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新竹縣都市計畫地區公共設施保留地容積移 轉機制研擬
第四節 公共設施保留地容積移轉要點訂定構想
(三)送出基地之面積大小、規模應經過主管機關之審查核准。
(四)私有未徵收之計畫道路用地寬度應達八公尺以上,始可為送出基地;
未達八公尺之計畫道路,則建議以徵收方式取得之。
三、接受基地限制
訂定原則:以民眾安全及不破壞都市環境為優先考量依據,並參考各縣市之 相關規定制定之。
下列各款土地不得為接受基地
(一)非屬都市計畫發展用地之土地。
(二)基地需鄰接八米(以上)已開闢之計畫道路。
(三)位於山坡地之土地。
(四)依本縣規定之禁止容積移轉之土地。
(五)依其他法令規定列為禁限建區域之土地。
四、接受基地最小面積
訂定原則:以接受基地周邊民眾安全性及維持其原有之生活品質為優先,並 考量專家學者意見訂定之。
接受基地之面積,應超過 500 平方公尺,且應符合都市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規 定之最小建築面積。
五、容積移轉與容積獎勵之總量限制
訂定原則:以總量管制理念,維護都市環境品質為優先。並參考國內各縣市 及專家學者意見訂定之。
接受基地依新竹縣都市計畫容積轉辦法、都市更新條例、都市計畫或其他法 規規定給予之總增加容積,不得超過各該建築基地法定容積之百分之五十。
參、新竹縣都市計畫容積移轉作業機制之建立
對於新竹縣都市計畫地區公共設施保留地容積移轉作業相關操作方式與流程 之建立,本研究將內容敘述如下。
一、作業事項及權責單位
本研究將作業流程分為三階段,依序為準備、審查及管制等階段,權責單位 以工務局之都市計畫課以及建築管理課為本作業之主管機關(見表 5-11)。 表 5-11 新竹縣都市計畫容積移轉作業及權責單位表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4 依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 14、15 條辦理之。
作業階段 作業事項 權責單位(權責事項)
準備階段 1.先期作業4 2.接受申請
工務局都市計畫課(1)
內部審查階段 1.審查申請書件
2.現地勘查及審查是否符合規定 3.權利清理及產權贈與登記
工務局都市計畫課(1.2)
工務局建築管理課(3)
管制階段 1.完成捐贈核發許可函 2.提出建造執照審查申請 3.檢送資料及建檔列管
工務局都市計畫課(1.3)
工務局建築管理課(2)
二、作業流程
本作業流程請見下圖(5-1)
申請人 建管單位 都計單位 地政單位
圖 5-1 新竹縣都市計畫地區公共設施容積移轉作業流程構想圖
資料來源:營建署都市計畫容積移轉作業手冊、本研究整理
申請容積 移轉
辦理送出基地 取得、清理與贈 與等產權移轉 登記
1.接受申請 2.審查
可移出容 積之計算
許可
更新送出基地清冊
列管
檢送相關資料
實施建築管理 登記機關建檔
1.審查 2.核發建築執照 申請建築執照
申請可移出容積 再移轉之許可
先期作業
三、操作模擬
(一)先期作業
1.都市計畫地區公共設施保留地通盤檢討
(1)容積移轉實施政策目的確立
範例:為改善都市景觀、增進都市土地之更有效利用、輔助公共設施 保留地之取得興闢,得將本縣認定之送出基地之可建築容積,
一部份或全部移轉至本縣都市計畫區內劃設之接受基地範圍。
(2)指定移入地區範圍
範例:本縣之容積接受區為下列地區:
a.竹北都市計畫區
b.高速鐵路新竹站特定計畫區 c.橫山都市計畫區
(3)訂定移入區容積移入上限
範例:申請人申請容積移轉至本計畫劃定之接受區,每一基地可接受 容積量不得超過該基地原法定容積之 50%。
(4)其他
範例:本計畫書有關容積移轉未規定事項,依「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 施辦法」之規定。
2.送出基地清查造冊
(1)查報
a.送出基地為私有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工務局都市計畫課針對 前該項分別請各用地主管單位查報。
b.本案例送出基地屬私有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範圍。
(1)訂立公共設施保留地優先移轉次序
a.由都市發展局考量都市計畫分區發展優先次序、未來地方建設時 序、及公共設施保留地劃設先後等條件,訂定優先移轉次序。
b.假設本案送出基地為經評估後,容積得優先移出之送出基地。
(3)移轉次序優先之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造冊 以本案例送出基地為例,其編入圖冊內容如下:
歷次移轉情 形
備註 公
共 設 施 類 別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地段 地號
土 地 面 積 (m2)
土 地 所 有 權 人
持 分
他項 權利 設定 內容
基準 容積 (m2)
可移 出容 積 (m2)
本 次 移 出 容 積 (m2)
尚 可 移 出 容 積 (m2)
土地 公告 現值 (元/
平方 公尺)
移 出 容 積 量(m2)
接 受 基 地 地 段 地號
資 料 更 新 日期
體 育 場 所
文 教 區
大 學 段 39 地號
164 5
許 XX
1/
3 無 3701 .25
3701 .25
108,0 00
(4)送出基地圖冊函送建管單位及地政事務所 3.通知/公告/公眾查閱
(1)通知及公告
工務局都市計畫課應即通知送出基地所有權人,並將送出基地圖冊於 都市發展局及各區公所公告,並將公告日期及地點登載於報紙。
(2)送出基地圖冊開放供民眾查詢
將完成公告程序之圖冊置於工務局、各區公所及各區地政事務所,供 公眾查閱。而基於財產不公開原則,開放供民眾查詢內容將不包括送 出基地權屬資料。
歷次移轉情形 備註 公共
設施 類別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地段 地號
土地 面積 (m2)
基準 容積 (m2)
可移 出容 積 (m2)
本次 移出 容積 (m2)
尚可 移出 容積 (m2)
土地公 告現值 (元)
移出容 積量 (m2)
接受基 地地段 地號
資料更新 日期
體育 場所
文 教 區
大學段 39 地號
1645 3701 .25
3701.
25
108,00 0
4.協調聯繫與諮詢服務
送出基地或接受基地所有權人對容積移轉法令有疑義時,請求都市計畫課 提供相關法令規定、申請程序及雙方之權利義務等諮詢服務。
本案例送出基地及接受基地所有權人在表達辦理容積移轉的意願及條件
後,由發展局擔任雙方協調聯繫的角色。經協調聯繫後,由本案例送出基 地與接受基地所有權人私下進行協議及議價。
(二)受理容積移轉申請
接受基地所有權人檢具應備書圖文件,向都市計畫課提出申請。
(三)審查
1.審查申請移轉容積
新竹縣工務局審查申請移轉容積,於申請書填寫審查結果。
送出基地 接受基地
核准移出之容積 (㎡)
尚可移出之容積 (㎡)
核准移入之容積 (㎡)
尚可移入之容 積(㎡) 四、審查結果
(本欄由都計 單位填寫)
2197.49 1503.76 2944.64 0 局(處)長 印 課(科)長 印 組(股)長 印 承辦人 印
2.填寫審查表
分別就下列事項進行審查:
(1)申請書件是否齊備
(2)是否為依法劃設的送出基地與接受基地
(3)是否為規定的移出與接受容積數量 容積移轉申請案審查結果表
審查機關: 新竹縣政府工務局都計課 審查日期:民國 95 年 7 月 2 日 送出基地種類 □ 古蹟(古蹟名稱),基地地段地號
□ 歷史建築(歷史建築名稱),基地地段地號
□ 公共空間(提供作為公共空間種類),基地地段地號
■ 體育場所用地 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公共設施保留地種 類),基地地段地號 竹北市自強北路大學段段 396 地號
審查項目 符合 不符合 不符合理由
送出基地移出容積計算是否正確 a 送出基地是否符合優先送出條件規定 a 接受基地移入容積再次移轉以一次為限
接受基地移入容積計算是否正確 a 接受基地總移入容積是否在上限之內 a 容積移轉申請書中應備文件是否齊全 a 備註:
局(處)長 印 課(科)長 印 組(股)長 印 承辦人 印
3.通知接受基地所有權人儘速辦理送出基地取得、清理、贈與登記事宜
(四)許可
審查通過案件之接受基地所有權人於辦畢送出基地取得、清理、贈與登記 事宜後,同意本案申請,函告送出基地及接受基地所有權人許可容積移轉 並發給容積移轉許可函。
(五)更新送出基地圖冊/建立(更新)接受基地圖冊 1.更新送出基地圖冊
歷次移轉情 形
備註 公
共 設 施 類 別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地段 地號
土 地 面 積 (m2)
土 地 所 有 權 人
持 分
他項 權利 設定 內容
基準 容積 (m2)
可移 出容 積 (m2)
本 次 移 出 容 積 (m2)
尚 可 移 出 容 積 (m2)
土地 公告 現值 (元/
平方 公尺)
移 出 容 積 量 (m2)
接 受 基 地 地 段 地號
資 料 更 新 日期
體 育 場 所 用 地
文 教 區
大學 段 396
地號 164
5 許 XX
1/
3 無 3701 .25
3701 .25
219 7.4 9
150 3.7 6
108,0 00
2197 .49
大學 段四 小段 212 地
號
95.11 .9
2.建立接受基地圖冊
歷次移轉情形 備註 基
地 編 號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地段 地號
土 地 面 積
土 地 所 有 權 人
持 分
基 準 容 積
可 移 入 容 積
已 移 入 容 積
本 次 移 入 容 積
尚 可 移 入 容 積
土 地 公 告 現 值
移 入 容 積 量
送出 基地 地段 地號
送出基地 種類
其他容 積獎勵 面積註
資料更 新日期
商 業 區
大 學 段 四 小 段 212 地號
372 1.8 2
王 XX
全 部
981 5.4 6
294 4.6 4
0 294 4.6 4
0 80, 573
294 4.6 4
大 學 段 396 地號
□古蹟
□歷史建 築
□公共空 間
■私有公 共設施保 留地
0 95.11.9
註:1.容積獎勵面積的計算基準以其申請容積移入前之基準容積為依據 2.土地公告現值與持份每年 7 月定期更新
(六)建築執照之受理申請、審查及核發建築執照
建築管理課受理建築執照申請,經審查確認符合法規規定,核發建築執 照,並將建照核發結果副知都市計畫課及地政事務所。
(七)列管
1.工務局登錄移轉結果於「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
2.函轉更新後之圖冊予建築管理課
都市計畫課將更新後之圖冊資料送建築管理課進行建築管理事項。
3.函轉更新後之圖冊予土地登記機關
都市計畫課將更新後之圖冊資料送竹北市地政事務所建檔。
4.開放供民眾查詢
於新竹縣政府民眾服務查詢窗口、竹北市公所及地政事務所,將圖冊開放 供民眾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