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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討論與結論

第二節 兩岸簽署和平協議的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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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兩岸簽署和平協議的困難

根據本文的研究結果顯示,兩岸若欲簽署和平協議時可能會遭遇臺灣內部分 歧、國際參與問題與國際監督兩岸和平協議問題:

一、臺灣內部分歧(族群認同、統獨立場、政黨認同)

臺海兩岸當局雖有意願展開和平協議的簽署與協商,然而,兩岸和平協 議的簽署將會受到臺灣內部因素的限制。李登輝執政時期,對中國大陸的政 策從「九二共識,一中各表」、「戒急用忍」政策、到「特殊國與國關係」

等,表現政府在國家定位的轉變。政府對外的發展與改變,同時鼓勵了臺灣 人認同的萌生。1996 年爆發的臺海危機,也使得臺灣民選總統李登輝高票 當選,中國大陸潛在的軍事武力威脅,也鼓勵了臺灣人認同的興起。(Wu 2004)

根據政治大學選舉研究中心自 1992 年以來到 2014 年的民意調查資料結 果顯,認為自己是臺灣人的民眾比例從 1992 年的 17.6%逐漸增加到 63.6%,

認為自己是臺灣人也是中國人的民眾從 46.4%到 32.5%,認為自己是中國人 的民眾比例則逐漸減少,由 25.5%降至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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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7 臺灣民眾台灣人/中國人認同趨勢分布圖(1992~2014.12)

資料來源:國立政治大學選舉研究中心(2014b)。

分析結果顯示,認同自己為「臺灣人」的民眾顯著的不贊成兩岸和平協 議,而認同「中國人」以及「都是」的民眾,則是顯著的贊成兩岸和平協議。

在評估面上,認同為台灣人的民眾對於兩岸和平協議評估面的看法,也確實 有別於認同為中國人的民眾。認同自己是臺灣人的民眾,認為與中國大陸的 經貿往來對臺灣不利,也認為簽署和平協議之後,臺灣仍有必要宣布獨立。

另一方面,認同自己為中國人的民眾,則是認為台灣與大陸的經貿往來對臺 灣有利。在臺灣人認同的逐漸增長、中國人認同逐漸減少的趨勢下,包宗和

(2013)認為,簽署兩岸和平協議在族群議題上變成一個你是中國人還是臺 灣人的問題。臺灣人/中國人認同,將會影響民眾對於和平協議的看法。

除此之外,政黨認同也影響台灣民眾如何看待和平協議。在經貿利益評 估面上,泛藍選民如同泛藍陣營立委所強調的,認為兩岸經貿交流對臺灣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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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而泛綠選民則是認為兩岸的經貿交流對臺灣不利;在臺灣宣布獨立評估 面上,泛藍選民認為簽署和平協議之後,沒必要宣布獨立,與國民黨所論述 的十大保證中一個框架的概念相符和,相對的,泛綠選民則是認為臺灣有必 要宣布獨立。王崑義表示(2009)馬英九總統將面對來自於民進黨的與民進 黨支持者的壓力,泛綠陣營將不會同意一個中國原則。朱雲漢(2013)認為 臺灣社會內部沒有共識,藍營、綠營的理解不一樣,對台灣未來也有不同想 像。在簽署和平協議問題上,政黨因素將會影響和平協議。因此,臺灣內部 政黨政治的運作,使得兩岸和平協議增加了複雜性。

最後,在統獨立場方面,分析結果顯示,統獨立場中傾向獨立的民眾,

顯著的不贊成兩岸和平協議,而傾向維持現狀以及傾向統一的民眾則是顯著 的贊成兩岸和平協議。根據政治大學選舉研究中心自 1994 年以來到 2014 年的民意調查資料結果顯示(圖 8),支持臺灣盡快宣布獨立的民眾從 8.0%

上升到 18.0%,支持盡快統一的民眾從 4.4%到 1.3%。統獨立場主張廣義維 持現狀的民眾逐年上升大約占有八成,值得注意的是主張永遠維持現狀的臺 灣民眾有一直上升的趨勢,從 1994 年的 9.8%到 2014 年的 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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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9、臺灣民眾統獨立場趨勢分布圖(1994~2014.12)

資料來源:國立政治大學選舉研究中心(2014a)。

兩岸簽署和平協議的最大問題,是對國家定位的議題方面。對臺灣內部 而言,在中國大陸堅持必須以「一中原則」為基礎,才能簽署和平協議的要 件下,臺灣內部必然無法取得一致的意見。對臺灣泛綠陣營來說,即使國民 黨、共產黨兩黨皆以九二共識作為協商的基礎,這仍是單一政黨所簽署的和 平協議,若未經臺灣內部取得共識的和平協議,最終仍會流於形式,無法真 正建造兩岸和平,因此兩岸若欲簽署和平協議,民進黨表示必須以黨團的身 分加入談判。

簽署兩岸和平協議,雖然是兩岸當局皆希望達成的目標,然而兩岸在建 構和平協議的過程中,對臺灣而言,將會面臨到的內部分歧的因素,繼而影 響臺灣當局進一步與中國大陸談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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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國際參與以及國際監督

國內學者認為,和平協議的內容應該包含賦予臺灣更多的外交空間,

且臺海兩方尊重彼此外交事務上的獨立與自主,並不得在國際上代表他方。

在外交方面,不主動互挖對方的邦交國、在多邊外交方面,中國大陸也能支 持臺灣參與國際事務。根據本文,一方面,認為大陸不限制臺灣與其他國家 發展正式的外交關係的臺灣民眾,顯著的贊成和平協議。然而,臺灣民眾也 希望其他國家或是國際組織能監督兩岸和平協議的簽署與執行,顯示著臺灣 民眾對於中國大陸的信任程度不足。

王崑義(2009)表示,在簽署和平協議時,國際社會其他第三方的監 督必須引入臺灣與中國大陸間,否則缺乏外在力量的監督行為。第三國的監 督也有助於確保簽約的雙方能夠履行協議,然而,對中國大陸而言,兩岸問 題是內政問題,所以如果讓第三國來監督兩岸和平協議,中國大陸方面不會 同意(周繼祥 2013)。由於外交事務涉及國家主權與代表性,在中國大陸 堅持在「一個中國原則」下,中國大陸將臺灣視為內政問題,「一中原則」

將與臺灣民眾所期望的「臺灣的外交空間」相衝突,且因是內政問題,中國 大陸也將會排除第三方監督的可能性。

臺灣方面是希望能排除中國大陸武力統一臺灣,並與之共存於國際社 會,然而中國大陸則是希望能和平統一臺灣,並秉持著「一中原則」,在這 樣的前提下才會進行商討和平協議。在臺灣內部意見分歧,以及海峽兩岸互 信不足的情況下,兩岸簽署和平協議的可能性也大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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