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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研究動機

近年來,越來越多股東向公司行使提案權之案例於報章媒體上浮出檯面,例 如 2020 年,東元電機之股東寶佳資產向公司提案現金減資,並獲東元之最大外資 股東支持1;泰山企業之股東龍邦公司亦對公司提出全面改選董監之議案,惟遭到 公司排除2;而大同公司之市場派股東所提名之董事候選人雖成功由公司列入,但 股東提案之五項提案中亦有三項提案遭排除3。或如 2019 年,三洋電有股東提出 公司法第 185 條之出售重大廠房案4;寶佳資產則亦曾向台新金及永豐金提出修正 章程案以增加董事席次5等等。另一方面,於著名的大法官釋字第 770 號解釋中,

其所涉及之現金逐出合併案雖非近年案例,但最初亦是透過股東提案所提出——

股東利用提案權制度嘗試影響公司治理之意圖,即可見一斑。

我國公司法於 2005 年新增訂第 172 條之 1,正式引進股東提案權之規範,賦 予股東於股東會上提出議案之權利,而非只能由董事會獨自壟斷議案之安排,以 期提升股東權益之保護;其後,於 2018 年公司法部分修正時,本條規定亦基於強 化保護股東權益、促進企業社會責任等理念而經過些許調整,由此亦得窺見此一 制度所含有之多重面向意涵,包括企業社會責任、股東行動主義等等,而可提供 一定之理論基礎6

誠然,股東提案制度引進至今已歷經 15 年,有關其議論,為文者雖眾,但基 於股東提案權尚涉及許多具體細節,即便經過一次修法,就部分疑義或現象之釐

1 見 聯 合 新 聞 網 ( 05/01/2020 ) , 〈 寶 佳 提 東 元 減 資 案 最 大 外 資 股 東 相 挺 〉 , https://udn.com/news/story/7241/4531844。

2 見 聯 合 新 聞 網 ( 04/09/2020 ) , 〈 經 營 權 戰 火 暫 歇 ? 泰 山 董 事 會 否 決 股 東 龍 邦 提 案 〉 , https://udn.com/news/story/7252/4480289。

3 見 經 濟 日 報 ( 05/21/2020 ) , 〈 大 同 封 殺 市 場 派 三 提 案 〉 , 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5612/4579035。

4 見聯合新聞網(05/06/2019),〈三洋電泰山廠土地開發案股東提案轉為出售原因為何?〉,

https://udn.com/news/story/7241/3797000。

5 見聯合新聞網(06/14/2019),〈寶佳提案增加董事席次 台新、永豐金股東會「雙殺」〉,

https://udn.com/news/story/7251/3872035。

6 見林國彬(2013),〈股東提案權之行使與權利保障之研究-臺灣與美國法制之比較〉,《臺

北大學法學論叢》,第 86 期,頁 190-191。

清仍未能一步到位,例如我國實務提案結果常被認為成效不彰7,然不彰之標準若 純以數量多寡判斷是否適當;或如提案資格之設定上是否過寬或過嚴;又如現行 提案範圍之界定方式、其允許股東提出合併案及重大資產讓與案是否妥適或有其 一定之正當性等等。

再者,除了實體規範外,股東提案權若受公司董事會違法侵害,例如上述龍 邦公司認為泰山企業之董事會係違法未列入股東提案時,其有何管道事前要求公 司列入提案?對此,我國法目前係透過法院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為之,然法院在 程序上通常較為冗長,可能較難迅速因應股東之救濟需求,且定暫時狀態假處分 之要件又涉及不確定法律概念,於股東提案之救濟上若運用不當,即會影響股東 權益。

有鑑於近來實務上股東行使提案權之案例逐漸浮出檯面,上述懸而未決之問 題即有回應之必要,而由於以往文獻較著重於實體制度之檢討,本文除全面檢討 實體制度並提出相關見解外,亦將著重分析我國股東提案權之實際行使情形,及 審視我國目前之救濟途徑並提出改善方向,藉以拋磚引玉。

第二節 研究範圍

本文研究範圍主要分為股東提案權之「實體規範制度」與「程序救濟途徑」

兩大部分,並進一步限縮如下。

第一項 以公開發行公司為主

我國之股東提案權,固然係規定於公司法之股份有限公司章節,而於所有股 份有限公司均一體適用,然就股東提案之規範設計而言,一併觀察實務提案情形 乃不可或缺者,就此,公開資訊觀測站於近幾年均有揭露公開發行公司之提案情 況,而可供參考。

然就非公開發行公司而言則未有公開資料,甚至就其過去有無違反規定而遭 經濟部裁罰之案例,筆者曾電詢經濟部商業司,然獲不予以公開之回復,故基於

7 公司法全盤修正委員會( 2016),〈公司法全盤修正修 法建議〉,第三部分,頁 6-24 ,

http://www.scocar.org.tw/pdf/section3.pdf;公司法全盤修正委員會(2016),〈公司法全盤修正 修法建議〉,第四部分,頁 22,http://www.scocar.org.tw/pdf/section4.pdf。

現實上資料取得之管道限制,本文將以公開發行公司為主要討論對象,僅就部分 案例或細節上旁論及非公開發行公司,合先敘明。

第二項 限於股東一般提案權

我國學說上有認為,廣義而言股東提案制度可分為三種,一為公司法第 172 條之 1 之一般提案權,二為同法第 173 條之特別提案權,三則為同法第 172 條第 5 項所提及之臨時動議8。而本文所欲討論之範疇,係限於公司法第 172 條之 1 所規 定,於董事會所召開之股東會上,股東得「事先」提案之權利,僅在配套措施上 觸及臨時動議之討論。故本文所指稱之「股東提案」、「股東提案權」、「股東 提案制度」等語,均係指公司法第 172 條之 1 所涉股東得事先於董事會召開之股 東會上提案之權利,併此敘明。

第三節 研究方法

針對以公開發行公司為主要對象之股東提案權,本文將綜合採用下列研究方 法9

第一項 學說整理法

就股東提案權之實體制度部分,本文將蒐集學說見解、實務見解(包括法院 判決及行政機關函釋、意見等)等現有文獻,歸納其異同,以利找出爭點所在,

並提出相應建言。而救濟途徑部分,除分析現行法規定外,為免淪於紙上談兵,

本文亦著重觀察司法實務之運作,以審視現有救濟方式是否能有效保護股東權益。

第二項 實證研究法

有關我國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提案權之實際提案情形,其實早在十年前,即存 有相關辦法要求公開發行公司須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加以揭露,惟當時之強制揭露 內容並不齊全,而直至 2015 年起,始完整地要求公司列出提案內容、提案股東、

有無列入及公司排除之理由,此部分之實務資料則為過去文獻所未見,對此,本

8 見王志誠(2010),〈股東之一般提案權、特別提案權及臨時動議權-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

上字第二○○○號判決之評釋〉,《月旦法學雜誌》,第 185 期,頁 211。

9 本文分類主要參考 Martha Minow, Archetypal Legal Scholarship: A Field Guide, 63 J.LEGAL EDUC. 65 (2013).

文將加以詳細分析,以驗證現行法規定有無不妥之處,同時對於我國提案行使成 效再行觀察。

第三項 比較研究法

基於我國股東提案權制度係繼受自外國立法例,本文將以此制度發展之先驅

——美國,作為比較法研究之對象,以觀察其股東提案權之實體要件和救濟途徑,

並與我國加以比較,評估值得引進之規定或制度;而所謂他山之石,除可以攻錯 外,亦可引以為戒,故本文亦將同時留意美國法上值得反思之處,及若以其為參 考對象時,尚必須考量之配套措施。

第四項 法律重建法

綜合上述之學說整理、實證資料及比較法分析,本文並試圖重建、勾勒出我 國股東提案權應有之理想實體規範與救濟管道——除回應過去曾出現過的問題,

亦對於未來漸多股東行使提案權之發展情勢加以「超前部署」。

第四節 論文架構

本論文共有五章,除第一章緒論外,後續之章節內容如下:

第二章淺介晚近公司治理之發展、股東提案權之功能及其於我國之實際行使 狀況。第一節將提及,除改善、落實董事會之職權外,股東權之保護與強化亦為 先進國家公司治理原則之潮流趨勢,其中股東提案權更是每一先進國家皆具備之 制度;肯認股東提案權之重要性後,第二節續而介紹其主要功能以及立法政策上 所應留意之事項;第三節則從實際觀點切入,觀察我國股東提案權之行使現況,

並點出目前情況下所可能存有之問題。

第三章深究股東提案權之實體規範。股東提案權之發展上,美國為法制上之 先驅,其自 1940 年代至今將近一世紀之經驗累積,也提供了具有相當參考價值之 借鏡,且我國於引進股東提案權時即有參酌美國法之規定,故以美國法為主之比 較法研究自有其必要性。本章共有三節,第一節論述美國法之制度發展、現行規 定、行使情形與相關檢討;第二節則介紹我國法之股東提案權,除了實際行使情 形已於第二章第三節論及,此處將介紹制度發展與現行規定,並著重於本文評析;

最後則以美國法對我國法之啟示作結。

第四章細探股東提案權之救濟途徑。本章亦有三節,第一節介紹美國兩種行 之有年之救濟途徑:SEC 之無異議函程序與法院救濟,就法院救濟而言,在經過 系統性分析所有與股東提案權有關之涉訟後,本文共觀察到五種訴訟類型,其中 最常見者為股東向公司提起禁制令救濟;第二節則介紹我國之救濟途徑:主管機 關罰鍰與法院救濟,法院救濟部分,亦於統整歷年來所有相關訴訟後,觀察到兩 種主要訴訟型態,本文並對該些法院判決加以評析。最後亦以美國法對我國法之 啟示收尾。

第五章則為結論,分別就實體規範與救濟途徑摘要本文建議,以期作為日後 立法者或司法實務界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