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述,ECFA 對於兩岸關係與治理的重要性,該協議的產生、執行與影響無疑是本研 究所關注的焦點。回溯該協議整個簽署的歷程,吾人會好奇為何如此複雜,涉及利 益龐大,協商成本甚高、協商主體之間權力不對稱的協議,可以在短時間就完成。
因此該協議是如何與為何創立,是吾人所關注的第一個問題。其次,在創立與執行 過程中,影響該協議創立及執行的變數和系絡條件為何,以及渠等與創立與執行之 間的因果解釋。第三、ECFA 在兩岸治理層面是如何作用的。最後,如何評估 ECFA 的影響。綜合上述的研究問題,可以將本研究之核心問題歸納為「協議如何創立與 執行,相關影響變數與系絡性條件又是如何影響協議治理成效,其原因為何」,並 據此細分相關子研究問題,初步說明如次:
一、 ECFA 如何創立與執行?
二、 相關變數與系絡條件如何影響 ECFA 治理?
三、 ECFA 協議制度治理的運作為何?
四、 ECFA 治理成效為何?
第四節 研究途徑、方法與流程
壹、 研究途徑(research approach)
研究途徑與研究方法常被混為一談,但實際上兩者是有區分;研究途徑係指選 擇問題及相關資料的標準,主要是指研究者擬從何種角度切入去探討該主題與相關 問題;研究方法則指蒐集與處理資料的程序與手段,主要是指研究者針對自己所欲 探討之主題與相關問題,擬如何進行蒐集和分析資料。Cresswell(2007)就指出,
研究途徑是一種提昇研究效度的有效策略。本研究在研究途徑方面採取個案研究途 徑(case study approach),並以 ECFA 為研究對象來探討與分析兩岸協議治理,關 鍵在於協議治理必須對個案有整體的瞭解,以及在更廣闊的情境中看待個案,而個 案也必須在它所處的系絡背景中去理解。透過這種對系絡背景的檢視,研究者可以 針對某一具體現象之因果過程形成更為充分的描述。誠如 Robert K.Yin(1993:31)所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言:採取個案研究之緣由在於,其基本原理就在於調查是涵蓋某一特殊現象與其發 生系絡背景。這或者是因為系絡背景包含著可解釋現象的重要訊息,又或者是該現 象和背景之間的界限並不明顯。
然而,長期以來,不同領域的研究者對於個案研究有不同的認識及運用19,Robert K. Yin(1984)將個案研究定義為「一種實證主義的探究(Empirical Study),研究現 實生活背景中的目前現象(contemporary phenomenon),所謂現象可以是計畫、事 件、問題等,不一而足;而生活情境則是現象所處的系絡,這種系絡因素被涵蓋於 個案研究中,主要是因為系絡性條件被認為與所研究之現象是不可切割的。Gerring
(2004)主張,個案研究應界定為「集中且深入研究某一個單元(unit),其目的 在於類推(generalize)至數量更多的類似單元」。這裡所稱的單元意指在某一特定 的時間點或某段有限的時間之內所觀察到的,具有一定空間界限的現象。Stake
(1995)則認為,個案研究是「理解特定情況或特定條件下的行為過程」。許多研 究將個案研究視為研究方法,但 Gerring(2004)認為,個案研究最好被理解為一 種理想型的研究類型,而非一種帶有必須依循規則的方法(the case study is probably best understood as an ideal-type rather than a method with hard-and-fast rules)。Hamel
(1993)亦認為,個案研究使用多種不同的方法,例如訪談、參與的觀察等,渠等 之目標是由社會學的角度來重新建構和分析一個案,故將個案研究定義為一種途徑 可能更為適切。Eisenhardt(1989)指出個案研究是一聚焦於理解單一情境內的動 態呈現(a dynamic present within a single setting),而非單一的研究方法。綜合前述 學者觀點,本文認為個案研究仍應視為研究途徑較為妥切。
貳、 研究方法
近年來,建制成效研究學者所採取之方法日益複雜,從過程追蹤法的質化分析
19Gering 綜合學者對個案研究意涵的闡釋大致包括:(1)其採取質化方法,即一個小數目(small-N)
(Yin 1994);;(2)它是與俗民誌、臨床診斷、參與觀察,或者是田野調查(Yin 1994);(3)它是一 種過程回溯(process-tracing)為特徵的研究(George and Bennett 2004);(4)它研究的是單一現象、
情況或事例(Campbell and Stanley 1963, 7; Eckstein [1975]1992);(5)它研究的是單一個案的特性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到統計法的量化分析,均有學者採用並加以深入研究。事實上,協議成效的測量涉 及認識論層面問題,而在方法論上其面臨之挑戰包括(一)界定構成問題解決的實 證證明;(二)證實(substantiating)建制與問題解決的任何改變均具有因果聯繫;(三)
用其他因果因素評量制度成效;(四)依據適當的標準來測量這種成效。無論是採 取質化或量化方法來評估制度的影響獲成效,分析者都必須在某種程度上將制度中 所觀察到之相關行為與所期待但卻未在制度中觀察到之行為做一比較 (King, Keohane, and Verba 1994; Fearon 1991; Biersteker, 1993)。
Mitchell(2006)、Young(2010)、Stokke(2007)等人均指出,迄今建制治理與 成效之研究仍以質化方法為主,因為量化研究多著重於可觀察之現象,對於許多國 際建制的創立過程無法給予清楚的解釋,許多事件需要以過程追蹤法(process tracing)或深度訪談(in-depth interview)的方式,方能挖掘背後真正的脈絡。Mitchell
(2006)進一步指出,量化方法難以運用在理解國際建制的癥結在於只有極少數的 個案適用,因此質化方法仍是主要研究方法;多數研究仍以過程追蹤與深度描述
(thick description)來揭示建制的運作過程,以及檢驗自變數與應變數(建制成效)
之間互動關係的假設。有鑒於此,本研究在研究方法上採取過程追蹤法與深度訪談 法。以下將先就這兩種研究方法的意涵作一闡述,實際運作情形將於第三章研究設 計實施部份再行深入討論。
一、 過程追蹤法
過程追蹤法與認知心理學的發展有密切關係(Bennett & Chekel,2011)。認 知心理學,是由研究個人決策的認知過程中發展起來的,1979 年 Alexander George 運用該名詞來描述個案研究對於歷史解釋之證據的運用,首次將認知心理學上的 該研究,運用在社會科學,如政治科學的運用。最初,過程追蹤法並不是一種嚴 格的方法類別,也沒有共同的標準或程式,其名稱主要是描述性的,強調按時間 次序對案例的深度分析闡述。過程追蹤法存在不同的名稱, 如遺傳解釋(a genetic explanation)、次序解釋(a sequential exp lanation)、連續系列模式( the model of the continuous series)、因果解釋鏈( a chain of causal explanations)、敘事性解釋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 narrative explanations)等20。早期過程追蹤法的定義是同決策過程尤其是同觀念 對政策制定的影響聯繫在一起的,其透過單一案例來評估因果過程的方法,研究 和解釋各種初始條件轉化為結果的決策過程。Bennett 與 Chekel(2011)即認為,
過程追蹤法的實質意涵必須回溯到認知心理學的源頭,亦即檢視過程中的中介步 驟(intermediate step),以利對過程如何產生,以及過程是否或如何產生結果的 假設提出推論。在這種定義下, 過程追蹤法是尋求建立行為體信念對決策影響的 過程。更普遍而言,過程追蹤法也被界定為嘗試確定中間因果過程、因果鏈與因 果機制的方法,確定自變數與依變數之間因果過程的方法;其特徵是運用不同類 型的證據來證明單一推理 包括不同分析層次的片段證據等。近年來,許多學者已 逐漸質疑主流的形式推論(formal inference),尤其是統計分析的侷限性,而逐漸 注意與重視過程追蹤法的重要性,並嘗試將其運作予以系統化( Bennett & Checkel, 2011)。經過諸多學者的積極發展與擴展,過程追蹤法已逐漸成為一種相 對獨立的研究方法,在許多社會科學,包括本研究主題:國際建制論,亦有許多 學者運用此法討論相關問題。綜合而言,過程追蹤法的主要目的是理解原因與結 果之間的中間過程, 是利用對過程的歷史闡述來驗證理論或者假設的中間變數與 互動。
過程追蹤法係個案研究針對單一個案或多個案例最常運用技術之一,其為個 案內的過程追蹤,目的在於透過對所欲研究議題之結果是如何由一系列事件所產 生的細膩與詳細的描述,建立相關因果闡釋。每一事件都有一段因果歷史,而由 於其複雜性不高,因此可以使研究者較易控制與建制無關的變數(George and McKeown 1985:35; Coppedge 1999:472)。許多建制研究分析均將過程追蹤與思想實 驗法結合起來,以利研究者建立對建制所涉研究者的深度知識,以利推論建制不 存在的結果(Tetlock and Belkin eds. 1996; Young and Levy 1999:18-19)。Brady 與 Collier(2010)亦針對過程追蹤這種因果過程觀察(causal process observations)
與資料組觀察(Data set observations)的差異提出說明,渠等認為資料組是「賦 予設定個案樣本之特定變數一組值數」,這種觀察提供統計分析的基礎。因果過程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觀察則是「一種對過程、系絡與因果關係」的觀察,其主要用於個案內的分析。
二、深度訪談法
深度訪談作為質化研究方法,學界多意指半結構式的訪談(semi-structured depth interview, Arksey and Knight, 1999; Wengraf, 2001),其主要特徵在於問題是事 先準備好的(半結構),透過訪談者進行大量改善,但整體的訪談是訪談者與被訪 者的共同產物;另一特徵是「要深入事實內部」(Wengraf, 2001)。就第一項特徵 而言,訪談者所準備的訪談問題必須具有開放性,在訪談中,受訪者對事先準備 之問題的回答和隨之而來之問題均為訪談者所無法預知的;亦即訪談者不能試圖 去確定和提出每一事先安排好之具體問題。誠如 Rubin(2009)所指出,個案研 究大致會就研究主題進行對話,雖有一條連貫的線索提問,但實際發問仍需視情 況調整,而非呆板不變。這意謂在整個訪談過程需要作到依循研究者自身的發問 線索,以及發問方式不帶任何偏見。中另一方面,為減少訪談資料所可能產生的 偏差情況,Eisenhardt(2007)認為,可以選定訪談多個瞭解內情,對研究個案之 現象有不同視角與觀點的對象,這些受訪者可以包括各個組織內部不同層級、部
深度訪談作為質化研究方法,學界多意指半結構式的訪談(semi-structured depth interview, Arksey and Knight, 1999; Wengraf, 2001),其主要特徵在於問題是事 先準備好的(半結構),透過訪談者進行大量改善,但整體的訪談是訪談者與被訪 者的共同產物;另一特徵是「要深入事實內部」(Wengraf, 2001)。就第一項特徵 而言,訪談者所準備的訪談問題必須具有開放性,在訪談中,受訪者對事先準備 之問題的回答和隨之而來之問題均為訪談者所無法預知的;亦即訪談者不能試圖 去確定和提出每一事先安排好之具體問題。誠如 Rubin(2009)所指出,個案研 究大致會就研究主題進行對話,雖有一條連貫的線索提問,但實際發問仍需視情 況調整,而非呆板不變。這意謂在整個訪談過程需要作到依循研究者自身的發問 線索,以及發問方式不帶任何偏見。中另一方面,為減少訪談資料所可能產生的 偏差情況,Eisenhardt(2007)認為,可以選定訪談多個瞭解內情,對研究個案之 現象有不同視角與觀點的對象,這些受訪者可以包括各個組織內部不同層級、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