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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之基本觀念

第二章 代理問題與公司治理

第二節 公司治理之基本觀念

一、公司治理的意義

「公司治理」(Corporate Governance)一詞,我國學者譯法不一,有稱之 為公司管理18、公司管治19、公司監控20、公司統理21、企業監控22及公司監理23等,

然而隨著證券主管機關證期局選用公司治理,以及企業界普通以公司治理為宣 導,而以「公司治理」代表 Corporate Governance,已漸成為統一用語。

除了各種翻譯名詞不盡相同外,對公司治理概念之詮釋,國內外機關團體及 專家學者亦有各種不同之說法:

王文宇教授認為 government 一字本寓有「自治」與「管理」雙重含意,一 般英美學者使用此名詞時多兼及「管理」與「監控」兩個面向。因此強調公司透 過自治方式來管理業務,例如設置股東會來作為最高意思機關,遴選經理人以發 揮專業經營功能等,此強調興利功能者稱之為「公司管理」或「公司統理」;強 調採取適當監控機制來監督公司事務,例如設置董事會、監察人來監督公司業務 經營,並課以各種義務或責任以防止違法濫權,此基於監督、防弊觀念者則稱之 為「公司管控」或「公司監理」24

余雪明教授將公司治理定義為,指股東直接或間接對公司經營者並評估其表 現之行為,透過各種獎勵與監督機制,使其利益與股東一致,以解決在所有與控 制分離後的利益衝突問題;並策劃公司與其他利害關係人(如雇主、顧客、上下 游產業、社區等)與市場及公權利之互動。

18 楊光華,機構投資人與公司管理,政大法學評論,第 五三期,八四年六月,頁二四五。

19 蘇裕惠、葉銀華,強化公司管治機制之探討,主計月報,第五二一 期,八九年五月,頁一三。

20 劉連煜,公司監控與社會責任,台北:五南圖書公司,八四年九月,頁二一。

21 陳春山,企業管控與投資人保護---金融改革之路,台北:元照出版公司,八九年五月,頁七 五。

22 劉韻喜,葉匡時,企業監控之研究,經濟情勢暨評論,第 五卷第一期,八九年六月,頁一。

23 柯承恩,我國公司監理體系之問題與改進建議(上),會計研究月刊,第一七三期,八九年四 月,頁七五。

24 王文宇,公司與企業法制,台北:元照出版公司,八九年五月,頁三。

學者劉韻僖、葉匡時認為公司治理的定義,即「健全企業的董監事組成與運 作,降低少數企業主掏空公司資產的機會,而使公司在長遠發展中董監事的功能 能合理發揮。」

公司治理相關領域的權威 Ira Millstein(2001)定義公司治理為:透過法 律、經濟與公司營運的規範,協助公司充實財務與人力資源,增進股東的財富。

美國哈佛大學史勒佛( Andrei Shleifer)教授和芝加哥大學韋斯尼( Robert Vishny)教授(1997),把公司治理機制思考的方向解釋為,「如何確保資金提供 者的投資能獲得應有的報酬」。

世界銀行總裁伍棻松( J. Wolfensohn):「公司治理是關於增進公司的公平、

透明和責任」。

依「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 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的原則,「公司治理是指指導及管理並落實公司經營者的機制 與過程,在兼顧其他利害關係人利益下,藉由加強公司績效,以保障股東權益。」

中華公司治理協會將公司治理定義為,一種指導及管理並落實公司經營者責 任的機制與過程,在兼顧其他利害關係人利益下,藉由加強公司績效,保障股東 權益25

由於「公司治理」一詞所包括之內容繁眾,幾乎不可能對其概念、定義作統 一且具體的描述,美國法律協會(American Law Institute, ALI)甚至在一九 九四年所公佈的「公司治理原則」(Principles of Corporate Governance)中,

放棄對該詞做出定義的規定26。但無論如何,本研究認為即使無法為公司治理作 一完整之定義描述,但仍可掌握其內涵,在於使企業體透過法律的制衡管控與設 計,於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的組織體系中,有效監督其組織活動,並健全其組織 運作,防止脫法行為之經營弊端,以實現企業社會責任。

二、公司治理的重要性

25 伍忠賢,公司治理的第一本書,台北市:商周出版, 九二年一月,頁八-九。

26 楊敏華,企業與法律—公司治理之監事制度研究,台北市:社團法人中華公司治理協會,九三 年二月,頁一三。

早在一九六○年代,公司治理的名詞與概念即已出現,直到一九九七年亞洲 金融危機發生後,這個議題才又被廣泛討論。理由是金融危機發生之後,各界普 遍視公司治理水準低落為亞洲金融危機的原因之一。而 一九九八年經濟合作暨開 發組織(以下簡稱 OECD)召開之部長級會議中,更明白揭示公司治理運作不上 軌道,是亞洲企業無法提昇國際競爭力之關鍵因素之一,故強化企業公司治理即 被視為改革企業危機之良策。近幾年來,安隆(Enron)、世界通訊(WorldCom)

等一連串弊案爆發之後,相關涉案公司的市值大幅下降,大眾開始體認到不良之 公司治理所帶來之切身之痛,以及改善公司治理的迫切重要。

除了上述消極的防弊作用外,公司治理亦可增進股東之長期利益並平衡利害 關係人之利益,希望藉由公司治理制度而得以監督及管理公司之業務與事務工 作,並進一步提高股東價值及投資價值。在有限公司治理之架構下,資本與管理 效能得以提昇,假如企業得依公司治理理念提高投資人之權益保障與價值,社會 及國家資源將選擇符合該等公司治理理念之公司為投入,整體社會資源將因而獲 有效分配,若國家之每一部分資源均得有效運用,整體國家價值亦應為提昇。此 等「股東權益及價值」、「公司價值」及「國家價值」三面提昇之公司治理效能,

即為擬定公司治理政策者所應著重之目標。

另外,除了提升經營績效外,公司治理所帶來之效益亦直接反映在公司股價 上,投資人願意以較高價格購買公司治理績效較佳之公司股票,諸多機構投資人 已將公司治理之評等作為投資之重要考量因素,未來各大基金均可能將公司治理 之良否列為投資之基本參考標準,甚至要求已被投資之公司改善其公司治理之品 質,此已直接形成公司改善公司治理之壓力。二○○○年六月,企管顧問公司麥 肯錫(McKinsey & Co.)以二十二個國家之專業機構投資人為對象,發表一篇問 卷調查,結果顯示投資人普遍願意支付一八~二八%的公司治理溢價,二○○四年 的調查中,對亞洲的上市公司其公司治理溢價平均為二二%,由此可知該等公司

治理溢價確實存在,且對股價影響至深27

三、公司治理架構

世界銀行將公司治理機制分為兩種類型28,(1)內部治理模式:是以股東、

董事會、管理階層、中層管理者之公司內部人為基礎之治理模式,企求在公司體 制內建立完善的監督或監視機制,令經營者沒有誘因去做出道德危險行為,主要 解決公司內部監控與激勵之利益協調問題。(2)外部治理模式:藉由利害關係人、

資本市場、聲譽機構(Reputation Agent)、法律與規範、市場機制等外部壓力,

迫使經營者追求公司利益。現探究公司治理內、外部機制並分述如下:

(一)內部治理機制

1. 股東藉由參與股東會、代表訴訟等方式,對經營者進行監控:

股東可經由出席股東會行使其監督權,以我國公司法為例,此權限 包括董事選任、解任權、財務報表查核、承認權、董事會責任追究權等。

另外,有鑑於少數股東處於表決上之劣勢,亦有少數股東權之設計,並 賦與股東代表公司對經營者提起訴訟之權。

一般投資人因持股不高或監控成本過高,因此並不積極參與公司治 理,因此亦有論者認為機構投資人資源較豐富且持股較多,可與企業經 營者處於較平等之地位,在其自我利益保障之誘因情況下,會要求公司 管理階層與董事會追求股東最大利益。因此,在具有長期投資目的之法 人機構愈成熟之市場,其監控之力量愈大。

2. 設有專司監督經營者的監察人或監事會進行監控

現代大型股份有限公司為資本之結合體,其所有權之行使採以資本 多數決之方式,然而,此資本多數決之方式卻也造成股東間之分裂,發

27 劉紹樑,從莊子到安隆 A+公司治理,台北:天下雜誌股份有限公司,九一年十一月,頁 三五-三六。

28 Magdi R. Iskander & Nadereh Chamlou, Corporate Governance: A Framework for Implementation, World Bank, 1999.

生大股東與小股東間對立之現象。為使多數派股東其經營權行使能與公 司利益一致,且顧及被排除於經營權外之少數股東,其意見能間接反映 至經營權行使過程,乃有監督機關之出現,以公司整體利益之觀點、客 觀公正的立場,監督經營權的正當行使。

3. 董事會及獨立董事所進行之內部監控

董事會之主要職責任在確保企業永續經營,並監督公司之管理階 層,以追求股東之最大利益。各國法令規章對於董事會之責任與設計不 儘相同,傳統德、日體制下之董事會為業務執行機構,並設置監事會為 內部之監控;而無監察人設計之國家,則利用獨立董事制度行使公司內 部之監控權責。

獨立董事制度,乃董事會引進與經營團隊無利害關係之獨立董事進 行監控,寄望其能基於客觀、公正之立場,超然於公司例行經營管理之 外,行使獨立監督權,設法維護各方利益關係者的利益,決定公司高階 主管的聘任、考核及薪資、核定公司大方向、策略以及財務績效之監控、

維持企業價值及企業倫理等。監督經營者之業務執行,並提昇經營績 效、糾舉違法經營或利益衝突等道德危機行為。

維持企業價值及企業倫理等。監督經營者之業務執行,並提昇經營績 效、糾舉違法經營或利益衝突等道德危機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