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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電視董監事選任制度及運作之相關研究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公共電視董監事選任制度及運作之相關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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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公共電視董監事選任制度及運作之相關研究

壹、 公共電視董監事之選任制度與程序

胡元輝及程宗明、王菲菲(2007)所主編之《追求共好:新世紀全 球公共廣電服務》書中探討了各國公共廣電機構之背景、意義、治理與管 理機制、服務內容、數位化和與新媒體發展等公共廣電相關議題。

其中針對「治理與管理機制」方面指出,各國公共電視董監事會多 由公民社會代表透過外部法定程序組成之治理機制,一如企業股東代表組 成之董事會,決定管理團隊之領導者及所有內容之負責人(即總經理或執 行長),確保公廣機構日常運作符合期待;另應由專業人士組成監督機制

(類似監事會等內部課責機制),確保公共經費之有效運用及其運作之透 明公開。該書並總結彙整各國公共廣電董事會組成方式(如附表 1),以 供相關研究者更全面參照(不只是英國 BBC、美國 PBS 及日本 NHK 的)

公共廣電董事會治理機制的世界經驗。

表 1:全球主要公共廣電服務機構治理機制彙整表

國家 電視台 董事會 成員數

員工董 事席次

董事會組成方式

日本

NHK 12 0

由 12 名委員組成,人選頇獲得參眾兩院同意 後,由內閣總理任命。12 名委員中有 8 名來自 於全國的 8 個區域(1 區 1 名),4 名來自不分區;

從教育、科學、文化、產業等不同領域產生。

韓國

KBS 11 0 11 名成員,主要由韓國廣電委員會推舉,總統

任命,任期 3 年。董事成員多來自學界與業界。

MBC 10 2

理事會成員共有 10 名,包括理事 9 名(包括理 事長 1 名在內),監事 1 名,任期 3 年。其中,

4 名由國會提名,6 名由 MBC 提名。

德國

ZDF 14 0

行政董事會成員共 14 人,其中 6 人來自聯邦政 府與各邦聯代表,其餘 8 人則選自廣電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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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員。

台灣

PTS 15 0

由 11 到 15 名董事組成,董事經行政院提名、

立法院成立之公視董監事會審查委員會四分之 三多數同意後,送請行政院長聘任。董事的選 任需顧及性別及族群代表性,並考量教育、藝 文、學術、傳播及其他專業代表之均衡。

英國

BBC 12 0 BBC Trust 由 12 名理事組成,成員由英國政府

經獨立審查程序後提名,英女皇任命。董事會 設董事長和副董事長 1 名。BBC 也設有各地區 委員會及諮詢委員會:12 名理事中有 3 名分別 專責蘇格蘭、威爾斯及北愛爾蘭事務。

加拿大

CBC 15 0 15 名,組成方式採內閣會議決定,無頇經國會

同意。以下人士不得任職董事:非加拿大公民;

直接間接擁有或從事其他廣電事業;投資節目 製作與發行事業;投資廣電硬體生產或銷售。

美國

PBS 35 0

由各地公共電視的董事會或經理人員中挑選

35 人,成立 PBS 的董事會,負責全國公視的

經費分配及統籌協調工作。

資料來源:摘錄自公共電視策略研發部(2007)。《追求共好:新世紀公共電視》

貳、公共電視董監事選任運作與其監督之相關文獻

針對我國公共電視董監事選任規定實際運作之問題,自第四屆董監事 選任過程以及同屆董監事增聘過程陸續引發的爭議,國內學者魏玓、程宗 明均為文分析董監事選任規定與實際執行之落差,其中包括審查委員會的 組成、成員資格、審查過程不透明等疑義(魏玓,2007;程宗明,2009)。

此外,對於 2009 年公視董監事修法增額補聘過程的問題,監察院亦對新 聞局提出糾正案(監察院,2009)。而程宗明(2009)、管碧玲(2009)亦 在相關文章及研討會中為文分析第四屆董監事選任過程中行政院提名及 立法院審查程序規定實際運作之問題,包括審查委員組成及更換缺乏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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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規則,讓政黨有介入的空間,以及審查委員出席與董監事通過門檻亦無 一致標準、提名審查作業不夠公開等(程宗明,2009;管碧玲,2009)。

此外,為了保障公共媒體的獨立自主,對公共電視監督的原則和建制 相對複雜,魏玓、劉昌德(2008)歸納從整體管制架構與監督機制、內部 稽核和組織民主、公民社會的參與和監督三個面向來說明。其中在公民社 會的參與和監督之方式上,由於公視董監事會負責的主要對象是全體公 民,但因為公民社會缺乏跟政府、國會相應的組織和權力,需要法令設計 以及公視主動建立管道來讓公民學習和參與,例如設立直接向董事會負責 的閱聽人諮詢委員會,以及其他各種節目反應調查機制。我國公視法即在 第 34 條、第 35 條及第 46 條規定引入「公共監督」機制,1對此學者表示 在「詴行」公共媒體法制化的過程中,具有其正面、積極的示範作用(石 世豪,1997)。然而,魏玓(2008)卻於「2008 媒體公民會議」針對公民 監督的部分提出修法建議,其認為公視法除設有消極性之更正、答辯和申 訴權利之外(原法第 41 至 45 條),並無積極機制設計(魏玓,2008:55)。

1 公視法第 34 條規定:「公視基金會應將其業務計畫、基金管理、經費使用、財產目錄、資產負債表、

損益表及其他有關營運與財務狀況之文書,經會計師簽證備置於基金會,以供公眾查閱。」第 35 條規 定:「公視之人事、薪資結構、預算(工程投標項目除外)、研究報告、年度報告、捐贈名單、著作權資 料、及其他經董事會核定公開之資料,均應供公眾按工本費索閱。」第 46 條第 1 項規定:「民眾對於 電視節目,認為有違反第 36 條至第 41 條之規定者,得以書面指陳具體事實,於播送之日起十五日內 向電臺申訴。電臺應於接到申訴後一個月內以書面附具理由及不服處置時之覆議方法通知申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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