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兩岸四地視覺藝術課程政策之發展脈絡
第二節 兩岸四地藝術教育課程政策發展與實施現況
藝術教育政策與視覺藝術教育的發展密不可分,本研究旨在探討兩岸四地國 中階段的視覺藝術課程政策與現行課程綱要之比較。以此為研究目的之時,需釐 清兩岸四地社會藝術教育課程政策發展為研究之參考依據,以下針對兩岸四地的 藝術教育政策發展沿革現行藝術教育政策與進行說明。
壹、 臺灣藝術教育課程政策發展與實施現況
臺灣藝術教育課程政策的發展歷經了戒嚴時期、改革時期、九年一貫道十二 年國教,各時期發展出不同的面貌,近年也推動藝術教育法、推出藝術教育白皮 書、美感教育中長程計畫等藝術教育政策,積極發展視覺藝術教育。
一、 臺灣藝術教育政策發展沿革
在西式教育體制建立以前,藝術教育的傳承除了世代相襲、與日常生活緊密 結合、耳濡目染式的體悟,亦曾透過畫院與師徒傳承制度。民國初年,蔡元培提 倡美感教育的主張,開啟現代藝術教育的方向;爾後西方文化東漸,國外藝術教 育理論更帶動了國內藝術教育的發展。
臺灣的視覺藝術教育,以日治時期的圖畫教育為基礎,二次世界大戰後國民 政府來台,課程融合中國傳統美術和西方美學思想的美感教育和實用教育理念。
民國五十年以後,漸受兒童中心藝術教育思潮的影響,強調「順應兒童身心發展」
指導「造型活動」的理念正式出現在國民小學和國民中學的美術課程暫行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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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後還有 DBAE、多元文化藝術教育、後現代藝術教育課程等觀點的提出。隨著 學科間整合的趨勢,視覺藝術、音樂與表演藝術合而為藝術與人文領域,衝擊原 有的學校視覺藝術教育。
檢視臺灣藝術教育,各教育階段的實施內容主要涵蓋四個面向:(1)藝術學 科本質性的學習,有關「創作」與「鑑賞」的知識、技能與情意;(2)為有關天 性、興趣、品格或德性;(3)為生活的應用或環境的適應等;(4)為國家、社會、
民族、文化傳承或國際交流相關的功能。綜合了國內各學者(黃壬來,1995;林 曼麗,2000;陳朝平,2000;郭禎祥,1993,1999,2001;教育部,1998;教育 部,1999)的論述,以下分三個時期說明不同階段臺灣藝術教育發展的特色。
(一) 戒嚴時期(1949-1986)
早期臺灣藝術教育受日本時期的「圖畫教育」影響頗深,教學課程強調描寫 力、觀察力的培養,傾向以手、眼協調之造型主義。而後為了適應建國所需,藝 術教育的範疇偏向美的陶冶、美化環境、美化生活之知能,實行以技術主義為中 心的課程觀點。
1962 年新修訂的課程標準與過去的藝術教育相較,不再侷限傳統繪圖能力 的訓練;同時也強調「美術和國家社會相關的重要性」、「審美知識的灌輸」與「中 西美術鑑賞理解」。課程目標第三點與第四點便指出美術科的課程目標是要:增 進日常生活有關物品的「美」、「實用」、「經濟」三者價值的正確見解,以及「從 家庭學校的生活美化中,體會美術和國家社會相關的重要性」。美術課程除了創 作與鑑賞能力的培育外,亦被賦予了協助經濟發展與國家建設的角色,實用主義 的色彩仍然相當濃厚。在國中階段,1968 年公布國民中學暫行課程標準;將國民 中小學教科書採九年一貫精神編排,同時指定全國 72 所國民中學,進行教育實 驗研究。1982 年為了更能配合社會需要以及貫徹九年一貫課程精神,成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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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組,國民中學課程標準修訂委員會、與總綱小組進行課程標準修訂。1983 年 新的國民中學課程標準公佈實施,此次的課程增列美育教育目標,強調德智體群 美五育並重(王麗雁,2008)。
藝術教育具有「國家、社會、民族、文化傳承或國際交流相關的功能」是 1948 年至 1983 年這段時間所特有,而這段時間,正是政府積極推動戰鬥文藝,
強化人民對於國家、民族及文化認同,以及對中共進行文化作戰的重點時期(吳 國淳,1997),藝術教育的目的在於為國家培養設計人才,讓人民在進入社會就 業時將所學運用到工作當中。
(二) 解嚴後至教育改革時期(1987-2000)
戒嚴令解除後的臺灣,多元文化與論述交融的情況十分明顯。報禁開放、資 訊媒體與言論自由的尺度大幅放寬。1980 年代中期,一批取得藝術教育博士學 位的學者紛紛返臺,執教於師範院校美術相關系所,帶進另一波藝術教育思潮的 激盪(王麗雁,2008)。而首先被引入臺灣的一個重要視覺藝術教育思潮便是學 科本位藝術教育(Discipline-based art education),簡稱 DBAE,衝擊那些過去以 學生為中心、創造性取向的藝術教育觀念。其中致力於 DBAE 觀念推動的首推 當時任教於臺灣師範大學美術系的郭禎祥教授。她指導研究生進行 DBAE 的研 究,以及研究臺灣與美國鑑賞教育的實施,發表《中美兩國藝術教育:鑑賞領域 實施現況之比較研究》一書,文中詳細介紹 DBAE 的理論與課程模式,並參與 1993 與 1994 年課程標準的修訂工作。受到 DBAE 教育理論的影響,1993 年 與 1994 年公布的國小與國中課程標準,強調表現、審美、與生活實踐,將課程 設計做整體的規劃,脫離以往線畫、彩畫等等依照媒材表現為課程設計核心的思 考。審美在舊課程標準中便已存在,但是附屬於引起動機和表現領域之下,新的 課程標準修定則將其獨立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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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之外,在此時期本土意識的崛起讓鄉土藝術與民俗文化受到重視。1991 年為了鼓勵學生學習民俗藝術,發揚中華文化,教育部頒布了「國民中小學推展 傳統藝術教育要點」,項目包含傳統戲劇、傳統音樂及說唱、傳統舞蹈、傳統工 藝、傳統雜技、民俗童玩。1994 年 6 月 22 日所召開的第七次全國教育會議,
除了決議開放民間編輯教科書,提供學生多元選擇機會之外,亦提到以國中階段 為例,1994 年所修訂的課程,國一之『美術』科目較原來增加一節,且增列『鄉 土藝術活動』,每週一節。
1997 年 3 月 12 日「藝術教育法」公布,第一條明定「藝術教育以培養藝 術人才,充實國民精神生活,提升文化水準為目的」。其類別則包含表演藝術教 育、視覺藝術教育、音像藝術教育、藝術行政教育及其他有關之藝術教育。藝術 教育的實施分為學校專業藝術教育、學校一般藝術教育與社會藝術教育。隨著《藝 術教育法》的頒布,藝術教育不僅僅是專業藝術人才的培育,有了確切的法律依 循。其中明白區分學校專業藝術教育、學校一般藝術教育、以及社會藝術教育目 標上的差異,有助釐清多年來專業與一般藝術教育含混不清的現象。藝術教育法 規的訂定顯示臺灣藝術教育界正逐步所形成共識。
(三) 九年一貫至十二年國教(2000-2015)
1998 年 9 月 30 日教育部公布「國民教育階段九年一貫課程總綱綱要」, 2000 年正式公布「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暫行綱要」。民國九十學年度起逐年 實施九年一貫課程。九年一貫課程目標強調培養學生十大基本能力。七大學習領 域之一的「藝術與人文」包含視覺藝術、音樂、表演藝術等方面的學習;並以培 養學生藝術知能,鼓勵其積極參與藝文活動,提升藝術鑑賞能力,陶冶生活情趣,
啟發藝術潛能與人格健全發展為目的。小學一二年級藝術課程內涵統整於「生活 課程」中實施,三至九年及階段藝術課程則於「藝術與人文學習領域」中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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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目標分為探索與表現、審美與理解、實踐與應用三方面,並分四階段規畫分 段能力指標(教育部,2000)。
九年一貫課程的精神特別注重學生學以致用的統整能力,在教學上則重視
「統整性」、互融式課程設計的觀念。由此可發現,學校藝術教育以逐漸發展成 科技整合的學科特質,如何有效的結合社會與生活周遭資源,課程能與學生的生 活經驗結合,是本時期藝術教學時重要的思考點。
2014 年起施行的十二年國民教育是臺灣教育的新里程,這項政策的實施,
展現臺灣教育因應日新月異科技時代的新思維。十二年國教前九年的強迫入學與 後三年非強迫的兩階段普及而免學費的國民教育,稟持「提升中小學教育品質」、
「成就每一個孩子」和「厚植國家競爭力」的三大願景,提出「有教無類」、「因 材施教」、「適性揚才」、「多元進路」以及「優質銜接」的政策理念,發展六個目 標和七大面向二十九項的行動方案。從「願景」、「理念」、「目標」、「面向」,以 至於「行動方案」的規劃,所環繞的是以「學生為中心」的思維。目前教育部委 託臺師大心測中心,發展並實驗推動國中階段各學習領域學生的表現標準,旨在 從評量的落實,確保有效教學,以提升教育的品質,讓學生有能力成就其自我,
是整體國民基本教育的核心要義。陳瓊花(2012)指出,十二年國教施行中,藝 術教育扮演著重要的角色,由於藝術教育學科的特殊性,在於具有「創作」、「審 美」與「實踐」的學習,所強調的是瞭解客體的「差異」,掌握客體的「品質」, 使學習者有能力去「維護與發展文化」、「運用多元的媒介或方式與外界溝通」、 以及「自我的實現」。從專業的術科訓練,學生得有創造研發的知能;從通識的 培育,學生得有品鑑賞析的知能。無論是「創造研發」或是「品鑑賞析」的知能,
都是當前文化創意產業人才所必備者。因此,藝術教育的當代產能與目前國家重 點人材的培育密切相關(陳瓊花,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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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現行重要藝術教育政策
(一) 《藝術教育法》
1997 年《藝術教育法》頒布施行,臺灣藝術教育始有正式明確法源依據,
1997 年《藝術教育法》頒布施行,臺灣藝術教育始有正式明確法源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