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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托整合的意義、目的與推動歷程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幼托整合的意義、目的與推動歷程

本節將針對幼托整合的意義、目標與幼托整合的推動歷程說明如下:

一、幼托整合的意義

在照顧與教育孩子的基本理念上,幼兒教育與保育不可分割或「教保 合一」是幼教學界、幼稚園與托兒所工作者的普遍共識及所秉持的專業信 仰,因此幼兒在幼稚園或托兒所的活動內涵或形式,自然存在著幾乎無可 避免的相似性(邱志鵬,2007)。在實質意義上,幼稚園與托兒所皆提供保 育及教育的內容,保育人員在托兒所必須同時進行「教」、「保」兩項工 作,而幼稚園教師在教育幼兒的同時,也需處理幼兒保育的工作,兩者息 息相關,無法截然分離。簡楚瑛、廖鳳瑞、林佩蓉(1996)指出幼兒在保育 的過程中慢慢學習成長,可能會因年齡不同,教育及保育的比例有所不

同,但無法將教育的部分完全從保育中抽離出來。Caldwell(1989)希望為了 能落實教保合一的概念,將教育(education)和保育(care)兩者結合為教保育 (educare) , 提 倡 把 所 有 的 幼 托 機 構 都 結 合 教 保 合 一 的 服 務 。 而 Katz&Goffin(1990)則是表示幼托分歧只是名稱上的差異,事實上幼兒教育 和保育應該是相輔相成、密不可分的。

綜合上述,我們明白教保合一的重要性,但在過去不同的時代背景 下,設立幼稚園與托兒所各有其不同的目的,早期托兒所強調保育功能,

收托幼兒年齡為0~6歲,為了解決農忙的生活其幼兒照顧的問題;而幼稚 園則是依據「幼稚教育法」之規定,招收4~6歲的幼兒,其屬於教育機構。

但隨著社會型態的改變與社會大眾對於幼兒托育品質的期待,托兒所與幼 稚園除了收托年齡有重疊外(4~6歲),兩者也漸漸產生功能融合之情形(游美 貴、李文懿,2012)。

幼稚園與托兒所,不論其法源、主管機關、設備標準、師生比例、班 級規模等均不盡相同,兩者體系之教保服務人員亦無法相互流通,且依實 際運作情形而言,幼稚園與托兒所在收托孩子的年齡及其服務的內涵,有 極高的重疊性及相似性。然而,在制度面上,幼稚園與托兒所又分屬於教 育與社會福利兩個行政部門管理,幼稚園依幼稚教育相關法規規範,托兒 所則依照兒童福利相關法規辦理。隨著社會變遷,在「幼稚園托兒所化」

及「托兒所幼稚園化」的發展現況下,兩個主管機關、兩種人員資格與兩 套設施辦法,更凸顯了「相同年齡孩子,在兩種不同機構中,接受不同品 質的教育與照顧」之不合理現象。因此,「幼托整合」乃為因應時代背景 需要與幼教發展趨勢之規劃(教育部「幼托整合規劃結論報告書」,2003a)。

幼稚園與托兒所遵循不同法規,造成了一些困擾,例如:民國86年5 月所發生的腸病毒疫情,因為在托兒所與幼稚園不同的停課標準下,造成 民眾相當大的不便(游美貴、李文懿,2012)。由此可知,幼托整合是有其 必要性、迫切性,而這樣兩個機構分分合合談論了十餘年後,終於在民國

100年完成整合工作,為幼教史上開起嶄新的一頁。

以下為研究者將幼托整合前後,托兒所及幼稚園所依據之法令、主管 機關、設備標準等項目所整理之比較表(教育部,2003a;林佩蓉、陳淑琦,

2007;林錦蓮,2011):

表 2-1-1

二、幼托整合政策之目標

為了解決上述「相同年齡層幼兒受教品質趨於一致」之情況,並解決 主管機關不同、年齡重疊及立案標準不一等問題,教育部與內政部,經過 多次協調與溝通、廣納各界專業、學者的意見與學理後,規劃「幼托整合」

方案(草案),並提出「幼托整合四大目標」做為幼托整合方案擬定之預期 效益(教育部,2003b;張翠娥,2012):

「讓幼兒享有相同的幼托品質;因應現代社會與家庭之托育需 求;確保立案幼稚園托兒所暨合格幼托人員基本合法權益;整合 運用國家資源,整合運用國家資源,健全學前教保機構」

研究者將上述幼托整合四大目標在以下逐一說明:

(一) 讓幼兒享有同等的幼托品質

幼托整合後將幼稚園與托兒所兩者整併,稱為「幼兒園」,解決了幼 兒因為上兩種不同機構而造成的差別待遇問題。另外,整合後「公共托教 體系」的規劃,目的是希望藉著社區化、價格合理化及托教專業自主化,

有效提昇幼兒的托教比例及服務品質。同時,私立機構良莠不齊的品質,

甚至是未立案者,也將交由自由市場機制來運作,淘汰品質差、沒有競爭 力者,如此一來有助於提升幼教機構之教保品質。

(二) 因應現代社會與家庭之托育需求

由於社會貧富懸殊之情形,公立托兒所的數量與收托時間無法完全滿 足雙薪或單薪家庭之需求,許多弱勢家庭兒童由於接送不易或父母上班時 間無法配合,造成品質較高之公立機構多為優勢家庭兒童之福利,以及品 質較低之公立機構乏人問津之情形,也因此造成浪費國家資源之現象產 生。幼托整合後,公共托教體系將結合社區、除了使價格更合理化、更便 利性外,將會大幅度提升弱勢兒童享受良好教保品質服務的機會。如此一

來,公共托教體系可以普及性地發揮以下功用,如:支持弱勢家庭、使得 雙薪父母得以安心就業、增強弱勢幼兒能力、提供相同品質的托教服務予 一般家庭。

(三) 確保立案幼稚園、托兒所暨合格幼托人員之基本合法權益

幼托整合確保立案幼稚園、托兒所暨合格幼托人員的基本權益,這是 幼托整合擬定、研議過程中最大的突破。我國眾多幼教或幼保培訓機構,

每年培育龐大的合格教保人員數量,使得幼教就業市場中,在長期以來一 直處於「供過於求」之現象,而幼托整合政策針對上述問題所提出的解決 之道是,讓「公共托教體系」與「私立托教機構」同時並立,「公共托教 體系」將能容納數量較多的合格專業人員,讓他們發揮專業自主性,至於 私立托教機構面臨少子化、失業人口高及貧富差距大之問題,且有能力負 擔私立高收費的家庭愈來愈少,這些情形將造成私立機構需求減少但成本 增加,面臨被淘汰的命運。而針對這些可能被淘汰的幼兒園,多位學者專 家也提出鼓勵現有績優的私立機構,尤其是托教專業人員自營之社區化園 所能承辦公共化幼兒園,讓他們能轉化成為社區自治幼兒園及其工作人 員,也就是讓這些私立機構得經由一定方式轉型進入「公共托教體系」,

使其薪資、工時、職訓等,得到合理的保障(教育部,2003b;台灣立報,

2012/1/19)。

(四) 整合運用國家資源,健全學前教保機構

幼托整合政策實施以後,原本收托2至6歲幼兒的托兒所,其主管機關 已從內政部轉為教育部管理,而不論幼稚園還是托兒所,全部將統一改名 為「幼兒園」,因此幼托整合政策使得長久以來分屬於不同部門的業務,

包含行政組織與管理制度的調整與變革、相關人員的轉換或權益改變,以 及跨機構的協調與溝通等,都將一併統整與合併。幼托整合之規劃目的在 於使事權統一,不至產生雙頭馬車之亂象,有助提昇行政效能引導各類托 教機構依法規行事。

三、幼托整合的推動歷程

我國幼稚園與托兒所之整合議題,始於民國86年行政院蕭前院長在12 月4日在第2256次院會中提示,並請內政部與教育部兩部審慎研究其統合問 題。以下將幼托整合政策發展之歷程分為建構期、初步討論期、共識形成 期、準備期、磨合期與實施期等六個時期,研究者分別說明如下(程祺,

2006;陳玉芳,2007;林錦蓮,2011) (一)幼教政策建構期

1. 民國83年6月召開「第七次全國教育會議」

民國82年4月,由將近萬人組成的「 410教改行動聯盟」為提出教育改 革之訴求紛紛付諸行動、走上街頭,而當時教育部郭部長為藩為回應各界 對教改之期望召開第七次全國教育會議,以「推動多元教育、提昇教育品 質並開創美好教育遠景」為主題,期盼能凝聚共識,成為國家教育政策制 定和教育發展改進之依據,並於會議正式召開前,訂定幼兒教育、國民教 育、高中教育等十項主題,總共辦理全國五十三場分區座談會,期望藉此 蒐集各界意見,以著手推動教育改革(教育部,1994)。

民國83年6月召開「第七次全國教育會議」,其主要目的是期望政府建 立完善之幼稚教育制度,促使「教」、「保」品質並重,並且讓公私立並 存。此外,幼稚園與托兒所之設立標準與師資任用應該有統一的規定。此 次教育會議之結論明確指出,學前教育應有更清楚的政策導向,以促進其 健全發展(教育部,1994)。在此背景下政府展現對教育改革之決心,也順 利凝聚許多共識,彙整成為「中華民國教育報告書─邁向二十一世紀的教 育願景」。

2. 民國83年成立「行政院教育改革審議委員會」

為使各項教育改革順利地進行,在「第七次全國教育會議」後,行政 院又於同年9月成立「行政院教育改革審議委員會」,由中央研究院李院

長遠哲任召集人,廣納專家學者意見,並於隔年後提出四次教育改革諮議 報告書。當時專家學者針對我國的幼兒教育問題提出三點,分別為幼教定 位不明、幼兒教育在國內形成專門性學問,以及社會大眾對幼兒教育認知 不正確或不重視。而在上述問題中又衍生出「政策及師資培育不周延」之 狀況,為了解決這些情形,正式提出「幼托整合」之建議,以解決幼教界 長期存在的種種問題(引自程祺,2006)。

在第三期諮議報告書中,以「追求高品質的幼兒教育、強化身心障礙 教育及落實兩性平等教育」為主旨,並認為「追求高品質的幼兒教育是未 來滿足個人成長及社會發展需要的重要工作,在現階段尤其應該確保五足

在第三期諮議報告書中,以「追求高品質的幼兒教育、強化身心障礙 教育及落實兩性平等教育」為主旨,並認為「追求高品質的幼兒教育是未 來滿足個人成長及社會發展需要的重要工作,在現階段尤其應該確保五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