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遷移中的跨、界問題
第二節 生活實踐,界線、人與時俱進
兩岸婚配的家庭於婚前、結婚時、婚後的生活,面臨許多的遷移選擇與跨越,
也面臨許多的界線,Jones(2009)表示界線由建構而來,界線沒有完成的一天,
所以界線持續地變動,而且界線也於不同的時期有著不同的樣貌與高度。
物理、社會與文化界線持續改變,界線有形與無形地改變著,當兩岸人口得 以跨越國家實踐界線遷移,已說明物理界線的高度逐漸變動,兩岸人口經由跨國 移動而認識,進而交往,促成兩岸婚配出現,更隨著兩岸制定兩岸婚姻者進入臺 灣與中國居住的婚姻移民制度,使得中國配偶可以進入臺灣居住,臺灣配偶也得 以進入中國居住。兩岸相關制度不同,結婚登記完成後,臺灣配偶取得於中國五 年的居留資格,當婚姻關係持續臺灣配偶經由換證延長在中國居留的資格,且臺 灣配偶於中國居留滿三年者,符合申請於中國定居的資格,T1 提及中國對於臺 灣配偶進入中國居留的規定不嚴格,而且婚姻因素與工作資格進入中國長住者適 用相同居留制度,與 C2 的先生相同,許多同時為臺商或臺幹、臺灣配偶的身分,
仍以臺商或臺幹身分在中國居留。
臺灣對於中國配偶進入臺灣居住的相關規定較為嚴謹,陳小紅(2011)提到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與中國配偶相關的居留與定居法令經歷修法
(如下圖 4-2-1),2009 年之前,主要以國家安全為全盤考量;兩岸婚姻隨著自由 戀愛結婚者比例增高,兩岸婚姻正常化發展,人權保障的角度成為優先考量(內 政部大陸委員會,2016),2009 年後,中國配偶在臺生活的相關制度逐步放寬,
法令政策與生活有了明顯轉變。
2000、2004、2009 年有較大幅度的變動,所以依據兩岸婚姻家庭的結婚時間,更 依據兩岸婚配家庭中國配偶來臺居留的年度,對應不同兩岸婚姻移民的制度法規,
所以將本研究的八位受訪者各自的結婚年度與轉換於中國與臺灣的居住時間製 作時間軸(如下圖 4‐2‐2),T1、T2 雖然有跨國遷移,變換居住地,但是屬於臺 灣配偶,不受臺灣兩岸婚姻移民的制度影響在臺居留,C4 雖然是中國配偶但由
1992-2003
探親:在臺每年最長停留六個月。
2004-2009.8.13
團聚: 每次停留期間為 6 個月,期滿得申
於婚後與先生皆居住於中國,跨國遷移尚未出現,對婚姻移民的制度感受也不深 刻。
圖 4‐2‐2 中國配偶在臺居留相關法令的修法變革與受訪者的居住歷程 資料來源:本研究自繪。
本研究中,受訪者中中國配偶進入臺灣居住的年限 C2、C5、C1 分別為 1997、
1996、2000 年,適用的臺灣婚姻移民制度規定相對嚴格,C5 提及結婚後立即來 臺生活,處於探親階段每年至多於臺灣生活 6 個月,半年在臺灣、半年在中國的 生活持續約 7-8 年,即使子女出生,這樣的生活仍沒有間斷,反而帶著子女一起 移動,直到取得臺灣定居身分,才結束這樣的家庭生活方式;婚後原在中國居住 的 C2,由於當時來臺探親的手續繁瑣,選擇申請來臺定居,定居證發放,更有 領取期限,一旦放棄或錯過領取期限,即須重新申請定居,所以 C2 領取臺灣定 居後立即來臺生活,由於臺灣與中國皆屬於單一戶籍制,C2 原來的中國戶籍尚
失,C2 描述為「回不去了!」無法自由於臺灣與中國居住地轉換,臺灣也因此成 為了居住地;C1 則是無選擇就取得臺灣定居身分。婚姻移民制度影響兩岸婚配 家庭的生活,半年強制出境時期,於移入地生活的時間有限,使得中國配偶當時 返回中國居住時,明顯感受到國家實踐界線的跨越,又取得臺灣定居身分,單一 戶籍制度,使得跨越界線的感受深刻,婚姻移民制度不只跨越國界移動的條件,
更規定著於移入地生活的權利義務,廖元豪(2006)表示工作權是生活的基本條 件,也是個人自我實現與社會尊重的前提要素,C5、C1 提到取得定居前沒有在 臺灣工作資格,導致經濟無法獨立,而且生活空間侷限於家庭,陪伴子女成長成 為生活重心,C2 更是感受到來臺無法工作、學歷不被採認、工作經歷歸零,不 僅感受著制度產生的物理界線,制度影響產生以家庭為重心的生活,明顯進入婚 姻角色,更與社會產生界線。
2004 年修法,面談制度出現,自 2004 年之後兩岸人口決定走入兩岸婚姻者,
於中國結婚登記後,需經過面談,才可進入臺灣完成結婚登記手續,所以 T1 的 家庭在臺灣婚姻登記遲遲尚未完成;2009 年再次修法,一取得依親居留身分即 擁有工作權、學歷採認制度逐步建立,更縮短取得定居的平均年限為 6 年,雖然 兩岸仍維持單一戶籍制度,但於居留與定居間選擇權出現,使得身分選擇與安排 出現彈性,C3 的家庭如同鄧建邦(2012)所說的兩岸婚姻的家庭出現維持中國 與臺灣戶籍,處於彈性公民的狀態,對於家庭的安排具有更多彈性。受訪者中更 出現主動考量於兩地定居的差異,C3 提及:
「我在台灣生活已經七年,可以領身分證了,但是我不想要拿 身分證。因為一來臺灣就有健保了,拿不拿定居也沒有差別,
我雙重國籍不是更好,而且我在那邊有房產,還不只一套,怕 拿臺灣身分證,一定要放棄那邊的,也怕房產會被沒收回去。
」
(受訪者 C3,2015/11/20)
T2 與先生評估臺灣與中國定居身分對於出國的方便性,進而選擇將取得臺灣定 居的身分,為了符合定居資格,T2 與先生將至少會在臺灣待上六年。隨著制度
逐漸放寬,兩岸婚配家庭遷移選擇性更加多元與主動選擇性也增加,工作權放寬,
兩岸配偶的生活空間不再侷限於家庭,範圍擴大進入職場,使得婚姻移民在臺生 活進入與融入社會更為容易。
由國家實踐的界線,國界與婚姻移民制度出發思考,制度雖是進入移入地生 活的資源,卻也是規則(Giddens,2007),於 2009 年之前結婚且中國配偶婚後 來臺相對長期居住者,受到制度影響深遠,制度是規則的成分多於資源,不僅劃 出物理界線,更延伸至社會、文化的界線,2009 年之後,制度是規則,也是資源,
隨著制度的寬鬆,婚姻移民的主動性更高,制度成為資源,運用與安排家庭生活。
移入地的婚姻制度影響家庭的居住地安排,也讓家庭明顯感受界線,不僅制 度隨著時間改變,而且受訪者也提到家庭的生活,於移入地的生活時間拉長,適 用的婚姻制度、符合的權利義務也改變,並且經歷不同的家庭生命週期,影響對 於界線的感受,面對界線的態度 C5 提到隨著子女出生,生活重心轉移,不再天 天關心自己的婚姻移民身分制度、也不再詢問為什麼不能取得工作資格,而且擁 有子女者,面對子女的需求,即使知道遷移將跨越界線或面臨界線,遷移仍然發 生,或者即使面臨遷移的自主性提高時,為了子女,遷移可能不再發生、停駐。
女性配偶與子女關係緊密,由受訪者居住地變化情形,女性配偶遷移時常伴隨子 女一同移動,更出現以女性為主體的遷移情形。
圖 4‐2‐3 受訪者居住地變化與子女就學階段 資料來源:本研究自繪。
由受訪者與子女遷移的時機多在子女就讀幼稚園階段,或求學階段的轉換期,
在子女進入國小就讀以前,轉換居住地更為容易,進入求學年紀,考量子女就學 的需求與穩定性,影響遷移行為,更因為媽媽優先考量子女的需求,女性配偶進 入媽媽的角色,跨越文化界線進而影響遷移考量,更隨著婚姻年限增加,有些家 庭面臨家庭經濟維繫者退休與即將退休離開職場,遷移行為出現或將出現,如同 廖正宏(1985)提及經濟維繫者退休後將會出現另一波的遷移情況,所以遷移考 量時,家庭內部的生命週期也需要一併瞭解。兩岸婚配家庭居住地安排影響因素 多元,考量不同的遷移因素、界線的影響,更受制度時間軸與家庭生命週期影響,
將本研究八位受訪者的家庭居住地安排繪製成圖,呈現為下圖 4-2-4。
兩岸婚配家庭的居住地安排,居住地考量時,面對的遷移選項,受到不同的 界線影響,界線並隨著時間變動,大尺度婚姻制度隨著時代修法變動著,所以進 入婚姻與進入移入地居留的時間重要,更於家庭內部家庭成員的年紀時間軸,家 庭生命週期更影響著遷移者評估因素的考量與時機,需要一併考量。
圖 4‐2‐4 受訪者的家庭居住地安排 資料來源:本研究自繪
圖 4‐2‐4 受訪者的家庭居住地安排(續一) 資料來源:本研究自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