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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本文發現與建議

我國公私履行社會福利任務所遭遇之困境,來自於法規範之不足,即未 能考量社會福利之特性而形塑相對應之規範,進而衍生實務運作上的問題。

針對實務之困境與問題,本文認為:

1. 國家對於公私協力之調控,可分為法律規範與契約規範兩個層次加 以管制,本文嘗試藉由德國學界所提出之擔保行政法內涵,建構一 個規範合乎國家擔保責任的公私協力履行社會福利任務法制框架,

並在契約規範層次提出契約形成與履約監督措施之具體建議。

2. 對於私人夥伴之選擇,不但要判斷民間機構的財務能力,更應將民 間機構提供服務的經驗與專業能力納入考量,不宜僅以權利金最高 或政府負擔最低為最優申請人之判斷標準。避免營利團體與非營利 團體財務能力落差,形成不公平之競爭,且建立一個以服務品質、

服務對象為中心的公私協力制度。

3. 有別於過去社福實務上有行政機關與民間機構「私相授受」之情形,

促參法之甄審程序大幅提升了競爭機制的公平性與透明性。並可設 計「競爭對話機制」,即經由行政主體與民間機構持續地溝通對話,

反覆提問與答覆,尋求最符合效益與需求之解決方案。

4. 服務對象與利害關係人(如:監護人、家屬等)之程序上權利在公 私協力的各階段應受到特別保障,即:甄審階段應適時揭露相關資 訊,例如公開委託經營企劃書或委託經營契約。營運階段應賦予服 務對象資訊請求權,得請求知悉社福設施評鑑報告之結果。委託期 間屆滿後,如重新開啟甄審程序,應舉行公聽會或使服務對象有陳 述意見機會,保障其參與程序之權利。

5. 為確保私人提供服務之品質與結果,法律中應規範契約應記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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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契約內容之具體、明確性,以利於行政機關監督私人之給付是 否合乎契約義務。除了促參法第 11 條所規定之投資契約應記載事 項外,斟酌社會福利任務之特殊性,為保障服務對象之權益與服務 品質,契約之應記載事項至少包含:重要給付事項、服務價格範圍 與調整方式、評鑑機制、資訊公開義務、接受服務對象之義務。

6. 促參法上有營運績效評估機制,應強化評估機制之法律效果,以達 成監督之目的與實效性,且可適度提升評估委員會之獨立性,避免 有行政機關「球員兼裁判」之爭議。其他的履約監督措施包含:(1) 擴大民間機構的資訊公開義務,使行政機關能適時掌握營運情形。

(2)以服務對象作為監督主體,賦予服務對象陳述意見與資訊請求 之權利,服務對象得隨時向民間機構反映需求與意見,並知悉營運 狀況。(3)指引民間機構形成具有自我監督功能之組織。

7. 促參法上已設計國家強制接管權,為有效地實現國家接管機制,除 了課與民間機構於強制接管時,有移轉資產、專業知識之義務,國 家平時應保有相關專業知識與能力,例如可保留部分社福設施公辦 公營,以確保國家接續或替補提供服務之能力。

8. 風險分擔之原則,係衡量當事人承擔風險之能力,即由對某類型風 險評估、控制與處理之能力較佳的一方承擔風險。又BOT 之興建 工程常因許可風險之發生(即無法取得行政許可)而遲延,雙方應 於事前管控風險,或設置專責對口機關,處理相關行政程序。

9. 契約中應保留行政機關的介入與管制可能性,以確保私人給付品質 與結果,例如國家強制接管條款、約定行政機關對於服務價格之調 整有裁量權。

10. 就制度的選擇而言,以 OT 模式營運社福設施尚具有可行性,然必 須解決上述相關問題。而BOT 模式則更悖離社會福利的非營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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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追求利潤為導向的BOT 模式,抬高服務價格、經營大規模的附 屬事業,忽略社福設施設置主要目的,減損社會福利之功能,似非 允洽。如無法確實平衡社會福利與追求利潤,則採取BOT 模式是 否適宜,仍有衡酌餘地。。

11. 促參法未考量社會福利任務之特性,然促參法如僅針對社會福利之 特性加以全盤修法,似又不符合其他公共任務特性。倘若未來我國 制訂「社會福利基本法」,或可增加公私協力之規範,制定一致性、

共同性的程序與實體規範,移除適用促參法中相關規範,以解決社 福設施適用促參法所衍生之困境與矛盾。

第二節 我國法制之未來展望

公私協力履行社會福利任務的許多問題,在國內學界仍未取得共識,例 如:社會福利任務是否應適用促參法與採購法?由營利團體參與社會福利任 務履行是否妥適?……等相關問題。然而,近日政府欲推動壽險業者參與社 會福利設施與長期照護產業之芻議387,一波接著一波而來。行政院於 2012 年10 月 22 日召開

「長期照護之產業政策與法令鬆綁相關事宜」 協商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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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該會議中建議修正老人福利法第

36 條關於老人福利機構僅得由財團法人設 立之限制,開放保險業者投資照護機構,以拓展長期照護市場,並提升照護 之品質。金管會則有修正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

管理辦法之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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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放保險業者開發安養中心、老人社區,或以被投資公司

實收資本的35%為上限,投資入股安養中心。營利團體是否適合參與社會福 利事業,未來將單純投資長照產業,或參與實際經營管理,皆引起關注。

第一件由營利組織參與開發之廣慈博愛院BOT 案雖未竟成功,然政府

387 工商時報(10/15/2012),爭取公建案鬆綁 壽險本周會商,A8;經濟日報(12/07/2012),壽險業 本月加碼台股500 億,A3。

388 工商時報(10/23/2012),保險業投資長照產業 鬆綁,A4。

389 工商時報(12/26/2012),保險業投資墓地 金管會點頭,A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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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力推動保險業者將資金投入社會福利事業,未來考慮以PFI 模式(Private Finance Initiative,民間融資提案制度)引進民間資金參與長照產業390,即由 民間機構投資公共建設,政府於營運期間向民間機構購買合於約定品質之公 共服務,儼然形成社會福利事業的公私合作新趨勢。

近十年來,公私協力浪潮影響台灣甚深,在體會到公私協力具有減少政 府財政支出、減輕政府執行公共任務之負擔等優點之後,政府是否有能力或 有意願走回凡事親力親為的「福利國家」、「給付國家」之路?實際上期待可 能性甚低。就如同著名電影海角七號的台詞:「山也BOT,海也 BOT」,當 社會福利任務遇上無所不在的 BOT,國家應如何形塑健全的法律框架與細 膩的履約管理規範,加強公私協力制度之調控,以維繫國家照顧弱勢、實現 社會正義之責任。社會福利設施的服務對象,通常可能基於經濟、家庭或身 體機能衰退因素,成為社會上的弱勢族群,然而,服務對象不應僅是公私協 力的「受領者」或「被動者」的角色,唯有將服務對象視為的「主體」,並 且確實監督履行任務者,才能建構一個合乎國家擔保責任與社會福利本旨的 公私協力制度,服務對象權益方得完整實現。

390 聯合報(01/06/2013),壽險 4 千億 搶 PFI 長照商機,A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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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 號,包括三星鄉大洲段 895、849、934、938 等四筆地號土地,土地面積 2.677 公頃,建築物樓地板面積 11,294 平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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