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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公司治理特性─所有權與控制權結構的探討

第二章 代理問題與公司治理

第三節 我國公司治理特性─所有權與控制權結構的探討

需特別注意的是,原則在此再次強調,OECD 所指董事會為較廣義的定義,

隨著結構與作法上的不同,有些國家採用雙軌制的公司治理模式,將監督功能及 管理功能分別由兩個組織負責。這些制度通常擁有非執行業務董事組成的監督人 會(supervisory board)及完全由執行業務董事組成的經營董事會( management board)。另外,有的國家採單一董事會之設計(unitary board),其成員包括執 行業務董事及非執行業務董事。而 OECD 原則希望能盡量廣泛的包容,以適用於 不同結構的董事會。

第三節 我國公司治理特性─所有權與控制權結構的探討

公司治理結構模式,是結合各種機制特性而形成的,許多因素都可能在這個 過程中產生影響,包括:財產權的制度與觀念、文化與政治特性、市場結構特質 與經濟發展特性等因素。每一個地區所表現的公司治理結構模式,基本上都是在 特定的政治經濟文化制度條件下,互動建構產生的結果,脫離這些在地的制度背 景,來比較公司治理結構的優劣,基本上是沒有意義的。在這樣的認知下,當我 們企圖瞭解台灣企業公司治理特性,並對我國公司治理模式進行檢討,與提出改 進建議時,必先了解相關之背景因素,以避免忽略上述之重要觀念。

惟最近之公司治理研究文獻指出,不同國家有不同的公司治理課題,其中扮 演決定性因素者,又為各國之股權結構37。易言之,若欲了解我國在公司治理上

37 黃銘傑,公司監控與監察人制度改革論,公開發行公司法制與公司監控:法律與經濟之交錯,

台北市:元照出版,九○年,頁十一。

所面臨之課題,進而設計出合適之治理機制,對於股權結構及公司控制權之間之 關聯,就必須加以釐清。因此本文以下將就台灣企業的所有權與控制權結構進行 討論,作為後續研究之基礎。

一、董監事持股比率大幅降低

過去我國上市(櫃)公司大多由個人或家族所創立,在股權分配上較為集中,

即使在公開發行、上市(櫃)後,創始家族亦會持有足以掌握公司經營之股權。

由於此種公司股權集中的比例較高,加上家族經營的企業文化,所以我國上市

(櫃)公司由創始人及其家族擔任負責人與經理人的情形普遍,董事長與總經理 或董事、監察人之間的關係亦十分密切,於是形成所有權與經營權重疊之現象,

此項特性雖使得管理階層在公司內之權威更加集中,有助貫徹命令之執行,但卻 可能造成負責人獨裁,危害一般小股東之情形。

惟近年來隨著產業結構之調整,科技產業的蓬勃發展,新興電子產業開始由 專業經理人組織經營團隊,如台積電、華碩等,加上股票交易日漸盛行,使上市 公司開始擺脫家族企業之色彩。就上市公司整體而言,由於董事與監察人的持股 比例呈現下降之情形,所以整體之股權結構已有走向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之趨 勢。

在探討企業所有與經營分合的程度時,董監事持股比率在過去一直是被視為 是重要的參考指標。大多數學者依照「經營權與所有權分離」論點提出者 Berle

& Means 的看法,以個人、家族或集團持股比例的多寡可將公司控制型態分成五 類38

1. 個人所有(private ownership)-當個人、家族或集團持股比率超過百 分之八十,同時也能依股權來行使控制權。在此控制型態下的企業所有權與經營 權已有相當完整的結合。

38 Adolf A. Berle & Gardiner C. Means, Modern Corporation and Private Property, New York, Harcourt, Brace & World, Inc. 1968.

2. 多數所有(majority ownership)-個人、家族或集團持股比率超過百 分之五十,雖能有效行使控制權,但在此控制型態下亦可能有少數的所有者已喪 失控制權,而所有權與經營權也開始呈現分離的狀態。

3. 少數控制(minority control)-當個人、家族或集團持有股份未超過 半數,但持股介於百分之二十至五十之間,便透過持有百分之二十以上的股權,

吸收小股東的表決權,例如以蒐購委託書的方式,集中做為控制公司經營的力量。

4. 經營者控制(management control)-個人、家族或集團之持股均未超 過 20%以上,且股權相當分散。此時透過經理人的專業背景經營公司,「經營權 與所有權分離」的形式在此完全呈現。

5. 法律手段(legal device)-雖然個人、家族或集團持有股份未超過半 數,但可利用各種法律手段,控制過半數的表決權,來控制公司的經營。

根據表一(我國上市公司董事及監察人持股比率統計分配表),自一九八五 年以來,我國上市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之持股比例已呈下降之趨勢,公司經營階層 所掌握之股權普遍低於百分之四十,董監事之持股已不需超過半數即可控制公司 之經營權,而董監持股低於百分之二十,屬經營者控制類型之公司亦佔全體上市 公司近半數,可見我國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之現象已十分明顯。

然而,以董監持股作為經營權與所有權分離的指標,必須十分謹慎。例如,

在台灣由於董監事習於藉持股設定質押以取得資金,這使得內部股東的持股雖然 在名義上不變,實質上卻已有轉讓的事實39。此外,涂一卿亦指出,台灣上市公 司董監事不必然一定就是大股東,同樣的,大股東也不必然一定成為董監事。控 制者集團可以憑藉其所擁有的投票權,在不親自出任的情況下,讓不是大股東卻 獲得其信任的人當選董監事,所謂「人頭董事」或是「掛名董事」等情事,在台 灣的許多上市公司中並不是不可能40

39 詹錦宏、楊 麗弘,臺灣上市公司股權結構與經營績效之研究—產業特性與股權質押之觀點,臺 灣銀行季刊,第五二卷第四期,九○年,頁二○二-二二一 。

40 涂一卿,台灣企業公司治理特性的比較分析—所有權結構的初步探討,國科會輔助專案研究計 畫,九一年十月。

表一:上市公司董事及監察人持股比例統計樣本分配表 1985/04 2003/04 董事及監察人

雖然,擁有廣大的國內個人投資者,常被視為是證券市場健全發展的指標,

因為其代表證券市場的發展程度以及國內經濟所占的重要性,而且長期股票持有 者對公司股價也會帶來平衡的效果。但我國個人投資者之投資觀念並非完全正 確,在投資決策制定時,可使用資源亦不如專業投資機構,因此易受市場波動影 響而導致買賣股票頻繁,使市場週轉率過高,股價波動劇烈。加上這些小股東由 於持有股權之比例較低,且人數眾多不易凝聚力量,對其權利義務亦不甚清楚,

故小股東常會放棄其權利之行使,而默許董事及大股東之行為,因此部分公司管 理當局利用投資人較疏於重視公司基本面之特性,亦不主動重視公司治理制度。

另外,從表二中同樣可看出,我國散戶投資比已逐年漸低,取而代之的是國 內外法人之投資比重逐年增加,在此趨勢下理應可期待我國機構投資人,發揮如 同美國機構投資人般強大之監控與溝通功能。然依據「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 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以下稱證基會)之研究,我國法人機構於集中市場之進 出情況,以長期投資為持有目的者並不多,主要係進行短期投資,此外,在我國 在制度設計上,對於機構投資人之監督功能亦多持保留之態度,以證券投資信託 管理規則為例,該規則第四十四條規定,投資信託事業在出席其基金持有股份之 公司股東會時,「應基於受益憑證持有人之最大利益,支持持有股數符合本法第 二十六條規定成數標準之公司董事會提出之議案或董事、監察人候選人。但發行 公司經營階層有不健全經營而有損害公司或股東權益之虞者,應經該事業董事會 之決議辦理。」其立法目的在於防止投信公司與市場派結合,利用基金持股爭奪 公司經營權,然而此規定亦剝奪投信基金監督公司經營之功能。因此,藉由法人 機構所能發揮之治理功能,於我國之投資環境與規定下,實極為有限。此與英、

美等開發國家法人股東在資本市場上佔有重要地位之情況大不相同。

表二:集中交易市場投資人類別交易比重表

年 本國法人(%) 僑外法人 (%) 本國自然人(%)

83 5.8 0.7 93.5

84 6.7 1.4 91.9

85 8.6 2.1 89.3

86 7.6 1.7 90.7

87 8.6 1.6 89.7

88 9.4 2.4 88.2

89 10.3 3.6 86.1

90 9.7 5.9 84.4

91 10.1 6.7 82.3 92 11.5 9.4 77.8 93 11.6 10.9 75.9 94/4 13.8 15.9 67.4 資料來源:證基會,我國公司治理現況,九三年一月。

證交資料,第五一七期,九四年五月,頁五二。

三、家族企業與集團控制,大股東掌握公司經營

我國大部份的企業家族色彩濃厚,由父子、兄弟姊妹或夫妻等家族成員擔任 創業公司之負責人或經營階層者比比皆是,曾有研究報告指出,台灣上市公司中 有 76%為家族控股公司,而其董事會有 66.45%為最大家族完全掌握42。簡言之,

這些公司普遍具有所有權與經營權重疊之特性,即使在公開發行、上市(上櫃)

後,股權已大量稀釋予外部投資者,然而由於創業家族一般情形仍會繼續持有足 以掌控公司經營權之股權,再加上家族經營觀念之根深蒂固,參與管理行為之程 度較深,因此成為公司的控制股東。

除了家族控制外,我國上市(櫃)公司亦偏好以轉投資方式,擴大經營範圍 並促進企業之成長。企業的主要股東常利用原事業之資金或由資本市場上所募集 之資金轉投資其他公司或創設新公司,形成企業集團。惟集團企業雖有助於企業

42蘇裕惠、葉銀華,強化公司管制機制之探討,主計月報,第八十七卷第五期,一九九九年五月,

42蘇裕惠、葉銀華,強化公司管制機制之探討,主計月報,第八十七卷第五期,一九九九年五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