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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結論

第三節 未來研究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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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以ECFA而言,它是兩岸雙方對貿易自由化與正常化的承諾,但是否確實履行 協議內容,只能仰賴彼此對承諾的信守程度。至於ECFA的爭端解決、仲裁等問題,

陸方為避免兩岸議題「國際化」,而希望均統一由經合會處理,惟我方認為經合會 僅係一功能性組織,且依據WTO規定,爭端解決有一定的處理機制與準則,兩岸同 為WTO成員,相關爭端解決不宜由經合會處理。未來兩岸在落實ECFA內容的監督,

以及遭遇爭端的解決機制方面,應加強制度層面的設計,亦即透過一定程度的強制 性力量,得以對兩岸各自行為進行約束;另一方面,則可設計誘因系統,引導協議 所涉成員願意遵約。綜合而言,以兩岸關係發展的系絡來看,兩岸關係不能排除仍 有一定程度的風險,為考量未來陸方仍否具體遵守承諾,似仍宜建立正式制度為佳。

二、提昇統籌ECFA協商單位之層級,以達整合之效。

就制度治理層面來看,要統籌如ECFA這種涉及龐大利益,以及諸多政府部門協 調溝通之公共事務,必須要有一高層級的統籌單位,方能有效進行垂直與水平的政 策協調溝通,並降低部門本位主義或各自利益考量,避免對協商策略與進程造成阻 礙。ECFA協商過程中由國貿局作為統籌與主談單位,其實已呈現出層級與位階不 夠,無法有效化解不同部門利益之隱憂。未來ECFA後續協商談判,有必要提升統籌 單位之層級,以達到整合的功效。

第三節 未來研究之建議

本研究在地二章進行理論的闡釋,並依據第三章的研究架構就協議創立與執行 所涉及的變數,對ECFA協議的治理與成效作一探討。尤其像ECFA這樣重要的個案,

如能由對相關變數與過程的探索中得到一些有意義現象的訊息,不僅可以增進我們 對協議治理的理解和運用程度,亦可引導研究者去發現某些現有理論中某些難以解 釋之現象的原因。這也就是Eckstein(1975)所稱的「關鍵的個案研究」(crucial case study)。是以,本研究以新自由制度主義、新現實主義與建構義三種探討國際建 制之理論為基礎,並就ECFA此一個案提出探討;試圖透過不同理論所建立的解釋邏 輯,深入理解本研究主題:協議治理,以檢視上述三理論在ECFA的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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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就新自由制度主義而言,其假定制度是一組規範行為角色的正式與非正 式,制約與塑造行為者的期望(Keohane 1989:3)。是以,行為者必須透過合作達成 共同利益,而這是基於行為者是理性的,並藉由參與建制創立以促成長期利益的假 定。但檢視ECFA的創立,顯然無法符合上述假定。由分析大陸與台灣的目標與利 益觀之,雙方長期利益並不相同。我方的目標與利益是希望透過ECFA的簽署能達 成鞏固經濟自主性、提升經濟發展、開拓大陸市場,以及加速與區域經濟連結。但 大陸方面的目標與利益,是希望透過ECFA的簽署達成雙方更緊密的交流與交流,

除將台灣吸納入其經濟發展範圍外,更透過經濟的物質利益,促成臺灣內部認同的 轉化,進而達成統一的長期目標。是以,我方長期目標與利益的癥結在於是否要進 入大陸所構築的經濟圈,著重於經濟物質利益;大陸著重於文化認同的利益。但雙 方還是能在階段性利益接近的情勢下,成功簽署該協議。

就新現實主義而言,大國或強權對於建制的創立與維繫有主導權,建制成立的 目的是在分配強權的權力。惟以ECFA的創立過程觀之,雖兩岸實力相差懸殊,但 在推動的進程與實質議題內容方面,我方的主導權明顯高於大陸。受訪者之一,提 出一有趣觀點,其認為就是因為兩岸經濟規模與整體實力相差懸殊,反而使得協議 容易達成,因為強權的一方:中國大陸在長期政治利益與短期經濟利益之處理上更 有彈性空間,使得雙方歧見很快獲得解決。是以,在兩岸ECFA協商過程中,權力 的不對稱反而可能是促成雙方能迅速簽署協議的關鍵因素。另一方面,新現實主義 假定國家是主要行動者,無政府是型塑國家偏好與行動的主要因素。但依ECFA個 案來看,新現實主義的假定顯然不符合ECFA的情況。雖然ECFA的推動過程中,領 導人與政府扮演重要角色,但並非唯一行動者,台灣的企業界亦扮演重要的角色,

積極促進該協議之簽署。

. 就建構主義的觀點而言,其拒絕許多新現實主義的假定,而採取社會學途徑來 分析建制,其以社會結構的系絡來闡釋如國際體系的權力分配等物質因素。因此,

它認為無政府的邏輯是一種社會建構,而非不證自明;另一方面,它也拒絕有關國 家是會透過合作以獲取明確利益最大化者的假定,反而是關注制度建立過程中認同 與規範的形成與演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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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構主義認為知識是建制創立的重要趨力,以ECFA推動進程觀之,在開始啟動正 式協商前,雙方先個別委託學術機構,就兩岸經濟合作之效益與影響進行研究分 析,之後則透過共組研究小組的方式,就可能的數據、問題與影響(正反面)進行討 論與溝通,並發表公開報告;希望透過這種匯聚專家研究分析與溝通知識的方式,

為ECFA的簽署建立合理性基礎。然而,由於專業知識的解讀角度不同,持反對立場 者在同一議題上的數據與闡釋方式有很大的差異,往往形成各執一詞,毫無交集的 困境214。再加上ECFA議題複雜,牽涉範圍廣泛,社會大眾難以一窺全貌,使得ECFA 在推動初期,更像是政府、持正面意見的學界與企業界的共同利益,但無法讓一般 民眾有所感受。

以上簡單由國際建制理論三種不同學說的核心變數,權力、利益與知識來探討 ECFA 個案,即可發現既有理論在解釋上均有不足之處,亦凸顯 ECFA 此一個案的探 討有其理論上的價值。

貳、未來研究之建議

本研究試圖結合「國際建制理論」與兩岸協議治理,而提出協議治理的研究架 構,並以 ECFA 的創立與執行過程加以分析和闡述,目前國內尚無相關研究進行類 似主題的探討。本論文雖在研究主題的選擇上具有一定程度的創新,但只能算是非 常初歩的研究經驗累積,此種方法是否能廣泛類推至不同的個案,也有待後續進行 更多的研究來加以擴展。以下就未來研究方向提出建議如次。

一、 進行多案例研究,以檢驗本研究架構的適用性

Yin(2009)指出,在資源條件許可的情況下,研究者應選擇多案例的研究設 計,即使只有兩個個案,仍有進行逐項複製的機會,如能分別由兩個個案中的得到 的結論並相互印證,將比單一個案中得到的結論更具說服力,並很大程度上擴展的 研究結果的類推性、適用性。換言之,透過兩個以上個案所進行的複製,將使研究 結果的效度較單一個案研究提高。本研究限於時間與資源因素,而以 ECFA 協議的

214以 2010 年 4 月 日舉行之雙英辯論為例,民進黨主席蔡英文在辯論內容中就提與 ECFA 會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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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立與執行過程為個案,因此所提出的研究結果僅能部分呈現在該個案的關係,尚 無法對其他協議個案進行廣泛的推論。建議未來之研究工作,可依本研究已發展之 架構為基礎,除了進行兩岸協議間之個案比較外,甚至可以將兩岸協議與台灣和不 同國家所簽署之相似協議進行比較,檢驗兩岸治理的獨特性,相信透不同個案的實 證經驗,更能檢視論述的合理性與適用性,並累積豐富的研究結果,進而獲得更完 整的兩岸治理理論全貌。

二、針對大陸內部在兩岸協議治理之運作情形,進行深入研究

本研究雖以兩岸治理為研究主題,惟在研究焦點上仍著重於台灣內部的治理過 程。事實上,大陸內部,無論是領導階層、官僚體系、利益團體,乃至一般民眾對 於 2008 年以來兩岸關係改善後所產生的兩岸治理新形勢,明顯有較以往不同的觀 點與運作方式。例如,兩岸協議所涉事項日益廣泛及複雜後,對於大陸現有規範兩 岸事務之法律框架所造成的影響,頗值深入研究。再者,官僚部門面對兩岸兩會制 度化協商後,所產生之公權力直接互動的情況,勢必會較以往更為頻繁;這種情形 對其治理兩岸互動之行為的改變,頗值進一步深入研究。由研究者實際參與協商的 過程來看,大陸內部行政部門其實是處於相互競爭的情況,而對於事涉敏感政治議 題的事項,不同的行政部門,亦有不同的態度及因應方式。另一方面,行政部門與 利益團體之間的互動,亦值得深入研究。例如,在 ECFA 創立及執行過程中,大陸 所涉企業的確對行政部門有頗大的影響力或牽制,使得陸方同樣面臨台灣內部所遭 遇的企業團體施壓的情況。建議未來研究兩岸治理應可朝此方向深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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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王明國(2003)。國際機制對國家行為的影響機制有效性的一種新的分析視角,世 界經濟與政治,4 月號

---(2006)

。權力、合法性、國內政治與國際制度的有效性,世界經濟與政治,

8 月號

(2011)。國際制度的有效性:現狀研究、路徑方法與理論批評,歐洲研究,

4 月號

遵約與國際制度的有效性:情投意合還是一廂情願 當代亞太 2011 年第 2 期,第 6- 28 頁。

王重陽(2009)。「從比較法觀點看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展望 與探索 第七卷第六期,6月。

王重陽(2009)。「從比較法觀點看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展望 與探索 第七卷第六期,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