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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5-1986 年威權統治與勞動密集產業:單位行業與民族精神教育

第四章 戰後臺灣高職課程改革與公民課程

第一節 1945-1986 年威權統治與勞動密集產業:單位行業與民族精神教育

單位行業與民族精神教育

本節首先將從相關歷史文件說明 1945 戰後初期國民政府接收臺灣下的高職 教育與課程改革背景,接續將探究 1952-1986 年臺灣高職教育目標、課程結構、

一般科目與公民科設置的目的。

壹、戰後國民政府接收臺灣:教育「祖國化」

1945 年國民政府展開各項對臺灣的接收工作,在職業教育上除了進行學制 的更變與職校科別的增設,並且希望從課程結構落實教育祖國化的政策方針。

國民政府於 1945 年 9 月 20 日公布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組織條例,在行政長 官公署之下設教育廳,掌理當時全臺灣的教育行政及學術文化工作;當時國民政 府的首要教育政策,為實施「祖國化」教育,亦即滌除日本式的教育制度和課程,

並以「中國化」的教育制度和課程取而代之,為實現這個目標,職業學校的學制 改革與課程改革成為教育接收的重要工作之一(汪知亭,1978:175)。

首先,在職業學校學制改革上,原先日本殖民時期的職業教育機構為「實業 學校」,主要招收「國民學校」7的畢業生,修業年限為三至五年不等,二戰期間 則縮短為四年;在國民政府接收臺灣後,當時省教育處遵照教育部訂頒的「職業 學校法規」,把「實業學校」及其修業年限,改為三三學制的初級與高級職業學 校,亦即「初級職業學校」招收「國民學校」的畢業生,「高級職業學校」招收

「初中」或「初職」8的畢業生,修業年限分別為三年;另外,職業學校的科別,

原先日治時期的實業學校有農、工、商與水產四個類別,而國民政府接收後,除 維持原先設置的農、工、商與水產職業學校外,另外增設醫事與家事職校,共計 有六個類別的職業學校(李園會,1984:53;徐南號,1988)。

其次,在課程與教材改革上,當時國民政府把推動國語文學習,視為重要的 接收工作之一,例如:從葉桐、程蘊良、金良悅(1949:46)所撰寫的臺灣職業 教育,就看見 1949 年期間教育相關人員對於職業教育課程的看法:

7 「國民學校」為當時的「初等教育」機構,實等同於現在的國小階段。

8 「初中」或「初職」為當時「前期中等教育」機構,實等同於現在的國中階段。

本省過去的學制是日本的學制,而且每學年分為三個學期。因此,原有 的課程和教學進度顯然和祖國的差異很大。…如果對于那時課程的內容 一加分析,則更可明白過去受日本奴化教育的毒素之深。光復以後,要 把這種毒素加以肅清,自非在課程方面澈底加以改變不可。省教育行政 當局對于原有各實業學校,在一面進行接收,一面繼續上課的情形之下,

早就認為課程的改變,是一種迫不及待的工作。

對此,相關研究也指出當時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一方面希望接收工作能達 到「行政不中斷、工廠不停工,學校不停課」的目標(歐素瑛,2012:491),但 一方面也希望能除去日本殖民時期的教育影響,落實課程「教育祖國化」的政策

(歐素瑛,2004)。因此,在 1945 年 11 月 7 日臺灣行政長官公署頒佈的《臺灣 省各級學校及教育機關接收處理暫行辦法》9的第六項,即可發現混合「推動教 育祖國化」及「避免教育工作停頓」的政策:

六、上述接管之學校及教育機構,除國語文、公民、史地教育應由國人 充任外,得酌量暫時留用日籍教職員,以免業務停頓(臺灣行政長官公 署,1945)。

此外,在 1946 年 8 月 8 日,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教育處頒發的「編訂職業 學校教學科目及每週教學時數表原則」,更可看見為了強化國語文學習,開始提 高國語文、公民、歷史、地理等科目的教學時數:

一、職業學校軍訓或童子軍科目教學時數,暫一律改受語文科目。

二、語文科目每週授課時數,農職工職及水產職業學校,不得少於八小 時(暫訂國文五小時,公民,史地各一小時);商職及家事(家政)

職業學校,不得少於十小時,(暫訂國文六小時,歷史二小時,公 民,地理各一小時)。

三、每週實習時數,農職不得少於十八小時,工職不得少於二十四小時,

商職高級不得少於八小時,初級不得少於六小時,水產及家事(家 政)職業學校,由各校是實際需要自行擬訂呈核。

四、每週教學總時數,農職不得超過四十二小時,工職及水產職業學校 不得超過四十四小時,商職及家事(家政)職業學校,高級不得超 過四十小時,初級不得超過三十九小時。(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教

9 參考自臺灣省政府公報網際網路查詢系統:

http://subtpg.tpg.gov.tw/og/image2.asp?f=0340080AK9008

育處,1946a:586)

根據上述辦法,當時各類高級職業學校的國語文、公民、歷史、地理科的教 學時數,所佔每週教學總時數的比例至少達到 20-25%。1946 年 8 月 29 日臺灣 省行政長官公署教育處,即抄發教育部訂頒「各種職業學校各科教學科目及每週 教學時數表」,雖然當時各類職業學校依其特性不同而設有不同科目,共計有十 五種;但當時國語文、公民、歷史、地理皆為各類職業學校設置的科目;其中,

公民科於第一學年到第三學年實施,每學期每週 1 小時(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教 育處,1946a)。這都顯見為落實教育祖國化的政策,當時政府首要的課程改革目 標是強化國語文相關課程。

不過,上述的文件,雖然公布職業學校的任教科目與教學時數,但仍非屬於 課程標準,亦未提供具體的教學內容與對應的教材。是以,相關研究就指出,國 民政府接收臺灣初期,因為職業學校未有統一的規定,且缺乏專業教師,所以只 能因人設科,遷就現實,因而出現甲校有甲校課程、乙校有乙校課程的現象,加 上當時負責接收工作的前進指揮所通告:「教材如有抵觸中華民國國家地位、教 育精神者,應即削除」,因而許多日治時期的教材已不適用,加上當時來自中國 的教科書又存在年久陳舊的問題,因此不僅造成各校課程內容不一,教材上甚至 出現「缺書荒」,進而影響學校的教學工作(歐素瑛,2004)。此外,從臺灣行政 長官公署教育處的電報也可發現,由於沒有相關課程標準與教材,當時政府還特 別發佈電報解釋各級學校公民科應該著重什麼,例如:1946 年 12 月 24 日臺灣 省行政長官公署教育處就電報給各級學校,指示公民科教學應注意養成學生守法 習慣與精神:

中等學校及國民學校公民一科,對于法律知識之教學,應特別注重,尤 貴躬行實踐,為教師者,並應切實注意,以身作則,能由實際生活中養 成學生守法之習慣,奠定國民守法精神之基礎,斯可符合公民科選授法 律教材之目的(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教育處,1946b)

在當時缺書荒的背景下,行政長官公署教育處開始徵集職業學科教材,並獎 勵編輯、邀請專家組織職業學校各科教材審查委員會(葉桐等人,1949),其中 特別交由省教育處印刷所印行,僅暫以語文、史地、公民等科為限(歐素瑛,2016)。

這意味著儘管政府接收當時的人力資源有限,但國語文、公民、歷史、地理等科 的內容仍舊受到嚴格審查。反映出戰後初期國民政府接收臺灣後,職業學校所設 置的公民科,是基於落實教育「祖國化」的政策,以清除日本殖民時期教育的影 響,而優先設置的學科。

1950 年國民政府遷臺後,進一步頒佈〈修正各類職業學校科目及教學時數 表〉,在這份文件中,明確劃分職業學校類別為:農、工、商、醫事、海事、家 事共六類,並且規定高職的課程結構為:普通科目占 20-30%,專業科目占 30%,

實習科目占 40-50%,每週教學總時數以 36 小時為準(徐南號,1988:198)。

相對於在此之前的課程文件,僅強調特定科目(如:國語文、公民或實習)

的教學時數配置。這份課程文件更進一步把各類職業學校的科目區分屬性,如:

專業科目、普通科目和實習科目,並且列出教學時數的比例配置。在這樣的課程 結構劃分下,國文、公民科與歷史、地理開始成為「普通科目」的類屬。

綜合而論,這個時期公民科設置的目的,主要是國民政府接收臺灣後,落實 教育「祖國化」的目標,一方面為了清除殖民時期的教育影響,另一方面建立臺 灣民眾對新政府體制的認同。

貳、目標與課程結構:培育經建人力資源與單位行業訓練制

1952 年至 1980 年間,教育部共修訂三次課程標準,分別為 1952 年各類職 業學校暫行課程標準、1964 年與 1974 年各類職業學校課程標準。其中,1952 年的暫行課程標準,由於當時各類職校的許多專業科目仍在試行階段,故稱「暫 行課程標準」。這三次課程標準的修訂,基本上確立高職作為經濟建設人力資源 培育的教育目標,並且確立「單位行業制」的課程結構。以下分兩部份,介紹當 時的職業教育目標與課程結構。

一、職業教育目標:培育經濟建設人力資源

1950 年教育部頒佈〈修正各類職業學校科目及教學時數表〉,即開始擬定職 業學校的課程標準,並委託臺灣省立各職業學校,依照該項時數表,並且參酌各 校的實際需要,擬訂各科課程標準草案,並於 1951 年底各類職業學校陸續完成 課程標準的擬定(教育部,1952a,1952b;教育部,1953a,1953b)。當時高職

課程標準,分別由各類職校編訂,因此農、工、商、醫事、海事、家事各公布一 份,共有六份。由於各類職校有其特定的教育目標和課程結構,也讓教育部開始 思考各類學校通用教育目標的訂立,亦即整體職業教育的目標。1952 年暫行課 程標準的修訂過程即提到:

職業學校教育目標,已在職業學校法及職業學校規程中有敘述,惟其重 心,迄未明確規定。教育部著手起草職業學校課程標準之先,審度實際 需要,特確定初高級職業學校之訓練重心,如後:

(一)初級職業學校,以培養各種初級技術人員為主,其課程應注重實

(一)初級職業學校,以培養各種初級技術人員為主,其課程應注重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