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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托整合相關研究之探討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三節 幼托整合相關研究之探討

幼托整合之核心法案─「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實施至今不過短短一年 多,然而各界對於幼照法的質疑與疑惑相當多,國內也不乏學者對幼照法 提出相關評論。為了更了解幼托整合政策影響公私幼生態環境的影響,研 究者在此章節中探討各界對幼照法的評論,以及針對國內幼托整合政策相 關研究做深入探究。最後研究者針對國內相關文獻進行整理及論述。

一、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之相關評論

從民國86年蕭前院長在行政院院會中提示幼托整合的實施必要性,至 民國100年6月通過法案,一共歷經14年的推動,使得幼托整合核心法案─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幼照法)終於在民國101年1月1日將正式上 路,過程中雖經歷風風雨雨、各方角力,甚至造成激烈對立,讓台灣成為 亞洲第一個完成幼托整合立法的國家,其將原本分屬教育、內政兩部門的 幼稚園與托兒所整合為統一由教育部主管的「幼兒園」,成為提供2-6歲幼 兒教保服務的機構。「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全案計8章共60條,內容包含 第一章總則、第二章幼兒園設立及其教保服務、第三章幼兒園組織與人員 資格及權益、第四章幼兒權益保障、第五章家長之權利及義務、第六章幼 兒園管理、輔導及獎助、第七章罰則與第八章附則。顏士程(2011)認為此 法案促使幼兒園的組織編制朝向整合、幼兒及家長之權益更為保障,且明 示政府為更積極管理幼兒園採取各項措施,但此法的頒布施行,卻也對於 幼兒教育發展產生重大的變革,不論在園所、教師、家長甚至幼兒本身皆 有重要的影響。研究者在整理幼托整合的相關文獻時,發現有不少人學者 針對幼托整合的核心法案─「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提出自己的評論與看法。

顏士程(2011)在「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評析」之文章中提及,在幼兒園

行政組織及員額編制標準中規定,幼兒園除了依照收托幼兒之年齡應置合 乎規定的教保服務人員(包含園長、幼教師、教保員、助理教保員)和廚工 外,尚須根據全園及其分班合計招收幼兒總數來按比例設置護理人員,甚 至為了避免幼兒園經營者欲節省教師成本而大量聘用助理教保員,規定幼 兒園助理教保員人數不得超過園內教保服務人員總人數之三分之ㄧ,顏士 程認為為達到幼兒之健康、注重幼兒營養、安全及衛生保健等目標,這項 編制規定有其必要性,但卻增加許多幼兒園機構之經營成本。在師資取得 上,幼照法第21條第二項規定今後之幼兒園教保員資格必須具備以下資 格:

「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幼兒教育、幼兒保 育相關科系(所)、學位學程(科)畢業;國內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認 可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非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系、所、學位學程、

科畢業,並修畢幼兒教育、幼兒保育輔系或學分學程。」

此規定除了明示教保員取得資格外,也可能將形成一股幼托老師的進 修潮,普遍地提升教保員的水平、素質,如此一來有助於提升我國的幼兒 教育品質。

然而,顏士程也提及「幼照法」有別於過去的「幼稚教育法」,其 首度針對家長之權利和義務作規定,在條文中第五章第 36 條就家長的權 利上有此規定「幼兒園應公開教保服務人員及其他人員之學(經)歷、證照」,

顏士程認為此法條雖然保障家長之權利,但也恐造成幼兒園品質與競爭 之挑戰,對經營者形成強大壓力,也因此幼托團體在立法公聽會上,針 對這條規範提出質疑,強烈抗議教育部這無疑是讓家長的權力無限上 綱。另外,幼照法第 41 條規定幼兒園受託照顧幼兒,應與其父母或監護 人訂定書面契約,此行為將幼教商品化,幼教團體認為幼兒並非「商品」, 而家長也不是「消費者」,儘管如此,但顏士程則認為幼兒園與家長訂定

書面契約能避免園方與家長之糾紛(顏士程,2011)。

徐于婷、洪福財(2011)提出幼照法18條中規定:

「三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之班級,每班招收幼兒十五人以下者,應置教 保服務人員一人,十六人以上者,應置教保服務人員二人,若幼兒園有 五歲以上置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之班級才強迫設置一位以上幼兒園教 師。」

此與舊法「幼稚教育法」4歲以上每班配置2位教師不同,可能造成幼 兒園選擇在4歲至5歲的班級中配置2名教保員,在5歲至入國民小學前的班 級配置1名幼兒園教師與1名教保員,因此每1班至少會超出1名教師員額。

我國目前又面臨出生率逐年降低的人口結構問題,恐造成教師員額過剩之 問題。而一個班當中的教保服務人員皆以照顧幼兒為己任,其工作負荷量 無太大差異,卻適用不同的法令(幼教師適用教師法、教保員適用勞基法),

長期下來恐對教保服務人員的心理層面與教學活動表現產生變化,也可能 會影響教保服務人員對幼兒園與自我角色的認同感。徐于婷、洪福財(2011) 也指出本法規定幼兒園規模達200人以上者,應聘用專任護理人員,並依其 規模及需要聘任社工師、學前特殊教育教師、廚工與專任職員,會不會造 成園所將聘任相關人員的費用轉嫁至幼兒的學費上,這無形中又增加家長 壓力。而針對幼兒園與家長或監護人訂定書面契約之規定,徐于婷、洪福 財也認為,若家長與幼兒園訂立書面契約,似乎意味著教學活動與成果為 商品或行銷活動,長久以來,親師關係藉由互動而彼此相互了解,此屬於 無形互動,若透過書面契約規範互動內容與方式,恐因此影響親師關係,

也會對幼托機構造成影響。

宋明君(2012)提出個人對於「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的反思,他認為在 幼照法中對於師資統稱為「教保服務人員」(幼照法第2條),並將其分為園 長、教師、教保員、助理教保員四類,雖然這樣統一了過去公幼、私幼、

公托、私托四種幼教機構的教保人員名稱,其工作內容並無太大差異。然 而,在資格和權益方面,依然是勞歸勞、教歸教、公歸公,並沒有統一,

擁有同樣的名稱(教保服務人員)卻享受著不同的待遇,其待遇仍是視該人 員過去是公幼、公托還是私幼、私托而定,可能造成「同工不同酬」之爭 議。但幼照法第23條有如下規定:

「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的資格、權益、管理及申訴評議等事項,於本法 施行之日起三年內,另以法律規定並施行之。」

意即關於教保服務人員同工不同酬的問題,在法律尚未規定以前,未 來還有可能繼續會繼續爭議下去。

事實上,研究者參加民國101年8月25日「臺灣競爭力論壇學會」在臺 中教育大學舉辦「研擬教保服務人員條例(草案)計畫」分區座談會,座談 會廣邀各界專家學者、幼教業者、教保團體參加,座談會的目的是針對幼 照法第23條,希望透過大家的討論,建立一套統整性的教保服務人員法制,

但是在整場座談會中,不乏各界對於此條文的質疑與異議,可見要建立可 長可久的制度,並非如此容易。

另外,宋明君認為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的實施對師資衝擊很大,如在幼 照法第18條中,規範了班級幼兒的人數及教保服務人員的配置,將此法條 的規範其整理成表2-3-1,她預測未來不同幼兒園的人力配置情形恐朝向公 立幼兒園因經費來自公部門而採「資格最優化」,私立幼兒園可能因為了 撙節開支而採「資格最低標準」來聘任教保服務人員。例如雖然幼照法18 條中規定,幼兒園有5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之班級才須設置1位以上 幼兒園教師,但若私立幼兒園的大班班級數不足,經營者有可能將幼兒園 中具有幼教師證者只以教保員身分聘任,或是幼兒園內的幼教師皆符合格 資格,卻被輪流當成教保員來聘用,如此恐造成師資運用之紊亂情形,及 造成幼兒園教師心裡不平衡。再者,這一群任職於私幼機構的教師,若幸

運地考取公立國小附設幼兒園之教保員工作,雖然仍是適用勞基法,但相

陳淑琴(2012)認為決定學校課程和教學品質的重要影響因素為教師專 業素質與穩定度,而學齡前幼兒正處於生理、心理的關鍵發展階段,尤其 是生長在文化弱勢偏鄉離島地區的孩子,更是需要優質而穩定的學前教保 服務。然而,某些縣市政府考量財政預算及少子化問題,已採取保留一定 正式教師缺額,改以一年一聘的代理代課教師來取代,以至於在其輔導離 島的國幼班及新課綱實驗幼兒園時,經常須處理年年人員替換所產生的銜 接問題,甚至現在幼照法第18條又規定大班幼兒只需要配置1名幼教師。陳 淑琴(2012)也憂心,是否部分縣市政府會索性改以教保員或助理教保員來 擔任中、小班的教保服務人員。

另外,幼照法第18條有關於離島、偏鄉及原住民地區之幼兒園班級,

有如此規定:

「因區域內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之人數稀少,致其招收人數無法單獨 成班者,得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後,以二歲以上至入國民小 學前幼兒進行混齡編班,每班以十五人為限。」

此也讓研究者思考對於這些招收2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的班 級,這樣幼兒的年齡分布在2-6歲的幼兒集中在1個班,程度拉距過大,若 要教師規劃適宜的教學活動,符合各個年齡與發展不同的每個幼兒,實在 是件相當不容易的事情。事實上研究者的學校正是屬於此類型的幼兒園,

目前因人數未滿30人因此必須往下招收3歲足幼兒,在班級中往往因為須顧

目前因人數未滿30人因此必須往下招收3歲足幼兒,在班級中往往因為須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