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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處之相關理論與文獻探討

第二章 文獻評論

第二節 公務員懲處之相關理論與文獻探討

有關公務員懲處制度,國內較少有學者針對懲處制度獨立作討論。相關文獻多半是 以公務員懲戒為主,主要係因為我國採懲戒及懲處雙軌制,而公務員與國家關係之法理 基礎亦有所轉變,經由大法官解釋一再突破,由原來典型的「特別權力關係」轉為公法 上職務關係,遂引起學界興起熱烈討論,然因大法官解釋均係對於懲戒部分為解釋與突 破,除了懲處之免職處分在性質上被視為懲戒以外,其他的懲處處分仍未受到質疑,因 此傳統上均認為係為達成行政目的,賦予及允許行政長官所為之權力,致使懲處制度相 形之下,較未受到學界及實務界關愛之眼神,主要探討均予懲戒制度作比較或結合,抑 或從考績之角度作相關之研究與討論。

茲就將相關文獻及內容簡要列出如下:

1.李惠丹/大葉大學/工業關係研究所碩士論文/2001 年,我國公務人員懲戒與懲處之 研究--以公務員懲戒法修正草案為中心:旨在就現行公務員懲戒法自民國七十四年五 月三日修正公布至今已十餘年,我國不論政治、經濟甚至社會結構均有重大轉變,有 關公務員與國家關係之法理基礎亦有所突破,由原來典型的「特別權力關係」,公務員 身分所受處分不得爭訟,轉變為公務員與國家間係公法上職務關係,公務員的權利與 義務應受到同等的重視與保障,已突破特別權力關係不得爭訟之籓籬。而公務員身分 所受處分不得爭訟業已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二四三、二六六、二九八號等解釋 予以放寬。繼之,釋字第三九六號解釋,更明示懲戒機關應採法院之體制,且懲戒案 件之審議,亦應本正當法律程序之原則,予被付懲戒人以充分之程序保障。公務員懲 戒委員會於八十六年四月間,組成公務員懲戒制度研究修正委員會進行公務員懲戒法

之研修。本研究以送立法院審議之公務員懲戒法修正草案為例,探討我國公務人員懲 戒與懲處制度。

2.鄭惠心/中央警察大學 /警政研究所碩士論文/1992 年,我國公務員懲戒權與考績 權之研究-兼論警察人員之懲戒權與考績權:公務員經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任用,即與 其發生公法上職務及服務關係,並承擔特定義務及享有特定權利,此種權利義務的法 律關係為公務員關係。公務員義務為公務員關係的核心,公務員違反義務時,需負一 定之法律責任,即行政責任、刑事責任、民事責任三種。我國目前之行政責任可分為 兩種,一為源自懲戒法之懲戒責任,一為源自考績法之懲處責任,兩者之法規依據不 同,但均是對公務員違反行政責任所課之不利處分,此種懲戒與懲處雙軌並行之制 度,不僅造成體制的混淆,而一行為有兩罰對公務員之權利保障亦有所損害。在強調 人民基本權利保障之趨勢下,公務員之權利保障亦備受重視,因此,本篇論文即就此 兩種制度並行所造成之問題提出討論,並就法令規章之內容予以探討,提出改進之建 議,期能提供將來修正懲戒法、考績法及相關法律之參考。

3.尤啟南/中央警察大學/行政警察研究所/1999 年,從憲法基本權利建構我國公務員 之懲戒制度--兼論保障警察人員不受恣意免職處分之權利:以公務員懲戒制度為架構,

從憲法基本權利理論內涵之尊重與「人性尊嚴」之援引涵攝,以及法治國之「制度性保 障」、「程序保障」作為本論文的基礎,再以憲法基本權利功能面向與法治國家等諸項原 則加以檢驗,藉此釐清並充實公務員相關基本權利內涵;另外針對特別權力關係理論之 演進,檢討並分析我國公務員懲戒制度理論基礎;其次,探討我國現行公務員懲戒制度 之概況與缺失,並考諸世界各民主國家公務員懲戒制度,藉此從各國相關制度之特色加 以分析比較,作為我國公務員懲戒制度修正時之參考;再者,探討我國公務員懲戒制度 所引發之問題,諸如懲戒與懲處雙軌併行難以釐清、懲戒權之定位與歸屬爭議、彈劾與 懲戒關係、懲戒與刑事裁判之關係等,並參酌相關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如釋字第二 四三、二九八、三九六、四九一號解釋),檢討其問題所在;對於與懲戒性質相同之「專 案考績免職」(警察人員之逕行免職處分),從該處分行政法理之觀察,說明法規範基礎 及釐清免職處分所衍生之負面效果,進而提供若干合乎公平正義制度之機制;最後提出 研究心得與建議。

4.殷嘉宏/中央警察大學/法律學研究所/2002 年,論我國公務員行政責任法制應有

之改革方向:我國公務員行政責任於狹義的公務員懲戒制度之外,復另闢蹊徑以公務人 員考績法之名義賦予行政機關懲處之權。此種雙軌制度為我國所特有,多年來亦不斷引 發對其合憲性之質疑。我國現行有關行政懲處制度,尤其是免職懲處,大法官相繼作成 釋字第二四三、二九八及四九一號解釋,分析、歸納上列解釋可得知,大法官多數意見 認為行政長官依據考績法所為之免職懲處,其實質上具有「懲戒」之性質,而為維持行 政長官監督權之必要,於合理的範圍內,以法律規範的方式,在處分作成前,於實體上:

要求法律保留與法律明確性原則之落實;程序上:要求踐行其所揭示之正當法律程序;

處分作成後則認為須俟行政爭訟救濟程序業已終結,方得生效確定之前提下,應屬合憲 之旨趣。惟,持平而論,司法懲戒與行政懲處兩制於性質相同且各自依其體系軌道運行 之下,竟毫無有機之連結與交錯,如此之現況,終究非良善的制度。而大法官或許嚴守 釋憲者之分際並囿於其濃厚之司法性質,基於謹守司法自制之理念,其打擊射程範圍自 然有其侷限性。且平心而論,欲改革我國公務員二制併行之行政責任制度所產生之諸多 弊端,其牽涉之層面相當廣泛,不僅相關法律之規定應有所翻修,甚至憲法所確立之制 度設計本身,或許也必須加以調整。故本研究始嘗試跳脫傳統從公懲法改革懲戒制度之 基本框架,於兼顧公務員制度多元原則之考量下,從憲政架構到形式意義之法規範予以 通盤檢討,進行修憲及修法之改革與整合。申言之,如何於衡平兼顧行政效率之提昇與 強化公務員權利及其身分地位保障之前提下,改革我國現行公務員行政責任制度,厥為 本研究所欲探討之核心課題。

5.歐陽修/大葉工學院/事業經營研究所/1995 年,我國公務人員考績制度之研究與改 革:本研究針對現行我國公務人員考績制度,自民國七十五年公佈實施,並於七十九年 再修正部份條款,距今亦有六年之多,未曾再修正,是否符合現行政府機關需要以及應 予改革或創新,值得商榷。本研究撰寫動機起源現行公務人員考績制度在實務運作過程 或制度之內容,往往是關係公務人員權益匪淺,又考績制度良窳亦是激勵員工士氣關鍵 所在,撰寫本研究之前先收集歐美等先進國家之考績制度與本國之考績制度相互比較,

以求考績制度之合理化與人性化,並參酌中外學者提出考績設計模式去探討考績在實務 運作之困境所在,並對本省之省級、縣級、鄉鎮級等三十五個政府機關之公務人員做書 面問卷調查分析。最後依據調查內容做變異數分析(ANOVA) 及 Scheffe 統計表,得知 目前考績制度主要缺失最後提出未來考績制度趨勢:(一)考績系統化(二)考績人性化(三) 考評多元化 (四)考績民主化(五)考績效率化等五大方向作為考績制度修改方針。

6.李長塽/中央警察大學/警察政策研究所/2008 年,我國警察人員獎懲制度改進之 研究─從公平性、報酬期望與工作滿足相關性探討:警察人員平時考核向採「重獎重懲」

原則,以達獎優汰劣目的,用以激勵士氣,課以警察人員重法守紀之要求。「警察人員 人事條例」、「警察人員獎懲標準表」、「警察機關辦理獎懲案件規定事項」中分別明定警 察人員獎懲方式、標準及作業原則等規範,其規範內容鉅細靡遺,且獎懲額度均較一般 公務人員為高,此雖有業務特殊性之考量;惟警察人員動輒獎懲,導致獎懲案件數量繁 多之結果,是否能以「重獎重懲」、「多獎多懲」之行政作為,達成「警察任務」之目的,

實有進一步探究之必要。本研究爰從理論及實證調查研究著手,希冀找出獎懲失衡癥 結,進而提出改革建議暨行政獎懲倫理。對警察人員陞遷之獎懲積分探討其改進之道,

期使警察人員陞遷制度更具合理。研擬簡併考核獎懲項目及內涵,做為研修「警察人員 獎懲標準表」之參考,希達到簡化人事業務,並節省公帑之目的。

7.姜仁脩/中國文化大學/法律研究所/1985 年,公務員懲戒與懲處制度之比較研 究:我國現行之公務員懲戒制度,係以憲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司法院職掌公務員之懲戒;

第九十條、第九十七條第二項、第九十九條規定監察院職掌公務員之彈劾為基礎,並以 公務員懲戒法及監察法為依據。惟自公務人員及分類職位公務人員考績法增設平時考核 與專案考績之規定以來,各機關長官對其屬員有申誡、記過、記大過、一次記二大過免

第九十條、第九十七條第二項、第九十九條規定監察院職掌公務員之彈劾為基礎,並以 公務員懲戒法及監察法為依據。惟自公務人員及分類職位公務人員考績法增設平時考核 與專案考績之規定以來,各機關長官對其屬員有申誡、記過、記大過、一次記二大過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