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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結論與建議

第二節 研究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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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研究建議

壹、 我國公共電視董監事選任制度朝專業多元與責任政治之方向改革

經研究分析可得知,由於我國公視法規定董監事選任程序十分複雜且 有高度政治性,如此董監事選任制度之緣由主要係出於提高公視的獨立 性、防止政治力直接干預之目的而設計,然而實際運作上卻因為選任程序 規定上存在不夠公開與權責不清之模糊空間,以致 2009 年修法增聘董事 的選任過程產生行政權與立法院多數黨有不當控制提名人選及提審過程 的爭議,而無法真正排除政治力干預董事會獨立性及治理正當性之問題。

因此,有學者建議或可考慮引借德國公視的董監事選任制度,其「廣 播電視諮議會」係由由各邦政府、聯邦政府、政黨、報業公會、記者協會 等社會團體自行選任代表組成,除了限縮聯邦政府與議會的人事控制權以 外,並能提升董事會的專業多元性並降低行政、立法機關政治控制的可能 性。此外,德國對於公視董事會的外部監督係透過類似節目管理委員會之

「廣播事務理事會」來運作,當中的組成有國會、政黨、勞工或社會各種 不同團體的代表參與,包括來自於制度性的各邦議會參與,也有來自民間 力量的參與。

我國未來重新思考公視董監事選任制度之設計時除了強調政治獨立 性之外,或許也可參考德國制度,跳脫由行政、立法分享提審權之間接政 治任命格局,開放「第三公正人團體」也可以適當參與或分享公視董監事 人選提名審查之選任過程,另一方面透過公民社會及公視董事會的內外部 課責機制以為配套,以創設公視履行公共化任務之積極環境及實務。

貳、 維持現制下透過修法改善董監事提審過程之缺失

經分析訪談資料後可歸納出現行公視法在董監事選任程序規定有以 下幾項缺失:(一)立法院所推舉審查委員會之組成方式(是否重新推舉 審查委員);(二)審查委員資格(社會公正人士)定義不明;(三)行政 院提名以及立法院之審查程序不夠公開透明等,而使得政黨有介入的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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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制。然而,在實際運作上卻產生部分提審程序並不清楚或不夠透明,而 這些提審過程的瑕疵也許在過去不被重視而未被解決,而歷經 2008 年政 黨二次輪替的政治現實,卻擴大了執政者影響公視董監事產生的「獨立性」

以及其治理的合法正當性之癥結點,同時顯示透過公視法修法改善公視董 監事選任程序規定,使行政院提名、立法院審查的過程權責分明並更透明 公開有其必要性,減少實際執行時所產生的模糊地帶,以提升公視董監事 選任組成的獨立性和代表性。

建議未來可修法讓公視董監事選任由行政院提名,經由立法院公開 審查同意。未來修正公視董監事選任制度時應該重新思考建立在一種「責 任政治」架構下的選任過程,由行政院提名、立法院同意可兼顧政治獨立 性與代表性,使公視董監事對國會及公眾負責到底。此外,必頇搭配其他 的監督機制,另有積極條件和消極條件去限制行政權專擅的可能性。例 如,明定提名董監事人選的資格同一政黨不能超過一定比例的排政條款,

或是其他更積極的資格及社會代表性,並搭配適當的內外部公眾監督機 制,在不違背法定職責的狀況之下保障董監事的任期,透過落實這樣的運 作過程以達成民主國家責任政治的價值。

參、 我國公共電視財務保障朝更為獨立穩定及多元化之財源模式修正

有鑑於我國以政府預算為主的財源模式其外部監督實務運作上所產 生立法機關的監督權限和密度過高,致藉預算審查干預公視節目自主之 虞,與財務制度設計保障獨立性、穩定性的宗旨不符,而有檢討修正之必 要。若要重新設計公共電視之財務保障制度,正本清源之道,學者及受訪 者多認為應朝「財務獨立及多元化」方面思考,仍以健全公共電視本身的 財務基礎,更能維繫其公共體制穩定運作且遠離來自代議政治的不當干 預。

若現階段仍以政府撥款為主要的經費來源,學者認為應該在公視法明 訂定額捐贈經費,並增加經費規模從每年九億元提高至三十億元以上,且 逐年隨通貨膨脹率自動向上遞增,以減少行政與立法部門對公共廣電經費 的不必要掣肘,或可降低無法以收視執照費為主要經費來源的制度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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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世宏,2008:300)。另一方面,為免過度倚賴政府預算單一財源,應 去擴大其他經費來源的可能性。學者多建議可徵收「廣播電視規費」或「收 視執照費」作為公視之重要財務保障,研究顯示其可直接建立閱聽大眾與 公共電視體制之間問責關係,最貼近當代媒體民主及責任政治運作原理。

雖在台灣媒體環境和文化下定期向閱聽人收費之方式,在執行上恐有困難 有待克服;然而過度依賴政府編列預算捐贈,固然可以在外部監督程序規 範上確保「節目中性化」,以減少政治勢力對節目自主不當干預,然仍將 使公視受制於國家機關預算監督之密度而影響其獨立性,並非履行基本供 給任務之適當財務基礎。

總之,穩定、充分、不受干預、能與公民直接聯繫的經費模式,是公 視最理想的活水命脈,然而解鈴還需繫鈴人,如此端視政府對公共電視所 扮演的角色和任務之認定是否與時俱進。誠如學者所言,如果政府認為公 共媒體應該扮演以正視聽、帄衡商業市場失靈亂象或文化產業領航者,而 不再僅止於彌補商業電視不足、排除政治力干預卻被視為政治禁臠之消極 角色,尌應該修法擴大公視財源。若政府對公視的政策定位能夠轉變,原 本的財務保障制度設計自然有更多元的改革可能性。

肆、 重建相對應公共電視積極的角色功能之內部課責機制

在擴大公視經費規模並轉向與民眾收費的同時,對內更應強化公視的 專業能力與節目經營績效,對外建立適當的公眾監督課責的機制與公眾參 與的管道,如此才更有擴大財源或徵收執照費的公民代表性及正當性。在 改變經費來源模式的過程中,限縮外部監督的範圍使其轉向搭配內部課責 機制及公共價值評量體系之強化,更能課予公視達成其負有之專業多元效 能,並因應社會期待對公視提供更有影響力的公共服務任務之要求。

資訊公開等原則,並於 2009/1/23 前提出具體規劃時間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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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 主要事件 事件經過

金會監事。任期與第四 屆董、監事相同,至 99 年 12 月 3 日止。

疑慮,而應協調行政與立法部 門,儘速展開公廣修法。

2009/08/17 公視基金會召開臨時 董事會討論重新選舉 董事長議案,與會董事 對董事長人選意見分 歧,爭執不下,董事長 鄭同僚認為改選於法 無據,率先離席,引起 多位董事不滿。

公視董事會董事提出重新選舉董 事長議案,鄭同僚會後發表聲明 表示,監事會事先已諮詢法律意 見,除非現任董事長選舉無效,

才需重新選舉。部份董事也發表 聲明:鄭同僚董事長未依董事會 之議事規則處理議案,且離席後 不依議事規則指定代理主席,癱 瘓議事,有違公視基金會董事長 之職孚與義務。新任董事陳世敏 等另發布聯合聲明,提出對第四 屆董事會與董事長的期許。媒體 改造學社、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 則發表聲明表示,公視董事會內 部治理問題由來已久,但董事會 進行任何改革決策,都頇合法合 理合情,並向員工、社會提出正 當理由和進行溝通;且公視問題 的根源並不在內部,而是來自於 國、民兩黨歷年來怠於提出公共 廣電政策。當前首要工作應是重 啟並加速公視法的修法進程,以 及公視集團化目標的落實,因此 呼籲,公視董事會所有成員,都 應放棄黨派與個人之私,立即提 出治理改革計畫和時間表。

資料來源:作者自行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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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宗明(2009b)。〈重啟公共廣播電視修法發動機─歷經 2008 年以來公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