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公民身分哲學典範的轉變與內涵
特定脈絡對公民身分的界定與想像,往往決定其公民教育課程的面貌。有必 要先釐清公民身分的哲學典範,以作為探究公民教育的目的與內容範疇的基礎。
晚近國外有關公民身分的研究也逐漸把公民身分視為一種特定脈絡下所實 踐出的制度產物,而非靜態的成員身分。而過去以自由主義、社群主義為主的公 民身分哲學(Citizenship)受到女性主義、多元文化主義的挑戰,亦逐漸納入更 多元的身分認同,並擴張其所承載權利的內涵。因此,晚近以來的公民身分哲學 典範,及其所承載權利內涵亦有所轉變與擴張。
壹、公民身分哲學典範的主張、對話與轉變
針對公民身分(Citizenship)的定義,不同學者因其出發的哲學立場不同而 有差異的詮釋。對此,Janoski(1998)認為公民身分(Citizenship)的定義目前 尚未形成共識,但主要的定義為:公民身分是指在國家之內,每一位人民都主動 或被動且平等地享有的權利與義務的成員身分;他進一步以五個要素來定義公民 身分:始於決定國家之內的成員身份、涉及主動與被動的權利與義務、依法施行 於全體公民的普世權利、平等狀態以及是一種歷程或實踐。
另一方面,Ichilov(1998)則認為公民身分是一個複雜且多面像的概念,由 法律、文化、社會與政治要素所組成,以及提供給公民的權利與義務定義、一種 認同感與社會連結。而 Isin(2009)則認為公民身分不僅作為一種地位,公民身 分更作為一種實踐。
從這些定義可以發現,界定公民身分包含作為畫出成員身分的空間範圍、成 員身分所擁有的權利與義務內涵,以及成員之間的關係;而這些權利與義務內涵 通常又涉及政治、社會、文化、法律與經濟等面向;此外,成員身分的範圍劃界 以及其內涵的擴張,則是一種動態歷程亦是實踐出的產物。這也意味著戰後以來 台灣的特殊脈絡,經歷戒嚴與解嚴的過程,公民身分受到特定政治、社會文化脈 絡的制約。
因此,在探究高職公民課程中所傳遞的公民身分與公民培力,也將放置於特 定歷史和社會文化脈絡中來理解,而非直接套用英美公民身分理論的典範預設。
對此,以下將探討英美公民身分哲學典範的論述,及其典範轉變,藉由耙梳其理 論的修正、轉變,可以發現公民身分成員的納入排除、權利義務的內涵以及主體 認同是晚近公民身分理論的關切點,而本研究也將以此作為探究臺灣高職公民課 程中所傳遞和建構的公民身分內涵。
一、不同公民身分哲學典範的主張與對話
Janoski 與 Gran(2002)從個人與共同體的關係、權利與義務、政治制度、
公民主體等面向,歸納與說明四種主要的公民身分哲學典範及其主張:
(一)自由理論典範:認為個人的利益優先於共同體,因此也主張普世的個人權 利要優先於國家義務;在政治制度上則強調由政黨匯集不同利益、執行代 議政治;而此典範的公民主體圖像則為依循個人的自我利益和規則追尋幸 福。
(二)共同契約論:認為公民要以共同體的目標為優先,並主張具有善意志的義 務優先於個人權利,因為這樣的義務有助於普世權利的實行;政治上則強 調國家實行共同義務於全體國民,以達整體善;而此典範的公民主體圖像 則是為了團體的共善目標,能遵守責任並共同合作的公民。
(三)參與共和論:認為公民身分是複雜的,但共同體若能提供公民參與的形式 與程序,這樣的複雜並不阻礙彼此的參與與溝通,並且主張個人的參與有 助於團體社群,但團體社群應當尊重個人決定;在權利義務上,則主張普 世權利與義務有著複雜的平衡關係,承認某些義務之必須,但強調有必要 審慎檢視國家或特定團體所施加的義務。在政治上,則強調國家與公民的 審議制度與審議工作坊,而此典範的公民主體圖像則是能以寬容和公平的 方式參與於社群審議溝通,以建立正義社會的公民。
(四)後現代與多元文化論:認為公民認同是複雜的,基本上排除實質的共同體,
並認為大型的社會團體不利於個體的自我表達與社會運動;權利義務上則 主張普世權利並不存在,強調團體權的重要;在政治上,則主張社會運動
和媒體是既有制度改變的主要動力,而此典範的公民主體圖像則是能透過 團體、文化權,或於社會運動中抗議、獲取特定權利,以追尋認同。
藉由 Janoski 與 Gran 的歸納與分類,可以發現不同公民身分哲學典範之間 多是對於先前理論的修正與補充,彼此亦有著論述的競爭關係。而探討不同典範 的理論之間的對話,得以瞭解公民身分哲學典範轉變和爭執的關鍵點。藉由理解 公民身分哲學上的轉變,也將有助於分析臺灣脈絡下,高職公民教育背後公民身 分哲學論述的轉變。
針對英美為主的公民身分哲學典範之間的修正、補充與對立。Kymlicka 與 Norman(1995)認為自 1950 年 Marshall 提出公民權理論以來,開啟公民身分理 論關注不利地位者能否有效行使其公民、政治和社會權利,但同時也面對來自兩 組理論的批評與修正:
第一組理論批評目的在於補足(或取代)Marshall 公民身分理論對於公民責 任和公民德行的消極作為,例如:「新右派」者批評福利國家在 Marshall 理論的 社會權基礎下,強調對於貧困者的保障,即是使貧窮持續存在的原因,因而強調 經濟自主的公民;「公民共和主義」則認為當今公民對於政治參與的冷漠,則是 忽略公民參與社會的責任,因而強調培養積極參與的公民;「公民社會論」則認 為強調禮節(civility)和自我約束(self-restraint)是維繫良好民主社會所必須的 要素,並且認為市場和政治參與不足以教導這些德行,強調公民參與自願組織以 及共同義務德行的學習。
第二組理論則聚焦修正目前公民身分所納入的成員身分定義,以因應當代社 會逐漸增加的社會文化多元性,例如:「女性主義」就質疑新右派強調的公民經 濟自足的論述,以及批評傳統公民身分定義的性別中立(gender-neutral)、公領 域和私領域劃分,使得女性的自我被劃界為家庭之內,進而阻礙女性參與社會的 可能;另一方面,「多元文化主義」同樣批評傳統公民身分的普世性定義,強調 團體權、差異政治與認同。
綜合上述可以發現,英、美有關公民身分哲學的論辯,主要聚焦在公民與國 家的關係,包含權利、義務,以及公民在國家與公民社會的投入和參與,其次則 為認同以及公民身分成員定義的範圍等。
然而,如同晚近相關理論強調公民身分在不同社會文化脈絡有著不同樣貌的
建構(Janoski, 1998; Isin, 2009)。因此,英美為主的公民身分哲學基礎,僅為以 一種參照。因為不同社會脈絡有其獨特的政治體制、宗教信仰,以及社會文化脈 絡,因而未必能全然套用這些哲學基礎。對此,Grossman(2008)認為民主或非 民主國家都有其聲稱的公民教育,甚至多數時候可能難以區隔或分類其為民主或 非民主,因為國家體制及其特定的歷史脈絡有其雜異性(hybrid),因此認為關 切點未必是特定體制對應出特定課程或公民身分樣態,而可從課程傳遞的內容、
目標和歷程來理解其建構的公民教育與公民身分。
因此,臺灣自戰後以來經歷戒嚴和解嚴後的民主化時期,而不同時期將可能 有獨特的公民身分與公民教育面貌;對此,本研究一方面不以當時的政治體制作 為公民身分論述的預設,也將從不同時期高職公民課程內容來看其所建構的公民 身分論述,另一方面英、美公民身分哲學理論在本研究的意義,並不在於直接套 用於臺灣以之對應臺灣高職公民課程中是否存在這些公民身分哲學典範;而是藉 由理解英、美公民身分論辯的可能爭議點及其面向,包含:成員身分的範圍定義、
權利義務的內涵、少數身分的認同議題等爭議,來思考臺灣脈絡不同時期高職公 民課程上可能建構、反映出什麼樣的「公民身分論述」6。因此,這當中不排除 有著屬於臺灣脈絡公民身分論述的可能,抑或是英、美為主的公民身分論述可能 出現在臺灣的高職公民課程的可能性。
二、公民身分哲學典範的轉變
英美公民身分哲學的論辯與修正,也開展出晚近以來公民身分哲學的轉變,
特別是在公民身分的權利義務內涵、少數團體身分認同的納入與排除,以及從責 任導向轉為參與賦能導向的公民參與。
Ichilov(1998)就認為公民身分受到時空脈絡變遷而有三個面向的轉變:他 首先指出公民社會的自願組織及其自主性增強,以及民主化國家對於公民社會的 仰賴,使得公民身分在公、私領域的界線越趨模糊且交錯,公民身分的內涵也愈 趨涵蓋不同層面;其次,在科技時代,網路、電話、傳真、有線電視頻道的出現,
6 在此所用的「公民身分論述」意涵近似於「公民身分哲學典範」。在本研究中不用「公民身分 哲學典範」,主要基於公民身分哲學典範意味著一種特定取向、哲學流派的形成,但由於本研究 僅探究高職公民課程,而此文本尚不足以反映一種公民身分哲學典範在臺灣的形成或出現,故文 後僅用「公民身分論述」。
提供更多公民的發聲平台,將促使公民有更多元的管道決定、參與日常公共事務;
其三,進入後現代的政治文化,公民身分的一元論觀點將逐漸消解,轉而重視去
其三,進入後現代的政治文化,公民身分的一元論觀點將逐漸消解,轉而重視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