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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公共電視財務監督機制實際運作之分析

第六章 公共電視財務保障及監督實際運作之問題

第二節 我國公共電視財務監督機制實際運作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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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我國公共電視財務監督機制實際運作之分析

壹、 政府編列預算捐贈公視所衍生之外部監督實務運作問題

影響公視甚鉅的經費來源與財務監督爭議,一則為「量」方面的社會 整體資源分配問題,再則為「質」方面的「獨立—效率」糾葛問題(石世 豪,2009:277)。

石世豪(1997)針對政府捐贈部分納入普通預算編列程序(公視法第 30 條),並且循決算與傳統國會監督模式加以控制(同法第 32、33 條規 定)此種法制設計,認為有將公視基金會裸露於政治與市場直接或間接的 衝擊之下的風險;並提出質疑:「立法者」是誤將「公共領域」與「公權 力」二者相混淆,亦或是法制設計上苦無適當的對策?陳世敏(2009)亦 認為,國會及其他政府機構直接干預公視業務,公視高層需赴國會接受立 委質詢這兩者,是公視維持「獨立性」的大忌。一位新聞局官員即表示:

正本清源問題出在預算,預算控制在政府,人家說一個組織一個要用人一個 要用錢,現在這兩個都不可能嘛,錢在立法院。兩者現在其實都受到行政院 跟立法院的影響,錢處理了人事就不會受到箝制(訪談記錄 B)。

一、 行政機關對政府預算捐贈公共電視之監督權限及問題

新聞局雖然為主管機關,但除了編列預算捐贈之外,並不實際進行 監督和評估,而僅由公視基金會在新聞局編列預算前提交年度事業計畫與 收支預算資料,以及事業年度終了後提交年度業務報告(參照公視法第三 十、三十二條)。

目前公視法的主管機關應受到立法院監督,而新聞局應只限於形式上 的審查預算。31學者陳炳宏(2009)認為,公視在提預算時,如果主管機 構的主其事者積極介入,對公視每筆預算在送立法院之前作實質的審查,

這樣對公視整個預算、組織、人事運作有違反獨立自主的概念,因其最高

31 公視法第三十條規定公視基金會須由政府捐贈部分的外部預算程序:「公視基金會之年度經費須由 政府捐贈之部分,應附具年度事業計畫及收支預算,提請董事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循預算程序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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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實質的監督機構是立法院。現行公視法賦予新聞局有介入公視基金會 的預算及決算作業程序(如上述第 30 條、第 32 條規定),以及章程備查 程序之權限(第 47 條規定)。學者石世豪(1997)卻認為,依公視法第 2 條第 1 項及第 11 條規定意旨而言,新聞局應無尌預算、決算與章程內容 進行實質審查的權限;但此等程序上的介入,業已賦予新聞局具體影響公 視基金會運作的機會(與實質的權力),其未能另設明文禁止新聞局藉機 干預,不啻為法制設計上的失誤(石世豪,2009:276)。

石世豪(1997)分析,行政院及立法院依現行公視法尚握有人事、預 算、財務監督等權限,應無必要在「行政—立法」控制與公共監督32之外,

另設一經常性的「主管機關」(石世豪,2009:275)。學者建議未來公視 法修法,應把主管機關與業管機關設置形式化和虛擬化,不應對公視預算 作實質或逐筆審查(陳炳宏,2009)。以免將來立法院對公視預算有所疑 慮時,並非新聞局出來捍衛公視的預算,而是公視董事長或總經理必頇接 受質詢,其中有更細緻的問題。33某位任職於公視亦為媒改社成員的受訪 者即表示:

我聽過很多主管機關在抱怨譬如原委會、客委會,新聞局在抱怨說,你 預算掛在我下面,我當然要去面對立法院委員的壓力,我就說那是你主管機 關的首長,不懂公共媒體。如果你懂得公共媒體應該要跟立法院說公共媒體 之所以成為公共媒體,不希望我逐步去過問,今天預算即使掛在我這裡,我 是不能夠過問。以英國DCMS為例,是主管BBC的主管機關,那他們的 主管機關,因為公共媒體是很敏感,我剛好拜訪是他們的科長,他們的科長 就說他們一次都是編五年,BBC的預算一編就是五年,那國會通過了之 後,這五年他們完全不過問,這才叫做獨立媒體(訪談記錄 A2)。

二、 立法院對政府預算捐贈之審查權限及爭議問題

現行公視法定經費來源中,政府捐贈仍是最大且穩定之財源。因政 府預算編列涉及國家費用支出,其必頇經過預算及決算之程序(何宗翰,

2005:44)。依公共電視法第三十條,公視基金會的事業年度與政府會計

32 參照公視法第 34 條、第 35 條、第 46 條規定。

33 出自陳炳宏教授於卓越新聞獎基金會主辦的「我們該有甚麼樣的公共電視」論壇所發表〈公視法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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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一致。公視基金會之年度經費中由政府捐贈部分為國家的預算支出,

應附具年度事業計畫及收支預算,提請董事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循預 算程序辦理(第三十條)。事業年度終了後,依同法第三十二條,公視基 金會應製作年度業務報告書,詳列執行成果及收支預算,提經監事會審 核,董事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循決算程序辦理。

學者石世豪(2009)認為,以上規定已使公視基金會財務完全置於 主管機關及立法院的預算事後監督框架之中,從而並未排除或限制主管機 關、主計機關及立法院對政府編列預算審核、彙核及審議的法定權限。而 立法院之所以緊握公視的財務事後控制權,除因其創立基金一億元及籌備 期間購置、撥用的國有財產皆來自政府,立法院自有權力及責任善加監督 之外,主要原因仍在於政府每年編列預算捐贈公視基金會九億元(石世 豪,2009:8)。某位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的成員對立法院負有外部預算監 督權之行使有此看法:

公共電視的經費行政部門是依法編列,但其實都是卡在立法院上頭,所 以立法院就是用凍結預算的方式去處理這件事情,立法院就會用這樣的一個 方法去對公視有上下其手的可能性。這裡就會變成是說產生一個爭議:到底 政府捐贈的方式是不是一定要經過立法院同意?國家當他花了這麼多的錢 而沒有任何監督的職能,不管是從行政體系或是從立法部門來做監督的話,

當然不是說那麼合理(訪談記錄 C)。

石世豪教授(2009)進一步指出,立法院以往未刪減(凍結)公視 基金會預算亦未附加條件或其他附款,或許可以視為立法者尊重公共廣播 電視體制的形成中慣例;立法院自 2007 年起打破此一立意良善的立法慣 例。而公視法第二九條規定:「公視基金會應本設立之目的有效使用經費。」

又直接與預算法上的捐贈效益規範緊密扣合,從而納入國家整體財政紀律 之中(石世豪,2009:9)。某位任職於公視的受訪者即表示:

2008 年的錢,去年的錢,他今(2009)年五月才給,這哪像要經營一個公 共電視?那今年的錢還凍結,凍結一半。去年在審預算的時候,李慶安提案,

然後反正就一堆委員簽名了,然後就凍結,就凍一半,反正現在是不凍才怪,

已經習慣了啦(訪談記錄 A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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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同學者所言,公視以公共預算行公共之事,哪有不該被妥善監督 的道理?立法院有權,也應該監督公視,為全民興利除弊,健全公共電視 的發展,但不能用任何方式干預、妨礙公視的獨立和正常運作(羅世宏,

2008)。倘若行政機關經由預算箝制進行直接控制、或者國會中各政黨對 預算進行政治審查,都只會扼殺公共電視的存續發展(魏玓、劉昌德,

2008)。某位任職於公視的高層人員即表示:

公視可以被稽核它的效能,可是預算不應該被凍。我是說,任何違法,

你去抓啊。開玩笑,我們自己追款都來不及了。所有東西攤開給你看,『所 以你們儘管來調查』『但是不要給我亂擋預算』,對不對。你沒有糧草怎麼 做事,去年的那個 4.5 億凍掉,到今年五月(才給),你看這段時間怎麼熬,

收視率還可以上升。最好的方式,還是說,公視的預算,它不應該透過立法 院審,它應該只是形式上過一下立法院這樣就好了(訪談記錄 A1)。

2008 年底爆發的公視預算審查事件,立法院在通過預算的附帶決 議內提案「自九八年度起政府捐贈之財團法人公視基金會年度經費,應附 具年度事業計劃及收支預算,報請主管機關核可同意始能動支。」媒改及 公民團體抗議已破壞立法部門行使合宜監督權限的程度,等於是在法定預 算審議程序之外,創造一個立委可以「干涉」公視經費動支,影響公視人 事、節目及經營的空間(馮喬蘭,2009)。某位任職於公視的受訪者即表 示:

他(立委質詢時)只會說我們什麼浪費啦、錢坑啦,立法委員常常用這 樣子的理由來說收視績效不好。除非他們已經政策上,畢竟執政黨嘛,政策 上已經決定對公視鬆手了,否則那個不是重要的理由,他隨便找都有一個理 由。除了政黨的利益以外,還有一些涉及到個人的利益,華視、公視的高層 主管有多少位子,其實對政治人物來講,對個別立委,他周圍有些人想要這 個位子,就是重要的誘因啦,當然國民黨可能也想要強化掌控啦,但是,個 別立委就可以有重大影響了(訪談記錄 A1)。

因此,如果立法院進一步利用審議政府捐贈公視預算的機會,動輒 干預公視個別經營活動或節目內容,則公視法第十一條前段「公共電 視……應獨立自主,不受干涉」之規範意旨或憲法第十一條所保障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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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以廣播及電視方式表達言論之自由」內涵,皆可能逐漸流失而徒具 其形(石世豪,2009)。某位新聞局的官員對於立法院有權審查公視預算

民……以廣播及電視方式表達言論之自由」內涵,皆可能逐漸流失而徒具 其形(石世豪,2009)。某位新聞局的官員對於立法院有權審查公視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