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遷移的機會與限制:文獻的回顧
第三節 兩岸婚姻移民的政策環境與變遷
兩岸婚姻者面對國家實踐的界線,臺灣與中國間「特殊化的國際關係」
(specialized inter-state relations)(曾嬿芬、吳介民,2010),兩岸於 1949 年至 1978 年時屬於軍事衝突時期,兩岸交流完全中斷,隨著 1978 年中國改革開放,基於
發展需要,期望化解兩岸經濟互動的僵局,出現單邊開放情形,直到 1987 年臺 灣政治解除戒嚴,政府制訂「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成為兩岸交流 的規準(陳小紅,2005),有條件地允許兩岸社會大眾交流,多以文化目的如探 親、觀光、投資等(趙建民,2008),打開行政界線,人口遷移出現使得兩岸婚 姻成為可能。基於兩岸通婚者實務考量,1992 年開放中國配偶來臺居留或定居 政策,1992 年中國實施中國公民往來臺灣地區管理辦法,符合條件者出現移動 與遷移。
政策、法律規範,讓兩岸人們有機會跨越國家實踐的界線;然而,界線並無 消逝,也因為公民身分對於國家是利益與安全重要考量(曾嬿芬、吳介民,2012), 臺灣基於「民主國家的法治原則」、「保障真實婚姻的大陸配偶在臺生活基本權益」、
「假結婚應杜絕於外」的原則(行政院大陸委員會,2011),制訂婚姻移民於移 入地的身分制度,身分階段制度於 1992-2003 年時,規定嚴格,需要同時滿足配 額及時間的條件,得取得臺灣人之身份,中國配偶取得臺灣人的身分平均需要 8 至 11 年的時間(陳小紅,2005), 2004 年起依據「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 地區面談管理辦法」,中國人申請進入臺灣團聚、居留、定居者,進入臺灣前須 進行面談,通過面談者,才可跨越國界,趙彥寧(2005)述說中國配偶於面談時,
若針對問題回應的答案不符合面談官預設標準時將被遣返出境。由移民制度管理 國際移民,更於進入國界前設立面談機制,雖然依據有限資料、主觀判定,但皆 為保護國界,由此可知,國界的管理的重要性,隨著兩岸婚姻的家庭經由人們遷 移而認識,自由戀愛者相較於商品化婚姻,對於面談與跨越國家實踐更為容易,
界線的高度下降,甚至如同形式,但對於他者,界線可能仍然嚴峻。
兩岸婚姻中中國配偶符合婚姻資格,並且通過國境線上的面談,進入臺灣生 活後行政界線仍然存留,取得在臺灣定居、身分證之前,處於不同的婚姻移民居 留階段擁有不同權利,居留階段與擁有的權利在不同的年代間具有差異,1992-2009 年的時期,雖然歷經政策更迭(如下表 2-3-1),對於中國配偶在台生活相關
規定的政策,主要基調仍為「國家安全」的考量,其次為「優先保護台灣配偶的 權益」(陳小紅,2011)。
2009 年至今中國配偶來臺居留身分,處於團聚、依親居留、長期居留階段,
基於「生活從寬、身分從嚴」、「人權」的考量(陳小紅,2005),逐步放寬中國 配偶在臺灣生活相關的權利,取得在臺依親居留的資格後,無需額外申請工作證 即可在臺灣工作,影響中國配偶家庭的經濟生活,也放寬中國配偶在臺生活的天 數與強制出入境的期間,並且中國配偶位於長期居留階段連續滿兩年,且每年在 臺灣居住逾 183 日,得申請在臺灣定居,而且擁有權利選擇是否維持長期居留階 段的身份或申請定居,並且中國配偶取得臺灣人身分的等待時間短成平均為六年。
以婚姻因素進入中國生活的臺灣人,依據「中國公民往來臺灣地區管理辦 法」及相關規定,除應持有臺胞證外,還應辦理相關簽注(簽證),鄧建邦
(2012)相關簽證分為臺灣居民往來大陸簽注及臺灣居民居留簽注,兩者的差 異,簡易區分,在中國停留不超過一年的臺灣人可申請前者往來大陸簽注,而 在中國停留超過一年者,則需辦理臺灣居民居留簽注,臺灣人進入中國相關規 定,婚姻因素移入者沒有獨特的法令與前往中國投資的臺商、臺灣工作者適用 相同的居留規定。所以依據中國公民往來臺灣地區管理辦法及相關規定(如下 表 2-3-2),婚姻因素移入的臺灣人,可申請居留,居留期滿時,申請補發,與 工作因素進入中國工作者不同,與中國人結婚滿三年以上的臺灣人,可申請在 中國定居。
由臺灣、中國對於兩岸婚姻者移入居留、身分相關規定,了解到臺灣對於中 國配偶的相關法令,早期為守勢、防衛(曾嬿芬、吳介民,2012),逐漸採取依 據生活從寬,身分從嚴的方向逐漸放寬(陳小紅,2005),中國對於臺灣居民進 入中國及居留期限,亦採取寬鬆、便利原則(曾嬿芬、吳介民,2012)。臺灣與 中國雖然採取不同的移民政策的機制,不論於外部或內部邊境相關規定都不相同
(曾嬿芬、吳介民,2012),但是相關的移民政策於符合條件皆規定婚姻存續的
事實,由於婚姻關係存在而移入、居留,移民政策對於婚姻移民者的規定,不僅 注重婚姻家庭的生活,更加入思考婚姻中的國人基本保障,使得權益保障依附於 婚姻關係之下。
現階段在臺灣生活的中國配偶工作權如同臺灣國人,求職或受僱用時受「就 業服務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保障,如果工作地點屬於勞動基準法適用的工 作者,也受到勞動基準法保障其勞動條件(行政院大陸委員會,2011)。中國學 歷依據教育部修訂發布的「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符合公告採認之高等 學校之學歷採認,條例中提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自 1992 年 9 月 18 日至 2010 年 9 月 3 日修正生效前,已於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取得之學歷或學位,
得申請學歷甄試,通過者,由教育部給予證明,2010 年 9 月 3 日以後就讀者,
申請學歷採認」,另有規定教育部採認之學歷,不得以該學歷辦理臺灣地區高級 中等以下學校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審查及教師資格之取得,除此之外,依據臺灣 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1 條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 籍滿十年,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擔任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人員及組織政黨;
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二十年,不得擔任情報機關人員,或國防機關。上述提 及臺灣對於中國配偶在臺工作相關,中國對臺灣配偶在工作方面則沒有太多限制
(莊渝霞,2007)。
表 2‐3‐1 中國配偶在臺生活相關法規
資料來源:本表整理自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2015)、行政院大陸委員會(2011)、游春梅(2014)。
2009.8.13
團聚:完成結婚手續,申請來台團聚,經通過面談後入境;
2009.8.14
依親居留表 2‐3‐2 中國公民往來台灣地區管理辦法及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2015)、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2015)。
臺灣也於 2005 年設置外籍配偶照顧輔導基金(自 2015 年修正名稱為新住民
圖
2-3-12015 年各縣市新移民家庭服務中心承辦單位之性質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自內政部移民署(2015)。由兩岸婚姻移民的相關制度得知,國家由上而下制定制度,制度影響兩岸 婚配的家庭與個人的行動,兩岸婚配家庭依據制度才可跨越國界遷移,制度也 規定於移入地生活的權利義務,依據制度安排於移入地的生活,制度規定嚴謹 或寬鬆,兩岸婚配家庭對制度影響生活安排的感受不同,所以了解兩岸婚配家 庭的居住地安排、遷移行為時需擴大探究兩岸婚姻移民的相關制度。
104年各縣市新移民家庭服務中心
政府單位 社會福利
團體 宗教團體 社會服務
團體
教育文化 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