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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節 研究範圍與限制

壹、 研究範圍

在研究對象範圍方面,兩岸雖自 1992 年以來,即開啟兩岸兩會協商並簽署若 干協議,惟早期協議之深度、廣度、類型與所涉議題之複雜性,以及對兩岸行政部 門之運作和互動的影響,均無法與 2008 年以來兩岸簽署協議相比,因此為能彰顯

理論探討

研究架構

個案研究探討 與資料分析

深度訪談法

研究發現

結 論 過程追蹤法 參與觀察法

圖 1-1 研究流程 資料來源:本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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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研究之意義及旨趣,將以馬英九 2008 年上任以來重啟兩會協商所簽署之協議為 研究範圍。在案例選擇上,則以涉及範圍最廣泛,影響最為深遠的 ECFA 為主。

在時間範圍方面,由於 ECFA 本身僅是一架構性協議,其所涉及的爭端解決機 制、貨品貿易與服務貿易仍在進行後續協商,其最終結果與成效仍需時間累積方能 有較客觀的評估21。惟考量本研究之規劃期程,原則上各協議之成效評估時間仍以 2012 年上半年為研究時間範圍。

貳、 研究限制

在訪談對象的選擇上,因本研究個案—ECFA 目前尚在進行後續包括貨品貿易、

服務貿易、爭端解決等協商,預計未來兩年內方能全部完成。在相關協商仍持續進 行的過程中,政府部門人員因慮及可能觸及敏感內容,因此多不願接受訪談。例如,

本研究在訪談對象的選擇上,原規劃訪問工業局及國貿局人員,因在 ECFA 協商過 程中,渠等扮演關鍵角色,國貿局負責主談,工業局則是在早收清單的項目上扮演 資訊息提供者、交換者(主要與陸方對口單位交換技術資訊),以及評估者的角色

(主要是評估國內產業利益)。惟經初步探詢,相關人員均以 ECFA 後續協商尚在進 行中為由,拒絕接受訪談。是以,本研究在訪談官方具代表性之單位與人員上難如 預期,相關對象人數十分有限;而此對於兩岸在協商過程中的實際互動、雙方對利 益的計算考量,以及最後決策的轉折點等無法得到第一手資料,是為研究限制之一。

在研究層次方面,本研究重點在於兩岸治理,理應涵蓋兩岸與雙方各自內部運 作情況,惟基於陸方內部資料難以取得,且相關人員不便也不宜訪談,因此將以兩 岸層次與台灣相應兩岸治理的行為為主,原則不涉及大陸內部的治理情況,是為研 究限制之二。

21經建會主委尹啟銘表示,ECFA 只是一個框架,不應當成是全部經濟政策,ECFA 實施至今,未產 生重大效益是應該的,因為談判並未結束,目前 539 項產品有貿易優惠,要全面免關稅須等到明

年 。 聯 合 新 聞 網 , 2012 年 5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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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第二章 協議治理之理論探討

隨著2008年兩岸情勢和緩,雙方展開制度化協商以來,兩岸協議所產生之相關 治理模式與運作是兩岸邁向新互動時代所必須面臨之挑戰及機遇,如能運作完善,

將有助於增進兩岸互信與人民福祉,解決因交流所衍生之諸多問題,進而使兩岸交 流制度化和正常化。惟協議治理兼具正面促進兩岸良性發展,以及構成雙方交流互 動之障礙的兩面性,能否達成預計之目標,具體呈現治理成效,將是探討協議治理 的核心焦點。為能更深入協議治理的內涵,以及其與實務之間的聯結,本研究將透 過對國際建制理論的意涵與不同學說的闡釋,理解該理論的內涵,已作為在論述安 排上,本章將先探討兩岸治理之內涵與特性,接著,闡述國際建制理論(international regime)的意涵和不同學派之觀點,以及國際建制論與兩岸協議治理的關聯性,最 後,則就建制理論有關治理成效之意涵與目標的構成、。

第一節 兩岸治理的意涵

自 1989 年世界銀行首次使用「治理危機」(crisis in governance)來概括當時非 洲的發展情形以來,「治理」(governance)一詞在經濟學、政治科學、管理學、公 共行政理論與政府運作等領域中就成為十分流行的術語,其涵蓋公私部門之組織領 域,以及全球與地方之不同層次,而成為引人矚目的全球性趨勢。作為一種分析和 解釋途徑,治理企圖解釋當代國家與社會間關係出現的新結構型態;以期促進傳統 政治、行政制度的變革。誠如 Biermann(2006:238)指出,治理意謂「社會行動者 的自我規制行為(self-regulation),或公私部門合作解決社會問題,以及新型態的 多層次政策」。學界雖對治理概念的探討頗多,但未形成一致的定義,不同的研究 旨趣所著重的面向亦有所差異。世界銀行(1991)將治理界定為「運用政治權威,

與使用制度資源來管理社會的問題及事務」,聯合國計畫開發總署(1997)則界定 治理為「運用經濟、政治與行政權為來管理國家所有層級的事務。它涵蓋了公民與 團體闡述自身利益的機制、過程與制度,運用他們的合法權力以符合自身的義務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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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和歧見」。學者之間見解不同。有學者則認為治理的理念是與網絡的分析概念與 相關理念密切相關,例如 Rod Rhodes 主張,治理是自我組織與組際網絡;Linn 等 人(1999)認為就廣義而言,治理的研究關注政府績效與治理之間的關係,在公共 政策與執行的經驗分析中,治理可以被界定為「法律的建制、規則、司法決策,以 及限制、規定與實現公共財物與服務的提供」。Guy Peters(2001)則認為治理是一 種需要付出代價的必要配置,而政府被賦予責任創建一個龐大的制度配置,並運用 其行政控制與效力來支配社會和經濟。Stoker(1987)則認為治理的意涵較政府為廣 泛,治理途徑被視為是「新的統治過程,既存規則的改變情境,亦或治理社會的新 方法」。他更進一步指出,治理的核心在於它關注於政府權威與制裁的機制,就某 方面來說,治理是關於契約、採購與新型態的管制。它不只是新的管理工具而已,

更重要的是它關注公共服務生產的效率。一般而言,「治理」概念的出現意謂政府 部門從事改革思維的一種轉變,拋開完全師法企業的狹隘觀念,轉向公民社會,並 結合政治網絡的概念(孫本初,2005)。在國際關係領域方面,治理的概念著重於

「沒有政府的治理」(governance without government, Rosenau & Czempiel , 1992),

其源自於新自由制度主義的概念,意即國際社會處於無政府狀態,沒有層級節制的 統治體系,而國家之間的合作多是透過國際組織或制度來加以達成。是以,國際建 制與協議被視為因應跨國家之間問題的新形式國際治理,如 Rosenau(2000: 171) 將 治理界定為「規則系統、集體有目的去維繫確保安全、財產、穩定、持續發展之機 制的行動」,而這些機制是政府的核心功能,亦逐漸成為國際社會中的普遍現象。

那麼治理的概念應用在兩岸關係與互動上呈現何種意涵及特質呢?張亞中

(2003)指出,隨著全球化的快速發展,一個全球化風險社會已然形成,而兩岸從 1990 年代中期後,隨著人員、經貿的快速交流,亦已進入風險社會。任何一個風 險社會都需要管理,兩岸風險社會也不例外,在全球治理無法介入,而兩岸單獨一 方又無法完全處理的情況下,「兩岸治理」實有其必要性,兩岸人民透過共同的參 與治理,而建構彼此的認同,亦為兩岸關係走向奠定良好基礎的需要性。張亞中並 以現實主義、新自由主義和建構主義三種途徑,探討對兩岸治理的意義與啟示22

22該文認為以現實主義解決兩岸爭議是方法不足,但涵蓋諸如主權、國家利益與權力等概念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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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英明(2001,2011)則認為,兩岸關係結構本身是一種不完全治理結構,一方面 雖然兩岸國家機器的政治力量,均企圖建構由上而下的掌握管理兩岸互動的權威,

以及由此權威所衍生出的秩序,但雙方又不能或不願直接接觸;於是在另一方面又 必須透過半官方的代理者或民間社會的力量作為槓桿或中介,這提供民間社會由下 而上的參與兩岸的交流及互動。換言之,兩岸關係是一種國家和民間社會一起參與 的多行動主體的結構。

2008 年以來,兩岸關係發展迅速,有論點即指出,兩岸之間當前要面對的是 如何進行共同治理,實現「兩岸善治」,並擷取公共行政與公共管理理論,提出「兩 岸共同治理」概念,達到各利益攸關者之間利益平衡,實現各方利益最大化的目標。

再者,以公共治理理論來說,治理的主體涵蓋政府、民間或非政府組織,因此民間 社會也是兩岸事務的治理主體之一(劉國深,2009)。

基於兩岸關係的特殊性,有論點指出兩岸治理是一種國家內部的特殊治理模 式,其驅動力在於全球化的發展,以及兩岸經貿互動與社會各層面交流的擴大與深 化,促成雙方必須對相關議題進行協商。該模式採取多軌治理模式,從而使兩岸關 係構成網絡式(network)的治理結構;但其困境在於兩岸主權認知與治理的衝突,兩 岸公民社會的不平衡與政府在兩岸治理中的比例失調,而形成結構式困境(艾明江 等人,2008)。另一方面,兩岸治理本身就是基於區域內多元事務的共同應對而產 生,只是在參與主體上相應更加多元。在參與目標方面,不僅是一種制度建構,更 在於一種制度化的持久性規範互動(康仙鵬,2010)。至於兩岸制度化互動,則是透 過與公權力有著密切關係的民間團體(海基會與海協會)進行溝通和對話,而決定 了兩岸治理是介於公與私之間的一種結構。是以,兩岸治理是一種法治型的治理結 構,而主要治理工具即為規範化的兩會協議。

上述對兩岸治理研究之論點,初步可發現在兩岸彼此主權與認同歧異的現實

上述對兩岸治理研究之論點,初步可發現在兩岸彼此主權與認同歧異的現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