸納成為自 我的一部分。單就吸納事物必然性法則這點,尼采確實與這個陣營的哲學家一致, 但尼采卻不可能認同「理性是作為通往自由的唯一解套」,因為他說過「理性反 對本能。不計一切地『理性』是顛覆生命的危險力量。」(EH BT1)也說過「我的. 9. DOI:10.6814/THE.NCCU.PS.005.2018.F09.

(16) 理性有什麼重要呢?它是貧乏、不潔和可憐的安逸。」(Z P 3) 筆者認為,尼采所謂的認識世界事實上是觀點主義式的,他所謂的世界也僅 限於人類能經驗的世界。道德系譜學第三章第 12 節或可說明此點:「只有帶觀 點的看,只有帶觀點的『認知』;而我們容許去說一事物的情感越多,我們越能 用較多的眼睛、不同的眼睛去觀察一事物,我們對此事物的『概念』 ,我們的『客 觀性』就越完整。」也就是說,認識世界首先奠基於正確的意識,人必須意識到 人皆難以逃脫自身之觀點,在這層意識底下,從不同角度切入去認識同一個事物,. 政 治 大. 逐漸拓寬自己觀看的視野,才能逼近相對完整的客觀性。而不是用所謂的「理性」. 立. 去認識世界,尼采認為,這世界上不僅沒有不偏不倚的「理性」,更沒有不帶觀. ‧ 國. 學. 點的「客觀世界」可供我們認識。. ‧. 綜上所述,尼采的自由觀有積極超克自我的「自我完善」意味,也有對於認. sit. y. Nat. 識事物必然性法則的要求,因此尼采的自由觀無疑屬於以撒亞・伯林定義的積極 自由陣營,Leiter 說尼采的自由觀並不屬於積極自由,乃屬嚴重誤解。. n. er. io. al 第四節 章節安排. Ch. engchi. i n U. v. 本文旨在梳理並且還原尼采充滿矛盾的自由觀點真正全貌,並證明尼采的自 由觀並非 Leiter 所言並不存在。相反之,尼采不僅有獨立的自由觀,若梳理完善, 將有助於深化他思想中其他重點的理解,例如永劫回歸(eternal recurrence)和超人 (overman)和愛命運(Amor Fati)。 筆者將透過詮釋尼采自由觀的過程,提出三個宣稱。首先,尼采的自由觀涉 及他認為如何成為超人的過程,因此不可忽視。其次,英美學界一致認同的尼采 的自由觀,也就是——自由是能高超駕馭體內暴亂無序之驅力,事實上是尼采著. 10. DOI:10.6814/THE.NCCU.PS.005.2018.F09.

(17) 重的是戴奧尼索斯(Dionysian)與阿波羅(Apollonian)精神之平衡。其三,藉由梳理 自由觀,筆者將論證尼采思想中長期以來被忽視的阿波羅(Apollonian)面向,其與 酒神之間看似互競消長,實際上相互倚賴的關係,才是尼采真正關注的課題。換 句話說,尼采並非像傳統理解的,只看重戴奧尼索斯式的狂情,只推崇酒神精神。 儘管十分隱蔽,但戴奧尼索斯式的精神需要阿波羅的支撐。 第貳章聚焦於道德系譜學第二章第二節全權自主的個體一詞,因其為英美尼 采學者論證尼采自由觀必定會引述的一節。首先,圍繞著全權自主的個體一詞,. 政 治 大. 各學者藉此提出尼采自由觀的不同面向,不同面向固然有助於我們理解尼采自由. 立. 的意涵,筆者卻也認為此處有超譯之嫌;其次,關於道德系譜學第二章第二節究. ‧ 國. 學. 竟該如何理解才恰當,筆者欲於此節提出個人詮釋。筆者認為,第二章第二節事. ‧. 實上需以第二章第十節的內容來補充,如此才貼合尼采真正的文意。或者,第二. sit. y. Nat. 章第二節也有可能是尼采的對康德的反諷。. io. n. al. er. 第參章分成幾個部分,首先是梳理尼采對於自由意志與責任的態度,因其有. v. 矛盾之處。簡單來說,尼采反對自由意志與責任綑綁在一起的基督教道德傳統,. Ch. engchi. i n U. 他認為在這個傳統的前提下談論自由意志,都只是為了咎責。尼采肯認的自由意 志是有真誠能動性(genuine agency)的個體,能進行反思,是真正的意志自由者, 能勇於承擔屬於自己的責任。其次是弄清楚尼采是否真的取消了意志和自我的可 能,在自然主義化後,意志是否只是人體的附帶現象,而自我又是否只是大腦的 錯覺,筆者的結論是否定的。在這個前提下,本文欲嘗試回答尼采所謂的「成為 你自己」究竟是何內涵,其與尼采經常被談論的風格化自我有何內在關聯,畢竟 「成為你自己」也是尼采自由概念中一個重要的面向。 第肆章則是本文的論述重點和主要貢獻。本章首先解釋尼采自由觀當中自我. 11. DOI:10.6814/THE.NCCU.PS.005.2018.F09.

(18) 超克和自我創造的定義為何,藉此切入到 Pippin 和 Poellner 的爭點,Pippin(2009:78) 認為尼采的自由觀僅是戴奧尼索斯式,無法預見結果的醉狂創造, Poellner(2009:154)則認為尼采的自由觀指的是對自己該如何「建造」不僅有清楚 的藍圖,還有定力去執行對自己的修剪,而這是相當阿波羅式的的能力,有別於 前述的酒神。依此爭議點出發,進入到各英美學者一致認同之自由定義:「尼采 的自由,指的是對於暴亂無序之驅力的高超駕馭。」,本章第二節致力於尋找尼 采原文文本中之證據,來佐證這個共識。第三節進入到筆者對尼采的自由觀念嶄. 政 治 大. 新的詮釋。前述暴亂無序之驅力可以酒神式的生發與狂亂去理解,將酒神式之驅. 立. 力完好駕馭、整合為一之賦予秩序、形式之力,則富有阿波羅的意味。本節,筆. ‧ 國. 學. 者也欲釐清和論證尼采之自由觀以及尼采的理想個體,並非只有他經常推崇的酒. ‧. 神精神。事實上,酒神精神無法脫離阿波羅精神而獨自存在,若無阿波羅之均衡、. sit. y. Nat. 節制之力,酒神瘋狂亂竄的生命力便無法以美的形式實現出來,尼采所謂的「成. io. n. al. er. 為你自己」將成為天方夜譚。. v. 第伍章則是結論,筆者將再次說明,尼采的自由觀如何補足了他思想中的重. Ch. engchi. i n U. 要概念,包含愛命運(Amor Fati)、永劫回歸(Eternal Recurrence)和超人(Overman), 以及再次重申尼采自由觀的全貌,並提出一些後續研究方向。. 12. DOI:10.6814/THE.NCCU.PS.005.2018.F09.

(19) .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n U. v. 13. DOI:10.6814/THE.NCCU.PS.005.2018.F09.

(20) . 第二章 全權自主的個體 第一節 各家詮釋:全權自主的個體 談論尼采自由觀時,必不能少的一處戰場,莫過於道德系譜學第二章第二 節。當中的對於全權自主的個體(sovereign individual)一詞不同的詮釋,開啟了 二手文獻上不同立場對尼采自由觀的理解。有趣的是,全權自主的個體一詞在尼. 政 治 大 作一個積極的文本證據去支持他們所提的自由觀 。簡言之,全權自主的個體一詞, 立 采眾多文本當中僅僅只出現過一次,此詞卻意外的被許多研究尼采自由的學者視. ‧ 國. 學. 是研究尼采自由觀的交會點。因此,我們不得不從此章節啟程。筆者將在此節釐 清全權自主的個體的爭議點,並提出自己詮釋的版本。期藉此更靠近尼采的自由. ‧. 觀,使他的「超人(overman)」概念更加清晰。. sit. y. Nat. io. al. er. 這正是關於責任之來源的久遠故事。那種任務,即教養一種可以許諾的. v. n. 動物的任務,正如我們已經領會到的那樣,包括了那個作為條件和預備. Ch. engchi. i n U. 的較切近的任務,即首先把人弄得必然、形式單一、在同類中相同、合 乎規則,達到一定程度,從而弄得可以估算。那項與我稱之為「禮俗德 教」者(參見《曙光》第 9、14、16 節)有關的陰森叵測的工作—— 在人類世系最漫長的時間段中人類自己對自己所做的真正工作,他的全 部史前工作,其意義,其偉大的正當性,皆在於此,無論其中包含了多 少強硬、霸道、麻木和胡言亂語:人類在禮俗德教和那些社會縲絏的幫 助下,被弄得確實可以估算了。面對這種情況,如果我們站到這個陰森 叵測的進程的終點,站到這棵樹最終結出果實的枝端,在社群及其禮俗. 14. DOI:10.6814/THE.NCCU.PS.005.2018.F09.

(21) 德教最終嶄露之處(社會只是到達這一步的手段):那麼,我們就會發 現在社群之樹上最成熟的果實是全權自主的個體(sovereign individual)。他自成一類,重又逸出禮俗德教之外(因為「自主」和 「禮教」是相互排斥的) ,簡言之,就是有自己獨立而長久意志的人, 可以許諾的人,——其中有一種自豪的、在所有肌肉中顫動的意識,對 那個於此最終贏得的、在自己內部化為肉身的那個東西的意識,一種真 正的權力意識和自由意識,一種根本上的人類的完滿感。這個變得自由. 政 治 大. 的人,這個真正可以許諾的人,這位意志自由的主人,這位全權自主. 立. 者——他應該還不知道吧,他因此會以一種怎樣的優勢,遙遙領先於一. ‧ 國. 學. 切不足以許諾者、不足以自己擔保者,他喚醒了多少信任,多少畏懼,. ‧. 多少敬畏——此三者皆為他所「應得」——而且隨著這種對自身的超. sit. y. Nat. 越,那種對時空環境的超越(over circumstances),對人之本性的. io. n. al. er. 超越(over nature)和對所有生物之超越(over all creatures),也將. v. 怎樣必然被放到他的手中啊?這種「自由」的人,一個長久的、未被摧. Ch. engchi. i n U. 毀的意志的秉有者,正是在此秉有中有其價值尺度:他從自己這裡向其 他人望去,或是尊敬,或是蔑視;對於那些與他同類者,對於那些強健 者和可信賴者(他們可以許諾),——也就是每個像一個全權自主者那 樣去許諾的男人,許諾得沈重、稀少、緩慢,吝惜自己的信任,他們的 信任便是表彰,把自己的諾言當作某種可以信託的東西給出,因為他知 道自己強健得足以在即使面對事故、 「面對命運」時也信守這些諾言——: 對每個這樣的男人,他必定尊敬,正如對那些羸弱輕誇、其人不足以許 諾而許諾之輩,他必定隨時準備著踹上一腳,給那些話尚未出口已為其. 15. DOI:10.6814/THE.NCCU.PS.005.2018.F09.

(22) 所食的撒謊者,他必並隨時準備好戒尺。這種自負的對於責任特權的 知曉,對於這樣一種稀有的自由、這樣一種對自身及命途所負權 力的意識,在他這裡,已經潛到最深的底層,已經成為本能,統治者 的本能:——他會怎樣稱呼它,稱呼這種統治性本能呢,假定他不得不 在自己這裡對此給出一個說法?無庸置疑:這位自主之人會稱之為他的 良知(已然知曉的事情,對權力、自由的意識) 《道德系譜學 第二章第 二節》. 政 治 大. 對以上段落詮釋的角度不同,將得出迥異的自由觀。Keith Ansell-Pearson 説本. 立. 段是尼采欲批判康德與現代自由主義傳統一直視作理所當然的概念:假定人是一. ‧ 國. 學. 個與生俱來就擁有自由意志(free will)和良知(conscience),擁有理性可以明辨是. ‧. 非善惡的道德個體,此道德個體同時也是形成社會契約的核心單位。尼采認為,. sit. y. Nat. 自由主義期許的這種道德個體,事實上不過是某種特定文化或文明的產物,它絕. io. al. er. 非如康德所言是先驗、普世皆然的存在。. v. n. Ansell-Pearson(1991:270)將重點放在此段內文中尼采說「自主和禮教是相. Ch. engchi. i n U. 互排斥的」這點,企圖去說明尼采期許的全權自主的個體(sovereign individual), 是超越道德、善惡的存在,是自訂標準,自我統治的一群人。因此,真正的自主 和自由並非如康德所言,等於道德,成為一個貫徹斷言律令的個體,真正的自主 是成為自己,成為嶄新、獨特、前無古人後無來者的存在,它有可能與道德互斥。 同時全權自主的個體也必須意識到,個體事實上也只能產生個人的原則,這世界 上不存在普世皆然的道德標準能一體適用於全人類。 延續 Ansell-Pearson 的解讀,Gemes(2009:36)也側重本段中自主 (autonomous)的成份,他與 Ansell-Pearson(1991:278)一致認同本段那些擁有獨. 16. DOI:10.6814/THE.NCCU.PS.005.2018.F09.

(23) 立、持久的意志,擁有自由意志的全權自主的個體(不同於一般的個體)是尼采 的理想。Gemes(2009:37)認為此段尼采狡詐的使用誇張、時態不明的語言,留 下了曖昧的解讀空間。若是這段單純以過去式閱讀,尼采說的這群值得驕傲的全 權自主的個體,可能是歷史上的強者與貴族。若這段書寫對象是正在閱讀的任何 讀者,這便是來自尼采的刺激與挑釁。有趣的是,Gemes(2009:38)巧妙的嫁接 尼采理想的反面,使其直接與內在混亂者等同,這是很值得留意的連結。因為乍 看之下此處文本的「自由」指的只是可以長期持守承諾之人,但 Gemes 卻更進. 政 治 大. 一步將此自由的內涵等同於內在驅力都高度統合之人,這已經是在偷渡他所認為. 立. 的尼采之自由觀了。換句話說,Gemes 認為若是不能自主或超越道德,不足以. ‧ 國. 學. 長期持守自己的承諾(此處的承諾並非單純承諾他人,而是個人對於自身的生命. ‧. 的期許與承諾)這群人便只是一群猶豫不決、放任內在衝突及混亂的、缺乏真誠. sit. y. Nat. 的能動性(genuine agency)的個體,同時也是不自由的人。. io. n. al. er. 學者劉昌元(2004:213)的詮釋也不脫離以上陣營。「尼采認為受制於道德律. v. 或定言令式的意志,仍然受制於傳統基督教重平等的道德,並非真的『自由精神』 。. Ch. engchi. i n U. 真正配稱自由或自主的個人,必須要從傳統和習俗當中解放出來,成為超道德 (supramoral)的個體。」學者劉滄龍(2006:14)則不將全權自主的個體看得太過 偉大,「一個有權可以許諾的獨立自己的個體或是自由精神,並不是真理的擁有 者。他並沒有比別人更明智、更正確的見解。他只是從傳統的信念中掙脫開來, 他要求的是新的視角和其他的信仰。」劉滄龍認為此處的自由精神其實是懷疑的 精神,自由人能從普遍價值規範與實體性的道德的強制中掙脫開來,只憑他所制 定的法則來界定他自己、成為他自己。 Dana Villa(2001: 133)則是將全權自主的個體,解讀為負責任(responsible. 17. DOI:10.6814/THE.NCCU.PS.005.2018.F09.

(24) individual)的個體。這種個體既繼承了貴族侵略的野性,同時也能約束早已內化 人心的道德原則,不使道德衍伸而來的罪咎感腐蝕自身心靈。不過和劉昌元不同 的是,Villa 認為這類個體不是真的超越了道德,而是可以後設地思考道德。這 類個體的驕傲和良心使他們拒斥任何道德權威,可以遠離道德當中罪疚感和自我 厭惡的毒害,他們只聽令於自己,對自己負責。如學者劉昌元(2004:213)所言, 尼采並非不看重責任,他是認為只有從道德和習俗中解放出來的全權自主的個體 才能談論責任。. 政 治 大. Richardson(2009:128-129)則將此段視作尼采對於自由最積極的陳述。它同. 立. 時包含了自我、權力及責任的面向,和 Gemes 一致,Richardson(2009:128)認. ‧ 國. 學. 為全權自主的個體是尼采對理想個體的表述。只是 Richardson 將成為全權自我. ‧. 的個體,進一步推至尼采常說的「成為你自己」,亦即成為一個獨立、獨特的個. sit. y. Nat. 體。Richardson(2009:136)在詮釋此段時,還為自由增添了權力的面向。「其中. io. n. al. er. 有一種自豪的、在所有肌肉中顫動的意識,對那個於此最終贏得的、在自己內部. v. 化為肉身的那個東西的意識,一種真正的權力意識和自由意識,一種根本上的人. Ch. engchi. i n U. 類的完滿感。」在此陳述下,自由可能是只是一種權力和掌控的感受。自由來自 於掙脫內在抵抗,平衡內在相互衝突的驅力,最終某一個選擇脫穎而出,壓制了 其他的欲望時所湧生的感受。自由感同時來自於對自己的發號施令,和自己貫徹 並服從自身號令的雙重成就感。有關這種權力、主宰,同時服從的意志運作,鄂 蘭在《心智生命》關於尼采的章節也有提及,尼采自己在《善惡的彼岸》第十九 節也有很清楚的陳述。 意志的自由,這是用以表達意願者經常的快樂狀態的詞,他下命令並且 同時又把他自己與實施者相等同,他作為這樣的人連帶地享有對反抗的. 18. DOI:10.6814/THE.NCCU.PS.005.2018.F09.

(25) 勝利,但在自身內又判斷說,他的意志本身實際上克服了反抗。以這樣 的方式,意願者作為命令者把實施著的、有成效的工具的快樂感,把可 使用的「下等意志」或下等靈魂。我們的身體只是許多靈魂的一個社會 建造附加到他的快樂感上。 意志運作時,是某種統合為一(unity)自各種反抗的驅力當中脫穎而出,產生行動, Richardson(2009:132-133)把這視作能動性(agency)。而體內可以統合起來,給 各種驅力好好排序的力量,則是整合為一(unity)的能力,他將此能力詮釋為人類. 政 治 大. 的動物性。他並認為尼采的道德系譜學志在把自由去道德化,因為道德摧殘了人. 立. 類的此動物性,也摧毀了生而為人最寶貴的能力——整合為一(unity)的能力。惟,. ‧ 國. 學. 筆者雖認同 Richardson(2009:131)所言,尼采欲把自由和自由意志的概念去道德. ‧. 化,以及尼采認為「自由」一詞不該為道德服務,應轉為為人生服務,卻不認同. sit. y. Nat. Richardson(2009:130)此處直接將人能「整合為一」的能力直接等同於動物性的. io. al. er. 做法。事實上,尼采在《道德系譜學》中所言的動物性是人類擴張、侵略、破壞、. v. n. 掠奪的本能,而不是 Richardson 所言之整合為一的能力(unity)。. Ch. engchi. i n U. Aaron Ridley(2009:187-192)則有專文書寫全權自主的個體之涵義。他首先 從傳統出發,也就是意圖產生行為,而行為產生後果,因此人要為後果負起責任 的傳統。尼采不僅鄙視這個傳統,還發現了意圖、行為、後果三者並非線性因果 關係,而是大部分的人其實都是行動了之後(並且行動還得仰賴外在條件的配合), 才回溯自己如此做的理由,也就是說人行動並不依據某些原因,也無法從行為回 推到動機,動機可能有千百種。尼采看似否定了意志,認為不是事先存在(being) 的某念頭做為動機或行動的引導,才導致了行動,行動事實上還必須仰賴外在條 件之配合才可達成。一個行動之成功,有時候外在條件可能比內在動機更重要。. 19. DOI:10.6814/THE.NCCU.PS.005.2018.F09.

(26) 人頂多只能關注行動本身,與其行為者的關連,不可能去知道行為者真正的動機。 一如強者順應本性,表現強健的樣子;弱者自然地展現自己的怯懦,大部分人都 只是順性而為,並不存在什麼動機或緣由。然而,在禮俗道德的終點掙脫出來、 展露頭角的全權自主的個體則不同,他是人類的終點和楷模,是真正的意志自由 者,他的承諾出自於深思熟慮後的審慎。這裡的兩難是,尼采似乎在否定了意志 的同時,又肯定了意志。不過,若我們將尼采否定的意志(Will)理解成基督教道 德版本的自由意志(free will),將他肯定的意志理解成自由精神(Free Spirit),或. 政 治 大. 說有意志之自由(freedom of the Will)者,就可以成功地避免尼采論述意志時,時. 立. 而贊同,時而否定的態度。. ‧ 國. 學. Leiter(2011:106-110)則持完全不一樣的觀點,他認為這段可以有兩種詮釋. ‧. 可能。首先是這段是尼采對布爾喬亞階級的反諷,只不過是守護商譽,可以履行. sit. y. Nat. 契約,這群人就得意洋洋的認為自己是高等、富有特權的階級,但 Leiter 不太能. io. n. al. er. 同意這種詮釋。Leiter(2011:106)援引此節前、後兩節來解釋此段,認為此段的. v. 重點在於信守承諾。而信守的前提是可靠的記憶,由施以恐怖、痛楚的方式來烙. Ch. engchi. i n U. 印、加深記憶,此外是規律的行為。 (此處的承諾未如 Gemes 將其解讀為「對生 命之承諾」 ,只是單純「對他人的承諾」 。)多虧禮俗德教把人規訓成可以預測的 動物,人不再有什麼脫序行為,在能預測人類未來行為的前提下,人才能互相締 結契約。簡言之,Leiter(2011:109-110)説尼采此段欲自然主義化道德及良知, 去說明自由並非康德所言之實踐理性,人並非自發的認同道德律令才去遵從道德 行為,人從事道德行為是因為人害怕不遵從的後果,害怕自己被所處社群逐出。 也就是說,自由絕非出於前述學者所言之自主、自律,也絕不屬於休姆或康德論 自由與責任傳統中的一支。Leiter(2011:110)認為依尼采的觀點而言,人甚至可. 20. DOI:10.6814/THE.NCCU.PS.005.2018.F09.

(27) 能連自我都沒有,遑論自主。此段所謂對責任特權的知曉,不過是個不可靠的感 覺罷了。尼采對於承諾的提及、貌似誇張的描述,所謂全權主義的個人,只不過 是可以被約束成能締約也守諾的個體,與自主、自律皆無關。. 第二節 全權自主的個體真實意涵 遺憾的是,筆者對此章節的詮釋路徑和以上幾位學者都不同。本文認為此處 全權自主的個體指的並不完全是尼采的理想個體,否則他不會只用這個詞一次。 筆者認為以上諸位皆脫離了《道德系譜學》原文脈絡,讓我們先回到此處的內文。. 政 治 大. 順著文意看下來,尼采一開始是在探討人類社群是如何形成的,人透過施以處罰,. 立. 烙印記憶,使人類忌諱不守承諾的後果,並同時將人類規訓成可以預測的動物,. ‧ 國. 學. 所謂可以預測是將人類收編於社會規則之下,使人類不再有脫序的舉動,人類從. ‧. 此服膺於社群。. sit. y. Nat. 接著,尼采話鋒一轉,說這群人類的終點,社群之樹最成熟的果實,是全權. n. al. er. io. 自主的個體。全權自主的個體們自成一類,遙遙領先一般的社群動物,他們可以. i n U. v. 無視規則,甚至可以自創規則,達到真正的自主。因此他們有不同於他者的自由. Ch. engchi. 和權力感受,他們是一群有特權的人,強健到即使在面對事故和命運都遵守自己 的諾言,他們不輕言承諾,與一般人不同。他們的諾言可以抵禦時空的變異,換 言之,他們可以保證在未來可能物是人非的情形下,都仍然保持他們諾言的效力。 不如一般人輕言承諾,甚至無法擔保承諾成功履行,他們的諾言有相當大的力量。 這種自負對如此特權的知曉,滲透到他們作為統治者的本能,若真的要給如此本 能定義,他們會稱之為良知(對權力的意識)。接著尼采在下一節才繼續回到原 本的主題:為了使社群形成並保持社群的穩固,必須透過記憶烙印和處罰之血腥. 21. DOI:10.6814/THE.NCCU.PS.005.2018.F09.

(28) 才得以維繫社群的威信,並暗示所謂的人類理性事實上是誕生於不守規矩後遭遇 的殘酷刑罰當中。 爬梳完第二節,筆者認為以上學者皆忽略了《道德系譜學》第二章第十節中, 尼采所言那些放貸出去卻撕毀債券、不去討債的少數寬仁貴族。事實上,這類歷 史上的貴族才是尼采前述所謂「全權自主的個體」。讓我們回歸一下此節原文。 權力增強時,一個公共體不再認為單個人的違法行為有多重要,因 為對它而言,這些行為對全體部會再具有早先那種程度的危險性和顛覆. 政 治 大. 作用了。⋯⋯如果一個公共體的權力和自身意識增長了,則刑法則越發. 立. 溫和⋯⋯債權人越富有,便在相應的程度上變得更人性。最後,衡量他. ‧ 國. 學. 財富的尺度甚至是他可以承受多少損害而不以之為苦。⋯⋯最高尚的奢. ‧. 侈--任由損害社會的人不受懲罰。「我的寄生蟲能奈我何?」⋯⋯「且. sit. y. Nat. 讓他們活命和壯大,對付這些我還足夠強健!」正義,起於「一切皆可. io. n. al. er. 償付,一切必須償付。」止於對無支付能力者寬以釋之,--如同大地上. v. 的每件好事物一樣,它揚棄自身而終止。正義的這種自身揚棄:人們知. Ch. engchi. i n U. 道它以何種美名自命--「恩典」 。不言自明,恩典是最有權勢者的特權, 或不如說是最有權勢者超然於法律之彼岸的特權。 尼采說這類人的財富和權力已經到達可以無視規則的程度,他們可以不遵守 王法,因為王國可能沒有足夠力量來約束這群貴族,所以前述才說他們超越了規 則。同時他們也可以無視人被欠債會想討回的天性,自在地取消別人欠他們的債 務,這便是前述所謂的超越人性或本能。簡單來說,這類強者的寬仁只能建立在 真正的富強上,不可能建立在一般市井小民身上。市井小民欠下的債務比起貴族 龐大的財產而言,不過九牛一毛。同時,貴族必須能保證自己家族的長久存續,. 22. DOI:10.6814/THE.NCCU.PS.005.2018.F09.

(29) 才能確保他們的諾言在若干年後仍然可以保證實現,此為文中所謂超越命運、環 境的意思,亦即物換星移但這些貴族仍強健到足以長存。簡言之,這類特別的恩 典事實上是建立在異於常人的強健之上。 上述學者之中,Gemes(2009:38-39)的確有提到全權自主的個體(sovereign individual)也許可以解讀為歷史上的強者,然而他卻沒有明確指出尼采這段說的 是歷史上的哪一類強者,並且他還是傾向於把全權自主的個體解釋為尼采的理想 個體的楷模。而 Leiter(2011: 106-110)雖和諸多學者站在對立面上,他指出這段. 政 治 大. 與尼采的積極自由論述根本無關,但他將全權自主的個體詮釋為只不過是能記得. 立. 並遵守承諾的個體,卻也不甚精確。筆者認為第十節其實可以對第二節做很完整. ‧ 國. 學. 的補充,並且完整保留了尼采的文本脈絡,沒有憑空詮釋之嫌疑。. ‧. 本文還能提出第二種詮釋。筆者認為,這段落很可能是尼采對於康德普世道. sit. y. Nat. 德的反諷,以及對於良知負疚現象已經深入人類骨髓的一個描述,尼采欲諷刺良. io. n. al. er. 知已經深入人類骨髓了,但信奉道德之人卻將其奉為圭臬,視作驕傲及特權。順. v. 著道德系譜學的順序,此章前面一節,尼采致力於說明禮俗德教使人類變得可以. Ch. engchi. i n U. 估算,使得群居生活成為可能。那麼禮俗德教再往上升一個層次,便是擴充到全 人類適用的普世道德,尼采稱之為「陰森叵測的進程的終點」,也是「社群及其 禮俗德教最終嶄露之處」。在這個意義上,全權自主的個體是將道德等同於自由 和自主的人,也就是康德推崇的道德個體,他們將普世道德奉為圭臬,視為自我 統治的規則。這時候的自主確實已經不等於禮教,所以才說他們是互斥的。與其 說「對自我本性的超越」,不如說是對自我本性的閹割,卻自以為超越。 這個全權自由者認為自己同時也是有自由意志的主人,必須對自己任何行為 負責,因此才說是「自負對責任特權的知曉」,這樣子稀有的自由和特權,已經. 23. DOI:10.6814/THE.NCCU.PS.005.2018.F09.

(30) 深入骨髓,成為本能。「在他這裡,已經潛到最深的底層,已經成為本能,統治 者的本能:——他會怎樣稱呼它,稱呼這種統治性本能呢,假定他不得不在自己 這裡對此給出一個說法?無庸置疑:這位自主之人會稱之為他的良知。」如此接 著尼采後續將要說明的——良知負疚的起源,即良知是一種內化的殘忍,也是使 歷史上貴族強者開始墮落的起源,才不至於脫離文本太多。簡言之,全權自主的 個體不過就是深深信奉康德所謂自主即道德,自主即自由的一群人。 無論是以上哪一種說法,筆者都是嘗試順著道德系譜學的內文脈絡做出詮釋,. 政 治 大. 並沒有天外飛來一筆,將全權自主的個體直接詮釋為尼采的理想個體。原因是筆. 立. 者認為,若此詞彙真的如此重要,它不會只出現在尼采文本當中一次。不過,此. ‧ 國. 學. 段落的詮釋是各英美學者發展尼采自由觀的起點,但他們也同時提出了尼采的其. sit. y. Nat. 以下面向。 . ‧. 他文本證據,來佐證自己提出的自由觀。因此,我們仍能發覺尼采的自由至少有. io. n. al. er. 首先是自主,自主是指個人給自己制定標準,實行自我統治。此處的自主絕. v. 不等於康德的自主,尼采推崇的自主是超越道德,也是自我治理。其次,自由有. Ch. engchi. i n U. 「成為你自己」的要求,成為嶄新、獨一無二的自己。同時,自由也包含能長期 持守承諾的能力,此處的承諾不僅是對他人的承諾,還包含自己對生命的承諾。 再來,自由還包含懷疑反思的精神,能質疑道德的來源,能後設思考道德,也能 遠離道德當中內疚的毒害。此外,自由還有權力的面向,其一是給自己發號施令 的權力感受,其二是來自於掙脫內在抵抗之後,全權在握的感受。至於,尼采自 由觀當中的責任面向,則留至下一章節詳述。. 24. DOI:10.6814/THE.NCCU.PS.005.2018.F09.

(31) .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n U. v. 25. DOI:10.6814/THE.NCCU.PS.005.2018.F09.

(32) . 第三章 意志、責任與自我 第一節 自由意志與責任 本節聚焦在尼采對於「自由意志」(free will) 與「責任」(responsibility)一 詞內涵之釐清。談論尼采的自由觀時,很難忽視自由意志及責任的關聯性之討論, 不過筆者無意開啟這個形上學戰場,這個戰場對尼采而言可能也沒有意義(Leiter,. 治 政 大 2011) 。筆者僅意在爬梳尼采對自由意志和責任的基本態度。尼采對自由意志和 立 ‧ 國. 學. 責任一詞多半採質疑和否認的立場,他卻也有持正面態度的時候,似有矛盾之處。 究竟此矛盾的現象又是尼采一例懸疑難解的前後矛盾,亦或我們能找到方法化消. ‧. 他前後不一致的立場呢?. y. Nat. io. sit. 不過,在此之前,我們必須先定義尼采在形上層次屬於哪個陣營,才能討論他在. er. 實踐自由的層次又屬於哪個陣營。筆者認為,若下段引言為真,尼采在形上層次. al. n. v i n Ch 應屬於決定論者(determinist),證據在《人性,太人性的》第 106 節: engchi U. 如果某人是全知的,某人就可以計算到每一個個體的行動。同時, 他可以事先知道每一種知識,每一個謬誤,每一樁陰謀詭計。人作為演 員自己,根植於自由意志的幻象之中⋯⋯有一個全知全能的智慧體可以 計算到每一步,利用每個暫停,它可以講述每個生物的未來,它能窺見 遙遠的以後,它能描述每個事件的軌跡,即使某些命運的齒輪還沒開始 轉動。演員(人)受騙於自由意志的假想中,人事實上不過是這個已能 計算出來的機制中的一員。(筆者依英文版自譯). 26. DOI:10.6814/THE.NCCU.PS.005.2018.F09.

(33) 這段話雖然主旨在於討論認知與自由的關係,不過,其採取的「全知」角度暗示 了因果關係作為一種封閉系統的理解,因此透露出背後的決定論立場。更重要的 事,採取此一立場的尼采似乎也讓認知與自由成了一種零和的關係,一如學者劉 昌元(2004:213)所言: 「對事物的因果知識越增加,自由意志的範圍就越縮小。」 (D 10) 也就是說,決定論與自由意志並不相容,自由意志不過是演員(人類) 自以為自由的幻覺。 那麼在實踐自由的層次,尼采又屬於什麼陣營?Gemes(2009:34)認為尼采. 政 治 大. 仍在相容論者的範疇中,尼采雖然志在取消傳統自由意志伴隨而來的道德背負,. 立. 卻絕非鼓勵人不必為其所作所為負起責任。因此,尼采對於不自由的意志(unfree. ‧ 國. 學. will)等言不屑一顧。這種說詞對尼采而言是在推卸責任,把錯都怪到自己以外的. ‧. 未知力量上(宿命或社會)。但這同時也引發一個疑問,因為尼采確實多次說過. sit. y. Nat. 人無法為自己的行為負起責任。例如《人性,太人性的》第 39 節:「人的本質. io. al. er. 是無法為自己負責。」但同時,尼采卻也有對責任持肯定態度的時候,例如《道. v. n. 德系譜學》第三章第 10 節,「是否有足夠的驕傲,可親的勇氣,自信,心靈之. Ch. engchi. i n U. 意志,能負起責任,自由的意志,此世的哲學家終於可以誕生了?」那麼究竟, 尼采看待責任的態度為何? Gemes(2009:35-39)的討論可作為起點。他自有一套分類方式,去化消尼采 對於責任時褒時貶的態度。他將尼采論及的自由意志分成兩類,一是關乎人類真 誠能動性的自由意志(Agency Free will),也是尼采真正推崇的自由意志。這種自 由意志需要個人努力成為自己才能達致,它是一個成就。同時,基於此類自由意 志做出的決定也直接等於對行動的結果負責。另一種則是關乎賞罰的自由意志 (Deserts Free Will) ,是尼采最不苟同的自由意志觀,這類只是神學家為了將某. 27. DOI:10.6814/THE.NCCU.PS.005.2018.F09.

(34) 種惡果歸咎到人類身上,為了處罰人類所發明,這類自由意志伴隨責任的傳統, 中間有太多含糊可疑之處,尼采多次質疑,例如《偶像的黃昏》四大謬誤中的第 7 節所言: 如今我們不再對自由意志這概念有任何的憐憫。我們太清楚它真正是如 何了,它是神學家的詭計,意圖使人類負責的詭計。意志自此為了處罰 的緣故被發明出來,甚至是因為某人想將之歸咎於罪疚。 也一如尼采《人性,太人性的》第 39 節:. 政 治 大. 如今人終於發現人類的本質是無法負起責任的。這是個必然的結果。一. 立. 切都只是過去遺留下來的影響和現在的相合,結論是人無法為任何事負. ‧ 國. 學. 責,無法為他的天性,無法為他的動機,無法為他的行動,甚至是他行. ‧. 動所帶來的效應負責。因此人達致了某種知識,關於道德知覺史和此歷. sit. y. Nat. 史的謬誤——根植於自由意志上所謂能負責的謬誤。. io. n. al. er. 這類被 Gemes(2009:35-36)分類為關乎賞罰的自由意志(Deserts Free Will),. v. 也就是自由意志導致了責任的傳統,在《道德系譜學》中,尼采明言神學家把原. Ch. engchi. i n U. 先強者沒有目的、單純順應本性的作為,加上了善與惡的價值判斷,甚至給強者 強加了意圖,說強者意圖為惡,因此需要為惡行的結果負責。整套思想體系再加 上罪惡感(guilty),就完成了人類史上最偉大的詭計。換言之,尼采是在這個前 提底下反對「負責」的——因為這不僅過度抬高了人的能力,也讓人落入神學立 場的咎責圈套 。 不過,Leiter(2011:104 )則認為尼采在實踐自由的層次是一位不相容論者。 Leiter 認為尼采根本無意介入此戰場,因為這戰場對尼采而言沒有意義。因為相 容論者都還是會接受某種因果關係,但尼采認為真正的因究竟如何計算沒有探究. 28. DOI:10.6814/THE.NCCU.PS.005.2018.F09.

(35) 的必要,可能也難以探究。Leiter 舉了非常多的文本證據去強化尼采根本就不屬 於這個戰場的論點,他認為尼采是透過解消自由意志的方式,來溶解人應當負起 的道德責任,也一再提供後者認定意志無法追本溯源(因)的文本證據。例如《破 曉》第 188 節: 我們嘲笑那個剛踏出房間就遇到日出,所以自以為是自己的意志使太陽 升起的人。嘲笑那些無法停下齒輪運轉於是說:「是我要它轉動的。」 的人,或是和別人扭打了一頓之後大喊:「我雖在此倒下,但是我意願. 政 治 大. 如此的。」的人,但我們在運使「意志」時,我們可有表現的和他們不. 立. 同了?(筆者依英文版自譯). ‧ 國. 學. 或是《破曉》124 節:「我或許可以指認自己的想法或念頭,但萬一他們不直接. ‧. 造成我的行動,我又要如何為我的行動負責呢?」甚至是《查拉圖斯特拉如是說》. sit. y. Nat. 第一章第 6 節:「想是一回事,目的是另一回事,想像的目的更是另一個次元的. io. al. er. 事。因果之輪並沒有在這之間滾動。 (中文為筆者依英文版自譯)」Leiter 清楚地. v. n. 指出尼采對意志運行之因探究之不可能。筆者大致同意 Leiter 的詮釋,尼采確實. Ch. engchi. i n U. 認為因的源頭難以追溯,但本文卻不認同 Leiter 繼之而來的推論:「由於因果歸 責之困難,自由意志因此不存在,人也沒辦法為自己負責。」 Leiter 不遺餘力地取消自由意志,他認為 Gemes 對於自由意志的二分根本 是徒勞。他並將 Gemes 的具有能動性的自由意志(Agency Free Will)理解成「人 的意圖(intention)」,而他認為尼采根本不願意追究人的意圖,因為意圖可能是 行動之後才附加上去的,並且意圖是神學家發明出來要歸責的說詞。而 Gemes(2009:39)則批評 Leiter 否定的自由意志,事實上是關乎賞罰的自由意志 (Deserts Free Will) ,而不是具有能動性的自由意志(Agency Free Will) 。Gemes. 29. DOI:10.6814/THE.NCCU.PS.005.2018.F09.

(36) 認為 Leiter 無視了尼采還有積極肯定自由意志的面向,尼采明明相當看重「意志 之自由」(freedom of the will)。他認為尼采並沒有放棄人有能動性的面向,只是 尼采對於 Agency 的檢討更為徹底罷了。 而 Leiter(2011:112)對此的回覆則是尼采頂多認為自由意志是一個內在戰場, 是一個人工的加工品,其中並不存在「我」(亦即內在戰場結束之後,在主觀意 識上產生的統攝性感受)與「能動性」的問題,能動性充其量只是內在戰場中「恰 好」最強的一股動力,此自不明中動力誕生,並不是個人能積極決定的。. 政 治 大. 本文認同 Gemes 對於尼采看重意志之自由的論點。儘管 Leiter 的說詞看上. 立. 去是取消或自然主義化了自由意志,但在筆者看來 Leiter 不過是換了個說法去形. ‧ 國. 學. 容意志之自由的現象。不能因為 Leiter 換了一套語言去描述自由意志,就取消了. ‧. 「自由意志是真實存在的」這個事實。此外是 Leiter 和 Gemes 很多時候其實並. sit. y. Nat. 不在同一個層次交鋒,Leiter 經常在形上學層次談論自由意志,他認為尼采是決. io. n. al. er. 定論者,也是不相容論者,自由意志根本不存在;而 Gemes 只想談論實踐自由. v. 層次的問題,意即在決定論的前提下,個人仍須對自己的所作所為負責,因此兩. Ch. engchi. 人的交鋒大部分時候可以說是無效的。. i n U. 解決完尼采究竟有無自由意志的問題,很難忽視繼之而來對於「責任」的討 論。Leiter(2011: 103-105)對於尼采論及責任所舉的篇章,幾乎讓尼采看上去是 「不能負責」的人。例如《偶像的黃昏》四大謬誤第 8 節:「沒有人可以給人們 訂定他們的品質,這不是神或社會能做的事,也不是家長或祖先能做的事,更非 人們自己能做的事。人無法為人類存在境況的最初負責,或是為他們所在的環境 負責。」或《破曉》128 節:「那明智的伊底帕斯是正確的,他說我們無法為自 己的夢想負責,就如同我們對我們清醒的生活只能負少的可憐的責任。」以及《人. 30. DOI:10.6814/THE.NCCU.PS.005.2018.F09.

(37) 性,太人性的》第 39 節:「人的本質便是無法為自己負責。」 看上去 Leiter 似乎不斷強調尼采文本中,人負責任之不可能,但此套思想的 危險之處 Leiter 卻沒有著墨太多。筆者認為尼采不太可能真的取消「人能承擔某 事(負責)」 ,否則人人都可卸責,人類社群便不可能存在了。尼采頂多只是對於 「自由意志伴隨責任」這個道德系統有較多的反思,並非真的如他字面上說的那 樣,人完全不可能為任何事負責。 Richardson(2009:146)提出文本證據說明尼采絕對有看重責任的面向,例如. 政 治 大. 尼采看重自己成為哲學家的責任,在《善惡的彼岸》第 212 節中,他視哲學家. 立. 為偉大的責任,Richardson 認為事實上尼采的自由觀也包含責任的面向,惟,. ‧ 國. 學. 此處他解釋的較為含糊,容筆者後述。關於尼采對責任一詞的肯定,筆者發現尼. ‧. 采在《道德系譜學》第三章第 10 節也曾提及,「是否有足夠的驕傲,可親的勇. sit. y. Nat. 氣,自信,心靈之意志,能負起責任,自由的意志,此世的哲學家終於可以誕生. io. n. al. er. 了?」甚至《華格納事件》的前言:「一個哲學家對自己的起碼要求和最高要求. v. 是什麼?在自己身上克服時代,成為無時代的人。他憑什麼去進行他艱難的鬥爭?. Ch. engchi. i n U. 就憑那使他成為他的時代產兒的東西。好吧!我和華格納一樣,是這個時代的產 兒。也就是說,是頹廢者(decadent)。不同的是,我與之鬥爭!我身上的哲學家 與之鬥爭。」此處的哲學家與尼采其他篇章抨擊的哲學家不同內涵,指的並非是 寄望彼岸、追求理型之流的哲學家,而是他自己。他將成為此世的哲學家看作自 己的責任,也是使命。 此處 Richardson 對於尼采的自由觀含有責任的面向解釋的較為含糊,筆者 認為 Leiter 對責任的解釋也許可以補足這塊的空白之處。簡單來說, Leiter(2011:114-118)認為尼采若真要說有什麼負起責任的面向的話,則和他的. 31. DOI:10.6814/THE.NCCU.PS.005.2018.F09.

(38) 「愛命運(Amor Fati)」有關。尼采曾言:「自由人是戰士。」Leiter 說艱困、困 頓、貧窮對如此的戰士而言都無關緊要。凡是熱愛命運並願意對自己命運負責者, 就是達成尼采所謂的自由了。如學者劉昌元(2004:219)所言,尼采並非不講責任, 他只是反對為了施懲罰及引起罪惡感而講責任。事實上尼采文本中對責任有正面 的態度,例如尼采在《偶像的黃昏》一個不合時宜的漫遊者第 38 節當中,曾言: 「什麼是自由?就是一個人有承擔自己責任的意志。」在反基督 57 節則言: 「當 一個人爬得越高,生活變得越艱難,寒冷增加了,責任也增加了。」(A 57). 政 治 大. 更精確一點說,筆者曾言尼采相當在乎對於世界必然性(他也稱之為「物理. 立. 學」)之認識,建立在此認識上,個人雕塑自己或自在地揮灑自身於世界這塊畫. ‧ 國. 學. 布上,努力與世界互動(engage to the world),將自己烙印在世界上。這可以巧. ‧. 妙地和尼采所謂的「成為你自己」連結。如 Pippin(2009:77)所言,建立在對世. sit. y. Nat. 界深刻認識下,發覺自己在世界上的定位,決定自己在這世界中扮演什麼角色,. io. n. al. er. 發掘自己的命運,並努力去榮耀這個位置,努力去達成這個理想中的自己,這些. v. 努力、承擔、負起責任都是通向自由的要素。如同尼采在《偶像的黃昏》212 節. Ch. engchi. i n U. 所言:「如果今天還有哲學家的話,他甚至會對價值和等級按這樣的標準進行規 定,即一個人能承受和接受他的多少和多少種責任。」此處的哲學家指的是尼采 心目中的哲學家,而非他抨擊的西方哲學傳統。 又,筆者認為,負責任也可以理解成《查拉圖斯特拉如是說》著名的精神三 段變化:「精神的強力渴望重的、最重的負擔。什麼是重負?負重的精神這樣發 問,於是它向駱駝一樣跪下來,甘願被裝上很多的重負。英雄們,什麼是最重的 負擔?負重的精神這樣發問,我會把它背在身上而為我的強力感到高興。」 、 「這 一切最重的重負,負重的精神都把它們背在自己的身上,就像背著重負趨向沙漠. 32. DOI:10.6814/THE.NCCU.PS.005.2018.F09.

(39) 的駱駝,精神也如此急忙走進它的沙漠。」意即一個堅強而主動的精神會主動追 求重擔,主動追求自我超越和自我考驗。 簡言之,尼采對自由意志、責任等詞的內涵雖看似出現了前後矛盾的傾向, 但其實是有一套合理的說詞去說明這個矛盾的,如同上述。若更進一步的追究下 去更會發現,自由意志逃不開自我(self)與意志(will)的探討。換言之,意志的運 作和「我」的感受究竟只是一個憑空、不可靠的感受,如 Leiter(2009:125)所言, 「我」(self)的概念並不存在,還是如 Richardson(2009:131)所說,尼采看似取. 政 治 大. 消自我的舉措,只是想將「我」的概念自然化和去道德化,並不是真的主張沒有. 立. 自我;並且,意志自由事實上含有內在價值,是一個值得追求的現象或事物。換. ‧ 國. 學. 句話說,「我」不只存在,還是值得追求的,更可以主動承擔責任。這裡會引出. ‧. 他自由概念的其中一個面向,人如何究竟有沒有、或能不能達到「意志之自由. n. al. er. io. 第二節 意志(will)與自我(self). sit. y. Nat. (Freedom of the will)」,這些將是筆者論文下一節欲處理的議題。. i n U. v. 本節筆者欲探討尼采將傳統的意志和自我自然主義化之後,是否直接導致現. Ch. engchi. 象世界的「自我」消失,導致意志和自我無法討論;又或者尼采意在拆解傳統對 於意志的理解。同時,筆者將提供自己對於尼采意志及自我真正的看法。 Leiter(2009:109-110)於尼采之意志理論一文中論述,意志(will)對尼采而言 是個集合名詞,它僅僅是一個感覺的複合體,或說是一種附帶現象 (epiphenomenon)。著名爭議章節便是尼采《善惡的彼岸》第 19 節: 意志首先是某種複合物,某種只是作為詞語才是一個單一體的東西—— 在每個意志中首先是一種感覺的雜多,也就是說,對離某處而去的狀態. 33. DOI:10.6814/THE.NCCU.PS.005.2018.F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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