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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四節 文獻回顧

擔保行政法之具體內涵。另一方面,因德國社會法第十二編社會救助法中,

以公私協力模式提供救助服務,已行之有年,對於契約之控制,法律上有較 為詳盡之規範。第四章探討德國國家擔保理論與德國社會救助法,作為我國 形塑公私協力制度之借鏡與基礎。

第五章針對我國公私協力履行社會福利任務之本土問題,藉由德國國家 擔保責任之架構,提出對我國法制之回應與建議。即本章所處理的問題是:

國家應如何在法制與契約具體管理層面落實國家擔保責任,以解決實務所發 生之困境?

第四節 文獻回顧

國內法學界探討公私協力之文獻,已累積相當數量,然以社會福利任務 為核心者,則屈指可數。法學文獻討論公私協力履行社會福利任務之濫觴,

為學者雷文玫於2002 年發表之〈發包福利國?─政府委託民間辦理福利服 務責信架構之研究〉10,該文以交易成本經濟分析理論,檢討影響行政機關 與民間機構行為邏輯的各種「規則」,包含正式的法規命令,與非正式的組 織文化、組織經營理念。雷文玫指出,國家除了確保委外的行政效能,亦須 確保「民主責任」與「法律責任」,建立委外之責信(accountability)11架構,

並提出數項建議:(1) 國家應擴大民間參與,避免特定民間機構壟斷競爭,

並確保「民主責任12」。(2) 應保留部分業務自行辦理,以確保政府監督之能 力及承接經營不善民間機構之能力。(3)立法者應釐清國家對於哪些福利服 務有提供義務,以確定人民在何種要件下具備請求權,深具啟發性。

學者李玉君於2003 年發表〈社會福利民營化法律觀點之探討〉13,基

10 雷文玫(2002),〈發包福利國?─政府委託民間辦理福利服務責信架構之研究〉,《兒童福利期 刊》,2 期,頁 147-176。

11 「責信(accountability)」為公共行政學用語,係指一個組織能對另一個更高權威負責任得令或 機制。雷文玫(2002),同前註,頁 149。

12 雷文玫教授所稱之「民主責任」,係指「民主正當性」的相關問題。

13 李玉君(2003),〈社會福利民營化法律觀點之探討〉,《月旦法學雜誌》,102 期,頁 74-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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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我國憲法上民生福利國家原則與社會基本權14,肯認社會福利民營化之合 憲性。並釐清社會福利民營化後國家的角色與法律責任,主張建立「人民參 與」之監督機制強化國家履約監督之能力。立法者或行政機關選擇民營化之 形式與組織時,其基準與界限在於考量社會福利與民營化之本質,即社會福 利之本質在於使照顧弱勢族群、平衡社會差距,而民營化係政府功能、角色 與權責之調,非卸免國家責任,此觀點與本文主張相類似。

學者張桐銳於2005 年發表〈行政法與合作國家〉一文15,探討「合作 國家」之模型與衍生之行政法體系的調整需求。該文說明社會行政採取合作 策略之理由,以及社會行政之合作型態。合作的行政手段有「社會補貼」、「經 由私人履行其給付義務」兩種型態。前者指直接國家為促進私人實現特定公 益目的,而給予財產上利益;後者又分為「費用補助模式16」與「實物給付 模式17」。分析私人參與社會行政之類型與其法律關係,並進一步提出「合 作夥伴身分」概念,即合作夥伴以公共任務主體地位參與履行,拓展國內對 於合作國家模型之研究。

陸敏清於2009 年台北大學法律研究所博士論文以《國家擔保責任於長 期照護之實現》18為題,首將國家擔保責任理論運用於社會福利任務中,探 討公私合作提供長期照護的國家責任與調控變遷。該文認為,我國長期照護 之問題主要為:受委託對象之定位、補助措施之成本計算、服務供給之監督。

該論文連結我國憲法上之指引規範,並形塑法制與調控機制,引介日本介護 保險法,作為我國長期照護委外契約範本之借鏡。最後提出調控之若干建議:

(1)建立標準化公式化的成本估算;(2)評選私人之審查委員會由政府代表、

14 李玉君教授認為,我國憲法第 15 條保障「社會基本權」,要求國家積極介入私人之自由領域,

以矯正社會之不正義。李玉君(2003),〈社會福利民營化法律觀點之探討〉,《月旦法學雜誌》,

102 期,頁 80。

15 張桐銳(2005),〈行政法與合作國家〉,《月旦法學雜誌》,121 期,頁 25-53。

16 以德國兒童與青少年救助法上之合作模式為例,如救助權人選擇私立救助機構或設施,社會 給付主體之給付義務仍存在,但轉為費用補助義務。

17 實物給付在我國有數種方式,包含:公立社福設施委託民間經營、由私立社福設施提供實物 給付、全民健保法之醫療給付關係。

18 陸敏清(2009),《國家擔保責任長期照護之實現》,國立台北大學法律研究所博士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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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學者、市民代表共同組成;(3)以團體協約方式擬定契約條款;(4)規範 契約之絕對與相對應記載事項;(5)依不同服務類型與設施設置目的設計監 督機制;(6)評估指標至少包含「績效評估」與「價格監察」。該文自國家擔 保責任出發,探討國家調控公私合作之機制,相關建議可作為未來國內建構 長期照護制度之參考。

2010 年學者孫迺翊於「公私協力法制國際學術研討會」發表《社會福 利服務契約法制初探─從我國社會福利機構「公設民營之經驗談起」》19,孫 迺翊提出社福實務上之困境,包含:是否存在競爭市場、契約內容之協商與 規範密度、自負盈虧之疑慮、服務對象社會給付請求權之保障、爭議協商解 決機制,並引介德國社會救助法之公私協力相關規範,德國社會救助法之三 面法律關係與契約之具體規範,可作為我國未來法制化之借鏡。孫迺翊指出,

公私協力履行社會福利任務之主要精神並非自負盈虧,應以人民法定權利無 欠缺地獲得滿足為主要目標,並提出服務內涵應加以「類型化」,依據服務 類型發展服務報酬之計算公式。該篇論文提出國內實務之困境,復從比較法 觀點提出建議,結合社會福利實務與法學研究,深具學術研究重要價值。

19 孫迺翊(2010),〈社會福利服務契約法制初探──從我國社會福利機構「公設民營」之經驗談起〉,

《月旦法學雜誌》,177 期,頁 24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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