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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臺國語運動、計畫貫徹時期(1970-1986)

(三) 廣電規範政策

二、 全臺國語運動、計畫貫徹時期(1970-1986)

(三) 廣電規範政策

1. 明 令 各 縣 市 必 須 銷 毀 日 語 唱 片 。 2. 規 範 電 影 院 不 可 以 方 言 翻 譯 。 3. 禁 止 電 影 院 播 放 方 言 、 外 語 。

根 據 以 上 規 定 , 此 時 的 政 策 以 去 除 日 本 化 , 以 中 國 單 一 制 度 運 作 , 全 面 國 語 運 動 , 不 僅 訂 立 許 多 推 動 國 語 運 動 相 關 法 令 , 也 讓 學 校 和 社 會 全 面 通 用 國 語 。 此 時 排 除 日 本 化 政 策 進 行 的 非 常 徹 底 , 所 有 同 胞 都 必 須 強 制 學 習 國 語 , 尤 其 在 公 務 機 關 及 學 校 首 當 其 衝 。

二、 全臺國語運動、計畫貫徹時期(1970-1986)

邁 入 1970 年 以 後,臺 灣 陷 入 內 憂 外 患 的 時 刻,為 配 合 中 華 文 化 復 興 運 動 , 也 為 加 速 融 洽 同 胞 情 感 , 此 時 加 強 推 行 國 語 教 育 , 中 華 文 化 復 興 運 動 委 員 會 於 1971 年 特 頒 布「 臺 灣 省 加 強 推 行 國 語 實 施 計 劃 」,其 中 原 因 有 三 點 ( 臺 灣 省 政 府 公 報 , 1971, 秋 8 期 ) :

(一)自 臺 灣 光 復 以 後 推 行 國 語 成 效 甚 著 , 近 年 由 於 推 行 組 織 有 欠 健

(二)語 言 不 統 一 , 影 響 民 族 團 結 。

(三 )加 強 國 語 運 動 推 行 有 助 溝 通 同 胞 意 見 及 增 進 情 感 。

該 計 畫 宗 旨 , 以 鞏 固 反 共 陣 營 , 團 結 反 共 力 量 ,也 就 是 藉 由 國 語 的 推 動 建 立 中 華 文 化 為 臺 灣 的 主 要 文 化 。 該 辦 法 公 布 後 , 更 加 速 國 語 運 動 的 興 盛 , 成 為 「 國 語 獨 尊 」 的 單 語 政 策 , 且 隨 即 又 頒 發 「 臺 灣 省 各 縣 市 推 行 社 會 國 語 教 育 」 實 施 要 點 , 加 強 推 行 社 會 國 語 教 育 , 更 明 訂 「 國 語 是 全 國 一 致 使 用 的 語 言 」 ( 陳 美 如 , 2009) 。 1973 年 頒 布 「 臺 灣 省 各 縣 山 地 鄉 國 語 推 行 辦 法 」 , 旨 在 徹 底 糾 正 山 胞 使 用 日 語 、 方 言 習 慣 , 並 從 公 務 人 員、學 校、社 會 三 方 面 實 施( 臺 灣 省 政 府 公 報,1973,夏 75 期 )。

其 他 社 會 教 育 及 學 校 語 言 教 育 方 面 所 訂 立 之 規 定 如 下 ( 臺 灣 省 政 府 公 報 , 1970-1986) :

(一) 規 定 公 眾 集 會 及 公 共 場 所 與 洽 公 時 應 使 用 國 語 。 (二) 各 縣 市 機 關 員 工 於 辦 公 時 間 內 一 律 使 用 國 語 交 談 。

(三) 公 教 人 員 及 民 意 代 表 應 該 以 身 作 則 , 使 用 國 語 交 談 , 以 溝 通 情 感 並 為 民 表 率 。

(四) 宣 導 「 國 歌 」 、 「 國 語 」 代 表 國 家 精 神 , 學 校 教 師 對 於 「 唱 國 歌 」 、 「 說 國 語 」 應 親 身 實 踐 , 為 民 及 學 生 表 率 。

(五) 各 機 關 用 人 標 準 一 律 以 能 說 國 語 為 必 要 條 件 。

(六) 「 說 國 語 」 、 「 用 國 貨 」 從 公 務 人 員 開 始 做 起 , 從 每 一 個 辦 公 室 開 始 。

從 1963 年 所 公 布「 廣 播 與 電 視 無 線 電 台 節 目 輔 導 準 則 」第 3 條 中 規 定 電 台 對 國 內 廣 播,以 國 語 為 主,方 言 時 間 比 例 不 可 超 過 50%,到 了 於 1975 年 行 政 院 新 聞 局 公 布 「 廣 播 電 視 法 」 其 中 第 20 條 規 定 : 「 電 台 對 廣 播 播 音 語 言 應 以 國 語 為 主 , 比 率 由 新 聞 局 訂 之 。 」 而 施 行 細 則 第 19 條 也 規 定 : 「 電 台 對 國 內 廣 播 用 國 語 播 音 比 率 , 電 台 不 得 少 於 百 分 之 七 十 , 使 用 方 言 播 音 應 逐 年 減 少 , 比 率 由 新 聞 局 檢 討 訂 定 之 。 」 所 以 在 計 畫 貫 徹 的 時 期 , 已 經 將 原 本 排 除 的 日 本 話 轉 換 成 本 土 方 言 及 外 語 ( 陳 清 河 , 2007; 陳 美 如 , 2009) 。 當 時 因 推 行 單 一 語 言 為 主 要 政 策 , 故 「 方

言 」 就 逐 漸 被 忽 視 和 壓 抑 , 也 是 以 「 單 語 政 策 」 為 主 要 訴 求 。 而 在 此 時 的 語 言 政 策 內 容 包 含 ( 臺 灣 省 政 府 公 報 , 1970-1986) :

(一) 訂 立 「 臺 灣 省 各 縣 市 推 行 社 會 國 語 教 育 實 施 要 點 」 , 其 內 容 要 求 各 縣 市 政 府 每 年 於 三 月 及 九 月 定 期 舉 辦 國 語 擴 大 宣 傳 週 , 包 含 張 貼 標 語 、 廣 播 宣 傳 、 演 說 比 賽 、 幻 燈 標 語 宣 傳 、 舉 行 座 談 會 等 , 以 達 成 普 遍 使 用 國 語 之 風 氣 。

(二) 教 育 部 頒 發 「 加 強 推 行 國 語 運 動 辦 法 實 施 辦 法 」 要 求 立 即 恢 復 教 育 部 國 語 推 行 委 員 會 , 並 加 強 學 校 教 師 國 語 能 力 及 教 學 , 培 養 人 才 ; 多 增 加 國 語 節 目 , 減 少 方 言 節 目 ( 陳 美 如 , 2009) 。 (三) 訂 立 「 臺 灣 省 各 縣 市 山 地 鄉 國 語 推 行 辦 法 」 , 內 容 為 徹 底 糾 正

山 地 同 胞 使 用 日 語 、 方 言 的 習 慣 , 並 加 以 灌 輸 祖 國 文 化 。 (四) 訂 立 「 國 語 推 行 辦 法 」 , 其 中 除 了 推 動 國 語 運 動 外 , 還 加 強 識

字 運 動,在 教 科 書、兒 童 讀 物、通 俗 書 刊 等 必 須 加 上 注 音 符 號 , 教 學 時 也 以 先 教 注 音 符 號 為 主 。

(五) 因 鄉 村 中 、 小 學 校 師 生 常 以 方 言 交 談 , 妨 礙 國 語 之 推 行 及 國 語 文 教 育 , 故 要 求 全 體 師 生 一 律 使 用 國 語 交 談 、 發 言 、 教 學 , 且 由 校 長 以 身 作 則 , 並 監 督 師 生 。

(六) 每 年 度 必 須 訂 立 國 語 文 推 行 工 作 計 畫 , 並 由 各 縣 市 依 實 際 情 形 擬 訂 , 並 由 國 語 指 導 員 或 教 育 廳 派 員 督 導 考 核 或 抽 查 。

由 此 可 見 , 當 時 政 府 對 於 單 語 政 策 實 施 非 常 徹 底 , 從 社 會 、 學 校 、 廣 電 都 一 律 強 制 規 範 , 必 須 使 用 國 語 政 策 , 而 在 師 資 培 育 上 也 是 專 門 設 立 培 訓 班 , 主 要 是 能 從 上 而 下 , 全 體 一 併 做 起 , 包 含 課 程 設 計 也 以 國 語 文 、 中 國 文 化 意 識 為 主 , 主 要 目 的 也 是 希 望 全 民 對 國 家 具 有 向 心 力 和 使 命 感 。 基 本 上 , 此 時 的 國 語 推 行 運 動 已 趨 於 穩 定 期 , 並 以 「 復 興 中 華 文 化 」 為 主 要 目 的 , 從 人 員 編 制 、 教 學 用 語 、 師 資 培 訓 等 都 以 「 國 語 」 為 主 要 工 具 , 為 求 全 國 人 民 團 結 為 總 目 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