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公司治理與我國股東提案權之再觀察
第三節 我國股東提案行使現況
欲檢討我國股東提案權之規定,必須輔以其實際行使之狀況,以檢視前曾提 及之問題意識於現實中是否存在。鑑於 2015 年前之提案資料已有相關文獻加以整
理50,且 2015 年後公司所揭露之資訊較為完善51,故本文在此截取 2015 年至 2020 年共六年之股東提案權行使情形加以剖釋,合先敘明。
第一項 提案數量分析
將我國公開發行公司家數、其召開股東常會之次數與提案數量彙整後可得下 表52:
2015 2016 2017 2018 2019 2020 公開發行公司家數53 2,160 2,222 2,263 2,303 2,360 2,394 股東常會召開次數54 1,838 1,889 1,902 1,929 1,949 1,968 提案總數55 28 20 30 18 31 36 提案總數佔股東常會
召開次數之比例 1.52% 1.06% 1.58% 0.93% 1.59% 1.83%
表一:我國公開發行公司近年股東提案權行使數量
由上表可知,我國近幾年之股東提案數量總計已有部分年度突破 30 件,總體 而言則係維持在 18 件至 31 件之間,略呈現一高一低之趨勢,各年度間差異並不 大,惟相對於過往皆維持二十件左右或以下之數量,已有明顯上升趨勢56。而提 案總數佔股東常會召開次數之比例,除了 2018 年度略低之外,其餘年度均為百分 之一以上。
第二項 提案股東分析
50 相關分析參見許容慈(2013),《股東提案制度之檢討——以公開發行公司為討論對象》,國
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法律學系碩士論文,頁 28-35。
51 見後註 432。
52 本文自行整理。
53 因公司家數可能於該年度期間仍有變動,故本文暫以該年度之前一年底之家數為準,整理自公
開發行公司股票發行概況,中華民國統計資訊網,https://www.stat.gov.tw/mp.asp?mp=4,最後 瀏覽日:2020 年 6 月 9 日。
54 整 理 自 召 集 股 東 常 ( 臨 時 會 ) 公 告 資 料 彙 總 表 , 公 開 資 訊 觀 測 站 , https://mops.twse.com.tw/mops/web/t108sb26,最後瀏覽日:2020 年 4 月 6 日。
55 整 理 自 股 東 行 使 提 案 權 情 形 彙 總 表 , 公 開 資 訊 觀 測 站 , https://mops.twse.com.tw/mops/web/t144sb09,最後瀏覽日:2020 年 4 月 6 日。
56 見許容慈,前揭註 50,頁 29、33。
2015 2016 2017 2018 2019 2020 自然人 21 15 21 14 24 15 非金融機構之法人 7 5 8 4 7 17
其他57 1 4
合計 28 20 30 18 31 36 提案股東包含公司前
十大股東者58 18 10 13 6 15 22 所佔比例 64% 50% 43% 33% 48% 61%
表二59:我國公開發行公司近年行使股東提案權之股東
我國提案股東之身分,幾乎全為自然人股東與非金融機構之法人股東,此與 我國資本市場結構一致,例如上市公司之資金來源和股東結構仍以自然人及非金 融機構之法人為主60,提案股東遂源自於茲;此兩者當中,又以自然人股東佔最 多數,均佔六至七成以上。
在 2017 年,潤泰全球之董事會本決議該年度不發放股利,政府主導之勞退基 金則罕見地以股東身分提案,要求公司以公積轉增資之方式發放現金予股東,最 後並順利通過股東會表決,成為我國機構投資人成功利用股東提案權影響公司決 策之案例61。於 2020 年,勞退基金亦向建大公司提出現金股利案,惟該公司已將 現金分派案於章程授權給董事會,故股東提案遭排除。
而提案股東包含公司前十大股東之比率,整體觀之仍不低,此可印證在我國 法制背景下,股東提案權制度較常被運用在經營權之爭中,亦較常為實力派股東
57 包括機構投資人(新制勞工退休基金)及財團法人(大同大學、大同高中、財團法人大同聯合
職工福利委員會)。
58 由於現行實務允許多名股東合計持股提案,故若多名股東內含有前十大股東者亦算入。
59 本文自行整理。
60 見楊岳平,前揭註 17,頁 392-393。
61 見 ETtoday 新聞雲(06/22/2017),〈股東逆襲成功!潤泰全願意發股利了 配現金股利 0.79 元〉,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170622/950568.htm。
所利用62。此外,許多屬公司前十大股東之提案股東,其持股比率多落於百分之
2015年 2016年 2017年 2018年 2019年 2020年 我國公開發行公司近年股東提案權列入情形
列入 不列入 股東撤回
股東提案之具體內容,本文分作由董事會列入議案(與開會通知)與不列入 者兩大類加以細究。將列入股東常會議案之 73 件提案輔以現行公司法之規定後,
可歸納出四大類:(1)公司法或章程規定應由股東會決議者,即屬於股東會權 限之事項,例如公司法第 184 條之選任檢查人、第 199 條之解任董事、第 241 條 之公積轉增資等;(2)公司法規定應由董事會提案或提出相關文書,再由股東 決議通過者,即所謂董事會與股東會之共享權限64,如第 228 條之盈餘分派、第 316 條之公司合併等;(3)公司法或章程規定應由董事會決議者,即屬於董事會 權限之事項,比如第 29 條之經理人選任、第 203 條之董事長選任、第 167 條之 1 買回庫藏股等事項;(4)最後則為公司法或章程均未規定之事項,而依公司法 第 202 條應由董事會決議行之者。
茲依上述類別整理為下表65:
2015 2016 2017 2018 2019 2020 公司法或章程規定應經股東會決議:
減資(§168、§279) 3 4 6 1 2
變更章程(§277) 2 1 2 3
解任個別董監(§199、§227 準用
§199) 4 2 3
解任全部獨立董事 1
補選董事 1
選任檢查人(§184) 1 1 1
公積轉增資(§241) 3 2 1 1
解除董事競業禁止之限制
(§209) 1 1
修正股東會議事規則 1
私募(證交法§43-6) 1
小計 11 8 12 3 8 7
共享權限:
盈餘分派(§228、§230) 1 4 4 7 6
合併案(§316) 1 1
重大資產讓與案(§185) 1
小計 0 2 4 4 9 6
64 本文於此援用學者用語,見後揭註 413。
65 本文自行整理。
公司法或章程規定應經董事會決議:
提案通過股東會決議之比率 21% 54% 28% 33% 11% 18%
未通過股東會決議者68 11 6 13 6 17 14 未通過之提案支持率-中位數 4.27% 1.92% 3.57% 8.36% 7.70% 10.82%
未通過之提案支持率-平均數 11.14% 2.31% 12.17% 15.28% 14.98% 3.22%
表三:股東提案列入議案之情形
就列入之提案種類而言,以盈餘分派(22 件)69、以及減資(16 件,以實質 減資居多)70為最大宗,再者為解任董監事相關(10 件)71、公積轉增資(7 件)
72或修正章程(8 件)73之議案,其中,公積轉增資之提案必定會被列入。該些議 案皆屬公司法第 172 條第 5 項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之議案,亦均為股東會有決議 權限之事項,主因不外乎係公司法第 172 條之 1 第 4 項規定——除非股東提案非 股東會所得決議者,否則董事會均應列入議案;且本項雖已於 2018 年 7 月將該項 條文由「得不」修正為「應」列為議案,但觀諸 2015 年至 2018 年(修法前)與 2019 年及 2020 年(修法後)之提案情形,對於實務運作實未有重大影響,因此 可推定若股東提案非股東會所得決議,除少數情形外,董事會原則上均會加以排 除。而該些少數情形,即非股東會所得決議之事項但董事會仍加以列入者,如關 於公司法第 29 條、第 203 條有關經理人和董事長之選任74,或處分資產、發放股 東會紀念品等日常業務經營事項75。
且由上可知,股東之提案以公司治理相關之議題為主。2018 年 7 月修法後,
公司法第 172 條之 1 第 5 項已明確宣示若有涉及公共利益或社會責任之建議性提
68 計算其支持率時,係扣除掉查無資料者,以及因該案有修正案或替代案,而其修正案或替代案
已通過,故原案視為否決者,詳見後註 82。
69 2016 年之華友聯;2017 年之嘉泥、弘裕、勝麗國際、品安;2018 年之嘉泥、皇鼎建設、富強、
大峽谷-KY;2019 年之弘裕、虹冠電、新洲、微端、大峽谷-KY、帝聞、東光訊;2020 年之弘 裕、錩泰、東鹼、捷迅、富強、帝聞。
70 2015 年之嘉泥、利奇機械、金雨;2016 年之嘉泥、廣豐、聯一光學、台欣生物;2017 年之美隆 電、建碁、虹冠電、通泰、育富電子、研通;2019 年之揚博。
71 2016 年之中電(2 件)、新華(2 件);2017 年之泰山企業、中電;2018 年之英格爾科;2019 之大同(3 件)。
72 2015 年之宏盛、永捷、通泰;2017 年之潤泰全球、關中;2018 年之漢唐;2019 年之虹冠電。
73 2015 年之三陽工業、金雨;2017 年之中菲電腦;2019 年之台新金、永豐金;2020 年之大同、虹 光、經絡動力。
74 如 2015 年之品安。
75 如 2015 年之新華;2016 年之大汽電、力新國際;2019 年之嘉泥等。
案,董事會亦得列入議案,而於 2020 年,大同大學向大同公司提出「董事會應將 股東名簿送相關主管機關,清查股東資金來源是否涉及陸資」之議案,是首件股 東主張屬公益、社會之建議性提案之例。此外亦有關於公司業務經營之建議性提 案76。
至於列入議案者通過股東會決議之情況如何,由上表顯示,其通過之議案數 均為個位數,並以解任董監事相關議案之通過數最多(7 件)77,其次為減資(3 件)78及公積轉增資(3 件)79;少數非股東會所得決議之事項亦有通過表決,如 轉投資、徵詢異地上市可行性或建議公司進行業務合作之議案80(各 1 件),此 些議案通過後之效力如何、是否拘束董事會,即有釐清之實益。而盈餘分派案雖 佔提案多數,但通過者僅有 1 件81,主因應為許多公司之股東會議事規則均規定
「同一議案有修正案或替代案時,由主席併同原案定其表決之順序。如其中一案 已獲通過時,其他議案即視為否決,勿庸再行表決82」故倘若公司提出之盈餘分 派案經股東會同意,則股東所提出之盈餘分派案即視為否決,而大多數公司提出 之盈餘分派案均會通過。概括而論,通過之案件數雖然不多,但亦曾在 2016 年達 到百分之五十以上之通過率,不可謂不高。
另一方面,未於股東會上獲多數支持之提案,其支持度則不一。少數極端之 例僅獲得 0.01%、或甚至 0%之支持83;然除此之外,其他提案也並未石沈大海,
而具有相當之支持率,由上表末端可看出,未通過股東會決議之提案,其支持率 之中位數皆高於平均數,且除 2016 年外中位數與平均數間皆存有顯著之差距,此
76 2019 年之友銓。
77 2014 年及 2015 年之中電(共 3 件)、2015 年之宇加、2016 年之新華(2 件)、2018 年之英格 爾科。
78 2016 年之廣豐、台欣生物;2017 年之美隆電。
79 2017 年之潤泰全球;2018 年之漢唐、2019 年之虹冠電。
80 分別為 2016 年之力新國際;2017 年之淳紳;2019 年之友銓。
81 2019 年之虹冠電。
82 參見「○○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參考範例第 13 條第 6 項。
83 2015 年之永捷、2016 年之永捷、2017 年之研通、2020 之佐臻。
意味雖然此種提案其支持率之總體平均不高,但仍有部分提案可獲得為數不少之 支持84。
第二款 不列入股東常會議案者
未列入股東會議案之提案共 54 件,除了前述之四種分類以外,尚有(5)因 不符合形式要件而被公司排除者,如提案字數超過 300 字、超過提案受理期間始
未列入股東會議案之提案共 54 件,除了前述之四種分類以外,尚有(5)因 不符合形式要件而被公司排除者,如提案字數超過 300 字、超過提案受理期間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