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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治理

在文檔中 後ECFA時代的兩岸政治關係 (頁 73-80)

第三章 後 ECFA 時代的兩岸治理模式

第三節 兩岸治理

壹、治理的概念

過去兩岸關係的發展僅存在統獨的單一路徑選擇,然而在不具備 統獨條件的前提下,統獨的單一路徑容易僵化兩岸關係,因此必須採 取新的路徑模式(艾明江、張永汀、葉迎,2008:76)。傳統「統治」強 調主權,具有偏向政治權威的意涵;而「治理」則淡化國家主權實體,

是指政治與社會共同管理的過程(孫本初、鐘京佑,2005:111),藉由 一系列支援共同目標的活動以實踐,這些活動的主體不必然需依賴政 府的強制力量來實現(吳志成,2003:65-72)。文獻列舉治理的五個觀 點,對治理的概念進行多面向的思考(Stoker,1998:17-28),包含(1) 治理代表著一系列由政府以及非政府的社會組織與行為者的複雜組 合;(2)治理表現出公、私部門界線和責任模糊化的趨勢;(3)治理呈現 出集體行動的組織之間的相互依賴關係;(4)治理係參與行動者形成自 主且自我管理的網絡;(5)治理的概念重新界定了政府所應扮演的角 色。治理並不限於政府的統治行為或依賴權力或命令的運用,政府僅 是領航的角色,是對合作網絡的管理,在相互依存的環境中共同管理 公共事務的過程中,透過政府部門和非政府部門(私營部門、第三部 門或公民個人)等眾多公共行動主體彼此合作,以實現與增進公共利 益(李毓峰,2012:88)。

從定義來說明,在政治學中,治理是指政府運用公權力來管理國 家和人民;而在商管領域,稱之為公司治理,指公司等組織中的管理

方式和制度;在國際上,全球治理是保留現有各國政府管理機制和力 量的基礎上,加強彼此的溝通和協調,以解決一些共同面臨的問題。

貳、治理的實踐

作為治理理論的實踐場域,歐洲整合就在探索一種沒有政府的治 理體系 (governance without government)(Wallace,2010),其成果便是 形成以歐盟為中心的治理結構。兩岸治理是建立在將治理理解為沒有 政府的統治的基礎上,不能完全期待傳統國家的中央政府,也不可以 完全寄希望於民族國家。同時,張亞中體認兩岸關係的複雜性,提出 跨越兩岸現有統治權主張,在不需要統一或是獨立的條件下,兩岸公 權力機關即可共同的合作,經由共同治理,為兩岸人民創造最大的福 祉,且兩岸人民亦可經由參與共同治理來建構彼此的共同認同(張亞 中,2010b:220)。

從政治地域分析,兩岸治理介於全球治理與國內地方治理之間,

且是一種國家內部特殊的治理模式,試圖讓兩岸雙方改變傳統的主權 統治模式,在擱置主權爭議的前提下,藉由政府以及非政府組織等機 構,排除涉及主權的事務性議題後,對與兩岸有關的事務進行協商管 理,同時兼顧兩岸和平發展格局以及兩岸利益的雙贏局面(艾明江 等,

2008:80)。全球化的發展驅策兩岸治理的實際作為,隨著兩岸經貿互 動的加強,兩岸共同市場的建立日益成熟,使得兩岸經濟依存度不斷 提高,基於經貿高度互賴,雙方行為體必須對相關議題進行協商,兩 岸治理則適應此需求。此外,兩岸在文化交流、民間信仰、毒品走私、

外來移民等領域也需要相互合作(艾明江 等,2008:77)。

在兩岸治理行為的實踐上,主體不能僅局限於雙方的官方單位,

必須加入民間社會的角色與功能,將有助於解決緊密交流下所產生的 非政治性議題(塗策,2006:36)。兩岸治理可採取包括政府、政黨、社

會團體、媒介等多軌治理模式,共同參與兩岸的政治、經濟、文化、

社會等事務(艾明江 等,2008:77);與全球治理相較,兩岸多軌治理 的參與主體包括了政府、民間團體、專業人士等。從目前的兩岸關係 來看,已經擁有了一定現實條件進行多軌治理,例如包機直航、觀光 客赴台等議題,都成為兩岸治理模式的良好契機。兩岸治理的實踐可 區分為政府治理以及非政府治理(艾明江,2008:78),其中兩岸治理就 是要兩岸當局各自成立緊急事件處理機制,團結兩岸所有力量,共同 應付緊急事件,以保障兩岸人民的生命財產安(鄧岱賢,2008)。非政府 治理則可藉由,(1)政黨治理;(2)兩岸企業治理;(3)兩岸社會團體治理 以及(4)兩岸媒體治理。從現實來看,兩岸多軌治理面臨許多挑戰,雖 然非政府組織是治理的核心力量,但沒有兩岸人民的融合,兩岸多軌 治理又將完全轉變為由政府主導。此外,政府主體經常由於政治上的 爭議而利用公權力阻礙兩岸治理的運作,造成兩岸多軌治理的另一困 境。當兩岸各自利益與共同利益產生衝突時,兩岸治理將會造成失衡(艾 明江, 2008:81)。

參、「兩岸治理」路徑

海基會與海協會於 1993 年舉行了第一次「辜汪會談」,可謂啟 動了兩岸治理的第一步,直至 1998 年 10 月「辜汪會晤」為止,兩 岸達成多項協議與共識,但因 1999 年的「特殊國與國關係」事件,

兩岸關係情勢出現緊張,致使某些議題一直遲遲未達成具體的文書協 議,甚至中斷兩岸的協商,此後,兩岸協商成果相當有限,僅於 2005 年 1 月達成台商春節包機協議。2008 年 5 月 20 日中華民國於馬英 九政府主導後,重申「九二共識、一中各表」為處理兩岸關係協商基 礎,秉持「先經後政」、「先易後難」基本原則,迅速獲致大量成果。

雖然兩岸協商的行為體一直是以非政府的海基會與海協會為主,但背

後卻都存在著政府公權力運作,兩會實質上已成為兩岸在政府協商治 理層次中的主要參與者。

兩岸在此過程中,還很難成立兩岸官方層次的聯合治理機構,使 得兩會協商模式依然還是現階段的主要的治理路徑,讓雙方各自保持 獨立的機構,通過談判的方式來使兩岸面臨的問題在官方層次中得以 解決。2010 年 6 月 29 日第五次「江陳會談」簽署了《兩岸經濟合 作架構協議》(ECFA),根據第 11 條「機構安排」的規定,雙方成 立「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簡稱經合會),成員由各自指定的代表 組成,負責處理與協議相關之事宜。經合會是在兩會(海基會及大陸 海協會)架構下,所設立的磋商平台及聯繫機制,是落實 ECFA 的業 務單位。換言之,委員會設置的目的是用來解決 ECFA 早期收穫清單 執行時的疑義,並作為 ECFA 後續之關於貨品貿易、服務貿易、投資 保障協議及爭端解決機制等四項協議諮商的平臺。

兩岸主管經貿事務的政府部門與官員可透過經合會,直接進行實 質的協商,代表著兩岸經貿協商機制進一步正常化,也意味兩岸能夠 設立專門性的機構以進行兩岸治理,未來兩岸或許可以藉此一「政府 授權、民間名義」的治理模式開展更多的合作。在經合會的運作順利,

能有效率地推展兩岸經濟合作的前提下,未來兩岸治理之路徑很可能 將從「協商治理」進一步走向「協同治理」(李毓峰,2012:94),由官 方授權成立專門性的治理機構,處理各個相關領域的事務,進行實質 的合作治理以面對未來益愈複雜的問題。

肆、兩岸治理的展望

歐盟治理和張亞中所提出的兩岸治理皆有一個共同點,兩者都以 主權為思考前提,使得在治理概念的思路上,會受限於主權的框架(周 葉中、祝捷,2010:11)。張亞中雖然試圖超越主權的論爭,以治理替

代統治,但其在對治理結果的構想上,以實現兩岸的共同認同為目的,

期望在國際上形成兩岸三席的局面,背後隱藏著在概念上仍處於公權 力機關的主導範圍內。然而,目前實際的狀況是,兩岸關係結構仍是 一種不完全的治理結構,一方面雖然兩岸國家機器的政治力量,都企 圖建構由上而下的管理權威,以及由此權威所延伸出來的可掌控秩 序,但是雙方又不願或不能直接有官方接觸,於是必須透過半官方的 代理者或民間社會的力量作為適時輔助(李毓峰,2012:82),是以,兩 岸關係雖然出現包括企業、非政府組織在內的民間社會各種力量共同 投入參與的格局,但卻仍然沒有形成完全的治理結構(李英明,2002)。

兩岸不完全治理,或者說是治理失衡,很大程度上在於公權力對權威 過於維護而缺乏包容性。

實現兩岸治理,不僅須以公權力之間的互信作為後盾,也有賴於 民間社會與公權力之間具有共識、信任以及合作。更明確來說,兩岸 同時透過民間社會與公權力的合理分工,共同參與兩岸治理,實現兩 岸善治(周葉中、祝捷,2010:18),善治的過程更應強調民間社會的參 與治理,以彌補兩岸領導政府的政治層次治理的缺陷,在承諾政府與 公民社會之間不可割裂性的條件下,形成合作互補的互動模式,讓兩 岸治理呈現公權力和民間社會共同運作的網絡結構(李毓峰,2012:80)。

隨著全球化的影響,兩岸關係的變遷可說是從「敵人」關係進入

「朋友」關係,再由「朋友」關係進入「夥伴」關係,近期在和平發 展的願景下更朝「兄弟」關係的方向邁進。現今兩岸經濟合作、民生 交往、文化交流的活躍,彼此互動關係迅速增加,以往自行其是的模 式已滿足不了兩岸人民的需求,因此兩岸在擱置爭議的前提下,面對 共同的利益、共同的風險,開始尋求共同治理的可行性,海峽兩岸兩 會的接觸即是最明顯的證明;但目前兩會的功能有限,且已無法滿足

兩岸民眾的需求,因此兩岸互設辦事處是兩岸共同治理的共識基礎和 路徑之一。兩岸目前的難題是一旦公權力涉入,就會產生敏感的政治 聯想。因此,本文認為,兩岸的辦事處應從行政層面逐步進行交流合 作,面對與民生相關的共同事務,雙方辦事處可以不受政治的影響,

獨立的建立制度化的合作機制,致力於擴大兩岸公共產品的生產和服 務,致力於基礎設施建設、共同開發資源、農業與糧食合作、產業與

獨立的建立制度化的合作機制,致力於擴大兩岸公共產品的生產和服 務,致力於基礎設施建設、共同開發資源、農業與糧食合作、產業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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