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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結論

第一節 研究發現

鑒於兩岸婚配家庭的居住地選擇,由鉅觀的經濟觀點解釋,產生過於單一的 居住形態,當兩岸經濟差距逐漸縮小,而且男女雙方皆具高個人條件或資本所組 成的兩岸婚配家庭,居住地將會如何安排,從微觀的角度了解決策的考量因素與 遷移行為。家庭由兩岸的人口組成,步入婚姻的兩人即面臨共同居住考量,即使 夫妻雙方的個人資本皆高,遷移的能動性皆強,但女性更以家庭完整性做為考量,

從夫居的文化似乎仍是主流,因此女性容易成為婚姻因素的遷移者,以先生的居 住地為主。過去,由於兩岸經濟差距大,臺灣經濟較好,而且兩岸婚配性別組成 關係中的婚姻坡度較大,且男性配偶多為臺灣人,從夫居的文化因素使女性配偶

遷移至臺灣居住為主,從本研究中,了解從夫居,不單指居住地,更包含工作地。

婚前先生的居住地或穩定的工作地成為婚後家庭的居住地所在,可能即位於先生 國籍的所在地,但是先生如於婚前已出現國際遷移行為,又穩定於移入國生活與 工作,使得如臺商、臺幹組成的兩岸婚配家庭更以工作地的中國做為婚後首次選 擇的家庭居住地。

男性配偶的工作地成為兩岸婚配家庭的居住地,說明經濟對於家庭居住地選 擇的重要性,追求經濟利益,可能促成家庭遷移,而且當經濟環境大幅度的變動,

更可能成為家庭遷移的時機,但是經濟變化不等同於遷移行為必然發生,因為本 研究中看到經濟對於家庭而言,穩定性更為重要,所以家庭追求經濟發展產生的 遷移行為較少出現,而且家庭經濟維繫者基於工作關係,遷移行為更少出現。即 使夫妻雙方皆高個人資本的兩岸婚配家庭,於本研究中家庭的經濟維繫者仍以男 性為主,女性基於子女與家庭照料,許多女性配偶於婚後未進入職場工作,或仍 從事非專業性或具彈性的工作,家庭主要的經濟負擔仍然落於男性,所以評估家 庭遷移的經濟因素以男性配偶的工作與個人資本為考量的主體,所以男性配偶基 於工作穩定與家庭經濟支撐,有別於過去遷移研究所提已婚男性具有較高的遷移 行為,遷移行為反而較少出現,當經濟因素導致工作不再穩定,轉換工作階段,

甚至男性配偶年齡達退休階段,即將離開工作崗位,可能成為男性配偶單獨或家 庭整體的遷移時機。

家庭的居住地考量,不僅團聚與經濟因素,遷移因素更加多元,居住地選擇 的時機,更可能不只於婚姻初期,首次選擇居住地後即永遠固定,當婚姻歷程中 面臨不同的生活情境、遷移需求,遷移考量再次出現,包含娘家或婆家的照料,

尤其面臨子女出生後,子女的生活、就學考量、就學階段的需求轉換於臺灣與中 國評估教育環境,又家人於移入地的生活適應不良時,兩岸婚配家庭中的遷移行 為再次出現,當面臨遷移需求,可是經濟維繫者無法離開工作崗位時,家庭中的 非經濟維繫者女性為主體的遷移行為出現,使得兩岸婚姻的家庭居住地不再單一。

兩岸婚配的家庭,女性成為婚姻中遷移的主體,不僅以團聚為考量,女性基 於文化因素與家庭緊密連結,扮演著多重的角色,女兒、妻子、媳婦、媽媽的角 色,面對與家庭生命週期息息相關的家庭成員生活需求,女性配偶轉換多重的角 色思考遷移的可能性與評估遷移行為,已婚的女性不再僅是被動的遷移者,主動 地選擇遷移,而且女性遷移的同時,多伴隨著子女遷移。基於不同因素選擇居住 地,但多以臺灣與中國為主要的居住地評估,文化相似度於兩岸的居住地轉換間 更為容易,更因為夫妻雙方對臺灣與中國環境的熟悉度、擁有的社會網絡減少遷 移的風險,使得兩岸婚配的家庭或女性配偶獨自於臺灣與中國居住成為可能。

兩岸婚配的家庭,基於團聚、家庭經濟穩定性、家庭成員的生活需求,更因 為夫妻雙方於兩岸各自擁有的社會網絡,兩岸婚配的家庭於臺灣與中國間評估居 住地的選址,遷移與停駐,皆展現兩岸婚配家庭的能動性,然而,本研究發現制 度結構也深刻影響兩岸婚配家庭的居住地選擇,其中區分為婚姻、經濟、社會與 文化相關制度。婚姻相關制度,不單指結婚登記制度,也延伸到兩岸婚配者以婚 姻身分進入臺灣或中國居住的相關規定,以及居留的權利義務,更因為臺灣與中 國單一戶籍制度,影響遷移、轉換居住地的可能性,隨著婚姻相關制度修法,結 婚與以婚姻身分移入居住的年度成為重要的時間點,依照不同時期的制度影響生 活安排與遷移選擇。本研究中更了解到進入臺灣居住的中國配偶,又以 2009 年 以前進入臺灣居住者,受到制度影響遷移行為更為深刻,其中又多為女性配偶。

經濟與工作相關的制度,包含中國於 1978 年改革開放政策施行、1992 年鼓 勵外資進入中國、臺灣於 1987 年政治解除戒嚴、1991 年政策開放臺灣資本到中 國投資,經濟因素的人口遷移制度開放,使兩岸的人們經由經濟或工作因素而產 生遷移,更因為工作許可的內容、學歷、證照採認的規定,影響工作在兩岸轉換 的可能性,但是也因為國家制定婚姻與經濟相關的移民制度,合法遷移的制度出 現,使兩岸婚配家庭可以有限地跨越物理界線(有形的界線),選擇居住地。

居住地的選擇不僅受到國家制度影響,也因為文化與社會非強制性的部分影 響著,兩岸的文化使得已婚女性的角色與家庭連結緊密,更以家庭為行動決策的 主要考量,並隨著家庭生命週期的時間軸轉換女性的多重角色,雖然女性的多重 角色如媳婦的角色因人而異,或因家庭而有別,但媽媽的角色卻是至今仍深刻影 響著女性遷移決策時的考量,無形中跨進了某身分的文化界線(無形的界線),

影響著遷移評估與決定。另外,社會界線,當社會網絡建立受阻,難以融入社會,

產生一條難以跨入社會的無形界線,遷移者於移入地的社會網絡疏離時,可能促 成遷移行為產生,除此之外,遷移者在移出地(原居地)具有的社會網絡,則會 加速遷移行為出現,但移出地(原居地)的原有社會網絡,缺乏維繫,如女性傳 統婚姻觀念使得婚後以夫家為重,與移出地的社會網絡將會逐漸削弱,阻礙遷移 行為出現,如女性較難返回娘家生活。

有形與無形的界線相互影響兩岸婚配家庭遷移的選擇,所以遷移的選項並非 毫無侷限性,在有形的界線下,尤其是制度層面之下兩岸婚配家庭思考合法的遷 移行為,進行居住地的安排,而且,進入婚姻,文化規範影響角色行為,將會選 取不同的因素進行遷移評估,更影響評估者面對遷移因素的態度,更依據婚姻中 的雙方於兩岸的社會網絡緊密程度,社會界線也持續影響著遷移。界線影響兩岸 婚配家庭的遷移選擇,而且兩岸婚配的家庭在遷移決策後可能面對新的界線,持 續影響兩岸婚配家庭的居住地安排與遷移行為,兩岸婚配的家庭卻也從界線中調 適著家庭生活,所以兩岸婚配家庭的居住地選擇,須加入兩岸的婚姻與移民制度,

更需要了解文化與社會的無形界線,進而思考居住地安排與遷移決定。

隨著兩岸婚配家庭組成的雙方個人資本漸高,家庭內部協商與討論運作更加 對等,女性的選擇與主動性更明顯影響家庭居住地選擇。兩岸婚配家庭主動安排 居住地與選擇遷移與否,團聚、經濟穩定、子女就學需求、家庭照顧等均成為重 要因素,但評估遷移的因素與可能選項,其實也受有形與無形的界線(界限)篩選 著,所以兩岸婚配家庭對於未來的居住地將位在何處,許多人抱持開放性的答案,

不僅夫妻雙方評估生活中影響遷移的因素,更因為鉅觀尺度的婚姻與經濟的制度 時間軸、微觀尺度家庭內部家庭生命週期的時間軸相互影響著,使得兩岸婚配家 庭的居住地選擇複雜性、開放性皆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