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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研究設計與實施

第六節 研究倫理

質性研究的倫理須達到書面同意與確實匿名、保密之原則(梁坤明、黃 儒傑等譯,2011),而在質性研究中,研究者本身為研究工具,因此必須與 研究對象有密切的互動、訪談,才能完整、真實地蒐集資料進行分析,然 而可能從觀察、訪談過程中可能涉及個人隱私。另外,質性研究中的研究 者必須深入研究脈絡情境中,以獲得最真實的資料來詮釋研究對象的真實 世界,但是在進行研究的過程中,研究者的主觀想法、情緒、興趣,可能 會影響研究的歷程,因此,研究者本身應釐清自己的觀點、隨時保持省思 的態度,提醒自己保持客觀與中立,才能使自己的研究不偏頗。本研究過 程中,研究者必須謹守研究倫理,採取的方式如下:

一、受訪者的同意與資料的保密性

進行研究前,先徵詢研究對象之同意,才進行錄音,並且將所蒐集 的資料涉及個人隱私的部分完全的保密,避免研究對象個人及學校資料外 洩,且資料以客觀、真實的立場呈現。

二、研究者隨時保持客觀立場

不論是焦點團體訪談亦或是個別訪談時,研究者皆保持中間立場,對 於受訪者的觀點採取尊重與接納態度、不做評論與攻擊。

三、研究同意書

研究者經受訪者同意後全程錄音,且同意研究者就訪談內容疑義進行 討論,並讓受訪者充分了解本研究蒐集之資料僅供學術參考用,且非經本 人同意絕不會外洩,經受訪者同意後,簽署訪談同意書。

第四章 結果與討論

本章依據文獻分析、焦點團體訪談和深度訪談,彙整歸納公私立幼 兒園教保服務人員焦點團體訪談及個別訪談之內容,進行分析與整理。

研究者將訪談結果與發現,依照研究問題一及研究問題二分述討論。第 一節討論幼托整合後對公立幼兒園所產生的影響;第二節探討幼托整合 後對私立幼兒園所產生的影響。

第一節 幼托整合對公立幼兒園之影響

幼托整合的母法「幼兒教育級照顧法」實施後,帶給公立幼兒園一些 改變與影響,除了幼生招收年齡下降,增加某些幼兒園招生人數,改變幼 兒園班級幼兒年齡組合,造成班級經營與教學更具挑戰。此外,幼兒園增 置人力配有廚工及教保員,廚工能提供幼兒園餐點、午餐之不同烹調方式 及食物內容,更符合2-6歲幼兒的身體發展;教保員能彈性協助園主任行政 事務,且能入班協助教學,或分擔其他教保服務人員之工作。然而,卻也 帶給幼兒園一些問題與困擾,讓原本政策的美意打折,甚至引發不少幼教 師、教保員的抱怨心聲。研究者將所蒐集到的訪談資料,包含個別訪談與 焦點團體訪談,整理歸納與分析如下:

一、增加契約進用人員,但因工作屬性規範不同造成混亂與紛擾

民國101年幼托整合後,公立國小附設幼兒園開始聘任教保員及廚工,

且根據幼照法第25條第5項之規定,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以契約進用方 式聘任,這類契約進用人員為幼托整合後所創設之新型態人員,並與幼兒 園簽訂不定期契約,此類教保服務人員為幼照法規定法定配置人員,故屬

於正式人力(中市教幼字第1020050197號函),但增置人力除了活絡現場教保 服務人員的工作分配外,卻也為幼兒園產生一些影響與問題,以下就教保 員與廚工兩類契約進用人員分別討論:

(ㄧ)教保員

1. 因幼兒園不同生態,教保員有不同的處境

民國101年度幼托整合上路後,公立國小附設幼兒園依幼照法第18條之 規定,每園應再增置教保服務人員1名。因此教育部為因應幼托整合,全 國於民國101年7月1日統一招考一千多名教保員,這些教保員又稱為「契約 進用人員」。教保員進入幼兒園能夠活絡幼兒園人力調配,但卻由於政府 政策宣導不夠,導致幼兒園沒有同步接收到幼兒園即將有教保員加入的訊 息,以至於當教保員到學校報到時,學校面臨措手不及的窘境,包含不知 道教保員的功能、工作內容或相關權利義務,甚至後來也衍生出一些問 題,間接導致教保員感受不被尊重,或在園所定位不明的情形也慢慢浮現。

「我去年剛考上的時候去報到,學校人事根本不知道我來幹嘛,國小部 的人也是都不知道教保員是什麼。雖然我們是簽『不定期契約』,但是 學校的人事把不定期契約解讀成,我隨時可以『fire』你,她在名單上 把你列在工友的下面,妳就會覺得我為什麼要考,考上這裡還跟工友列 同一等。」(GI-T7-1020828)

「人事或出納、會計真的都不知道我們來幹嘛,然後跟教保員有關的,

像是跟我權利義務有關的事情時,像是休假、請假的事情,都會叫我們 自 己 去找法規 ,我 們自 己 也會常常 不知 道自己 是屬於什麼…。」

(II-T15-1021002)

「我們學校國小部的人,都問我說我是誰,為什麼會突然來個教保員?

大家都覺得很奇怪,不知道我來做什麼?」(II-T17-1021010)

許多教保員皆反應自己在幼兒園有「定位不明」的問題,間接造成學 校不尊重教保員的情形產生。郭明旭(2013)為全國教保產業工會理事,他

在公共論壇發表一篇「持續被分化的教保服務人員」,文章中提及,去年 12月一個週末午後,將近20位高雄市的公幼(國小附設幼兒園)教保員拜訪 全國教保產業工會,過程中教保員向理事陳情,述說自己這半年來在幼兒 園面對教育現場各種不合理的現象:

「為何我們與教師做的工作是相同的,薪資待遇福利卻差別很大?

我們與教師都是在同一個工作現場,教師為何有權直接指使我應該要做 什麼工作?我們教保人員應該不是這些公幼老師的助教吧?她們一個 月的薪資比我多很多,為何還常要我代墊經費?教師為何有權力考核教 保員?學校的人事主任說,我是雇用人員,所以不屬於他管轄的範圍,

那我是屬於誰管轄,他也說不知道…」(101年12月某週末)

研究者訪問一位去年在苗栗擔任教保員的受訪者,但被聘任後只任職 半年就因受不了園方嚴重不尊重教保員的情形,加上認為自己在幼兒園中 其能力不被信任,讓她表示非常失望,甚至是被排擠,令教保員感受不佳,

因此就離職到臺中市找代理代課教師的缺額。

「在這個學校我是不能碰教學的,我在班上像實習生一樣,但實習生至 少還有教授和實習學校當後盾,還可以上課。我也不能參與會議,那時 候他們有接受輔導方案,我也都不能聽…其實園主任要我做什麼我都可 以 配 合,只是 覺得 在裡 面 沒有受到 尊重 及應該 被對待的方式。」

(II-T4-1020828)

除此之外,亦有教保員到幼兒園後,不能協助教學工作,只能做行政 或其他打雜的事務。她認為自己不被重視,認為自己不在班上,沒有歸屬 感,輪為「行政小妹」的職務。

「我比較想要教學阿,但是我去的時候,校長就跟園主任說教保員不能 教學,所以我的工作都行政跟打雜比較多,像是角落陪小朋友、早上改 本子、中午顧小朋友、下午三點倒垃圾…,這邊摻一點、那邊摻一點,

都不專精。」(II-T17-1021010)

另外,增置教保員屬於契約進用人員,由於他們適用勞基法之規定,

但在「勞基法」的這把大傘下,仍然有許多彈性空間,可供各機關學校自 行去訂定與教保員的契約。因此不同教保員在不同學校接受不同工作內 容,會有「同酬不同工」的情形。儘管不同幼兒園的生態也可能會影響教 保服務人員在工作職場的工作內容、氛圍,但教保員是縣市政府教育局招 聘的教保服務人員,若是主管機關沒有一個統一的規範,僅將權力下放到 各個學校裡面,學校權限這麼大,造成各個學校的教保員工作內容與工作 時間有很大的差異。

「同一個縣市的教保員可能A校和B校可能上班時間不一定、休息時間不 一定、下班時間也不一定,就是看學校怎麼去訂定,沒有一個統一的規 範,它只要在勞基法底下,但是在勞基法底下,每個人解讀時間不一樣。」

(II-T1-1020824)

「各縣市的教保員有不同的工作內容,或不同的規定,我覺得教育部應 該要有規範或限制,同樣都是教保員,但是苗栗、臺中或高雄的教保員,

大家都領一樣的薪水,但是做不一樣的事情。」(II-T4-1020828)

「老師請假,要代班,上午代完班,下午又要入自己的班,有的上午行 政,下午入班,這是我聽到別的學校的狀況…我們的話不用帶班只要支 援,每間學校都不一樣阿。」(II-T16-1021002)

不僅如此,各個機關學校的國小附設幼兒園主任,以往並無管理適用 勞基法的教職員工,如今突然來了教保員適用勞基法的問題,大家在沒有 通盤了解法律的前提下,就倉皇地訂定與教保員的契約,甚至對於勞基法 規定的勞工工作時間,都有不同的認知差異與解讀的方法,認知錯誤的情 形可能造成教保員的權益受損,卻無處可以申訴的情形。研究者近來收到 一份來自教育局的公告,是關於有教保服務人員及民眾致電教育局,目的 是為了洽詢或陳情有關公立幼兒園適用勞動基準法之教職員工,其雇主延 長工作時間應核發加班費或給予補休的事宜。

勞基法第 35 條規定:「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 且第 30 條規定:「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 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用意是希望雇主不要剝奪勞工朋友有休息時間的權 益,也提醒辛苦工作的勞工朋友們要明白這是自己的權益,然而各校對於 教保員工作時間的安排,有很多認知上的差異,間接造成這群在幼兒園中 相對弱勢的教保員,被剝奪權益時有苦難言。

「他們說勞基法規定八個小時內要有休息時間,有的人就把它解讀成,

「他們說勞基法規定八個小時內要有休息時間,有的人就把它解讀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