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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頂理論與一中三憲理論

在文檔中 後ECFA時代的兩岸政治關係 (頁 56-65)

第三章 後 ECFA 時代的兩岸治理模式

第一節 屋頂理論與一中三憲理論

壹、兩岸和平發展的屋頂理論

1969 年當時處於分裂的東、西德的憲政主體,進行「兩個憲政主 體互為國內關係之承認」,將東、西德定義為「特殊關係」。目前兩 岸的現狀,大陸已開始參考「屋頂理論」的觀點,試圖建立兩岸關係 的頂層設計,定義為「兩岸特殊關係」發展「一中框架」(宋國誠,2013)。

大陸認為「一國兩制」可同時運用於香港以及臺灣,但香港與臺 灣對大陸的關係顯然有顯著的差異。過去二十年,兩岸互動陷入嚴重 僵局,當時臺灣領導人的台獨主張,以及北京方面一向欲強加「一國 兩制/和平統一」所致(張亞中,2010c)。雖然大陸一再強調兩岸統一不 同於兩德統一,但基於深切體認如果不承認或默認中華民國政府存在 的事實,兩岸關係將一籌莫展,所以逐漸「一統走向互統」的趨勢(宋 國誠,2013);然而對大陸而言,移向互統是為了實現統一的終極目標。

因此,宋國誠將大陸的屋頂理論解讀為:走向終極統一的階段性互統 設計(宋國誠,2013)。

由於大陸的「一中∕統一」的內涵已經發生質的變化和更新。有 別於過去的「一中原則」,「一中框架」是中國大陸 18 大以後兩岸關 係的頂層設計,過去的「一中」是一種前提論、原則論;相對的,現 在的「一中」則是過程論、發展論(宋國誠,2013)。過去的「一中」是 principle,是依據正面表列成為以一個「神聖律令」,以抵制周邊的分 離因素,因而是一種底層的地基理論;未來的「一中」是 framework,

是依據負面排除以及歸納的邏輯,吸納周邊的向心因素,換言之,除 了「兩國論∕一邊一國」之外,皆可歸納至「一中框架」之內,在作 為屋頂覆蓋的框架之下,可以並列各種造型不一的梁柱,共同建構一 個「大中國」。

「中國統一」的內涵也由過去的「一統」轉變為「互統」(宋國誠,

2013),因為兩岸統一不同於香港統一,大陸與香港的分割是起因於歷 史上不平等條約下領土割讓,香港的統一是「回歸」;兩岸間的對立 狀則是國共內戰終止後的和解,顯示兩岸統一和香港回歸性質上並不 相同。過去「統一」的核心概念,是一種占領、支配、強加,而新的 統一概念是互信合作、集體記憶和民族認同為內涵,達成雙贏與互助 的「互統」。當「一中」成為一種「框架」,即顯示「中國統一」既 不是強制,也不是逼迫,而是一個過程,一個建立在兩岸集體記憶、

重塑民族認同、謀求共同發展和共建兩岸家園的過程,新的統一論述 強調社會學習(social learning)和文化融合(cultural fusion),是一個內斂 與聚合的過程(宋國誠,2013)。

貳、屋頂理論下的兩岸關係

在兩岸「屋頂理論-一中框架」之下,兩岸關係在此一框架上也 獲得了新的檢視與定義,在中國大陸 18 大政治報告中定義為:探討國 家尚未統一特殊情況下的兩岸「政治關係」,作出「合情合理」安排,

兩岸目前處於「特殊的政治關係」之下。此政治關係的特殊性在於,

兩岸主權並未真正分裂,只是因國共內戰造成政權分立,使得這種關 係只能是「特殊關係」而不是「常態關係」。此外,兩岸的分離是基 於國共內戰的結果,兩岸關係只是一種「主權分享、等待統一」的內 部關係,而不是「國與國」的關係,因此,只能是政治關係而不是主 權關係,兩岸的政治關係之變化為,從「內戰結束後的敵對關係」到

「敵對終止後的分治關係」,由「分治後的交流關係」到「交流後的 發展關係」,再到「發展後的統一關係」。

在定義中所謂的「合情合理的安排」,是指兩岸的政治定位(political positioning)問題(宋國誠,2013)。「合情」代表不將一方的意識形態強

加於另一方,脫離「兩個中國、一中一台」的對立主張;所謂「合理」

是指「合乎法理基礎」;兩岸目前已經各有政治定位的法理依據,臺 灣的「一國兩區」定位是依據憲法增修條文,即「憲法一中」,大陸 對兩岸定位是「兩岸一國」,法理依據來自「反分裂國家法」。「合 理」就是企圖在兩岸法理基礎上,融合出「法理一中」的兩岸定位。

「合情合理的安排」並非感性、柔軟的訴求,而是正視現實和理性計 算的產物。依據前述屋頂理論,「合情合理」的論述等同承認了「一 國兩政、一中互表」(宋國誠,2013)。

大陸方面提出兩項重要方向朝向合情合理的目標,一是「商談建 立兩岸軍事安全互信機制」,善意的解讀,可視為大陸間接放棄對台 使用武力的政策;二是「協商達成兩岸和平協議」,強調通過和平協 議的法律效力,約束兩岸共同承擔避免國家分裂的義務和責任;至於 和平協議則是大陸試圖建立具法律約束力之「一中法制」的第一塊基 石(張亞中,2010b:183),具有兩岸「共同憲法」或「第三憲法」的意 味。然而,不論「一中框架」還是「一中三憲」,臺灣在兩岸關係上 的解讀充斥著南轅北輒、眾聲各鳴的狀態,尚難以在臺灣取得共識,

即使大陸已經言盡其意,但關鍵仍在於臺灣方面如何解讀以及能否接 納;在互信的機制與事實尚未成熟前,「一中框架」還有待檢驗。

參、一中三憲理論

對於兩岸關係,黃光國教授(2005)嘗試以「一中兩憲」簡潔地說明

「整個中國內部的兩個憲政秩序主體」之概念,所謂「一中兩憲」意 指目前兩岸均屬一中,此一中是指中華民國抑或中華人民共和國,仍 處與兩岸各表的狀態;一中之內存在兩部憲法,反應出兩岸間制度的 差異。當時「一中兩憲」提出的時空背景恰逢臺灣正處於「修憲」、

「公投」等政治議題發酵之際,於此時空背景下,民眾認知的「兩憲」

與「兩國」差異似乎不大,特別是北京更認為,認同「兩憲」如同同 意臺灣未來可以透過包括公投在內的憲政程序,導致兩岸永久分裂。

因此,如何協調、融合這兩部憲法就成為兩岸應該努力的方向,因而 產生「一中三憲」的主張(張亞中,2009a:21)。

學者張亞中長期關切兩岸關係,進行深度的剖析,對於兩岸定位 的看法提出有差異的表述,但是核心觀點依然未變(張亞中,2009a:

20)。早期提出「一中兩國」,其中「一中」是指中華民國加上中華人 民共和國,此思想階段認為「統一」是兩岸關係解答唯一的選項,因 此,「一中兩國」並不隱含著中國會走向分裂的說法。然而,「一中 兩國」的解釋明顯地在兩岸間產生顯著的差異,李登輝認為「一中」

僅是歷史、地理、文化、血緣上的概念,強調統一不是兩岸關係的唯 一選項,並且提出本質上是「兩(外)國論」的「特殊國與國」關係(張 亞中,2009a:20)。後期,張亞中將兩岸定位改以「整個中國內部的兩 個平等政治實體」或「整個中國內部的兩個憲政秩序主體」等方式表 達。在當時的背景下,兩岸領導者對兩岸關係的定調的重疊性頗有差 距。

為了調和此兩岸定調差距的難題,透過設立第三個主體,將一中 的層級向上提高,納入討論,成立兩岸關係之外的第三個主體,這個 第三主體雖然沒有一個在整個中國行使中央權力的政府,但是由於兩 岸目前的憲法均還是「一中」,因此,「整個中國」可謂是一個法人,

而它的權力,暫時由一個在北京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與另一個在台 北的中華民國政府共同行使(張亞中,2009a:20)。從法律面來說,兩 岸存在著三個主體,一是整個中國,另外兩個是北京的中國與台北的 中國,建構一個超越兩岸憲法的法律架構,與兩岸憲法並存,並且將 其稱之為「第三憲」,由原先的「一中二憲」的主張變更為「一中三

憲」。具體而言,張亞中的「一中三憲」主張係透過各種協定的簽署、

共同體機制的產生、共同政策的施行,讓「整個中國」,即第三憲逐 漸實體化與憲法化;換言之,第三憲等於是超越兩憲上面的大帽子或 大屋頂,也可以看成是連結兩岸的橋樑,「一中三憲」既是兩岸的政 治定位,也是張亞中所認為兩岸的未來政治目標。

從現象分析,馬政府執政後將兩岸關係定調為「不統、不獨、不 武」,國民黨的政策主張被稱作未定論(張亞中,2009b);此定調可能 能夠解釋為何國民黨重新執政後,即使兩岸交流日益頻繁,但是彼此 的重疊認同卻未見拉近,對於統一的認同也是愈來愈低,可能原因為 物質性的經貿交流,無法產生重疊的認同,惟有藉由政治性的安排,

方能增加認同的共識;畢竟,兩岸統合是一種「合中的分、分中求合」

的過程,兩岸的主體間還具有一種「互為主體、共有主體」的結構,

此特殊性使得兩岸關係與傳統的兩個主體的「統」或「獨」是完全不 同結構(張亞中,2009b)。在處理兩岸憲政認同問題時,最好用加法,

而不要用減法或排除法,透過共同體與共同政策的設置與運作,兩岸 可以相互學習,共同推動治理,如此可以達到逐漸強化對第三憲重疊 認同的結果。「一中兩憲」與「一中三憲」不同之處在於,「一中兩 憲」是客觀且靜態地描述兩岸不分裂之概念,而「一中三憲」更進一 步提供了兩岸走向「和平統一」的方向,包含了動態的層次。「第三 憲」代表的是「整個中國」,促使兩岸步入統合的憲政規範,是一種

「統合式的憲法」。

肆、「一中三憲」的實踐

目前兩岸關係之現狀為,兩岸自 1949 年起處於分治的狀態,各依 據其憲法在其領域內行使完整的管轄權,兩岸的政府都沒有在對方的 領域,對對方的人民行使過管轄權;換言之,兩岸各在其領域進行憲

政式的治理。在兩岸處於相敬如冰的期間,雙方基於雙方在憲法上堅 持一個中國的原則,強調自己才是整個中國的正統,各自主張自己的 主權涵蓋另一方的主權。結合這兩種現狀,兩岸關係現有的定位現狀 應為「整個中國內部的兩個憲政秩序主體」,或可簡稱為「一中兩憲」。

若更具體說明,「一中」,不是單指中華人民共和國,亦非中華民國,

若更具體說明,「一中」,不是單指中華人民共和國,亦非中華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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