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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公司治理與我國股東提案權之再觀察

第一節 公司治理及其發展概況

有關公司治理之概念,眾說紛紜。一般而言,其係指一種指導及管理公司之 機制,以落實公司經營權的責任,並保障股東的合法權益以及兼顧其他利害關係 人(stakeholders)之利益;而公司治理之目標,一言以蔽之,乃是為追求企業經 營之經濟效率最大化10

由世界銀行對於公司治理之執行架構觀之,公司治理尚可分為內部與外部機 制11。內部機制主要透過公司內部之主要參與者如股東、董事會、經理人等加以 實現,而隨著公司之股權結構不同,內部機制也將面臨不同之課題,如於股權相 對分散之公司,其通常之治理機制在於選任具有足夠獨立性之董事以適當監督管 理階層,於是有獨立董事制度之產生;相對於此,股權較為集中之公司則須防範 控制股東之利益衝突或剝奪少數股東之權益,此時常見之保護措施有對關係人交 易加以一定限制等12

至於外部機制,則在於各種法律規則、或組織制度之建立,以配合並強化內 部機制之落實13。以我國為例,除公司法、證券交易法(下稱「證交法」)外,

10 見劉連煜(2019),《現代公司法》,十四版,頁 17。

11 See Magdi R. Iskander & Nadereh Chamlou, Corporate Governance: A Framework for Implementation, THE WORLD BANK GROUP, 4-9 (2000).

12 Id. at 6-7.

13 Id. at 7.

亦有行政主管機關如經濟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或是司法 機關即法院,分別予以行政與司法等公部門之監控14;此外尚有市場機制自私部 門之角度加以監督,包括公司控制權市場、資本市場、專業經理人市場、商品或 服務市場等15

第二項 公司治理主要發展方向 第一款 代理成本之產生

早期之傳統公司型態,其股權尚未高度分散,公司之經營者通常即為股東,

因此經營者之利益等同股東之利益,二者並無不一致之情形16。然而,隨著二十 世紀初期以來,大型公開發行公司與股東之數量劇增,股權分散之情形日益明顯,

在股東人數眾多之情況下,其往往並非公司之實際經營者,股東之利益因此繫諸 公司經理階層、經理人或控制股東,但公司經營階層亦有其私利考量,不必然將 股東利益置於其個人利益之上,因此衍生所謂的代理問題(agency problem)17以 及隨之衍生的代理成本(agency costs)18

事 實 上 , 縱 使 是 在 兩 方 之 契 約 關 係 中 , 只 要 本 人 ( principal ) 與 代理 人

(agent)不同,即可能產生上述之代理問題與代理成本,而在本人人數眾多、利 益各有不同而存在異質偏好(heterogeneous preferences)之情形下,代理問題將 益趨嚴重19——大型公司中之廣大股東與公司之實際經營者即為適例,因為在股 東人數眾多時,其先天上將會有資訊不對稱(information asymmetry)與集體行動

14 有關我國公司、證交法上主管機關以及法院於外部監督之權限,參見曾宛如(2002),〈公司

外部監督之分析〉,《臺大法學論叢》,第 31 卷第 1 期,頁 154-163。

15 有關市場監控機制,參見黃銘傑(2001),〈公司監控與監察人制度改革論——超越「獨立董

事」之迷思〉,氏著,《公開發行公司法制與公司監控》,頁 28-34,臺北:元照。

16 John H. Matheson & Vilena Nicolet, Shareholder Democracy and Special Interest Governance, 103(4) MINN.L.REV. 1649, 1653 (2019).

17 見楊岳平(2020),〈公開發行公司之公司治理、機構投資人與股東行動主義〉,《臺灣財經

法學論叢》,第 2 卷第 1 期,頁 390-391。

18 Michael C. Jensen & William H. Meckling, Theory of the Firm: Managerial Behavior, Agency Costs and Ownership Structure, 3(4) J.FIN.ECON. 305, 308 (1976).

19 John Armour, Henry Hansmann & Reiner Kraakman, Agency Problems, Legal Strategies and Enforcement 4 (Oxford Legal Studies Research Paper No. 21; Yale Law, Economics & Public Policy Research Paper No. 388; Harvard Law and Economics Research Paper Series No. 644; European Corporate Governance Institute - Law Working Paper No. 135, 2009), available at https://ssrn.com/abstract=1436555.

問題(collective action problem)等劣勢,以致複數股東欲共同做出決策時即面臨 龐大的資訊與合作成本(information and coordination costs)20,其以自身力量減 緩代理問題之能力與誘因亦將隨著降低。

第二款 代理成本之因應

承上,公開發行公司之公司治理,其主要待決課題之一,即是在嘗試將上述 之代理成本降到最低。以內部治理機制為例,除了由股東(本人)之層面賦予其 最基本的董事選任權與解任權,或擴大其參與公司經營程度而給予其對某些公司 事項之提出、決議或承認權外,亦可從董事會或經營階層(代理人)之誘因與責 任著手,例如引進獨立董事制度、設計經營階層之股權激勵薪酬,或課予其忠實 義務等等21,後者亦為晚近力倡董事會優位主義(Director Primacy)者所強調,

希冀透過董事會監督經理人,再藉由獨立董事加強董事會之獨立性以落實其監督 功能22

然而,董事會改革固然有助保護股東利益,但不論董事會或獨立董事在監督 功能上仍有其極限,況且其本質上仍屬股東的代理人,依然存在代理成本問題,

再加以機構投資人及股東行動主義之興起,股東積極參與公司經營之情形亦衝擊 了傳統以董事優位主義為主軸的公司治理環境23,董事會之改革似也不再是改善 公司治理一勞永逸之解藥。

第三款 股東權益之保護

第一目 OECD 之公司治理原則

由 經 濟 合 作 暨 發 展 組 織 ( 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下稱「OECD」)自 1999 年起所發布之「OECD 公司治理原則」,

20 John Armour et al., supra note 19, at 1-5; see also John Armour, Luca Enriques, Henry Hansmann &

Reiner Kraakman, The Basic Governance Structure: The Interests of Shareholders as a Class 2 (European Corporate Governance Institute - Law Working Paper No. 337; Oxford Legal Studies Research Paper No. 11, 2017), available at https://ssrn.com/abstract=2901416.

21 John Armour et al., supra note 20, at 6-24.

22 楊岳平,前揭註 17,頁 391-392。

23 楊岳平,前揭註 17,頁 394-395。

普遍被世界各國公認為良好公司治理的國際基準,亦被廣泛地運用24,其主要適

(一)確立有效之公司治理架構基礎(Ensuring the basis for an effective corporate governance framework);

(二)保障股東權益、平等公允對待股東及發揮其主要功能 (The rights and equitable treatment of shareholders and key ownership functions);

(三)機構投資人、證券市場及其他中介者之責任(Institutional investors, stock markets, and other intermediaries);

(四)利害關係人之權益(The role of stakeholders in corporate governance);

(五)資訊揭露與透明化(Disclosure and transparency);

(六)董事會與監察人(會)之責任(The responsibilities of the board)。

See generally 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hereinafter “OECD”], G20/OECD Principles of Corporate Governance (2015). 詳細中文介紹,參見陳彥良、邱佳慶

(2019),〈由公司治理與股東行動主義面向論公司法第 173 條之 1 相關要件之適用〉,

障股東權益;(二)強化董事會職能;(三)發揮監察人功能;(四)尊重利害 關係人權益;(五)提昇資訊透明度。此外,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下稱「證期局」)於其所頒布之最新版公司治理藍圖,除涵括上述五項大原則 外,亦呼應 2015 年 OECD 公司治理原則之修正,希望強化機構投資人對公司治理 之影響等28。故綜合而言,我國公司治理原則之整體方向實已與 OECD 之治理原 則頗為雷同29

而若就股東權利保護觀之,我國近期在政策上亦相對積極,如證期局依其前 一版本之公司治理藍圖而實行了強化保障少數股東董監事提名權及股東會提案權 之相關措施30、最新版亦延續此精神而擬定相關策略目標31,且 2018 年的公司法 修正亦有強化股東權益的保障與行使32

由上可知,無論為 OECD 之國際趨勢或我國之特定情形,於公司治理(或謂 解決代理成本)之策略均非集中於董事會之改革,尚且透過股東權益之加強等不 同機關或角度「多管齊下」,以期完善公司運作。

第二節 股東提案權之制度概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