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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三節 研究設計

本研究採用文獻資料蒐集與質性訪談方式,並從女性角度探討雙方皆高學經 歷之兩岸婚配家庭居住選擇與生活安排。文獻資料之二手資料蒐集,包含文獻資 料、報章雜誌、政府部門統計兩岸婚配相關數據資料、政策法規等。藉由文獻資 料閱讀兩岸婚姻的背景脈絡、人口組成、生活,成為了解兩岸婚姻重要的基礎,

並從前人的研究發現兩岸婚姻類型、生活方式轉變,成為本研究的養分,並由國 際遷移、跨越界線概念,陳述與鋪陳與本研究相關的重要理論,轉換於兩岸婚姻 居住地選擇的議題中;報章雜誌,由即時性新聞與雜誌主題報導,得知該時空脈 絡兩岸婚姻者、社會所關注的議題;藉由政府部門統計兩岸婚姻相關數據資料得 知兩岸婚配者的教育程度、年齡、人口概況,經由數據計算、製圖,看出長時間 資訊的變化趨勢,並經由政府制定兩岸婚姻相關的政策法規,於臺灣依據臺灣地 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於中國則依據中國公民往來臺灣地區條例,從制度 面相了解對居住地選擇與生活的影響與限制,也從修法變革,探究兩岸婚姻本身 與社會環境的轉變。從二手資料的蒐集,對於兩岸婚姻議題的了解成為基礎,發 現與衍生,擴展於本研究主題,成為本研究議題核心發問的出發點。

居住地的選擇,屬於家庭內部的決策,所以藉由蒐集微觀資料,並期望以微 觀層次的研究角度,瞭解兩岸婚姻家庭居住地的決策過程、遷移動機與考量因素 等生活,胡幼慧(2008)提及「生活」、「主觀經驗」、「主觀經驗之社會反應」是 質性研究所關注的層面,故本研究採用質性研究。

由於家庭內部的互動與決策過程具獨特與隱密性,採取個人為對象的質性訪 談,訪談地點以受訪者便利抵達和感到舒適與信任的地點為主,所以訪談時多由 筆者移動到受訪者的居住地附近或受訪者選擇的地區,如花蓮市美崙、屏東市、

高雄市燕巢區、臺中市中區等,於訪談歷程,曾與夫妻雙方一同碰面,雙方述說 兩人認識交往與步入婚姻的選擇,然而,考量性別角色影響居住地選擇的考量,

對於影響因素的感受與態度可能有所差異,故詢問居住地選擇相關議題時仍以女 性配偶一對一訪談為主。訪談正式進行之前,由於與受訪者多屬於初次見面的情 況,我主動概述研究主題、訪談進行的方式,告知並取得受訪者紙筆記錄和/或 錄音的同意,如果受訪者希望以紙筆抄錄訪談內容,於訪談的全程我會以紙筆抄 寫、記錄關鍵辭彙、記下受訪者述說的詞句,呈現受訪者的語句與用詞、語氣。

以半結構式訪談方式進行,由於家庭內部的決策,會因為家庭成員的背景有大幅 度的改變,故訪談過程中,訪談過程依據受訪者提供之訊息再次提問,調整訪談 的內容與順序,並於訪談時以接納、非批判態度進行,鼓勵受訪者發言,以尋求 更多的資訊與觀點,並重視受訪者之隱私權,對受訪者的資料與受訪內容保密與 匿名。

本研究從二手資料了解與認識兩岸婚姻,成為本研究的基礎與養分,進而產 生本研究主題,由於居住地選擇,將使得家庭成員間國際遷移的情況出現,所以 開啟人口遷移的文獻資料蒐集與探討,設計半結構性的訪談大綱,初步進行訪談。

於訪談的過程中,受訪者給予的資訊,讓我了解到人口遷移的選擇,並非完全開 放的選擇過程,面對臺灣與中國間存在許多差異的生活,個人或家庭轉換於臺灣 與中國間的居住地時並非容易的事情,不僅空間與生活差異,更因為遷移者移入

臺灣與中國居住將面臨相關的移民政策與程序,而且進入婚姻不僅個人的人口遷 移考量,更是一個家庭、家庭成員間不同的遷移考量與評估組成,評估著居住地 的選項,選擇適合的居住地空間,所以居住地選擇是在兩個不同屬性資料間進行 選擇,評估不同的屬性資料說明著選項間存在差異,更說明著其中存在著分隔兩 個的界線,所以訪談得到的資料了解到僅以人口遷移的理論探討兩岸婚配家庭居 住地選擇的不足,加入界線與跨界的文獻回顧,修改訪談大綱,並且了解到界線 是由國家實踐與社會實踐產生的,國家實踐的界線會因為國家而有差異,加入國 家實踐的兩岸婚姻移民相關的移民政策的回顧,持續修改訪談大綱,並進行訪談,

由質性訪談得到的內容,加以分析、歸納,得到結論,本研究流程如下圖 1-3-1。

圖 1‐3‐1 研究流程圖  資料來源:本研究自繪。 

 

貳、 質性訪談設計

質性訪談,Mishler(1986)是訪問者與受訪者共同建構意義的交談過程,所 以受訪者並非只是將記憶呈現,而是以訪問者可以理解的方式重構經驗,而且受 訪者與訪問者的先前理解(pre-understanding)在敘述與問答的過程中溝通與反 省,共同創建彼此能理解的資料,畢恆達(2008)也說事實是一種建構,是訪問 者與受訪者共同產生的結果,所以訪談內容的分析,應該理解訪談情境及現象的 社會文化脈絡,並且從中得到意義,理解的過程中帶有自己,質性訪談可能受限 於個人對世界和社會的認知建構事實,但是「去除主觀性,我並不是變成一個價 值中立的參與者,而是一個腦袋空空的人」(Peshkin,1985;畢恆達,2008)

表 1‐3‐1 訪談大綱 

件改變等因素促成遷移。 後,得申請依親居留(行政院大陸委員會,2011)。 

故本研究所指兩岸婚姻家庭以雙方結婚時所屬戶籍情況作定義,並且,為了區別 兩岸婚姻之雙方,即使符合規定取得在臺定居身分,仍以結婚時之戶籍區分其為 中國人,又中國人為臺灣人之配偶者,本研究將簡稱為「中國配偶」,反之,符 合規定取得在中國定居身分,仍以結婚時之戶籍區分其為臺灣人,簡稱為「臺灣 配偶」。本研究以兩岸婚配家庭,臺灣配偶與中國配偶組成的家庭作為研究對象,

本研究針對兩岸婚配家庭中的個人以臺灣配偶與中國配偶指稱,然而,臺灣配偶 與中國配偶於移入地的移民相關條例敘述時則依據法律語言進行說明。

不同於早期對兩岸婚姻的研究著重低階層與婚姻坡度大之兩岸婚姻,本研究 考量個人條件不同,影響居住地選擇的選項與行為,所以以雙方相對為高學經歷 者組成之兩岸婚姻家庭為研究對象,根據林生傳(2000)個人社經地位因素包含 教育程度、職業、經濟收入等作區分,且 Cooke and Bailey(1996)也指出家庭 居住地遷移後已婚女性就業程度較低,又與所屬生命階段的因素相互影響著就業 情形,故本研究考量婚後雙方就業情況之不穩定性影響經濟收入且收入為華人具 隱私性的話題,雙方皆高學經歷者之家庭,主要以教育程度做為考量,搭配雙方 的工作內容與屬性、生活安排為輔助。

兩岸婚姻中,95%為男性臺灣配偶與女性中國配偶組成的兩岸婚姻家庭,又 男性中國配偶的學歷自 2004 年起約 40%比例為具有大學畢業以上學歷者,並且 由於華人上嫁婚配的傳統,家庭中較高學歷者多屬於男性,又兩岸婚姻中的男性 多為臺灣配偶,故高學歷者的相關考量與教育制度以臺灣為主。依據臺灣教育部 的資訊,高等教育包括二年制專科、五年制專科(中等教育後期三年與高等教育 前兩年)及大學校院(包括一般大學、獨立學院、科技大學及技術學院)(教育 部,2013),然而,各時期教育發展政策不同,臺灣的高等教育而言,過去以培 養國家菁英份子為主,逐漸轉變為普及化教育(教育部,2013),臺灣國人的教 育程度依時間有所差異,早期臺灣國人學歷以高中、職畢業以上,目前則以大學 畢業以上學歷,2006 年具高等教育以上學歷者與該年度具高中、職畢業學歷比

例相同,故本研究以 2006 年為分界,2006 年之前完成主要學歷具高中職畢業以 上學歷者即為高學歷者,2006 年以後結婚者具大學畢業以上學歷者才屬高學歷 者。

本研究在前述介紹下,八位受訪者(如下表 1‐3‐2),選擇家庭雙方皆屬於高 學經歷者組成兩岸婚配家庭的女性配偶,其中兩位屬於臺灣配偶(編碼以 T 開 頭),六位屬於中國配偶(編碼以 C 開頭)。受訪者 C2、C4、C6 與先生因為工作 而認識、T1、T2 與先生則因為求學的原因認識而交往、C1、C3、C5 與先生是因 為社會網絡的串連進而認識、交往,皆屬於婚前具有一定感情基礎者共組家庭,

進入婚姻,C1、T1、C2、C4、C5、C6 已結婚超過 10 年,C3 處於 10 年以下,

T2 婚姻年限則在五年以下,不同的結婚年限關係著在移入地的移民階段,受訪 者中結婚超過 10 年的中國配偶,又婚後於臺灣為主要居住地居住者皆取得臺灣 定居的身分,C3 雖取得定居的申請資格在臺灣生活仍維持長期居留的身分,進 入中國居住的臺灣配偶 T1、T2 屬於臺灣居民居留身分,由於婚姻移民的身分,

又位於不同的移民階段,不同移民身分於移入地對應著不同的權利義務。不僅制 度強制性產生的身分角色,婚姻關係中也伴隨著許多的角色,C4、T2 與先生維 持兩人的生活,其他的受訪者由於子女出生,更扮演著母親的角色。不僅在家庭 中扮演不同的角色,不同的身分角色,加上各個家庭不同的生活、脈絡背景,使 得受訪者面對家庭居住地選擇時,有著不同的評估與思考角度。

又位於不同的移民階段,不同移民身分於移入地對應著不同的權利義務。不僅制 度強制性產生的身分角色,婚姻關係中也伴隨著許多的角色,C4、T2 與先生維 持兩人的生活,其他的受訪者由於子女出生,更扮演著母親的角色。不僅在家庭 中扮演不同的角色,不同的身分角色,加上各個家庭不同的生活、脈絡背景,使 得受訪者面對家庭居住地選擇時,有著不同的評估與思考角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