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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民國100 年 8 月,台灣第一件社會福利設施 BOT 案─台北市廣慈博愛 院開發案,因主辦機關(台北市政府)以特許廠商(柏德公司)無履約能力 為由,單方終止契約。廣慈博愛院BOT 案宣告失敗,再度引起社會大眾對 於政府辦理BOT 案件的關注與質疑1。台北市政府與特許廠商柏德公司於民 國98 年締結之 BOT 投資契約,由民間機構負責建造與營運社福設施與附屬 商業設施。然而,民間機構無法於履約期間內通過樹木保育計劃、環境影響 評估、都市設計審議等審查程序,致未能取得建照執照,無法依約定期限開 工。故主辦機關於民國100 年 8 月以契約他方無履約能力為由單方終止契約,

我國第一個社會福利設施BOT 案未竟成功。廣慈博愛院開發案的特殊之處 在於:(1) 廣慈博愛院之特許廠商為以營利為目標之公司組織,過去社福設 施委外經營之民間機構以非營利之社福團體為主;(2) 廣慈博愛院為第一件 社福設施BOT 案,即民間參與興建與營運,並於特許期限屆至後,將社福 設施之所有權移轉予行政機關。過去適用促參法之社福設施委外經營案例,

以OT 模式為主,民間機構未參與興建階段。廣慈博愛院開發案雖因行政機 關終止契約而未能成功,然而,其揭示了我國社會福利政策的趨勢─擴大民 間參與、引進營利團體之資金與資源。

自民國70 年代以來,我國開啟公私合作執行社會行政任務之模式2,其 主要方式為「社會福利方案委託」與「社福設施委外經營」,合作之私人夥 伴為社福團體,然公私協力之相關法制並不完備3。民國80 年以後,公私協

1 中國時報(8/24/2011),廣慈 BOT 案解約,柏德斥市府,C1;中國時報(8/24/2011),BOT 非萬 靈丹,官民合作最重要,C1。

2 學者認為,1980 年台灣省政府委託台北家扶中心辦理兒童寄養業務,為我國公、私部門合作 履行社會福利之先例。林萬億(2006),《台灣的社會福利:歷史經驗與制度分析》,頁133,台北:

五南。

3 1999 年政府採購法與 2000 年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公布實施以前,社會福利民營化僅有內 政部所發布之行政命令,或各地方自治團體所發布之自治規則作為主要法令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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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在各個公共任務領域蔚為盛行,我國於民國87 年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 採購法)公布施行,提升政府採購程序之公平性與公開性。然而,採購法施 行以來,社福界時有「採購法是惡法」之聲音,其質疑包含4:一、委託期 間短,契約期間屆至需重新開啟招標程序,民間機構與服務對象所建立之服 務關係不穩定;二、價格之考量凌駕於社工專業,不利於服務品質;三、政 府採購法程序繁瑣,且各地方政府執行方式不一,核撥經費過程複雜,造成 服務經費出現斷層;四、行政機關「球員兼裁判」,無法平等協商、締約。

為因應公私協力之國際潮流,並促使公私協力之法律規範更為完善,民 國89 年公布施行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以下簡稱「促參法」),作為我 國公私協力之基本法制,促參法第3 條第 1 項第 5 款,將「社會及勞工福利 設施」納入適用範圍。公私協力履行社會福利任務在適用促參法前,即存在 諸多問題,例如缺乏健全的競爭市場、欠缺公平、公開的私人選任程序、契 約內容不明確、政府與大型民間機構形成相互依賴關係、監督效力不彰。適 用促參法後,社福設施委外經營之程序與實體規範之密度皆有大幅提升,例 如促參法上的甄審程序提高了私人選任程序的公平性。

然而,社福設施是否宜適用促參法程序甄選民間機構,,社福界仍提出 質疑5:一、國內的社會福利事業原本即缺乏競爭市場,促參法之甄審程序 係以健全競爭市場為前提,然社福設施委外案件時常僅有一家廠商參與甄審,

無競爭者;二、促參法強調民間機構對於公共建設之營運需自負盈虧,且民 間機構需繳納履約保證金與權利金,不符合社會福利之「非營利」、「獲利性 低」之性質;三、適用促參法後,政府補助之比例降低,影響社福團體之收 入;四、促參法重視成本效益、財務效益、財產管理使用,而較忽略服務品 質、服務對象之需求與權利。

4 郭登聰(2005),〈推動社會福利民營化相關法制的析論〉,《社區發展季刊》,108 期,頁 47。

5 劉淑瓊(2011),〈理想與現實:論臺灣社會服務契約委託的變遷及課題〉,社區發展季刊,133 期,頁455-471;吳宜恬(2008),《以代理人理論探討社會福利公設民營之契約管理—以內政部宜 蘭教養院為例》,國立政治大學公共行政研究所碩士論文,頁58;郭登聰,〈推動社會福利民營 化相關法制的析論〉,《社區發展季刊》,108 期,頁 4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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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997 年亞洲金融風暴、2008 年金融海嘯、2011 年歐債危機發生後,

世界各國面臨經濟衰退危機,龐大的社會福利支出對政府財政形成沉重的負 擔,我國政府亦面臨財務捉襟見肘與社會福利給付不斷膨脹的兩難問題。為 安定社會秩序,實現社會正義之理念,建構完善的社會福利制度、持續提供 福利服務,有其必要性。然為減輕政府財政負擔,擴大民間資金與資源參與 社會福利任務,已成為無法抵擋之趨勢。私人承接社會福利任務,國家雖不 再扮演「給付者」的角色,然不等同於國家免除責任或管制義務,否則公私 協力、民營化易淪為國家卸責之辭。德國發展出擔保國家理論,擔保國家對 公共任務之履行由「給付者」轉變為「擔保者」與「監督者」。國家應如何 進行公私協力之規範與管制,以確保國家之基本權利保護義務或維護公益之 責任,成為法學上應面對的重大問題。

按社會福利之本旨在於滿足服務對象之需求,且服務對象可能多為社會 上弱勢族群,如身心障礙者、老人、受虐兒童等,由於身心狀態或經濟環境 限制,有依賴社會福利設施或給付來補足其經濟或身心健康之需求,對於使 用社福設施,因自身財力及需求無法完全獨立自主決定。由於服務對象以弱 勢族群為主,其對社會福利的「依賴性」較強,使用密度與頻率亦較高,其 受到權利損害的可能性亦提高6。舉例言之,安置於公設民營安養中心之老 人,接受該中心之照顧、日常生活安排、醫療等行為,皆仰賴該中心人員指 引與服務,老人個人獨立自主之行動能力,以及自我決定其權利之可能性較 低。國家對於私人履行社會福利任務之擔保責任,更應著重在「服務品質確 保」與「服務對象權益」之面向。我國近年盛行私人參與履行社會福利任務,

然國家是否已形塑相應之制度,踐行其擔保責任?從前述社福界所提出之疑 慮來看,我國公私協力法制對於「服務品質確保」與「服務對象權益」之重 視,仍有值得省思之處。

6 相同見解:簡敬軒(2010),《社會福利收容機構委託私人經營之國家賠償責任─以教養院為中心》,

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頁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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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bosa.tcg.gov.tw/i/i0100.asp?l1_code=40 (最後瀏覽日:2012/12/27)。

8 對公私協力履行社會福利任務的法學研究文獻較少,僅:孫迺翊(2010),〈社會福利服務契約法 制初探──從我國社會福利機構「公設民營」之經驗談起〉,《月旦法學雜誌》,177 期,頁 241-261;

李玉君(2003),〈社會福利民營化法律觀點之探討〉,《月旦法學雜誌》,102 期,頁 74-93;雷文 玫(2002),〈發包福利國?─政府委託民間辦理福利服務責信架構之研究〉,《兒童福利期刊》,2 期,頁147-176。社會工作領域則有許多相關研究,例如:林萬億(1997) ,《社會福利公設民營 模式與法制之研究》,內政部委託研究;林萬億(2001),〈社會福利民營化──停看聽〉,《台灣社 會福利的發展──回顧與展望》,頁 243-278,台北:五南;郭登聰(1998),〈政府與民間的關係再 造: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草案)與社會福利民營化實施要點的比較論述〉,思與言,36 卷 4 期,頁 147-193;劉淑瓊(1998),《社會福利「民營化」之研究─以台北市政府契約委託社會福 利機構為例》,台灣大學三民主義研究所博士論文,;劉淑瓊(2005),〈績效、品質與消費者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