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協議治理之理論探討
第五節 兩岸協議與國際建制論的關聯性
資料來源:改寫自 Charles Lugo(2010:96)
第五節 兩岸協議與國際建制論的關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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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雖然國際社會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於 1972 年加入聯合國後,陸續承認大陸是代 表中國的合法政府,但我政府基於憲法強調中華民國(台灣)是主權獨立的國家,
目前仍有 23 個邦交國承認我主權地位,並且主張所謂「一個中國,也就是中華民 國」,而台灣與大陸屬於「一個國家,兩個地區」的定位。事實上,關於兩岸關係 政治定位的探討,在學術界可謂汗牛充棟,本研究無意在此議題上多所論述。基本 上,吾人可將兩岸視為國際社會的行動者,應是一毋庸置疑的事實。若能接受這樣 的前提,那麼台灣與中國大陸可被視為兩岸關係的行動者,而運用國際建制理論來 分析與探討兩岸行為者互動所形成之協議自有可適用之處,或許吾人還可進一步將 兩岸協議視為準國際建制。
2008 年國民黨贏得總統大選後,兩岸領導人的談話可以看出彼此對於兩岸關 係發展原則的求同存異,以馬英九而言,其主張在中華民國憲法架構下,維持「不 統、不獨、不武」的台海現況,在「九二共識,一中各表」的基礎上恢復協商,兩 岸應「正視現實、開創未來、擱置爭議、追求雙贏」,尋求共同利益的平衡點32。 胡錦濤則表示兩岸應「建立互信、擱置爭議、求同存異、共創雙贏」33,堅持「九 二共識」及「反對台獨」。雙方以「互不承認主權,互不否認治權」為原則,先擱 置彼此難有共識的主權議題,恢復制度化的協商機制,並由攸關民生、社會的議題 進行互動,尋求解決之道。即使在馬英九 2012 年連任成功後,陸方曾提出雙方應 強化政治互信,創造政治對話有利條件的言論,但其仍明確表達現階段以經濟事務 協商為優先考量的原則並未改變34。
兩岸事務也由這些原則衍生出相關的規範,例如體現對等協商方式,以及常態 化協商運作程序等。是以,自 2008 年 6 月恢復制度化協商機制後,雙方協商互動 已是「官方對官方,互稱職銜」的模式,亦即協商人員均為各自內部代表公權力部 門的官員出席會議,就特定議題領域進行協商,最後只是簽署協議的主體係由雙方 公權力委託的民間團體:海基會與海協會代表而已。其次,基於「擱置爭議,追求 雙贏」原則所衍生之規範,具體呈現在雙方在協商議題與進程的互動。四年多來,
32馬英九就職演說,總統府網站,2008 年 5 月 20 日
33胡錦濤會見國民黨榮譽主席連戰,中國時報,2008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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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依循「先易後難,先經後政」的規範,以攸關兩岸民生、經濟,且較不涉敏感 性之議題為優先考量,即是為避免雙方觸及政治性議題會阻礙協商進程,甚至深化 彼此歧見。雖然,陸方曾表達兩岸不能「只經不政」,而是應「經中有政」35,但 基於兩岸整體情勢與台灣內部政治因素考量,雙方仍將依循「先易後難,先經後政」
的規範。另一方面,「先易後難」的規範也實際運用在特定議題的協商過程與進程,
以本研究個案對象-ECFA 而言,雙方面對涉及利益如此龐大,以及十分專業複雜的 議題,即採取「先易後難」的模式,由建立框架性協議開始,以堆積木的方式,逐 步完成後續的協商進程。
至於法條部份,兩岸簽署協議的性質與適用上,台灣的行政與立法之間存在異 議,而這樣的分歧又與大陸因素有密切相關。憲法第 63 條規定,涉及條約案的國 際協議是必須送請立法院議決,惟涉及兩岸協議的部份較難處理,此除了缺乏憲法 第 63 條有關條約案的法源適用外,政府長期的認知與實踐,多主張兩岸關係非屬 國際事務36,是不能等同於國際條約或行政協定的法律地位與效力。因此,兩會協 議的生效與落實執行,是必須在符合或不違反國內一般法律與行政命令的前提下,
經國內法律轉化後始生效力(張顯超,2011)。然而,相關爭議主要還是在兩岸定 位的問題,而非法條本身。兩岸協議主要以條文、分類項目的形式呈現,而這些條 文確實是源自於前述的原則與規範。以 ECFA 此一兩岸 60 年來最重要的協議為例,
雙方均強調其經濟性與實質利益,而避免政治性的意涵;並對協議條文不納入「一 中」用語有所共識。
在決策程序上,兩岸協議係以行政部門授權以兩會的名義協商,在不同的議題 上由對口的官員直接進行協商,這當中涉及兩岸各自政府部門內部的橫向聯繫與部 門利益37,以及高層政治精英的意志力貫徹的因素。因此,簽署協議在決策程序上,
不同議題涉及不同利益,而有不同的程序。透過上述兩岸協議所具備之原則、規範、
條文與決策程序之要素的說明,本研究認為兩岸協議基本上可視為準國際建制,因
35國臺辦主任王毅,新華社,2010 年 7 月 15 日。
36關於此部份需特別說明的是,即使李前總統曾於 1999 年 7 月提出「特殊國與國關係」論,陳水扁 總統於 2001 年 8 月提出「一邊一國」論,但渠等並未修改相關憲法條文,以及兩岸關係人民條 例有關兩岸是「區與區」關係的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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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運用國際建制理論的研究來作為探討兩岸協議治理成效的基礎。以下將以表2-6 呈現兩者之間的對照,以凸顯國際建制與兩岸協議之間的關聯性。
表2-6 國際建制與兩岸協議之比較及對照
國際建制 兩岸協議
原則:關於事實、因果關係的信念 我方原則:中華民國憲法架構下,維 持「不統、不獨、不武」的台海現況,
在「九二共識,一中各表」的基礎上 恢復協商,兩岸應「正視現實、開創 未來、擱置爭議、追求雙贏」,尋求共 同利益的平衡點。
大陸原則:「建立互信、擱置爭議、求 同存異、共創雙贏」,堅持「九二共識」
及「反對台獨」。
兩 岸 現 階 段 互 動 之 原 則 :「 九 二 共 識」、「不統不獨」、不觸及政治議題協 商。
規範:依據權利與義務所界定的行為準則 恢復兩岸制度化協商機制、對等協商 常態化協商運作程序,以及協商議題 依循「先易後難,先經後政」的規範。
規則:對某種行動的處方或禁令 涉及兩岸協議的法律定位,原則上多 主張不能等同於國際條約或行政協定 的法律地位與效力。
決策程序:規劃與執行集體行動的現行實 踐。
以行政部門授權以兩會的名義協商,
在不同的議題上由對口的官員直接進 行協商
資料來源:本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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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第三章 研究設計與實施
第一節 研究設計模式
一個好的成效測量必須具備信度、效度與普遍性,換言之,它必須反映建立與 執行制度之目的,清楚的在個案之間作出區分與有意義的比較。在探討本文之研究 方法與研究設計前,吾人將先就個案研究此一研究途徑提出說明,因其與研究方法 之選擇與研究設計之建立有密切關係。Mitchell(1998)將個案研究的準則分為建 構信度(亦即所蒐集之實證資料是否能真正掌握涵蓋於所探究理論架構中的概念或 變數)、內部效度(其建立係透過去除自變數以外因素之影響力,亦即僅觀察少數 變數之影響,通過控制的方式來去除其他變數的影響)、外部效度(亦即個案研究 的結果是否可以推論至其他個案)、信度(亦即其他研究者是否可重複運用相同的 分析技術來達到同樣的結果)。個案研究一般是透過選擇單一或數個案例來說明問 題。依據實際研究中運用數量之不同,可分單一個案(single case)和多個案(multiple cases)研究。David de Vaus(1985)認為,單一個案設計顯然沒有多個案設計具有說 服力。依據複製(replicability)原理,單一個案僅能代表一個複製結果,無法提供 較為嚴密的理論檢驗。是以,如能透過多個案的研究,當能更加嚴密地檢驗理論,
亦有助於明確說明在不同條件下理論是否依然有效。以下將就本研究設計部份提出 說明。
Jennifer Rowley(2002)認為,研究設計係指將所蒐集之資料與由研究問題所推導 出之結論予以聯結的邏輯,它能夠確保研究的一致性(coherence)。另一種觀點則認 為研究設計是一個由問題到結論的行動計劃,它應當確保對個案研究的成果有清晰 的觀點。誠如 Robert K. Yin(1993:33)所指出,透過最初的假設或研究問題,個案研 究設計的原理在於經驗檢證中得到驗證。選擇單一個案或多個案例,制定個案研究 方案並界定相關資料蒐集策略。這些均涉及界定探究的基本組成要素,包括研究問 題與命題,評估如何建立信度與效度、研究分析單位、將資料與命題予以結合的邏 輯,以及詮釋研究發現的準則等。以下將依據 Yin 的個案研究設計模式來闡述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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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研究設計。
壹、 研究問題
個案研究之目的在於對案例進行深入研究,並適用「為何」與「如何」的問題。
本研究目的在於透過 ECFA 協議研究兩岸治理成效,研究問題包括 ECFA 如何創立與 執行? 相關變數與系絡條件如何影響 ECFA 治理?ECFA 協議制度治理如何運作?
ECFA 治理成效為何?
貳、 分析單位
分析單位是個案研究的基礎,而研究者只能探究該分析單位相關的研究問題,
任何子單位、資料的來源與蒐集必須由分析單位所界定之範圍來決定。至於個案的 選擇則必須由研究的目的、問題、命題與理論系絡所決定。再者,個案選擇係以單 一案例或多案例為研究對象,亦為個案研究需考量之因素。Yin(2009)指出,進 行個案研究設計主要分單案例研究設計與多案例研究設計,這意謂在蒐集資料之前 就必須做出決定,選擇採取何種形式來說明所欲研究之問題。至於在何種情況下適 合使用單一個案研究設計比較合適,Yin 提出五種適用範圍,包括 1.對廣為接受之
任何子單位、資料的來源與蒐集必須由分析單位所界定之範圍來決定。至於個案的 選擇則必須由研究的目的、問題、命題與理論系絡所決定。再者,個案選擇係以單 一案例或多案例為研究對象,亦為個案研究需考量之因素。Yin(2009)指出,進 行個案研究設計主要分單案例研究設計與多案例研究設計,這意謂在蒐集資料之前 就必須做出決定,選擇採取何種形式來說明所欲研究之問題。至於在何種情況下適 合使用單一個案研究設計比較合適,Yin 提出五種適用範圍,包括 1.對廣為接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