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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保險業監管與投資法規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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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關係。然資本市場具有很強之不確定性,所以以目前保險業資產配置狀況來看,

還無法有效應對資本市場之風險,也無法維持保險資金投資較高之回報率水準。

由此而知,大陸保險業資產配置還需要進一步發展與完善,以提高投資收益水平,

從而提高保險業整體之競爭力。

第四節 兩岸保險業監管與投資法規分析

由於保險行業之重要性,無論在何種政治體制之下,政府均對保險行業進行 一定程度之監管。而且在法制環境下,保險業之營運及資金運用也均要遵循法律 法規之規定。故前文所分析之兩岸保險業投資現狀,受經理人行為,金融市場狀 況以及監管與法律法規三者合力影響而形成,而監管與法律法規之限定,乃是相 當直接與客觀之影響。

一、台灣保險業監管與資金運用法令依據

台灣保險業發展較早,政府對其監管也發展的較為完善,1981 年,財政部 成立金融司,下設“保險科”;1991 年,財政部金融司升格為財政部金融局,

保險科升格為“財政部保險司”;2004 年,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成立后 改隸屬為其單位,更名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2012 年 7 月,

更名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自此保險業之監管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負責,其主要事務由下屬之保險局分管。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依照法律之規定 發佈相關行政命令,對保險行業營運做詳細之規定。

國民政府遷臺后,於 1963 年便頒發了最新之保險法,同時也對保險業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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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用有了明確之規定,在數次修改之後,目前保險法對保險業資金運用之規定,

為第 146 條,具體條款見附件一,其詳細規定保險業資金運用之範圍包括:銀行 存款,有價證券,不動產,放款,辦理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 福利事業投資,國外投資,投資保險相關事業,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其他經主 管機關核准之資金運用。同時也對各項投資之比例做出了較為清楚與詳盡之限 制。

二、大陸保險業監管與資金運用法令依據

如前文所述,大陸金融業整體發展較晚,其監管也並不完善,由於歷史原因 其發展有過一定停滯,直到 1984 年大陸才形成了中央銀行、專業銀行的二元銀 行體制,中國人民銀行履行對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信託業等金融行業的綜 合監管。1998 年 11 月 18 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China Insurance Regulatory Commission, CIRC)成立,簡稱中國保監會,是國務院 直屬正部級事業單位,根據國務院授權履行行政管理職能,依照法律、法規統一 監督管理全國保險市場,維護保險業之合法、穩健運行。到 2003 年,銀行業監 督管理委員會的成立標誌著大陸“一行三會”(中國人民銀行、證監會、保監會、

銀監會)分業監管之金融格局正式確立,同時也形成了央行宏觀監管與保監會微 觀監管之新型保險業監管體系。

從大陸法律規範體系來看;效力最高者為憲法與法律,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制定,與保險業相關者即為保險法;其次是行政法規,由國務院制定,如機動車 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等;最後是由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制定之部門規 章與規範性文件,其中和保險業資金運用有關之部門規章包括保險資金運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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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行辦法,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管理暫行辦法,保險機構投資者股票投資管理暫行 辦法等。

而相較於台灣保險法之規定,大陸保險法對保險業資金運用之規定僅有第 106 條一條,具體條文見附件二。此條僅規定保險資金運用之宏觀原則,與包括 銀行存款;買賣債券、股票、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投資不動產;國務 院規定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在內的保險業資金運用形式,對其投資比例與具體規 範均無限制或是解釋說明。此外大陸保險法還賦予行政機關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很大權力,關於保險業資金運用比例具體規則均是由保險監督管理委員制定之部 門規章與規範性文件,其中最主要者為保險資金運用管理暫行辦法,對保險業資 金之運用形式與投資比例做出詳盡之規定,其相關之條款詳見附件二。

自 2010 年保險監督委員會通過了保險資金運用管理暫行辦法後,每年均會 通過規範性文件之形式對相關比例進行一定之調整。最近一次修改為 2014 年 2 月 19 日,保監會發出了關於加強和改進保險資金運用比例監管的通知,其對資 產分類進行重新整合,並放寬投資比例限制,形成新的多層次比例監管框架,詳 見附件四。在通知中,保監會把保險公司投資資產劃分為流動性資產、固定收益 類資產、權益類資產、不動產類資產和其他類金融資產,並且從防範系統風險、

防範集中度風險以及防範流動性風險三個角度分別對上述五大類資產作比例之 限制。

同時,由於大陸幅員遼闊,區域性差異巨大,保保監會為了推進保險業資金 運用屬地監管工作,優化配置監管資源,提升監管工作效率,授權北京、上海、

江蘇、湖北、廣東、深圳保監局代行部分保險資金運用監管職權,支持區域性地 方經濟轉型升級與金融創新政策,開創了大陸保險資金運用監管之新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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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兩岸保險業投資限制差異分析

通過對兩岸保險業之監管與資金運用之法令依據回顧可以看出,與台灣相比 在大陸關於保險業資金運用之相關法律規定位階均較低,因此換個角度來看,大 陸保險業資金運用比例之變動也較為靈活,如若修改保險業投資比例之限制條件 更為容易,不會遇到像臺灣一樣需要通過立法院修法等一系列複雜之問題,僅由 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根據資本市場之變化及時作出應對即可。所以,大陸保險業 資金運用雖起步較晚,然其發展卻更靈活,更快速;儘管依然有很多不成熟之方 面,但在其未來發展中必將有所成就。

例如,2013 年末,台灣金管會擬提出修法調降保險業投資單一股票之上限 一事曾引起巨大爭議,而大陸保險業投資比例則由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制定後,

各保險公司依照遵循即可。從此一角度比較兩岸之不同,或許能從細微之處反映 立法與行政之差異。台灣立法採多元民意,行政機構、政黨以及各不同背景之立 法委員均可以提出其修法意見,不同利益集團之衝突,未必可以使金融領域相關 法律純粹反映市場之直接需求,有時甚至某些法律之限制條款會阻礙到金融市場 之發展。而大陸由行政機關制定之部門規章,雖某種程度上會給人造成獨斷專行 之感,然其畢竟有其專業性,所制定之限制未必全然正確,總相對純粹且有一定 之連貫性,在日常執行之中也更好操作。這兩種模式之好壞,本文無法一概而論,

僅就保險業資金運用而言亦不能得出結論,只能由現況與數據之比較分析,看兩 者具體產生之影響。

比較兩岸對保險業資金運用之限制條件可發現,臺灣之限制規範更為嚴格細 緻,分類也較大陸更清楚。臺灣保險法明確區分 8 類投資,相較於臺灣而言大陸 保險法之規定則較籠統,僅有 4 類說明,對於比例之限制也並不如臺灣嚴格。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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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區別較大者有,對境外投資之限制,大陸為不高於總資產 15%,臺灣為 45%。

而且從 2013 年兩岸保險業資產配置比例分析來看,大陸法規對投資比例之限制 對於保險業實際之投資份額並未起到明顯作用,因為大陸保險業資金大多數集中 在銀行存款及債券投資(政府債、准政府債、企業債),而此二部分保險法對其 投資比例並無上限之規定,而其他如股票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等之投資比例現況 均遠不及保險法對其限制之最高比例。對此,可以說目前對大陸保險業資金運用 障礙或曰最大影響並不在法律法規之限制。而臺灣,法規限制對資金運用之影響 顯然更甚於大陸,如國外投資法規限制為 45%,而實際比例已達 40%,其法規限 制之具體影響程度,後文還將通過數據分析來詳盡說明。此處僅通過粗略之比較 分析,探討其可能問題之所在,也為後續之研究做一定之鋪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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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肆章 研究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