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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公司治理內部機制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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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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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國立中山大學企業管理學系研究所 碩士論文. 我國公司治理內部機制之研究. 研究生:李嘉銘撰 指導教授:楊芳玲博士.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

(2) 論文提要. 學年度:93 學期:2 校院名稱:國立中山大學 系所名稱:企業管理學系 論文名稱(中):我國公司治理內部機制之研究 論文名稱(英):The study of corporate governance of Taiwan, focus on self-governance mechanism. 學位類別:碩士 語言別:中文 學號:M924011052 論文頁數:161 研究生(中):李嘉銘 研究生(英): Chia-ming Li 指導教授(中):楊芳玲 指導教授(英):Fang-ling Yang 口試委員(中):張玉山、姚立明、楊芳玲 口試委員(英):Yue-shan Chang, Li-ming Yao, Fang-ling Yang.

(3) 謝. 詞. 本論文是集合許許多多的緣份所凝聚而成的。 在中山大學不到兩年的求學時光裡,從論文資料收集、研讀、整理乃至於集 結成文章,均給個人帶來相當大之挑戰。尤其,本文主要之內容在探討公司法及 其相關法規,對非法學院出身的我來說,更是格外的費時費力;相對的,能完成 本論文,對自己來說不但是一項重要的肯定,亦是受惠於他人幫助的證明。 本論文的完成,首先要感謝指導恩師楊芳玲副教授的細心指導,除詳細解釋 各法規之意含與概念,最重要的是本文在邏輯推衍與文字使用上,楊老師均予以 逐字斧正,避免語焉不詳或自相矛盾等錯誤,使我受益良多,不勝感激。 其次,感謝中山財管系張玉山主任的指導,由於參與張主任之研究計劃,使 我對公司治理有基礎的認識,而本文之研究架構、資料蒐集與諸多寫作技巧,亦 是於研究專案執行期間所形成。再者,要感謝的還有口試委員姚立明教授,不但 給予本文精闢的見解與寶貴的建議,亦提供各種不同角度之思考方向,使本文之 觀點不致過於狹隘。 感謝金燕和亦峻,跟你們一起工作、研究真的非常有趣,從兩位身上也可以 學到各種處理事情的態度與技巧;感謝希玲姊,從專案研究、助教工作到口試的 排定,讓我免於各種瑣事之煩惱;感謝室友逸群,從我來到高雄的第一天起,就 給予我生活上的各種協助,還陪我打發研究之餘的時間,紓解課業上的壓力。 當然,家人的支持和鼓勵,更是本人得以完成學業的重大支柱,感謝父母提 供資源和關懷,讓我無後顧之憂的完成此一論文。女友的支持使我一個人在遠地 生活求學,能專心的追求學問。當然,除此之外還有許多要感謝的人,在此就不 一一提起了。 學位的完成,只是人生中的一個階段,未來還有許多值得繼續追求的目標, 可以讓我繼續努力下去。再一次感謝所有師長、家人、同學及友人,祝各位身體 健康,平安如意。 李嘉銘. 謹識. 于西子灣 九十四年六月. 一.

(4) 摘. 要. 近年來,「公司治理」成為國內外學術界、實務界熱門之探討議題。一九九 七年亞洲金融風暴、一九九八年下半年起台灣暴發本土性金融風暴,以及二○○ 一年起,美國陸續發生之大型企業財報不實案,皆引起各界專家學者熱烈的討 論,並紛紛建議強化我國公司治理機制,藉此解決經營者所生代理之問題。 經過數年來之努力,我國之公司治理機制目前雖有所改善,但卻難謂其已達 盡善盡美之境界。因此,本論文以文獻探討、法規分析等方式,對我國現今之公 司治理機制,及近來之改革措施作架構化之整理與檢討,以成為未來我國繼續改 進公司治理機制之參考。 本論文共分為六章,各章討論綱要如下: 第一章 緒論 敘述本論文的研究動機、研究目的、研究範圍與內容架構。 第二章 代理理論與公司治理 本章討論公司治理問題之起源—代理理論,並逐項介紹公司治理之意義、重 要性、架構與原理原則等基本要素。最後,對我國公司治理之現況—資本與控制 權結構進行了解。 第三、四、五章 依序對我國公司內部治理機制之三大機關—股東及股東會、董事及董事會及 監察人之相關法令規定進行分析、檢討其缺失,並提出改革之建言,另外亦提出 未來我國治理模式選擇之分析與看法。 第六章 結論與建議 總結本論文之重要觀點與建議。. 關鍵詞:公司治理,獨立董事,內部監控,股東行動主義。. 二.

(5) Abstract. Latterly, “corporate governance” has become an important idea all over the world. There are many companies around the world went bankrupt. Those are often because that their directors or CEOs did not manage the company for the profit of their shareholders, but for their self. In order to make their benefits, the directors and CEOs even did many things illegally to harm the interest of the company. In order to stop this trend, the administration all over the world attempts to reform their corporate governance system. Although the corporate governance system of Taiwan has also been improved during the recent years, it is hard to say that our system is in the perfect condition. Hence, the purpose of this thesis is to try to analyze the corporate governance system of Taiwan, and to give some suggestion for the governance system in the future. There are six chapters in this thesis. Next segment is the introduction of these chapters.. Chapter 1: Descript the incentive, purpose, range and structure of this thesis. Chapter 2: Discuss the agency theory, introduce the idea of “corporate governance”, and realize the capital structure of the company in Taiwan. Chapter 3, 4, 5: Analyze the self-governance mechanisms in Taiwan. The self-governance mechanisms include shareholder, board and supervisory 三.

(6) board. At the end of each chapter, the thesis will give some suggestion about our corporate governance in the future. Chapter 6: Summarize all the viewpoints and suggestion in this thesis.. Key words: corporate governance, independent director, self-governance mechanisms, shareholder activism.. 四.

(7) 目. 錄 頁數 一 二 三 五 五. 謝詞 中文摘要 英文摘要 目錄 表次. 第一章 緒論 ................................................................................................................. 1 第一節 研究動機 ................................................................................................. 1 第二節 研究目的 ................................................................................................. 3 第三節 研究方法 ................................................................................................. 3 第二章 代理問題與公司治理 ..................................................................................... 6 第一節 代理問題 ................................................................................................. 6 第二節 公司治理之基本觀念 ........................................................................... 12 第三節 我國公司治理特性─所有權與控制權結構的探討 ........................... 29 第三章 股東與股東會之公司治理機制 ................................................................... 39 第一節 股東與股東會權限及行使之相關規範 ............................................... 40 第二節 股東及股東會治理機制之檢討 ........................................................... 65 第三節 強化股東及股東會治理機制之建議 ................................................... 72 第四章 董事與董事會之公司治理機制 ................................................................... 82 第一節 我國董事及董事會之相關規範 ........................................................... 83 第二節 現行董事及董事會治理機制之檢討與建議 ..................................... 104 第三節 我國獨立董事制度之檢討與建議 ..................................................... 112 第五章 我國監察人之公司治理機制 ..................................................................... 128 第一節 監察人制度之相關規範 ..................................................................... 128 第二節 我國監察人制度之檢討 ..................................................................... 139 第六章 結論與建議 ................................................................................................. 150 參考文獻 ................................................................................................................... 154 表. 次. 表一:上市公司董事及監察人持股比例統計樣本分配表 ..................................... 32 表二:集中交易市場投資人類別交易比重表 ......................................................... 34 表三: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股權成數要求彙總表 ..................................... 95. 五.

(8)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 近年來,「公司治理」成為國內外學術界、實務界熱門之探討議題。一九九 七年亞洲金融風暴,各界普遍認為公司治理機制不彰乃其主要原因之一;一九九 八年下半年起,台灣十七家上市公司,如中精機、國產汽車、東隆五金、國揚建 設等,紛紛因公司經營者利用職權為利益輸送、掏空資產、操縱股價等行為,導 致公司發生財務危機,使公司及社會大眾陷入困境,更曝露我國公司治理機制之 缺失。然而,喚起世界各國對公司治理機制之警覺者,則當屬二○○一年底美國 陸續發生之大型企業財報不實案,如安隆(Enron)、世界通訊(WorldCom)、全 錄(Xerox)等,不但造成公司市值狂瀉、大眾財產損失,更引發投資人對經營 者、會計師、證券商等專業人士之信心危機。 為挽回投資人信心並重建企業經營秩序,在安隆破產後不到八個月的時間, 美國行政及立法部門即展現最有效率之因應,完成沙氏法案(The Sarbanes-Oxley Act of 2002,亦稱為企業改革法案)之相關立法,其最大特點 在基於保護投資人及公共利益之必要,得採取限制性之機制以為因應,取代過去 長期以自律為主軸的公司治理機制。日本近年來之治理機制改革,除針對其原有 監察人成效不彰之缺失,引進獨立監察人之設置外,更開放大型企業採用單軌 制,以獨立董事為主軸之公司治理機制;在改革壓力及國際組織(如 OECD)之 推廣下,亞洲各國,包括韓國、馬來西亞、中國大陸等,均視公司治理為該等國 家金融改革之重要一環,以強化公司治理為重要之改革政策。至此,公司治理儼 然成為世界各國搶救經濟困境之萬靈丹。 我國在改革公司治理機制之努力亦不遑多讓。民國九○年公司法大幅修正, 就股東會而言,增訂公司應訂定股東會議事規則(公司法第一八二條之一第二項 前段)、增訂股東會主席違規宣佈散會之處理(公司法第一八二條之一第二項後 -. 1.

(9) 段) 、明定股東會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召開(公司法第一七○條第二項) 等條文;就管理及監督機關而言,則明定負責人之注意與忠實義務(公司法第二 三條第一項)、從屬公司買回或收質控制公司股份之相關規定(公司法第一六七 條第三、四項) 、降低股東代表訴訟之門檻(公司法第二二四、二二七條) 、公開 發行公司之監察人應有二人以上等具體規定1,而董監事身份之放寬,使其不以 股東為必要條件(公司法第一九二條第一項),更被視為是打開獨立董監設置之 大門。而除公司法外,其他相關法規之修訂亦受公司治理觀念影響,諸如證券交 易法、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以下簡稱「上市審查準 則」) 、櫃臺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以下簡稱「上櫃審 查準則」)之修正、立法通過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等等。 不只是法規之修訂,政府主管機關也展現出強化我國公司治理之決心。九 一 年下半,證期會(九三年改制為證期局)核定台灣證交所及櫃台買賣中心制定之 「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希望提升公司治理的水準,在總計六十五個條 文之守則中,除重申現有法令要求外,亦提出不少新制度與觀念。九二年行政院 成立「改革公司治理專案小組」,由政府官員、專家學者及業界代表共同研討, 並據以提出「強化公司治理政策綱領暨行動方案」 ,於該年八月經行政院核定後, 作為推動公司治理之依據2。 然而,經過數年來之努力,我國之公司治理機制雖已有所改善,但卻難謂其 已達盡善盡美之境界。除若干具爭議性之法令規定仍尚未有所改善之外,近來引 進之新措施亦受到學術界與實務界之批評。此外,即使在強化公司治理工作正如 火如荼展開之際,仍有博達、訊碟等地雷股事件不斷爆發,更引發大眾對我國公 司治理改革成效之質疑。因此,吾人有必要對我國現今之公司治理機制及近來之 改革措施作架構化之整理與檢討,以成為未來我國繼續改進公司治理機制之參 考。 1. 賴源河,從法規鬆綁與公司監控論公司法之修正動向,收錄於新修正公司法解析,台北市:元 照出版公司,九一年三月,頁三-四。 2 相關內容請參閱經建會網站 http://www.cepd.gov.tw/index.jsp。 -. 2.

(10) 第二節 研究目的 本文將整理公司治理之相關文獻,並以我國公司治理相關法令規章、行政指 導等規定為主,分析現行公司治理架構及執行現況,期望能為未來我國繼續推動 公司治理提出建言。據此,本研究之目的有下列幾項: 一、闡述公司治理之基本觀念,以加強社會大眾對國內公司治理治制度之了 解。 二、研究我國公司治理之架構及公司治理之特性,並從我國公司治理架構之 組成機構:股東、董事會、監察人等三方面,分別討論其現行法令規範 並檢討其缺失。 三、就未來我國制度走向進行討論,並提出改革建言,以供政府單位及相關 學者,於研究國內公司治理議題時參考之用。. 第三節 研究方法 一、研究範圍 由於世界各國在社會、政治、經濟、文化背景上之差異,可能因此呈現不同 的法律制度,同時在資本結構上也會產生不同的股權結構與董事會組成特性,最 後呈現出各種不同之公司治理模式。另一方面,公司治理機制之範疇,不僅包括 股東會、董事會、監察人等之內部治理機制,尚包含公司控制權市場、資本市場、 金融市場、產品市場和經理人等市場之外部治理機制,而各國在公司治理模式上 之差異,即表現在內外機制之發展及相關規範上。惟本文因篇幅及時間限制,無 法對我國所有之治理機制一一分析,而僅能針對內部治理機制中,關於內部監控 機構之規範與發展現況作較為深入之整理及研究。 再者,公司治理在法律層面上,為公司法、證券交易法、商業會計法、銀行 法、會計師法、上市(上櫃)審查準則、其它法令規範、財務會計及審計準則等 交錯領域的問題,然本文既已將焦點鎖定在公司治理之內部機制中,關於內部監 -. 3.

(11) 控機構之規範及發展現況。因此所探討者,將以公司法及證券交易法為主,並輔 以上市(上櫃)審查準則、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以下簡稱投資人保 護法) 、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以下簡稱「委託書使用規則」) 等,與內部監控機構較為相關之法令規範。 在公司選取上,則以公開發行之股份有限公司為主。誠然,一般公司,甚至 非營利組織皆有治理之課題,惟公開發行公司影響之層面廣大,與資本市場之關 連性高,涉及一般大眾之利益,具有高度的重要性。其發生危機所引發之經濟層 面衝擊,不但涉及整體層面部份,如金融體系之信用危機、國家總體經濟發展等; 亦包含個體層面部分,如投資人之投資損失、企業之債權人損失、企業員工之失 業問題等等,滋事體大,故以此為討論之對象。. 二、研究架構 本研究之第一部份為我國公司治理機制前所需之基本認知。首先,先就公司 治理問題之起源—代理理論進行討論,以釐清公司治理問題產生之原因及解決之 道。之後逐項介紹公司治理之意義、重要性及架構等基本要素,以期對本研究之 主題有初步之認識,並以「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 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之公司治理基本原則為例,闡釋良好 之公司治理機制所需具備之基本條件,以為評估我國公司治理機制良窳之指標。 此外,在分析我國公司治理機制前,本文亦先對我國公司治理之現況—資本與控 制權結構進行了解,以期能對症下藥,並使後文之討論能更貼近現實。 在後續之章節中,本文將依序就組成我國公司治理架構之三大機關—股東及 股東會、董事及董事會、監察人之公司治理機制進行分析、檢討其缺失,並提出 改革之建言。另外,由於我國目前正積極引進單軌制之獨立董事制度,並於既有 之監察人制度下,引進日本獨立監察人之設置,使我國之公司治理架構產生疊床 架屋之疑慮,因此本文亦提出關於未來我國治理模式選擇之分析與看法,以供後 續政策選擇時之參考。 -. 4.

(12) 三、研究架構圖. 緒論. 代理問題. 公司治理導論. 我國公司治理特性 所有權與控制權結構. 我國公司治理內部機制 之分析與檢討. 股東與股東會. 董事及董事會. 監察人. 檢討與建議. 檢討與建議. 檢討與建議. 單軌制與雙軌制之選擇. 結論與建議. -. 5.

(13) 第二章 代理問題與公司治理. 股份有限公司發展到了二十世紀以後,大型化、複雜化已成為其發展的主 流,相對的其所面臨的問題也會與過去規模較小、業務事項較簡單之企業型態有 所不同,本文在此章中首先就現代大型公司所面臨之問題進行探討。此外,為解 決上述現代公司所面臨之問題,公司治理之觀念與機制因而產生,本章第二節將 闡述公司治理之意義、重要性與基本之原理原則,以對本研究之主題有較深入之 了解。最後,在進入我國公司治理機制之探討前,本章於第三節探討我國公司治 理與股權結構之特性,以有助於本文後段在制度面上之分析。. 第一節 代理問題 一、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之趨勢 隨著經濟發展與產業型態的改變,企業規模不斷擴大,使所需的資金大幅提 高。為便於籌資,企業主以出售公司股權之方式,向不特定之大眾募集資金,由 於股票面額小、自由轉讓之特性,便於大眾持有與買賣,企業之所有權也因此由 集中趨向分散。Berle & Means(1932)即指出,由於股份有限公司制度的興起, 企業可經由資本市場,集合大多數人之資金,使得私人企業逐漸演變成大眾所持 有之公司。 在企業所有權逐漸為大眾所持有後,由於並非所有出資者均擁有經營企業之 技能,因此公司實質產的經營權開始集中於少數的專業經營者手中,這些專業經 營者或者擁有少數的股權,或者甚至不具出資者之身分,公司從傳統的所有者控 制(Owner-Control)變成營經者控制(Management-Control)的型態,亦即出現經 營權與所有權分離之趨勢。若專業經營者之行為主要在追求個人的私利,其自利 心態可能導致其無心於公司經營,或甚至侵害公司之權益,則經營者與所有者的 權益將形成對立的情況,並且隨所有權與經營權越分離,對立的情況就越嚴重, -. 6.

(14) 專業經營者之自利行為,最終將導致企業行為偏離股東利潤最大化的目標3。. 二、企業經營所產生之代理問題 所謂代理關係,Jensen & Meckling (1976 ) 定義如下:「一個或多個本人 雇用並授權給另一位代理人來代其行使某些特定之行動,彼此之間因此存在的契 約關係。」4在此契約關係下,代理人接受本人委託從事各種經營活動,以提供 有利於本人之服務。但在自利動機趨使下,代理人未必會謀求本人之最大福利, 反而以追求「個人效用極大」為目的,使得代理人與本人的利益衝突漸趨明顯, 此即為代理問題(Agency problem)。代理問題產生之原因,可以歸納為以下幾 個因素: 1. 資訊不對稱---代理人具有資訊優勢,其能力與努力程度本人無法直接觀 察,使其易於為自身謀求私利,或為偷懶行為、不當之決策找藉口。 2. 契約的不完備性---契約無法規範約束代理人所有的行為。 3. 環境的不確定性---由於經營環境是複雜且不可預測的,因此代理人在進 行代理行為時,從績效表現難以判定其努力程度與能力高低。 關於代理理論之應用層面甚廣,如僱主與員工、小股東與經理人、債權人與 公司控制股東等。而將代理理論之概念運用於探討股份有限公司之經營行為上, 則可以細分為三種類型之代理問題:一為股東與管理者間的逆向選擇與道德危 機,二為小股東與控制股東間的利益衝突,三為債權人與股東間的利益衝突。至 於其產生原由則分述如下: (一)股東與管理者間的逆向選擇( Adverse Selection)與道德危機(Moral Hazard) 企業在雇用專業經理人時,往往無法明確的知道受雇者的能力及忠誠. 3. Berle, A. & Means, G. C. (1932). The Modern Corporation and Private Property. New York: MacMillan. 4 Jensen, M. C ., & Meckling, W. H (1976). Theory of the firm: managerial behavior, agency costs and ownership structure. 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 3(4). -. 7.

(15) 度,在資訊不對稱的情況下5,可能選出能力不如預期或忠誠度不高的代理 人來經營企業。Guesneric, Piard and Rey (1988)指出資訊不對稱的情 況下,當本人與代理人在簽訂契約時會產生逆向選擇的問題6,亦即當企業 訂出雇用標準後,由於對代理人的資訊不明確,因此只有能力和忠誠低於標 準者會前來應徵。Jensen and Meckling (1976)指出,當經營權與所有權分 離後,企業經營成本乃由股東共同出資分擔,因此管理者容易出現特權消費 過度的問題,如豪華座車、辦公設備、專用司機及龐大的交際費用等,造成 公司整體利益減少。Morck,Shleifer and Vishny(1998)亦認為,由於公司 管理階層並非公司的唯一出資者,因此必須與股東分享經營成果,但從事過 度消費時的費用,卻可和其他股東分攤,所以在股東對代理人的行為未掌握 完全資訊時,代理人可能會從事非股東利益極大化的行為。DeAngelo and Rice(1983)也指出管理者為確保其職位的穩固,若最佳的投資計畫無法在一 開始就獲利時,會選擇次佳的短期獲利方案,造成公司長期經營的損失7。 以上行為皆是由於代理人選出後,由於資訊不對稱或代理人刻意隱瞞所造成 的道德危機。 (二)控制股東與小股東間的利益衝突 由於國情與制度之不同,Shleifer and Vishny(1997)指出大多數國 家的企業內部之代理問題,是導因於控制股東與小股東間的資訊不對稱8, 而不是因為 Berle and Means(1932)所指出的股東和管理階層間的衝突9。 La Porta(1999)和 Claessens 等人(1999)發現上市公司的控制股東透過 金字塔結構(Pyramid structure)、交叉持股(cross-holding)等參與管 5. 經理人對自身的能力與忠誠度十分瞭解,但企業在雇用時卻無從得知。 Guesneric, R., P. Piard and P. Rey, “Adverse Selection and Moral Hazard With Risk Neutral Agents, “European Economic Review 33, pp.807-823, 1988. 7 DeAngelo, H., & Rice, E., “Antitakeover Charter Amendments and Stockholder Wealth”, 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 11(1-4), 329-361, 1983. 8 此時的資訊不對稱在於,小股東對公司之營運狀況不清楚,且無從監控控制股東是否依公司之 利益極大化為考量下,從事公司之經營行為。 9 Shleifer, Andrei, and R. W. Vishny, “ ASurvey of Corporate Governance,” Journal of Finance, 52(2), pp. 737-783, 1997. 6. -. 8.

(16) 理等方式達成對上市公司的控制,而造成其控制權與現金流量請求權偏離的 現象,而他們可能會侵害小股東的財富,此即為控制股東對小股東的財富剝 奪(wealth expropriation)行為10。Claessens 等人(2000)亦指股東可 透過親自擔任公司的董事、股權質押或交叉持股的方式來加強自己的控制 權,再利用股權的優勢來制定有利大股東的決策11。Yeh, Y. H. and T. Woidtke(2002)認為控制股東掌控公司權力與其承諾投入的偏離程度,此 一指標對於衡量公司價值有很大的解釋能力,當家族對董事會的控制權與其 持股比例偏離過大時,即為其公司價值及公司治理機制之警訊12。 (三)股東與債權人間的利益衝突 股東與債權人間的負債代理問題,起源於股東對舉債資金的使用不當。 因股東可能透過管理者影響投資決策,進而危害債權人的利益13。可能的負 債代理問題有: 1. 不當之風險管理: Myers(1977)指出由於股東對公司僅對出資額負有限責任,且公 司只需定期給付利息予債權人,而投資所得超過利息支出部分則歸股東 所有,因此多餘破產風險便轉嫁予債權人承擔,經營者將較不注重投資 之風險管理,進而傾向接受高風險、高報酬之投資方案14。 2. 債權稀釋行為: 股東未經債權人同意,即促使管理者舉借新債,則 公司的破產風險 會隨負債比例提高而增加,進而損害原債權人之權益。 除上述常見之代理問題外,股東與債權人之間的代理問題還發生於公司面臨 10. La Porta, R., F. Lopez-de-Silanes, and A. Shleifer,”Corporate Ownership around the World,” The Journal of Finance, Vol. LIV, NO.2, pp.471-517,1999. 11 Claessens, S., S. Djankov, and L. Lang, “The separation of ownership and control in East Asia corporations,”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 58, pp. 81-112, 2000. 12 Yeh, Y. H. and T. Woidtke, “Commitment or Entrenchment? C ontrolling Shareholders and Board Composition”, Journal of Banking and Finance, forthcoming, 2002. 13 謝劍平,現代投資學:分析與管理,台北市:智勝文化, 八九年。 14 Myers, S., “Determinants of corporate borrowing”, 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 147-176, 1977. -. 9.

(17) 破產危機時。Harris and Raviv(1990)指出當清算價值大於重整價值時,內部 股東為了維持公司營運會選擇重整,債權人則希望清算15; Kim and Maksimovic (1990)指出將面臨破產的企業,由於債權人為最優先清償者,此時當投資方案 的獲利不足發給債權人時,股東會放棄此項投資決策16。 然而,債權人與股東間之代理問題,最常見者即在借貸契約中加入保護債權 人之條款,例如未經債權人同意、或公司盈餘未達特定標準時,債務人不得另舉 新債或配發股息等等。由於偏離本論文之研究主題,關於此種債務人、債權人間 之代理問題與契約訂定方式將不在本研究中作深入之討論。. 三、代理問題之解決方向 股份有限公司制度是現代市場經濟中的一種基本企業制度,其基本特徵之一 是所有者與經營者分離,股東遠離公司運作而由專業經理人代為經營;或由於股 權分散,因此由持股比例較高之股東代替全體股東行使經營與監督之權。而不論 是何種形式的代理關係,由於公司經營者並未握有公司所有的股權,在能力和操 守等不確定因素下,代理人可能會犧牲股東的利益,追求本身之效用極大化;又 或者本人為避免上述利益損失,而建立各種預防措施,使經營成本提高,此種損 失與成本之增加統稱為「代理成本」。 要解決代理問題、降低代理成本,以減少代理人經營機制中的不利因素,就 要依賴各種倫理規範的約束,透過本人對代理人的監督與激勵,促使代理人主動 公開私人資訊,將資訊不對稱的情況降到最低,使代理人能依規範與契約行事, 最後在兼顧雙方利益的情況下,抑制道德危機與逆向選擇等不當行為。 在監控與規範過程中,有三種不同之構面可供選擇17,包括:. 15. Harris, M. and A. Raviv, “Capital Structure and Informational Role of Debt,” Journal of Finance 45, pp.321-49, 1990. 16 Kim, M., and V. Maksimovic, “Debt and input misallocation,” Journal of Finance 45, 795-816, 1990. 17 蔡豐隆,利益者相關、股權結構與外包公司之公司治理機制研究,國立中山大學企業管理學系 博士論文,九三年七月,頁四-七。 -. 10.

(18) 1. 契約約束:強調市場機制發揮,找出最具效率的獎懲機制,使本人與代 理人之利益作相當程度之聯結,以消除彼此間利益衝突之成分。目前國內外企業 所慣用之員工配股或選擇權等薪酬制度即是此種概念下之產物,將經營者及員工 之所得與公司經營績效或股價結合,使經營者能將策略重心置於公司長遠發展, 而非短期或私人之獲利。另外,科學管理之父泰勒(Frederick Taylor)主張超 額薪資(Excessive Salaries)之觀念,是為防制員工怠工之誘因機制,付給員 工高額的薪酬並非全然是高生產力之相對報酬,亦 是提供訊息予員工,以激勵士 氣、消除其自利之誘因。 2. 法制規範:透過政府公權力與民間產業界之參與,共同制定各種法規, 藉由刑罰與法定之責任歸屬產生實質之嚇阻功能,以彌補契約約束之不足。法制 規範之建構,包括各種專業法規如公司法、證交法、銀行法、商業會計法等,配 合各項管理辦法與施行細則,來規範當事人之權利義務,制約代理人之行為。然 而,此種規範之成效仍需視各項法令是否公正、周延,相關執法、訴訟功能是否 能密切配合。 3. 倫理規範:代理關係之雙方在互信、互助、互諒、互惠之原則下,盡可 能提供完整的訊息,共同為創造社會最大價值而努力,是成本最低但效果最佳之 規範模式。但兩造當事人之價值判斷,受其本身的智慧、性向、人格特質等因素 影響,因此倫理規範之效果也較不穩定,也常與社會整體價值、文化有關。 整體而言,持久、具體可行之代理問題解決之道需同時顧及上述三種構面, 然而,倫理規範並非一朝一夕便可達成,必須經過長時間的教育與環境之塑造, 將倫理觀念深植於企業之所有者與經營者。因此,除了治本外,也應顧及治標之 道,即時修訂各種相關法令規章,使本人及代理人有法可循,而針對解決代理問 題所衍生出之各種法規制度,即是本研究之主題:公司治理。. -. 11.

(19) 第二節 公司治理之基本觀念. 一、公司治理的意義 「公司治理」(Corporate Governance)一詞,我國學者譯法不一,有稱之 為公司管理18、公司管治19、公司監控20、公司統理21、企業監控22及公司監理 23等, 然而隨著證券主管機關證期局選用公司治理,以及企業界普通以公司治理為宣 導,而以「公司治理」代表 Corporate Governance,已漸成為統一用語。 除了各種翻譯名詞不盡相同外,對公司治理概念之詮釋,國內外機關團體及 專家學者亦有各種不同之說法: 王文宇教授認為 government 一字本寓有「自治」與「管理」雙重含意,一 般英美學者使用此名詞時多兼及「管理」與「監控」兩個面向。因此強調公司透 過自治方式來管理業務,例如設置股東會來作為最高意思機關,遴選經理人以發 揮專業經營功能等,此強調興利功能者稱之為「公司管理」或「公司統理」;強 調採取適當監控機制來監督公司事務,例如設置董事會、監察人來監督公司業務 經營,並課以各種義務或責任以防止違法濫權,此基於監督、防弊觀念者則稱之 為「公司管控」或「公司監理」24。 余雪明教授將公司治理定義為,指股東直接或間接對公司經營者並評估其表 現之行為,透過各種獎勵與監督機制,使其利益與股東一致,以解決在所有與控 制分離後的利益衝突問題;並策劃公司與其他利害關係人(如雇主、顧客、上下 游產業、社區等)與市場及公權利之互動。. 18. 楊光華,機構投資人與公司管理,政大法學評論,第 五三期,八四年六月,頁二四五。 蘇裕惠、葉銀華,強化公司管治機制之探討,主計月報,第五二一 期,八九年五月,頁一三。 20 劉連煜,公司監控與社會責任,台北:五南圖書公司,八四年九月,頁二一。 21 陳春山,企業管控與投資人保護---金融改革之路,台北:元照出版公司,八九年五月,頁七 五。 22 劉韻喜,葉匡時,企業監控之研究,經濟情勢暨評論,第 五卷第一期,八九年六月,頁一。 23 柯承恩,我國公司監理體系之問題與改進建議(上) ,會計研究月刊,第一七三期,八九年四 月,頁七五。 24 王文宇,公司與企業法制,台北:元照出版公司,八九年五月,頁三。 19. -. 12.

(20) 學者劉韻僖、葉匡時認為公司治理的定義,即「健全企業的董監事組成與運 作,降低少數企業主掏空公司資產的機會,而使公司在長遠發展中董監事的功能 能合理發揮。」 公司治理相關領域的權威 Ira Millstein(2001)定義公司治理為:透過法 律、經濟與公司營運的規範,協助公司充實財務與人力資源,增進股東的財富。 美國哈佛大學史勒佛( Andrei Shleifer)教授和芝加哥大學韋斯尼( Robert Vishny)教授(1997) ,把公司治理機制思考的方向解釋為,「如何確保資金提供 者的投資能獲得應有的報酬」。 世界銀行總裁伍棻松( J. Wolfensohn) : 「公司治理是關於增進公司的公平、 透明和責任」。 依「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 (OECD, 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的原則, 「公司治理是指指導及管理並落實公司經營者的機制 與過程,在兼顧其他利害關係人利益下,藉由加強公司績效,以保障股東權益。」 中華公司治理協會將公司治理定義為,一種指導及管理並落實公司經營者責 任的機制與過程,在兼顧其他利害關係人利益下,藉由加強公司績效,保障股東 權益25。 由於「公司治理」一詞所包括之內容繁眾,幾乎不可能對其概念、定義作統 一且具體的描述,美國法律協會(American Law Institute, ALI)甚至在一九 九四年所公佈的「公司治理原則」(Principles of Corporate Governance)中, 放棄對該詞做出定義的規定26。但無論如何,本研究認為即使無法為公司治理作 一完整之定義描述,但仍可掌握其內涵,在於使企業體透過法律的制衡管控與設 計,於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的組織體系中,有效監督其組織活動,並健全其組織 運作,防止脫法行為之經營弊端,以實現企業社會責任。 二、公司治理的重要性 25. 伍忠賢,公司治理的第一本書,台北市:商周出版, 九二年一月,頁八-九。 楊敏華,企業與法律—公司治理之監事制度研究,台北市:社團法人中華公司治理協會,九三 年二月,頁一三。 26. -. 13.

(21) 早在一九六○年代,公司治理的名詞與概念即已出現,直到一九九七年亞洲 金融危機發生後,這個議題才又被廣泛討論。理由是金融危機發生之後,各界普 遍視公司治理水準低落為亞洲金融危機的原因之一。而 一九九八年經濟合作暨開 發組織(以下簡稱 OECD)召開之部長級會議中,更明白揭示公司治理運作不上 軌道,是亞洲企業無法提昇國際競爭力之關鍵因素之一,故強化企業公司治理即 被視為改革企業危機之良策。近幾年來,安隆(Enron)、世界通訊(WorldCom) 等一連串弊案爆發之後,相關涉案公司的市值大幅下降,大眾開始體認到不良之 公司治理所帶來之切身之痛,以及改善公司治理的迫切重要。 除了上述消極的防弊作用外,公司治理亦可增進股東之長期利益並平衡利害 關係人之利益,希望藉由公司治理制度而得以監督及管理公司之業務與事務工 作,並進一步提高股東價值及投資價值。在有限公司治理之架構下,資本與管理 效能得以提昇,假如企業得依公司治理理念提高投資人之權益保障與價值,社會 及國家資源將選擇符合該等公司治理理念之公司為投入,整體社會資源將因而獲 有效分配,若國家之每一部分資源均得有效運用,整體國家價值亦應為提昇。此 等「股東權益及價值」 、 「公司價值」及「國家價值」三面提昇之公司治理效能, 即為擬定公司治理政策者所應著重之目標。 另外,除了提升經營績效外,公司治理所帶來之效益亦直接反映在公司股價 上,投資人願意以較高價格購買公司治理績效較佳之公司股票,諸多機構投資人 已將公司治理之評等作為投資之重要考量因素,未來各大基金均可能將公司治理 之良否列為投資之基本參考標準,甚至要求已被投資之公司改善其公司治理之品 質,此已直接形成公司改善公司治理之壓力。二○○○年六月,企管顧問公司麥 肯錫(McKinsey & Co.)以二十二個國家之專業機構投資人為對象,發表一篇問 卷調查,結果顯示投資人普遍願意支付一八~二八%的公司治理溢價,二○○四年 的調查中,對亞洲的上市公司其公司治理溢價平均為二二%,由此可知該等公司. -. 14.

(22) 治理溢價確實存在,且對股價影響至深27。. 三、公司治理架構 世界銀行將公司治理機制分為兩種類型28,(1)內部治理模式:是以股東、 董事會、管理階層、中層管理者之公司內部人為基礎之治理模式,企求在公司體 制內建立完善的監督或監視機制,令經營者沒有誘因去做出道德危險行為,主要 解決公司內部監控與激勵之利益協調問題。 (2)外部治理模式:藉由利害關係人、 資本市場、聲譽機構(Reputation Agent) 、法律與規範、市場機制等外部壓力, 迫使經營者追求公司利益。現探究公司治理內、外部機制並分述如下: (一)內部治理機制 1. 股東藉由參與股東會、代表訴訟等方式,對經營者進行監控: 股東可經由出席股東會行使其監督權,以我國公司法為例,此權限 包括董事選任、解任權、財務報表查核、承認權、董事會責任追究權等。 另外,有鑑於少數股東處於表決上之劣勢,亦有少數股東權之設計,並 賦與股東代表公司對經營者提起訴訟之權。 一般投資人因持股不高或監控成本過高,因此並不積極參與公司治 理,因此亦有論者認為機構投資人資源較豐富且持股較多,可與企業經 營者處於較平等之地位,在其自我利益保障之誘因情況下,會要求公司 管理階層與董事會追求股東最大利益。因此,在具有長期投資目的之法 人機構愈成熟之市場,其監控之力量愈大。 2. 設有專司監督經營者的監察人或監事會進行監控 現代大型股份有限公司為資本之結合體,其所有權之行使採以資本 多數決之方式,然而,此資本多數決之方式卻也造成股東間之分裂,發. 27. 劉紹樑,從莊子到安隆 A+公司治理,台北:天下雜誌股份有限公司,九一年十一月,頁 三五三六。 28 Magdi R. Iskander & Nadereh Chamlou, Corporate Governance: A Framework for Implementation, World Bank, 1999. -. 15.

(23) 生大股東與小股東間對立之現象。為使多數派股東其經營權行使能與公 司利益一致,且顧及被排除於經營權外之少數股東,其意見能間接反映 至經營權行使過程,乃有監督機關之出現,以公司整體利益之觀點、客 觀公正的立場,監督經營權的正當行使。 3. 董事會及獨立董事所進行之內部監控 董事會之主要職責任在確保企業永續經營,並監督公司之管理階 層,以追求股東之最大利益。各國法令規章對於董事會之責任與設計不 儘相同,傳統德、日體制下之董事會為業務執行機構,並設置監事會為 內部之監控;而無監察人設計之國家,則利用獨立董事制度行使公司內 部之監控權責。 獨立董事制度,乃董事會引進與經營團隊無利害關係之獨立董事進 行監控,寄望其能基於客觀、公正之立場,超然於公司例行經營管理之 外,行使獨立監督權,設法維護各方利益關係者的利益,決定公司高階 主管的聘任、考核及薪資、核定公司大方向、策略以及財務績效之監控、 維持企業價值及企業倫理等。監督經營者之業務執行,並提昇經營績 效、糾舉違法經營或利益衝突等道德危機行為。 (二)外部治理機制 1. 法規體系與會計審計準則 公司外部治理機制之基礎,在於建立一套有效規範公司行為的法規 與執法體系。在公司法與證券交易法規中對於股東之保障與董監事責任 的界定必須明確,而且股東在執行其權益時成本與技術必須合理簡便。 對於公司及其負責之管理階層之行為與經營成果必須要明確而可靠的 揭露。因此,表達公司交易與必要資訊的會計準則與查核其可靠性之審 計準則必須要及時訂定,並要求公司與會計師確實遵守。如果股東缺乏 可用合理成本來保障其權益的法規機制,那麼控制公司的主要股東或管 理階層即使濫用公司資源,也不會面對股東的壓力。如果沒有適當的會 -. 16.

(24) 計審計準則,當大股東或經營階層發生違法舞弊行為,股東及主管機關 無從知悉。而法律對於違反規定之行為或不合乎規定之業務、財務揭 露,必須要有適度之懲罰,否則無法有效遏止違法脫序行為發生。 2. 銀行監控 企業經營所需之資金來源,除了從資本市場募集股本外,亦有相當 之比例來自銀行融資,當銀行提供資金貸與企業時,通常會要求企業提 供相關之財務及業務資訊,並做必要之徵信及約束企業遵守融資合約上 的條款。經由上述之行為將會使企業及經營階層受到相當程度之監督。 然而,在我國過去所發生之企業弊案中,不乏銀行與公司間,由於存在 交叉持股或其他特殊關係而形成密切之集團,導致銀行不易行使其企業 監控角色。因此,政府對於銀行及金融機構的規範與管理,也是整體公 司管控體系非常重要的一環。 3. 資金市場 在一個有效率的資本市場,股票的價格能夠迅速而充分的反映公司 經營成果與未來的前景;此外,當公司從債券市場或銀行融資募集資金 時,必須要提供財務報表與相關資訊供投資人參考。因此,若公司經營 者因規避責任或追求自己利益時,投資人及債權人勢必要求更高的報酬 率,以平衡此一風險,使公司於資金籌措上喪失競爭力,營運成本提高, 最後造成經營者本身所持有之股份價值銳減,或因此遭解任。由此可知 資金市場亦扮演對公司經營成果肯定與懲罰之角色。29 4. 市場機制 4.1 公司經營權市場 一個完善的市場環境會誘導企業的管理階層以公平競爭的方 式,來增加公司股東的價值。開放與公平競爭的市場促使公司內部. 29. 徐翠梅,公司董監在企業監控問題中職務角色之研究,國立中山大學高階經營碩士學程專班碩 士論文,九一年六月。 -. 17.

(25) 管理階層必須致力公司經營績效的改善,否則便要面對公司衰退、 破產或被併構的威脅,這是市場機制的基本原則。而市場機制運作 中最具代表性的,就是以敵對收購的方式,取得目標公司的經營 權;另外,經由委託書爭奪戰取得經營權者,亦是此市場中常見的 方式。而不論何種方式,其結果都會使經營者喪失公司的經營控制 權,因此為避免此危險發生,經營者必須更盡力為公司創造利潤, 以贏取股東支持,在面對敵對收購或委託書爭奪戰時能傾向支持自 己。 4.2 專業經理人市場 在專業經理人市場方面,公司內部不同層級、部門之經理人會 互相比較與競爭,甚至相互監督,避免其他經理人所產生之不當經 營行為;對公司外部經理人市場而言,當經理人離職後,於另覓工 作時,其過去之績效將可決定其未來之報酬,因此專業經理人在職 時會摒棄危機行為,追求公司利益,以為謀取未來更高之職位與待 遇。 4.3 產品市場 當經營權市場不能發揮作用、內部機制又無法汰除不肖管理者 時,外部市場機制中的最後一關無疑為產品市場。倘若經營者經營 不善,最終公司產品將會失去競爭力,使獲利大幅下降乃至於發生 重大虧損。其結局不是經營者退出,將公司售予他人(經營權市場 再度發揮作用),就是公司宣佈破產或重整。因此藉由產品市場的 壓力迫使經營者專心於公司業務,亦為外部市場機制之一。 然而,當公司走到破產或重整階段,對投資人、員工、債權人、 消費者等利害關係人而言傷害極大,社會整體經濟亦受到影響,因 此公司治理機制應尋求事先預防之措拖,避免公司喪失競爭力,最 後走向死亡。 -. 18.

(26) 5. 民間團體的參與: 公司治理推動涉及各方面專業知識,且影響所及之利害關係人眾 多,因此有效的公司治理還需要民間各種專業人士與團體的積極參與, 包括會計師、律師、信用評等機構、投資銀行、分析人員及媒體等。這 些專業人士或團體會注意公司營運績效與內部管理階層之行為,而形成 所謂聲譽機構(Reputation Agent),也會要求公司揭露相關資訊,透 過他們的輿論影響力,也會給與政府帶來政策壓力,所以也是一種市場 監控的力量。. 四、公司治理內部機制模式之種類 各國公司治理的形成與發展,主要取決於其本國的政治經濟制度、法律規章 基本理念、公司機關組成架構,以及長期累積的文化傳統與商業慣例,故當今世 界上並不存在惟一、最佳的現代公司法人治理機構的範式,亦不存在放諸四海皆 準的典範。各國在長期經濟發展中形成種種各具特色,適合其國情之公司治理模 式,而目前大致上分為兩種立法例,英美法系國家的單軌制和大陸法系國家的雙 軌制。所謂單軌制,指公司的董事會集經營權及監督權於一身,不設立專職監督 之監事會;雙軌制,即董事會之外,另設置監事會以獨立行使監督權,以德國、 日本為代表,唯德、日兩國之雙軌制亦有若干差異,後者屬於「並列式」之雙軌 制,以下則就三種模式作簡單之描述。 (一)美國之單軌式公司治理模式 美國公司治理機關不設監事會,只有股東會及董事會之設置,由股東會 投票選舉董事會成員,而董事會融合公司經營及監督兩種職能。 董事會為最高業務執行機關,亦即公司業務的經營由董事會行使,或在 董事會的指揮下行使。雖然股東會是公司最高權力機關,但其權力受到公司 法規及章程之限制,股東權僅限於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列舉之部份。在實務運 作上,董事會多半將一般事項的決定權與日常事務的執行權交由公司執行長 -. 19.

(27) (The Chief Executive Officer, CEO)負責,並由公司高階管理者研擬並執 行決策,董事會成員並非全體皆直接負責業務執行,亦有透過決策之指示、 建議和監督成效、限制重大交易等方式來參與指揮公司運作者。因此美國法 下之董事會同時為監督公司經營之機構,企業經營外觀上雖是董事會負責 制,但實質領導機制卻充滿個人負責之意含30。 既然董事會為股東監督經營階層,若其成員亦身兼經營之職,則必然有 球員兼裁判之弊端產生。因此在單軌制之設計下,董事會採功能性委員會之 運作模式,並在董事身份上區分為內部董事(inside director)與外部董事 (outside director),內部董事是除董事職位外,與公司還有其他正式關 係,尤其是有正式僱傭契約並參與公司日常經營活動者;而後者若符合獨立 性資格者亦稱為獨立董事(independent director),除董事資格外,與公司 不再有其他關係,通常是教授、學者、專家、公正人士等,對外享有社會盛 名,公司付給薪資有時僅是象徵性,甚至沒有報酬,因此與公司及經營階層 無牽連關係而影響其獨立監督之判斷。在經營與監控上,公司可視其需求設 置數個專門委員會,一般設有執行委員會(Executive Committee)、薪酬委 員會(Compensation Committee)、提名委員會(Nominating Committee)、審 計委員會(Audit Committee)等,董事會所屬各委員會的作用是代替董事會 行使某些職權,但並非完全取代董事會,亦不得代為處理重大事項。 各委員會中,執行委員會專司執行董事會決議及一般業務決策,通常由 公司高級幹部與執行長在內的內部董事所組成,亦有一部份獨立董事因專業 素養與客觀之立場而進入該委員會者。相對於執行委員會,薪酬委員會掌握 經理人及高階主管之報酬;提名委員會為公司提名董事會成員之繼任者;審 計委員會對公司監督考察,負起對公司風險控管與經營績效資訊正確性與及 時性之功能,並代表董事會行使公司業務與財務的監督權。為維持公正且獨 立之判斷,因此上述薪酬、提名、審計委員會之成員必須由獨立董事擔任, 30. 王文宇,設立獨立董監事對公司治理的影響,行政院委託研究計畫,九三年三月,頁十。. -. 20.

(28) 在客觀、公正、冷靜之基礎下,為公司提高經營效率或加強監督之功能。 由此觀之,獨立董事在美式公司治理制度中扮演重要之制衡角色,故亦 是控股股東及經營管理階層無所不用其極,必須拉攏之對象,使其成為花瓶 或在立場上傾向經營者。因此如何確保獨立董事功能之發揮,避免其怠權或 濫權是為美式治理機制之重要課題。 (二)德國之雙軌制公司治理模式 依股份法之規定,德國公司治理內部組織設計,由意思決定機關股東會 (Hauptversammlung) 、監督機關監事會(Aufsichtsrat) 、業務執行機關董 事會(Vorstand)所組成,三者為上下級關係,股東會任命監事會成員,監 事會任命董事會成員;監事會對股東會報告及負責,而董事會向監事會負責。 股東會雖是最高權力機關,但其權限僅限於法律與章程所定之範圍,包 括任命監事會成員、利潤分配、獎懲監事會及董事會成員、增減股本等等, 對於公司之經營,股東會無權介入,亦無權給予董事會任何指示,董事會僅 對於股東會在其權限範圍內所為之決議,有執行之義務。 監事會主要主要功能在制衡董事會,監督董事會的業務經營,任免董事 會成員,向董事會提供諮詢等,亦即監事會是董事會的上位機關。然而監事 會雖有任免董事會成員之權,但其亦無權參與公司日常管理,只有在重大交 易、投資案與財務決策上享有同意權。監事會成員由股東和職工代表所組 成,主席由股東選任者擔任派任,「股東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職工監 事」由全體職工民主選舉產生,兩者在監事會中亦產生相互制衡之機制。 德國股份法第七十六條規定,董事會本身負責領導公司,故德國是實行 董事會中心主義,公司經營權完全歸董事會,董事會為公司經營決策機關、 業務執行機關及公司代表機關。由於法律嚴格區分董事會及監事會之職權, 嚴令禁止監事會成員參與董事會運作,因此負責執行之董事會在管理決策上 有相當之自由度,正常情況下亦不直接承受來自股東會之壓力,只有在績效 不彰時會被監事會予以撤換。董事會執行監事會重大決議、公司日常業務, -. 21.

(29) 而董事之任免、酬勞的決定皆由監事會決定,董事會還有向監事會報告重大 經營方針及績效之義務31。由此觀之,德國董事會之地位其實相當於美式公 司中之高階經理人或管理部門,而不能等同於美式董事會。 在董事會成員與監事會不能相互兼任之規定下,德國不僅在機關設置形 式上實現經營權與監督權分離,在人員構成上亦實現分離,此三權均衡分 配,嚴格分工之設計,有助於各權發揮其獨立作用,形成相互制約的機制 (三)日本的並列式雙軌制公司治理模式 日本公司機關的基本構造,受近代政治三權分立思想的影響,原則上採 取股東會、董事、監察人等三機關分立的立法模式,其中,股東會為意思決 定機關,董事為經營機關,監察人則為監督機關。然而,日本與德國治理機 制最大之不同,在於日本的經營權及監督權之法定地位的並列的,董事會及 監事會均由股東會分別選出,而非德制雙軌制之設計,董事會成員由監事會 任命。 日本商法自明治三十二年公佈施行以來,有關股份有限公司的內部機設 置採股東會、董事會及監事會三權分立之形式。然自一九三八年(昭和十三 年)商法後之歷次修法,基於企業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之觀點修正,逐步縮 減股東會權限,並加強業務執行機關之權,由「股東會中心主義」改採「董 事會中心主義」。至一九七一年(昭和五十六年)之修正後,日本商法已採 董事會制度32。 日本的股份有限公司均需設置監事,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每位監事 都可單獨行使職權,針對公司業務及會計進行監督,並制止董事會違法行 為。日本商特法第十八條之二規定全體監事組成監事會,監事會除有法律規 定的職權外,還可以議決的方式決定監督方針、公司業務、調查方法等與監 事執行職務有關之事項。雖然在監事會有要求時,監事必須向監事會報告監 31. 楊敏華,企業與法律—公司治理之監事制度研究,社團法人公司治理協會,九三年二月。 胡浩叡,股份有限公司內部機關之研究—以權限分配與公司治理為中心,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 研究所碩士論文,九一年六月,頁一六九。 32. -. 22.

(30) 察狀況,但監事仍會不得妨礙監事行使職權,維持監事個體主義的運作。又 日本商特法另規定大公司(資本額五億日圓以上,或最近之資產負債表之負 債項下金額之合計額在二百億日圓以上之股份有限公司;商特一之二第一 項)應設置會計監事,其為具有註冊會計師資格的會計專家,是公司依法聘 請的外部人士。一九九三年(平成五年)修正商法時,日本引進外部監事制 度,規定大公司至少要有三名監事,且包含一名以上之外部監事,以加強對 中小股東的保護,其職能與一般監事相同,其特殊性質僅在於外部監事的身 份能更具獨立性與客觀性,至 二○○一年修法時則修法規定監事會過半的監 事必須是外部監事33。 二○○二年日本商法特例法修正,日本之「大公司」及「視同大公司」 (指大公司以外之資本額超過一億日元,而以章程規定適用大公司規定者; 商特一之二第二項) ,得設置委員會及執行長,而成為「設置委員會之公司」 (商特二一之五第一項) ,並不得設監察人(商特二一之五第二項) 。自此日 本大公司及視同大公司亦可選擇美式之公司治理模式,然而為避免機關的重 覆設置及事權不分之現象,因此選擇以審計委員會為監督機關者,即不得設 置監事。34 (四)小結 雖然上述三種公司治理機制看似差異甚大,但仍有相當多之共同點。在 經營權與所有權分離的趨勢下,股東會的權力被限縮到只剩下董監事任命 權,及若干重大事項的決定權,為追求經營效率,各國均朝董事會主義的方 向修正。由於上述原因,各國均設置專職之監督機構代替股東會,即使美國 並無監事會之設置,但其監督機制之運作概念卻與德國公司監事會極其相 似,董事會平均由十三位董事組成,而獨立董事占四分之三,並組成各種監 督性質的委員會。 33. 楊敏華,企業與法律—公司治理之監事制度研究,社團法人公司治理協會,九三年二月。 劉連煜,健全獨立董監事與公司治理之法制研究—公司自治、外部監控與政府規制之交錯,台 灣證券交易所委託研究,九一年九月,頁十二。 34. -. 23.

(31) 基於上述之共同點,更可確認公司治理雖不存在唯一且完美的組織設計 與權利分配型態,但制衡與分工的精神卻是放諸四海皆準的,因此在研究公 司治理之適用性時,應重視實質之管理、監督制衡功能是否得以發揮,而非 表面上之機關設計差異。. 五、公司治理原則—以 OECD 公司治理原則為例35 私人企業之營運對世界經濟之貢獻與日俱增,加上對全球人民之理財與財富 之影響相當深遠。加上跨國企業快速發展及投資無國界限制之現象,使公司治理 的概念,成為國際間共同矚目與關心之焦點議題。不少國際性組織,紛紛就公司 監控的議題展開研究。 OECD 曾於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八日至二九日召開 OECD 部長級會議,會中要求 OECD 應結合各國政府與相關國際組織,發展一系列的公司監控標準與準則。為 了達成此項目標,OECD 建立了「公司治理特別小組」(OECD Steering Group on Corporate Government),並於一九九九年底公佈一系列不具有拘束力的「公司 治理原則」(OECD Principles of Corporate Governance),此原則的內容,包 含 OECD 各會員國就公司監控議題所表示的看法,並提供各國關於公司治理的資 訊與協助,希望不論是否為會員國,都能善用此一原則,以強化其公司治理體系。 在二○○二年的部長級會議中,OECD 與世界銀行(World Bank)合作,以各國 之區域性公司治理圓桌會議(Regional Corporate Governance Roundtables) 為基礎對該原則作出部份修正。 該公司治理原則對於各會員國雖無拘束力,且各國亦無依據該原則於國內推 動或訂定成國內法之義務。然而 OCED 會員國眾多,且此一原則亦為世界各國政 府及重要國際組織所制定之公司治理原則範本,因此不管在會員國或非會員國都 具有極大之影響力。 OECD 公司治理原則共分成兩部分:第一部分為公司治理原則之內容,第二 35. -. OECD, OECD Principles of Corporate Governance, 2004. 24.

(32) 部分則針對各公司治理原則之內容,加以闡釋分析。其中公司治理原則內容分為 五大部分,包括(1)股東權利,(2)股東之公平對待,(3)利害關係人,(4)資訊揭 露與透明度,(5)董事會職責。以下將說明「OECD 公司治理原則」之相關內容: (一)關於股東權利與其關鍵之功能行使 公司治理制度應保護股東權利並且促進其權利之行使。 1. 基本股東權利應包括:(1)登記其所有權的權利。(2)股份自由轉讓 的權利。(3)獲得與公司有關之有效、即時資訊的權利。(4)出席股東會與投 票的權利。(5)選舉與罷免董事會成員的權利。(6)盈餘分派的權利。 2. 此外,對於影響公司營運之重大事項,股東應有權利參與並獲得資 訊,這些重大事項包括公司章程的修訂、授權增資發行額度以及對實質上構 成處分、出售公司之重大交易。 3. 關於出席股東會及投票之相關規定,應包括資訊取得與即時通知。 而股東也應有權對董事會及監事進行質詢,並在合理範圍內將股東提案納入 股東會議程。股東參與應包括重大人事決策之制定,如董事會成員之提名與 投票權、執行長及重要管理階層之薪酬政策與同意權等等。股東應有親自出 席或委託他人出席並代為投票,並同樣計票的權利。 4. 任何公司資本結構的改變,進而使某些股東能取得公司控制權之訊 息應充分揭露。 5. 公司經營權之轉移應在一個有效率且透明化的基礎上進行。資本市 場中公司控制權的取得、重大交易(合併、收購、處分重大資產)等行為規 章應明確揭露,以便股東行使其救濟的權利。反接受條款(Anti-take-over) 不應成為經營階層與董事會卸責的工具。 6. 機構投資人應揭露其股東權行使及投票之相關政策,而投票記錄也 應於年報中完整揭露。關於機構投資人與被投資公司間存在利益衝突,並會 影響股東權行使者,也應一併揭露。 7. 包括機構投資人在內的所有股東,應就上述之各項基本權利作充分 -. 25.

(33) 協商,以避免不合理之勾結。 (二)對股東之公平對待原則 公司治理政策應保證對所有股東給予公平之對待,包括少數及外資股 東。所有股東遭受侵權行為,都應有權要求救濟。 1. 對所有股東應一視同仁,有同樣之投票權,並在購買股票前都有權 取得相關之訊息。關於投票權之變更應取得受不利影響股東之認可。少數股 東應免於不法行為之侵害,並得到充分的補償。如由代表人或保管機構代為 行使表決權,應與實質受益股東(beneficial owners)先予約定,並依其約 定方式投票。鼓勵跨境投票制度之建立,股東權行使不應有不當之障礙或昂 貴之成本。 2. 禁止內線交易及其他自我交易(self-dealing)的濫權行為。 3. 如果董事會成員或高層經理人有公司所涉及的交易中有重大個人利 益可圖,應揭露此種利益衝突之事實。 (三)關於利害關係人 公司治理架構應認同其他利害關係人依法所有享之權利,並鼓勵公司與 利害關係人間充份之合作,以促進財富、就業及公司之財務穩健。 1. 尊重法律所保障之利害關係人權利。 2. 侵害利害關係人法定權利之行為應給予補償救濟。 3. 准許能增進績效之員工參與制度。 4. 利害關係人參與公司治理時,應能取得即時、充份且相關之資訊。 5. 包括員工在內之利害關係人,應能自由地向董事會舉發非法及不道 德之行為,且其權利不得受此舉發行為而有所損害。 6. 完整之公司治理架構應包括有效之破產清償制度,並確保債權人之 債利能適當之執行。 (四)完整揭露與透明度 公司治理架構應確保公司資訊及時、正確的揭露,包括財務、績效、所 -. 26.

(34) 有權及公司治理等。 1. 完整揭露之資訊至少包括: 1.1 財務及營運訊息 1.2 公司目標 1.3 主要股東及表決權狀況 1.4 董事會成員、重要管理人名單及其薪酬。關於董事會成員,還 需包含其資格、選舉過程、兼職情形及影響獨立性之因素。 1.5 關係人交易。 1.6 重大風險因素評估。 1.7 與員工及利害關係人有關之重大問題。 1.8 公司治理架構及政策。 2. 這些訊息在編製、審查及揭露時應注意其品質、國際承認、會計原 則,並包括財務面及非財務面之資訊。 3. 年報查核應由獨立、合格會計師進行,以確保財務報表能客觀地呈 現於董事及股東面前。 4. 外部稽核人員、會計師應負注意義務,並對董事及股東負責。 5. 訊息的揭露管道應在公平、即時及低成本的原則下提供予相關使用 者。 6. 分析師、證券商、評等機構及其他提供投資分析、決策建議者,應 同時提供利益衝突之資訊,並建立此利益衝突之揭露、處理流程。 (五)董事會職責36 36. 在原則前言的部份開宗明義,指出良好的公司治理並無特定之模式,不同的國家可能採用不同 的公司治理模式設計,只是在用詞上可能略有不同,而 OECD 原則的建立,是希望能盡可能的確 認出各種機制中設計較佳的部份,以作為各國之標準。舉例來說,”board”一詞在單軌制國家 與雙軌制國家即有不同之涵意,雙軌制國家將 board 分為 supervisory board 和 management board;而單軌制國家的內部監督和業務執行則完全包含在”board”一詞中。此處的董事會即指 廣義的 board 而言,包括 supervisory board 及 management board,見 OECD Principles of Corporate Governance。此一觀念亦表現於 OECD 亞洲公司治理白皮書(White Paper on Corporate Governance in Asia, 2003) ,該文認為我國上市公司董事會成員之最低人數為 5 人,即公司法 之規定,董事會三人,監察人二人。 -. 27.

(35) 公司治理架構應確保董事會在公司策略上的指導功能、對經營階層的監 督效率,並對公司及股東負責。 1. 董事會成員應取得充分資訊,並應符合善意、勤勉、專注,並以股 東最大利益為依歸。 2. 董事會決議若對不同之股東團體造成不同的衝擊與影響,董事會應 公平對待所有股東。 3. 董事會應秉持高度道德標準,並考量利害關係人之利益。 4. 董事會主要功能有: 4.1 審查並指導公司策略、主要行動網領、風險政策、年度預算及 營業計畫;制定績效目標;監督公司營運與執行;審查主要資本資出、 購併及資產處分行為。 4.2 審查公司治理執行效率並改善之。 4.3 主要經理人之遴選、薪酬、監督,必要時也涉及更換及培養。 4.4 將重要經理人及董事會之薪酬與公司長期利益連結。 4.5 確保董事會提名及選舉程序符合正式及透明化之原則。 4.6 監控並管理經營階層、董事會成員及股東潛在之利益衝突,包 括公司資產濫用及關係人交易。 4.7 確保公司之會計與財務報告系統,包括獨立審查、內部控制等 制度之健全,特別是風險管理、財務及營運控制、遵循相關法令規定等。 4.8 監督揭露與溝通程序。 5. 董事會應獨立於經理人、控制股東及其他重大關係人之外,對公司 事務進行客觀之判斷。 5.1 董事會應考慮指派足夠之非經營(non-executive)董事會成員 行使前述獨立評斷的職權,以面對潛在之利益衝突。這些職權包括審查 財務及非財務報告、關係人交易、董事會提名、經理人與董事會成員之 報酬。 -. 28.

(36) 5.2 當董事會成立各種委員會時,董事會應詳細定義並揭露其職權 範圍、組成成員及工作流程。 5.3 董事會成員應對其職責負完全之責任。 6. 為了達成董事會之職責,其成員應有權獲得正確、相關、及時之資 訊。 需特別注意的是,原則在此再次強調,OECD 所指董事會為較廣義的定義, 隨著結構與作法上的不同,有些國家採用雙軌制的公司治理模式,將監督功能及 管理功能分別由兩個組織負責。這些制度通常擁有非執行業務董事組成的監督人 會(supervisory board)及完全由執行業務董事組成的經營董事會( management board)。另外,有的國家採單一董事會之設計(unitary board) ,其成員包括執 行業務董事及非執行業務董事。而 OECD 原則希望能盡量廣泛的包容,以適用於 不同結構的董事會。. 第三節 我國公司治理特性─所有權與控制權結構的探討. 公司治理結構模式,是結合各種機制特性而形成的,許多因素都可能在這個 過程中產生影響,包括:財產權的制度與觀念、文化與政治特性、市場結構特質 與經濟發展特性等因素。每一個地區所表現的公司治理結構模式,基本上都是在 特定的政治經濟文化制度條件下,互動建構產生的結果,脫離這些在地的制度背 景,來比較公司治理結構的優劣,基本上是沒有意義的。在這樣的認知下,當我 們企圖瞭解台灣企業公司治理特性,並對我國公司治理模式進行檢討,與提出改 進建議時,必先了解相關之背景因素,以避免忽略上述之重要觀念。 惟最近之公司治理研究文獻指出,不同國家有不同的公司治理課題,其中扮 演決定性因素者,又為各國之股權結構37。易言之,若欲了解我國在公司治理上 37. 黃銘傑,公司監控與監察人制度改革論,公開發行公司法制與公司監控:法律與經濟之交錯, 台北市:元照出版,九○年,頁十一。 -. 29.

(37) 所面臨之課題,進而設計出合適之治理機制,對於股權結構及公司控制權之間之 關聯,就必須加以釐清。因此本文以下將就台灣企業的所有權與控制權結構進行 討論,作為後續研究之基礎。. 一、董監事持股比率大幅降低 過去我國上市(櫃)公司大多由個人或家族所創立,在股權分配上較為集中, 即使在公開發行、上市(櫃)後,創始家族亦會持有足以掌握公司經營之股權。 由於此種公司股權集中的比例較高,加上家族經營的企業文化,所以我國上市 (櫃)公司由創始人及其家族擔任負責人與經理人的情形普遍,董事長與總經理 或董事、監察人之間的關係亦十分密切,於是形成所有權與經營權重疊之現象, 此項特性雖使得管理階層在公司內之權威更加集中,有助貫徹命令之執行,但卻 可能造成負責人獨裁,危害一般小股東之情形。 惟近年來隨著產業結構之調整,科技產業的蓬勃發展,新興電子產業開始由 專業經理人組織經營團隊,如台積電、華碩等,加上股票交易日漸盛行,使上市 公司開始擺脫家族企業之色彩。就上市公司整體而言,由於董事與監察人的持股 比例呈現下降之情形,所以整體之股權結構已有走向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之趨 勢。 在探討企業所有與經營分合的程度時,董監事持股比率在過去一直是被視為 是重要的參考指標。大多數學者依照「經營權與所有權分離」論點提出者 Berle & Means 的看法,以個人、家族或集團持股比例的多寡可將公司控制型態分成五 類38: 1. 個人所有(private ownership)-當個人、家族或集團持股比率超過百 分之八十,同時也能依股權來行使控制權。在此控制型態下的企業所有權與經營 權已有相當完整的結合。. 38. Adolf A. Berle & Gardiner C. Means, Modern Corporation and Private Property, New York, Harcourt, Brace & World, Inc. 1968. -. 30.

(38) 2. 多數所有(majority ownership)-個人、家族或集團持股比率超過百 分之五十,雖能有效行使控制權,但在此控制型態下亦可能有少數的所有者已喪 失控制權,而所有權與經營權也開始呈現分離的狀態。 3. 少數控制(minority control)-當個人、家族或集團持有股份未超過 半數,但持股介於百分之二十至五十之間,便透過持有百分之二十以上的股權, 吸收小股東的表決權,例如以蒐購委託書的方式,集中做為控制公司經營的力量。 4. 經營者控制(management control)-個人、家族或集團之持股均未超 過 20%以上,且股權相當分散。此時透過經理人的專業背景經營公司,「經營權 與所有權分離」的形式在此完全呈現。 5. 法律手段(legal device)-雖然個人、家族或集團持有股份未超過半 數,但可利用各種法律手段,控制過半數的表決權,來控制公司的經營。 根據表一(我國上市公司董事及監察人持股比率統計分配表),自一九八五 年以來,我國上市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之持股比例已呈下降之趨勢,公司經營階層 所掌握之股權普遍低於百分之四十,董監事之持股已不需超過半數即可控制公司 之經營權,而董監持股低於百分之二十,屬經營者控制類型之公司亦佔全體上市 公司近半數,可見我國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之現象已十分明顯。 然而,以董監持股作為經營權與所有權分離的指標,必須十分謹慎。例如, 在台灣由於董監事習於藉持股設定質押以取得資金,這使得內部股東的持股雖然 在名義上不變,實質上卻已有轉讓的事實39。此外,涂一卿亦指出,台灣上市公 司董監事不必然一定就是大股東,同樣的,大股東也不必然一定成為董監事。控 制者集團可以憑藉其所擁有的投票權,在不親自出任的情況下,讓不是大股東卻 獲得其信任的人當選董監事,所謂「人頭董事」或是「掛名董事」等情事,在台 灣的許多上市公司中並不是不可能40。. 39. 詹錦宏、楊 麗弘,臺灣上市公司股權結構與經營績效之研究—產業特性與股權質押之觀點,臺 灣銀行季刊,第五二卷第四期,九○年,頁二○二-二二一 。 40 涂一卿,台灣企業公司治理特性的比較分析—所有權結構的初步探討,國科會輔助專案研究計 畫,九一年十月。 -. 31.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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