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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協力履行社會福利任務之困境─ BOT 模式

第三章 我國公私協力履行社會福利任務之問題與困境

第三節 公私協力履行社會福利任務之困境─ BOT 模式

壹、案例說明─廣慈博愛院BOT 案 一、背景介紹

廣慈博愛院開發案係台灣第一個社福設施BOT 案例,台北市 政府與民間機構柏德公司(以下稱特許廠商)於民國98 年 6 月 15 日締結契約,將信義區約6.5 公頃土地,交由特許廠商進行 BOT 開發工程。該開發案主要設施為社會福利設施─即廣慈博愛院區,

預計設置面積約2.9 公頃之老人住宅、老人照護中心、老人服務中 心、身心障礙者養護中心、重建中心等社會福利設施。附屬設施包 括商業設施、停車場、公園休閒設施。本開發案許可期限為50 年,

依契約約定,如營運績效良好,可再延長20 年。

然而,雙方締約後,卻衍生許多風波,致開發工程一再延宕。

先是柏德公司與分包廠商產生爭議,未能順利締約,進而主張更換 分包廠商。且民眾抗爭持續不斷,一方面因開發案可能對當地原有 自然生態產生影響,另一方面,養護中心、老人住宅與社會住宅共 佔地2.9 公頃,旅館、商店、集合住宅等商業設施佔 1.6 公頃,公 園用地佔1.6 公頃。其中提供福利服務之身心障礙照護中心、長期 照護中心、福利服務區(福利服務中心與社區住宅)的樓地板面積 僅佔3 萬 6 千平方公尺,而商業設施樓地板面積佔 6 萬 7 千平方公 尺,因而有「假社福之名炒地皮」的批評162,質疑聲浪四起。行政

162台灣立報(12/13/2010),廣慈社福開發案 弱勢住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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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與特許廠商數度召開里民說明會,尋求當地居民支持。

風波不斷的廣慈博愛院開發案,於民國100 年 8 月終止契約,

再度引起社會大眾對於政府辦理BOT 案件的關注與質疑163。該開 發案的失敗原因,係特許廠商未能於履約期間內通過樹木保育計劃、

環境影響評估、都市設計審議之審查,致無法取得建照執照,以致 開工日期一再延宕,台北市政府認為特許廠商有重大違約事由,特 許廠商無履約能力為由單方終止契約。

二、法律關係

BOT 案件在興建與營運階段,皆涉及多方法律關係,其權利 義務關係相較於OT 案件,更顯複雜。以本件 BOT 案為例,在興 建階段,BOT 特許廠商與行政機關、社福分包廠商、興建者(例 如水電、土木公司)、銀行團、投資人、保險公司等建立法律關係;

在社福設施營運階段,增加了與使用者(社福設施之服務對象或附 屬商業設施的消費者)的權利義務關係。

http://www.lihpao.com/?action-viewnews-itemid-102635。(最後瀏覽日:2012/9/24)

163 中國時報(8/24/2011),廣慈 BOT 案解約 柏德斥市府,C1;中國時報(8/24/2011),BOT 非萬 靈丹,官民合作最重要,C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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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建階段﹞

圖 1:BOT 興建階段法律關係 改編自:林明鏘,〈論BOT 之法律關係〉164

[營運階段]

圖 2:社福 BOT 案營運階段法律關係 製表:作者自製

三、民間參與模式之爭議

廣慈博愛院開發案所引起的爭議之一,係社福設施採取BOT 模式,由營利團體投資參與興建與營運設施,是否適宜?按營利團 體參與社福設施BOT 開發案,需投入龐大資金興建成本、購置服 務或醫療設備、聘請專業人力,以維持社福設施之營運。而營利團

164 林明鏘(2006),〈論 BOT 之法律關係〉,《營建法學研究》,頁 92,台北:元照。

民事 契約

投資契約 民事契約

公法上權利 義務關係

投資契約

興建者:水電、土木、空調公司 保險公司

銀行

投資人

行政機 特許廠 分包廠商

服務對

行政機 特許廠

社福分包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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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投資開發案有「獲取利潤」的目的存在,非僅以志願服務為首要 目標。為回收投資成本,如收取高額服務費用,將違反社會福利本 質;如收取低廉服務費用,則難以產生合理的利潤。因此,特許廠 商規劃經營附屬商業事業、興建價格較高的社會住宅,藉以獲取利 潤。

設置社福設施係為提供服務對象品質適當之福利服務,滿足其 法定上權利,進一步而言,係達成弱勢者生存照顧、實現社會正義 的社會國理念。履行社會福利任務不必然無法產生盈餘,例如設置 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以適當方式開源,提供服務對象職業訓練的 同時,亦發揮其經濟效益。然而,以追求利潤為導向的BOT 模式,

抬高服務價格、經營大規模的附屬事業,忽略社福設施設置主要目 的,減損社會福利之功能,似非允洽。如無法確實平衡社會福利與 追求利潤,則採取BOT 模式是否適宜,仍有衡酌之餘地。。

貳、風險控管與分擔

風險指實際結果與預期結果之間的變異程度(Variability),亦即其 損失幅度(Loss Severity)或損失頻率(Loss Frequency)具有不確定性

165。工程興建中可能面臨許多風險,例如國際物價漲跌、政府重大政策 變更、未通過行政許可之審查程序、民眾抗爭等各種不確定因素,導致 成本提高或工期延宕。

我國實務上曾發生BOT 興建階段控管風險之爭議。例如,阿里山 森林鐵路與森林遊樂區BOT 一案,因觀光旅館預定興建於原住民「國 土復育策略方案暨行動計畫」區域內,原住民屢次表達抗議。北投纜車

165 郭斯傑等(2006),《促參案件履約階段執行經驗調查與建議》,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委託研 究,頁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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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T 案,則因未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數次修正興建計畫書,施工 進度因而停擺166。廣慈博愛院開發案亦有類似問題,除持續有民眾抗爭 外,因特許廠商興建社福設施需申請建造執照。而建造執照之核發,又 以通過環境影響評估為要件之一。本案之特許廠商因未於履約期間內通 過樹木保育計劃、環境影響評估、都市設計審議之審查,致未能取得建 照執照,無法開工,行政機關認為有重大違約事由,而終止契約。

BOT 案件強調公私部門相互協調與合作,行政機關應在合法範圍 內協助民間機構履行公共任務。為使興建工程順利完工,主辦機關是否 應協助通過各項行政審查(例如:環境影響評估、水土保持審查、樹木 保育計畫等)?或有無義務擔保其通過審查?為提高投資意願與減少爭 議,政府承諾與協助事項宜先行釐清,並於契約中加以約定。

相較於OT 案件,BOT 案件多了興建階段,興建工程所面臨的風險 具有不確定性,BOT 案件應加強管控風險。在締約前,雙方應有妥善 的風險評估,詳列潛在的風險,預防風險發生,並於契約中明定雙方分 擔風險之條款,例如因風險發生延宕工期所造成的額外成本,應由何者 負擔?以及何者有排除風險義務?公、私部門雙方應妥善控管風險,方 能確保公共任務之履行。

參、國家擔保責任之相關問題

私人承接履行公共任務後,國家承擔了擔保私人給付合乎公益的責 任,廣慈博愛院BOT 案與國家擔保責任相關問題在於:監督機制與服 務價格,即國家是否有責任設計監督機制?以及國家是否責任有確保私 人以合理價格提供服務?下文分述之。

166 朱瑋華(2011),前揭註 107,頁 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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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監督機制之效力

廣慈博愛院一案中,台北市政府與特許廠商約定由分包廠商─

恆安老人養護中心承接營運社福設施,分包廠商係給付福利服務之 主體。且於投資契約中明訂,除有特殊情形外,不可更換分包廠商

167。因此,分包廠商承接社福設施經營之年限與特許年限相同,長 達五十年。過去台灣數個BOT 案,例如台灣高速鐵路、台北車站 交九用地開發案,其特許期限亦長達50 年以上。按 BOT 模式中,

民間機構投入大量資金、成本以興建公共設施,倘若特許營運期間 過短,可能導致民間機構無法回收成本,BOT 無異於一項虧本生 意,將降低民間投資意願。因此,本案以五十年為特許期限,並非 特例。

為修正長期合作可能會產生的瑕疵,國家必須建立定期評估方 法與適當的法律效果,以控制私人給付之品質與成效。現行促參法 有營運績效評估機制,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的研究報告提出「共 同性績效評估指標」168,可知績效評估項目主要與財務相關,例如:

成本效益、財務管理、財務績效、財產維護管理等。與「服務品質」

有關之評估項目甚少,僅「公共服務品質」一項,其評估標準包含:

人員服務專業性、安全性、便利性、整體舒適性,係針對一般公共 建設制定一般性標準。然服務是否滿足不同服務類型或個別服務對 象之需求,需有更細緻與專業的判斷標準。

此外,依促參法第54 條規定,主辦機關得與評估營運績效優 良之民間機構優先續約,然合作期限已長達五十年,優先續約權對 於民間機構而言,是否對於私人提供適當服務品質有充分誘因?誠

167 自由電子報(4/16/2011),廣慈 BOT 案延宕 議員批官商掛勾,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1/new/apr/16/today-taipei4-2.htm (最後瀏覽日:2012/9/27)

168 張世佳等(2012),《促參案件營運績效評估機制建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委託研究報告,

頁7 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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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行政機關依促參法第52 條第 1 項得要求定期改善、中止興建 或營運、行使強制接管權,然而,該條文之構成要件嚴格,須民間 機構於興建或營運期間,有施工進度嚴重落後、工程品質重大違失、

經營不善或其他重大情事發生,行政機關方得介入營運公共設施。

針對營運績效不良項目,如未構成經營不善或重大情事,行政機關 似無要求其改善或介入之法律依據。綜上所述,現行評估與監督制 度可能有法律效果不足的問題,由於公私合作期間長達五十年,國 家基於擔保者的角色,應形塑更完善的監督機制,以確保、控制福 利服務品質。

(二) 合理價格之擔保

社會福利係為實現社會國原則的社會正義理念,滿足服務對象 需求,非以追求利潤、營利為目的,因此,國家選擇公私協力的夥

社會福利係為實現社會國原則的社會正義理念,滿足服務對象 需求,非以追求利潤、營利為目的,因此,國家選擇公私協力的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