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檢閱
第二節 兩岸和平協議的性質與內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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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兩岸和平協議的性質與內涵
有關兩岸和平協議的內容,國內外學者有不同的意見。本節將藉由探討臺灣 學者對於和平協議的看法,以期了解臺灣民眾期盼的和平協議內容應包含何種面 向。
一、武力互信
兩岸簽署和平協議的目標之一是為了結束兩岸間自分裂以來的敵對狀 態。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二條第四項規定,「各會員國在其國際關係上不 得使用威脅或武力,或以與聯合國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會員 國或國家之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因此,使用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是為非 法行為。然而中國大陸於 2005 年制定反分裂國家法,條文中明確規定在臺 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或者發生將會導致臺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 變,或者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等三種情況下,中國大陸政府得採取「非 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在中國大陸不放棄 對臺使用武力的情況下,兩岸無法建構和平以消弭兩岸自分裂以來的敵對狀 況。以下將整理各個學者對於兩岸武力互信層面的看法。
李登科(1996)表示,由於和平統一為臺海雙方的願望,因此應避免 分離主義,以和平方法解決雙方的爭端並避免以武力相威脅或使用武力以確 保臺海和平。在軍事上,雙方不應在臺灣海峽及其鄰近的陸、海、空域舉行 軍事習,雙方也應將國防經費透明化。王崑義(2008)認為,兩岸的和平協 議唯有在「停戰、自治與人道主義精神」的框架中進行簽署,才有可能為兩 岸建造出和平,兩岸和平協議的首要目的是為兩岸停止敵對狀態、建立「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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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互信機制」,金門與馬祖建立非軍事區,臺灣海峽中立化、中國大陸撤除 對台飛彈,臺灣不主動尋求統一與獨立。
湯紹成(2009)認為由於中國大陸對兩岸和平協議的看法是期盼將「一 中原則」與「反獨促統」納入協議中,然而臺灣方面,則是維持「不獨、不 統、不武」的現狀,以及國際空間的發展與政治實體的地位等等。兩岸應在
「九二共識」的基礎上簽訂兩岸和平協議,以結束兩岸敵對狀態,兩岸放棄 武力解決爭端以及反對國土分裂。
包宗和(2013)表示兩岸和平發展的具體內容可歸結為三個方面,即 結束敵對狀態,建立互信機制和簽署和平協議,他認為為了達成兩岸永久和 平,首先、必須建立互信機制,將結束敵對狀態協議中的「概念」、「原則」
具體化,再將具體化之內容化為兩岸和平協議,使其具備法律上之拘束力。
在軍事互信方面,中國大陸應先撤除飛彈、雙方軍事演習不以對方為標的、
雙方進行軍事交流互訪等等措施,臺灣方面則是進行防禦性軍購,避免購買 具有攻擊性之武器。
周繼祥則指出兩岸和平協議內容可依據前總統陳水扁於 2000 年競選時 所提出的《跨世紀中國政策白皮書》為基本,在武力互信方面,應該依據《聯 合國憲章》和平解決爭端,不以武力互相威脅,雙方現存疆界不可侵犯,互 相保證、完全尊重管轄範圍內的治權(旺報 2012)。張亞中(2013)所提 出草擬的框架性條文也認為應該含兩岸同意不使用武力會以武力威脅對 方。
張京育表示(2013),如果海峽兩岸尋求真的和平協議,那麼目標是 為了要保障兩岸關係的和平、穩定、合作與發展。兩岸和平協議的內容應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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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不用武力加諸對方,以和平方式解決爭端。明居正(2013)認為兩岸未 來的互動可參考 1970 年代以後的東西德的關係,臺灣與大陸應消除敵意而 且互相不以武力威脅對方。蔡政文(2013)提及到兩岸和平協議的內容,狹 義的內容純粹以政治議題為主,包含結束敵對狀態、建立雙方軍事互信措 施。
雖然多數學者認為,兩岸和平協議應包含雙方不以武力威脅對方,然 而朱雲漢(2013)則是認為對於中國大陸而言,除非和平協議裡面臺灣明確 的放棄臺獨,而且明確的承認一個中國原則,否則中國大陸當局不可能在沒 有任何條件下承諾放棄使用武力。他認為和平協議內容將會涉及一些具體的 降低敵對措施,如臺灣方面會要求對岸撤除飛彈,且涉及建立一個軍事安全 互信機制,但是臺灣方面會希望仍保有對外武器採購的權力。
二、國際參與
自民國 60 年中華民國退出聯合國以來,臺灣與中國大陸在外交上相互 對立,雙方不斷爭取拉攏彼此的邦交國。然而,馬英九總統在 2008 年競選 總統期間提出「活路外交」的概念,基於務實的精神,以「尊嚴、自主、務 實、靈活」為原則,在兩岸關係中強調以「對話」代替「對抗」,主張外交 休兵,不再互相拉攏邦交國,以惡性競爭的金援外交來維繫邦交關係。藉由 兩岸的外交休兵,以期能持續推動與他國的外交關係及爭取國際參與空間。
在國際參與層面,筆者將學者認為兩岸和平協議應包含的內容分為以下 幾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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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國際上,雙方不得代表他方
李登科(1996)認為,兩岸和平協議的內容應包含雙方尊重彼此外 交事務上的獨立與自主,並在平等的基礎上,發展友好合作關係。而在 國際上,雙方不得代表他方。另外,周繼祥(2013)也認為臺海任何一 方不得在國際上代表他方。
(二)雙方成立共同組織以參與國際事務
王崑義(2008)認為兩岸各自維持憲政制度,維持和平對等關係、
雙方可成立共同組織,並參與國際性的政府組織與非政府組織、在國際 社會追求國家利益時,共同考量雙方利益,不得危害他方利益。張亞中
(2013)則表示,兩岸可同意在國際組織中合作,然而雙方在國際組織 中共同出現不表示中國之分裂。張京育(2013)也認為應尊重雙方參與 國際事務的意願與需要,雙方可以共同成立組織來達成這個目標。
包宗和(2013)表示,兩岸在外交互信方面,雙方不主動互挖對方 的邦交國、在多邊外交方面,中國大陸可支持臺灣成為聯合國及其所屬 專業組織以及非聯合國的政府間組織的觀察員,或是兩岸共組為中國代 表團,以增加臺灣參與國際事務的空間。
(三)全面性的交流與交往
明居正(2013)表示,兩岸未來的互動可參考 1970 年代以後的東 西的關係。雙方可以向世界上其他友好國家間一樣、進行志願的、正常 的、全面的來往交流。在國際層面,中國大陸要積極協助臺灣重新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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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取得完整的會員國身份;臺灣可以與全世界所有國家以及國際 組織正常往來;中國大陸不在國際上從事任何打壓或傷害臺灣的行為。
三、兩岸互動
(一)疆界不可侵犯,互相保證、完全尊重管轄範圍內的治權
由於兩岸處於分治的狀態,湯紹成(2009)認為兩岸和平協議應確 認兩岸現實上互相不隸屬,並相互尊重彼此的自主地位。李登科(1996)
表示,兩岸應尊重彼此在內政的獨立與自主,在平等的基礎上,發展友 好合作關係。張亞中所草擬的兩岸和平協議則是認為,兩岸承諾不分裂 整個中國,並共同維護其主權領土完整,兩岸同意並尊重對方為憲政秩 序主體,在平等的基礎上發展正常關係。張京育(2013)也贊成兩岸和 平協議不分裂整個中國,維持國家的完整性,建造兩岸的和平。除此之 外,建立互相尊重與平等的關係,而不會去挑戰對方的憲政體制。明居 正(2013)認為兩岸未來能互相承認或是至少不否認對方的主權與治 權。
(二)兩岸互設辦事處
兩岸自分裂以來,政治方面的互動以民間的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 會、海峽兩岸關係協會為代表,包宗和(2013)認為,兩岸在政治互信 方面,可以設置熱線以強化溝通,而海基會與海協會相互設立辦事處有 助於雙方認知的加深。除此之外,也能成立半官方的兩岸和平發展委員 會,作為研究與研擬政治協議的組織。張京育(2013)也建議成立兩岸 和平發展委員會,以規劃監督協議的執行。而張亞中(2013)所草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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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和平協議也包含兩岸應同意互設常設代表處。湯紹成(2009)則是 期望兩岸互相設立代表處與互派代表,並成立兩岸和平發展基金會,以 創造兩岸的和平發展條件。
(三)兩岸全面自由化
在全球化的浪潮下,經濟的互賴已成為國際趨勢,兩岸間的交流也 愈加密切。然而因為兩岸的分裂,臺海雙方無法像其他國家一樣正常的 往來,張京育(2013)期望藉由兩岸和平協議的簽署,使兩岸在經濟關 係、文化關係和廣意人類安全等等,能夠全面的自由化、正常化和制度 化。
包宗和(2013)則是認為,在經濟互信方面,兩岸可考慮建立中華 經濟共同體,推動兩岸產業的合作、擴大產業合作領域並提升兩岸服務 業競爭力。在非傳統安全互信,如能源安全、金融安全、生態安全、糧 食安全等等層面,雙方可以加強技術、管理人才教育培訓的合作。在文 教互信方面,雙方可擴大兩岸文化教育交流的政策,以共同傳承和弘揚 中華文化。
王崑義(2008)則是秉持著人道主義的精神,期望兩岸能開放雙方 人民與貨物的自由往來、對於雙方所發生的各種災難,進行人道救援、
協助救援國際間所發生的各種政治、經濟與社會的災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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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兩岸政治定位
朱雲漢(2013)表示兩岸和平協議一定涉及兩岸的政治關係定位,
然而,中國大陸當局會堅持簽署一個以和平統一為導向的和平協議,而
然而,中國大陸當局會堅持簽署一個以和平統一為導向的和平協議,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