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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股東提案權之規範制度

第二節 我國法之股東提案權

第一款 立法背景

過去我國公司法上,係將股東會之決議事項與議程交由董事會決定,蓋公司 業務係由董事會負責執行,因此股東若欲提出議案,只能於股東會中以臨時動議 之方式提出,但此一方式,無法使股東提案預先刊載於委託書資料或會議通知或 公告之上,故議題難以得到全體股東充分之瞭解與支持,效果往往有限334。從而 若股東沒有「事前之提案權」,而僅有「被動之決議權」,則股東會之功能將大 幅縮減,尤其是公司法第 172 條第 5 項中所規定應於召集事由中列舉而不得以臨 時動議提出之事項,該些重大事項除待董事會排入議程,股東會方有表決之機會 外335,另一途徑則是透過公司法第 173 條之規定請求董事會召集股東臨時會,惟 此方法既不經濟亦耗時費力336

於正式引進股東提案權之規定前,除上述問題外,我國亦有學說自不同觀點 切入,提出引進此制度之芻議,如基於促進經營者與股東之溝通管道以保護少數 股東權利者337;認為可凝聚社會共識而直接或間接督促公司落實其社會責任者338; 主張基於我國法制係將經營權及決策權賦予董事會,故公司治理上實有強化股東 權之必要者339,凡此種種,無一不強調引入股東提案權之必要性。

有鑑於此,在 2005 年 6 月,我國公司法上之股東提案權制度終於修成正果,

新增訂第 172 條之 1,其立法理由乃基於「公司法第 202 條規定,公司業務之執

334 劉連煜(1995),〈股東提案制度與公司社會責任——以美國法制實踐為借鏡〉,《中興法

學》,第 39 期,頁 156。

335 王文宇(2005),〈評新修訂公司法——兼論股東民主法制〉,《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 73

期,頁 236-237。

336 黃銘傑(2003),〈公司法七十二變!(四)——下一階段公司法修正方向之芻議〉,《月旦

法學教室》,第 3 期,頁 121。

337 趙德樞(1990),〈美國證券交易法中保護股東權制度之研究——以 14a-8 股東提案制度為中 心〉,《政大法學評論》,第 42 期,頁 248;王育慧(2004),〈少數股東之保護-論引進股 東提案權〉,《證券暨期貨月刊》,第 22 卷第 2 期,頁 71。

338 劉連煜,前揭註 334,頁 156。

339 曾宛如(2003),〈股東與股東會——公司法未來修正方向之芻議〉,《月旦法學雜誌》,第

95 期,頁 118-119。

行,除公司法或章程規定應由股東會決議之事項外,均應由董事會決議行之,將 公司之經營權及決策權,多賦予董事會。如股東無提案權,則許多不得以臨時動 議提出之議案,除非董事會於開會通知列入,否則股東無置喙之餘地。為使股東 有參與公司經營之機會,爰參考外國立法例,賦予股東提案權340。」與前述強化 股東權之學說見解不謀而合;再者,亦於增訂之時即考量提案可能氾濫之問題,

而設下提案資格、案數、字數之限制;至於提案範圍則規定,若股東提案非股東 會所得決議者,或違反其他形式要件,則董事會「得不」列為議案;最後,若公 司負責人違反相關規定,須處以罰鍰。

第二款 立法沿革

公司法第 172 條之 1 曾於 2018 年 7 月公司法部分修正時進行些許變更。較為 重要者如,為保障股東權益而在提案範圍部分修正為,除股東提案非股東會所得 決議者或違反其他形式要件外,則董事會「應」列為議案;且為呼應公司善盡其 社會責任之規定,亦增訂若提案涉及此類議題之建議,董事會仍「得」列入議案。

此外,在公開發行公司之部分,則賦予金管會處以罰鍰之權限,亦即在股東提案 階段介入的法源依據341

以下之介紹將以 2018 年修正後之最新版本為主,其中,第七項由主管機關處 以罰鍰部份將留待第四章第二節關於我國股東提案權之救濟方式再加以介紹。

第二項 現行規定

第一款 所適用之公司範圍

由於我國股東提案權規定之體系上係規範在公司法之股份有限公司章節,故 所有股份有限公司基本上均有其適用,惟僅限於公司召開「股東常會」時,股東 始有於公司規定之受理期間提出議案之權利342。此外,經濟部曾認為,清算中公 司並不適用股東提案權規定,因為該類公司依照公司法第 331 條為遂行清算事務

340 經濟部 94 年 12 月 2 日經商字第 09402187390 號函。

341 見後註 635。

342 經濟部 95 年 4 月 13 日經商字第 09500537340 號函。

所召集之股東會,均為股東臨時會,自不發生股東依同法第 172 條之 1 提案之問 題343

第二款 股東應符合之要件 第一目 持股資格

依據公司法第 172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必須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 上股份之股東,始得向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就股東人數之認定上,學說及實 務通認股東提案權性質上為少數股東權,故此處所指之股東並不以單一股東為限,

個別持股均不足夠之複數股東,若其持有股份總數合計達百分之一以上者,亦包 括在內344

實務尚認為,於計算「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時,因尚屬提案權階段而 未涉及股東會之議決,故無需扣除公司法第 179 條第 2 項各款無表決權之股份數

345,於肯認提案股東不須為有表決權股份股東之前提下,此種解釋應屬合理;另 外,此亦呼應認為股東提案權屬固有權之見解,故不僅不得以章程或股東會決議 禁止或限制之,且不分普通股或特別股皆具有上開權利346,縱係特別股股東,其 提案權是否於章程明定,尚非所問347。準此,無表決權之特別股股東亦得行使股 東提案權。

至於持股之證明方法,股東得以下列方法為之:股務單位開立、自行提示證 券存摺、或集保公司所產製的餘額資料證明,其中任一項均可348

第二目 提案限制 一、數量限制

343 經濟部 100 年 2 月 22 日經商字第 1002403200 號函。

344 參見林國全(2005),〈二〇〇五年公司法修正條文解析(上)〉,《月旦法學雜誌》,第

124 期,頁 275;經濟部 97 年 5 月 15 日經商字第 09702060280 號函。

345 經濟部 95 年 2 月 8 日經商字第 09502402920 號函。

346 經濟部 97 年 5 月 9 日經商字第 09702410410 號函;亦見王志誠,前揭註 8,頁 214。

347 經濟部 97 年 5 月 20 日經商字第 09702055180 號函。

348 經濟部 107 年 4 月 27 日經商字第 10700027290 號函。

在引進股東提案權之初,為避免提案過於浮濫,公司法第 172 條之 1 第 1 項 但書即規定每位符合提案資格之股東,提案以一項為限,且若超過一項則公司得 均不列入議案。

至於「一項」如何認定,經濟部認為,若以全面改選董監事為例,股東提案

「如全面改選董監事議案經股東常會通過,即於當次股東常會進行董監事全面改 選事宜」者,因改選董監事討論議案,係屬股東會所得決議之議案,如無其他不 符合股東提案規定之情形,公司應將該議案列於開會通知,由股東常會決議是否 通過該議案。該議案如經股東常會通過,因條件已成就,公司應於當次股東常會 進行董監事全面改選事宜,惟於採董監候選人提名制度之公司,因不可能於當次 股東常會進行董監事改選事宜,故不適用之349。質言之,因公司法第 199 條之 1 設有「股東會⋯⋯經決議改選全體董事」等文字,則依法條之文義,似可將全面 改選董監事解為一項提案,學說上即有認經濟部係依公司法規定而為形式認定350; 相對於此,若提案解任二位董事,因個別董事之解任案依公司法第 199 條規定須 分別經股東會決議, 則應認係二項議案351

至於採行董監候選人提名制度之公開發行公司,對於股東所提全面改選董監 事議案,於股東常會決議通過後,則須再召開一次股東會辦理後續董監事選舉事 宜352。自 2021 年起由於金管會要求所有上市櫃公司均應採董監候選人提名制度353, 故其若有全面改選董監之提案則應遵循此程序,再行召開一次股東臨時會來辦理 選舉事宜。

而若是提出追究三位董事法律責任之議案,應屬一項或三項提案,經濟部認 為如議案之構成要件事實相同者,屬一項議案;至對象多少,表決次數為何,尚 不過問;如係對於參與董事會某一議案之討論及決議之多數董事提出時,亦同354

349 經濟部 95 年 6 月 1 日經商字第 0950202414310 號函。

350 參見王志誠,前揭註 346,頁 215。

351 王志誠(2005),〈股東之提案權〉,《月旦法學教室》,第 48 期,頁 27。

352 經濟部 99 年 5 月 14 日經商字第 09902056860 號函。

353 金管會 108 年 4 月 25 日金管證交字第 1080311451 號令。

354 經濟部 95 年 6 月 1 日經商字第 0950202414310 號函。

司法實務上,則曾認為若股東提案「修正章程第一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

並配合章程修改就董事及監察人重新改選案」,觀其所載案由及辦法內容,其提 案內容實區分為「修訂公司章程」及「一個月內召集股東臨時會」,故該提案應 為二項議案355,似認應實質觀察提案所包含之內容來決定議案數,但只要係修正 章程,無論其擬修正之具體條文為何及其數量多寡,均認定為一案。

此外,雖如前述數名股東得合併計算持股並提案,惟經濟部認為,聯合提案 之數名股東,如有同一人重複出現在不同提案,即屬提案超過一項,公司得均不 列入議案356,呼應避免股東提案浮濫之立法原意。

二、字數限制

除提案數量外,同條第 3 項前段亦規定議案字數應以三百字為限。立法意旨 係避免提案過於冗長,且我國文字 300 字已足表達一項議案之內容。經濟部尚認 為所謂 300 字,依立法原意,應包括案由、相關說明及標點符號357

三、提案方式

在過去,提案股東必須以書面向公司提案,惟在 2018 年 7 月已增列電子方式 亦為公司受理股東提案之方式,可由公司斟酌其設備是否備妥而決定是否採行,

而無論採何種方式,均應於公告中載明,以利股東使用。基於科技進步及便於股 東行權利,此一修正應值贊同。

第三目 提案期限

提案期限之規定相對單純,依公司法第 172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公司應於股

提案期限之規定相對單純,依公司法第 172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公司應於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