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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發現

在文檔中 後ECFA時代的兩岸政治關係 (頁 80-84)

第四章 結論

第一節 研究發現

ECFA 的簽署是兩岸關係的里程碑。「兩會協商」已完成其歷史性 的階段任務,在經濟合作需要政治力量的支撐與保護下,兩岸過去的 經濟性、事務性的經貿交流已告一段落,現已開始進入政治性、實質 性政治互動的準備與過渡階段,也就是進入「由經入社」、「由社入政」

的階段;這是一個新階段,包涵對舊時代的超越和修正,也包括新時 代的特徵與挑戰,且在前後兩個階段之間是一種既有聯繫、也有轉變 的關係。

壹、後ECFA時代的兩岸應逐步建立同屬一中的政治地位

本研究發現即便「九二共識」具有擱置主權爭議的作用, 但其持 續性與脆弱性已慢慢顯現。兩岸若繼續在國際間各自表述一個中國,

其結果將不是確認一個中國,而是以拖延現狀來維持現狀,是造成兩 岸現狀的永久化,甚至最後極有可能顛覆「一個中國」的論述。中國 大陸方面雖然不會反對臺灣繼續堅持「九二共識」,但不會再容忍單

面強調「一中各表」、「只經不政」的拖延戰略。胡錦濤在「十八大」

政治報告中指出未來對台政策的重點:「探討國家尚未統一特殊情況 下的兩岸政治關係,作出合情合理安排」,可預期的中國大陸在推進 制度創新與深化改革的未來十年中,建構統一前兩岸關係的新政治定 位將會是一創新與突破。

其次,胡錦濤在《政治報告》全文中提到二次「一國兩制」,其 主要將「一國兩制」定位在「港澳自治」既有的實踐效果之上。儘管

「一國兩制」是低成本、免戰爭的協商式統一,是一種維持現狀的統 一,但「一國兩制」早已無法被臺灣人民所接受。另研究發現,近幾 年,大陸對臺文告和高層談話提及「和平發展」出現的比例明顯增加,

在「防獨促統」上表現一種不手軟、不急迫的心態。準此而論,未來 大陸的對台政策將不只是「防獨促統」的單線政策,亦不再是高調宣 傳「一國兩制」,而是採取政治、經濟、軍事、外交、文化、社會、

心理等諸多面向「全方位並舉」的網絡模式,因此,未來的兩岸關係 應是異中求同,逐步建立兩岸政權「同屬一中」的政治定位。

貳、經濟互賴為兩岸和平創造有利的環境和條件

ECFA的簽署使兩岸的經貿合作走向了制度化的軌道,將推動兩岸 間的經濟相互依賴程度進一步加深。兩岸的相互依賴,即大陸需要臺 灣的投資和臺灣需要大陸的市場和便宜勞動力,意味著兩岸經貿關係 的相互依賴,可說是「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的中心準則。當台商越來 越多地前往大陸投資,他們會對台海局勢的不穩定更加敏感,這會導 致台商形成一個壓力團體向臺灣執政黨施加壓力,迫使當局採取更溫 和的兩政策;這並非中國大陸威脅台商而造成的結果,而是台商們出 於維護自身根本利益的行為。

雖然兩岸在政治上經常因「一個中國、主權、對等」等問題陷入

爭議,而甚至出現各種危機,但基本上,和平的局面被維持住了,探 究其原因,不容否認的是與兩岸經貿互賴格局有所關聯。兩岸經貿關 係的發展雖然無法消除「台獨」觀念及其勢力,但不容忽視的事實是 自ECFA簽署後兩岸經貿交流,已將多年來兩岸所形成的雙邊衝突升級 為戰爭的概率下降,極其密切的經貿關係也成為有效遏制「台獨」勢 力發展的重要力量。

對兩岸雙方而言,後ECFA時代的經濟絕非純經濟而已,而是帶有 高度色彩的政治目的。若兩岸在政治不信任下發展的經濟互動,兩岸 人民之間的相互認同,將不會隨著經濟交流的密切而增加,這對於未 來和平以及善意解決兩岸問題絕對是負面。在兩岸關係的互動中,由 於雙方政府在政治立場上都有所堅持,所以有一方企圖要以經濟實力 來換取對方政治上的讓步是不切實際的想法。

兩岸的經貿合作不僅加強了臺灣與中國大陸間的聯繫,未來甚至 可通過非官方的聯繫使兩岸建立緊密的關係網絡,當兩岸經貿網絡變 得日益緊密時,人民之間的交流會更熱絡,兩岸人民將成為一廣大的

「跨界族群」,而形成「大中華共同體」;在後ECFA時代的兩岸經濟 互賴關係中發現:目前兩岸的統合很難在兩岸官方層次上實現,但更 多的可以在民間社會領域達成。因此,本文認為兩岸經濟互賴確實為 臺海維持和平穩定的形勢創造有利的環境和條件。

參、建立兩岸的「民間互信」進而實現兩岸「治權合作」

「後ECFA」時期的兩岸研究各種新的思維與方法蔚然興起,兩岸 關係的研究已經超越傳統兩岸研究方法的範疇,不再借助傳統政治學 知識,將其置於「主權」或者「兩國」的研究框架內,兩岸關係將成 為一種「治理結構」。兩岸主權的化解非一蹴可及,更不可能一次到 位,本文所探究的理論多屬建構主義範疇,均主張重新思考「中國統

一」的終極價值,主張兩岸均有權在不同場合使用「中國」這一符號 權、話語權與代表權,是基於為了化解兩岸存在著主權爭議而提出的。

「球體國家理論」、「第三憲法理論」與「屋頂理論」理論均對 兩岸政府寄予厚望,認為兩岸政府應該轉變思維、改變政策,基於相 互信任與妥協,就能在接受彼此情況下,通過「政府授權」的兩岸治 理,達到主權實際上從未真正分裂下的國家統一;或者通過兩岸政府 的談判在政治互信下建立「第三憲法」,就可以實現「歐盟式的中國 統合」。儘管妥協是衝突在受到合作的限制的情況下正常而又令人嚮 往的結果,但兩岸政府在「主權讓步」上需要付出極大的政治代價;

依公共選擇理論來看,政府和政治精英首先會考慮的自身利益的最大 化,而不是促進公共利益;換言之,寄望於兩岸政府(無論通過授權或 協商),都可能面臨「政府失靈」的風險和困境。

上揭理論皆已提出「主權共享」和「治權合作」的觀點,且認為 共享與合作是建立兩岸和平發展的前提;換言之,「主權共享」如果 是基本原則,「治權合作」就是基本原則的落實與推演;因此兩岸要 進一步推動政治協商的關鍵基礎應該是建立兩岸互信機制,而兩岸的

「民間互信」更是其中的重中之重。尤其在臺灣,沒有民意支持,臺 灣的領導人是不可能有任何的政治協商,亦即沒有民間互信的基礎就 不可能產生足夠的多數民意支持。而民間互信是靠著兩岸不斷累積的 一個過程,兩岸政府在不同領域的功能性協商合作,兩岸人民通過移 居、經商、就學等方面的深入交流,形成兩岸生活價值、政治認同和 社會制度的融合與同質化,都有助於民間社會化解疑慮,逐步增加信 任感,在追求互利雙贏的同時深化情感交流,透過合作創造出共通的 認同感,進而實現兩岸「治權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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