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幼托整合對私立幼兒園之影響

第四章 研究結果與討論

第二節 幼托整合對私立幼兒園之影響

幼托整合的母法「幼照法」實施後,同樣帶給私立幼兒園一些改變與 影響。整合後幼兒園可招收的年齡下降至 2 到入國民小學前的幼兒,使得 私立幼兒園得以合法招收 2-4 歲年齡層的幼兒,但卻在師生比、設備環境 上受到不同影響。民國 101 年全國大舉招考一千多位教保員,也造成私立 幼兒園師資流失的問題;幼照法規定 5 歲幼兒班級僅需 1 名合格幼教師,

使私幼業者能降低聘任合格教師的人數,師資運用上更彈性,但這個規定 也使得在幼托整合前是屬於公、私立托兒所的教保員,喪失其獨立帶大班 的權益。研究者透過訪談私幼園長及教師,將訪談結果整理後分述如下。

一、對幼兒園經營與招生的影響

(一)幼托整合增加了幼兒園的經營成本

對私立幼兒園而言,幼托整合增加了許多幼兒園的經營成本,可以從 以下三個層面來探討。第一,由於幼托整合後,主管機關要求整合前的公 私立幼稚園應配合一律改制為「幼兒園」,需換發合格立案證照,幼兒園 必須改善舊有建物消防安全標準,此會增加園舍改善成本外,有的幼兒園 在無法因應增加經營成本,或硬體建設無法改善狀況下,就無法換證,有 可能面臨關閉命運。第二,幼兒園需將原本整合前園內所有印製「幼稚園」

字樣的各種物品,包含招牌、書籍、餐袋、書包、教材等重新製作或印製,

另外也須因應幼托整合的規定來更新幼兒園網站。第三,幼兒園需因應幼 托整合後的母法「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所規定配置應該有的人員,例如 幼照法第18條規定:「幼兒園助理教保員之人數,不得超過園內教保服務人員 總人數之三分之ㄧ」或是法規針對幼兒園人數多寡需設置護理人員之規定:

「幼兒園及其分班合計招收幼兒總數六十人以下者,得以特約或兼任方 式置護理人員;六十一人至二百人者,應以特約、兼任或專任方式置護 理人員;二百零一人以上者,應置專任護理人員一人以上。」

游淑貞(2012)指出,除了幼兒園建築物必須符合公共安全標準規 範外,在師資方面,未來擔任幼兒園長,須具備3年以上幼教師或教 保員資格,幼兒園大班每班至少要有1名正式幼教老師。班級幼教師 人數比調降(普通班1:15,幼幼班1:8)、廚房配繕需要有專任配繕師,

這些規定相對增加業者人事成本。

不管是因應換照改善園設、更新園內的各項物品,或是增加人員 配置的人事成本等,都為私立幼兒園增加不少支出成本。研究者訪問 一位私幼園長,他坦言幼托整合的確帶給幼兒園許多開銷:

「行政人力成本會增加,像要因應幼照法,所有的園所行政、教學資料 需要紙本和電子化,所以行政人員增加工作負擔,園所也需要多支付行 政的人力薪資,這些是因為幼托整合後才多的開銷,那原本私立就開銷 很大,像娃娃車 10 年一到就要淘汰,但是購買新娃娃車的成本很高,

還要支付每天車子接送孩子的油錢、司機薪水,家長所繳交的費用收入 根本不夠,讓學校收支不平衡,總而言之就是學校經營成本增加了。」

(II-T23-1021020)

事實上幼托整合後,不管是公私立幼兒園都面臨以前不曾有過的經費 支出,包含面臨改制需有的作業程序所帶來一些花費,但先前有TVBS以「幼 托整合成本增,私立幼園倉促倒閉」為主題的媒體報導(2012年7月31日),

指出私幼業者認為幼托整合增加幼兒園成本支出,是造成私立幼兒園倒閉 的原因,但教育部國教司(中央社,2012a)也針對此提出解釋,其認為幼托 整合並非私立幼兒園立即增加成本的原因,其園所結束營運的個案是因為 其本身經營不善的問題,與幼托整合並無直接關係。

幼托整合後帶來人事、設備成本的支出,對私立幼兒園而言是不能避

免的。幼托整合政策原本的美意,即是希望在「自然淘汰」的市場機制下,

讓一些沒有合法建築物使用執照,或原本就沒有健全完善人事制度的幼兒 園,甚至是原本就經營不善瀕臨倒閉的幼兒園,能夠被市場自然淘汰,然 而站在私立幼兒園的角度,增加成本若造成其面臨倒閉,可能需檢討是否 有其他造成經營不善的原因,而非怪罪幼托整合政策的本身。

(二)私立幼兒園得以合法招收二歲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收托年齡層變廣 卻帶來不同影響

1. 在師生比上

幼托整合前由於幼照法尚未實施,故仍然沿用「幼稚教育法」,而幼 稚教育法第2條針對幼兒園收托幼兒年齡有如是規定:「幼稚教育,係指四歲 至入國民小學前之兒童,在幼稚園所受之教育。」當時礙於法的規定,使得許 多私立幼兒園只能招收4歲至入國民小學前的幼兒,並不能招收2、3歲年 齡層的幼兒,但法規雖然是如此規定,卻仍有許多幼兒園為了招收更多學 生來增加營利,而紛紛以身試法,做出違法的舉動。例如日前民視新聞報 導指出(2010/06/25),彰化某一家幼稚園,沒有立案遭人檢舉,縣政府人 員前往稽查,沒想到幼稚園負責人一時心虛緊張,竟然在大中午的,把三 十多名幼童全藏到樓上加蓋的閣樓密室裡,足足關了快一小時;另外還有 一些為了躲避稽查幼兒園出動娃娃車將幼兒載走,或者向稽查人員辯稱是 園裡面辦戶外教學…種種讓人啼笑皆非的作法,無非就是幼兒園想要掩蓋

「違法超收」的事實。

然而民國101年實施幼托整合後,公布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公私立幼兒 園得依循此法之規定,然幼照法第2條名詞定義:「幼兒:指二歲以上至入國 民小學前之人。」這一條規定,改變了長久以來幼兒園的招收年齡層,對 於私立幼兒園而言,也終於可以合法、正當地往下收托2歲至入國民小學 前的幼兒,也使得私立幼兒園招收的年齡層因此變得更廣,也可能因此增 加收入來源。

「幼托整合對於私幼的影響是,因為可以招收的年齡向下收托兒所的年 齡層,反而那個 range、額度變大,這個就是不一樣的地方,這是優勢。」 (GI-T5-1020818)

「我自己覺得幼托整合很好的一點就是,像剛剛提到,寶貝班(小班) 的小朋友以前不能收,現在就可以收了,就合理了。」(GI-T4-1020818)

雖然幼照法規定幼兒園可招收2歲至入國民小學前的幼兒,但對於私 立幼兒園來說,招收2到3歲幼兒,與招收3歲至入國民小學前的幼兒,是有 差異的,因為幼照法第18條第1項有已下之規定:

「幼兒園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每班以十六人為限,且不得與其他年 齡幼兒混齡;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每班以三十人為限。」

幼兒園若招收 2 歲以上未滿 3 歲的幼兒,僅收托 16 人就滿班,但若招 收 3 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則每班可以收至 30 人為限,這樣同樣一 個班卻有不同人數的差別,對於主要收入來源是學生學費的私立機構而 言,招收 3 歲以上的幼兒,相較之下能夠得到較多的收入,因此可能部分 私立業者會傾向收托 3 歲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這樣的改變,是幼托整合 後私立幼兒園,因應收托年齡比例限制所產生的因應之道。

「以前幼稚園不能收 2 歲半嘛,現在可以了,但是 2 歲到 3 歲的班只能 16 個人,不能超收,所以比起來如果我們把招生名額開在小、中、大 班,我們可以收更多學生,一個班可以收到 30 個人,一樣是兩個老師,

所以以目前法規的規定來看,收 3 歲以下的幼幼班,就變得不划算,以 私幼來說不划算了。」(GI-T8-1020828)

但是站在私幼教師的立場而言,收托 2-3 歲幼兒的師生比為 1:8,這 樣的比例實在相當吃緊,因為 2-3 歲幼兒許多生活自理能力尚未純熟,都 要仰賴教保服務人員協助指導,因此站在第一線的私幼教師也對此規定感

到疑惑。

「幼托整合後 2-3 歲他如廁訓練最重要的時間,這個時間老師是最忙 的,1:8 的配備,老師真的很辛苦,2-3 歲一天到晚就是尿尿、洗褲子,

我覺得應該要較低師生比。老闆有時候不是幼教出身的,他會覺得 2-3 歲和 3-4 歲只差了一年,師生比差這麼多,他會覺得 2-3 歲很輕鬆,可 是老師們就知道真的很辛苦。」

(GI-T12-1021013)

「我變成要常常帶去,幾乎要半小時就帶小朋友去一起去上廁所,半小 時 又 要 帶 去 , 我 們 廚 房 阿 姨 說 , 怎 麼 常 常 看 到 我 都 在 廁 所 。 」 (GI-T13-1021013)

整合後能夠合法招收 2、3 歲的幼兒,對私幼來說是一大優勢,然而 2-3 歲的 1:8「師生比」,對業者和第一線的幼教師卻有不同的看法,站在 業者的角度希望可以收托更多學生,才有更多學費來源,然而幼教師卻認 為 1:8 這樣的師生比,對於 2-3 歲這樣幼幼班的年齡層而言,實在是有點 吃力,要如何達到「雙贏」的局面,也考驗著園長的能力。

2. 在環境設備上

研究者也訪問一位私幼園長,她表示幼兒園在幼托整合前是屬於私立 托兒所,後來整合後開放收托年齡層,但因園所空間有限,法規又規定 2-3 歲幼兒須獨力成班不得混齡,使得幼兒園在面臨招生時,需要做調整。因 此,幼兒園被迫只能招收 0-2 歲及 3 歲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造成 2-3 歲 幼兒出現斷層。

「因為我們之前會把2-3歲的孩子放在托嬰中心,所以2-3歲是不會沒地 方去的,那因為現在變成說我們的空間就只剩下大、中、小,跟一個托 嬰中心,所以是4個教室,那幼托整合後變成大中小都收滿了以後,2-3 歲的擠不進來了。那我們托嬰中心也沒有名額可以讓這些孩子進來,因 為托嬰中心只能收到兩足歲,所以我們面臨的問題是2-3歲沒有多的教

「因為我們之前會把2-3歲的孩子放在托嬰中心,所以2-3歲是不會沒地 方去的,那因為現在變成說我們的空間就只剩下大、中、小,跟一個托 嬰中心,所以是4個教室,那幼托整合後變成大中小都收滿了以後,2-3 歲的擠不進來了。那我們托嬰中心也沒有名額可以讓這些孩子進來,因 為托嬰中心只能收到兩足歲,所以我們面臨的問題是2-3歲沒有多的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