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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背景與動機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

幼兒園與托兒所所共同負擔的幼兒教保服務重責,一直以來是各界多 年所關切的問題,隨著社會變遷以及家庭結構的改變,兩者多少涵蓋教育 及保育之功能,無法完全細分。然而,卻因主管機關之不同及招收幼兒年 齡層之部分重疊,使得同樣 4 至 6 歲的幼兒可能接受不同的照顧品質,形 成落差之情形。終於,在民國 100 年幼托整合上路,將這久以來涇渭分明 的兩機構統整合併為幼兒園。本研究以「幼托整合後對公私立幼兒園」影 響為主題進行探究,本章共分為四節,主要說明研究背景與動機、研究目 的與研究問題、名詞釋義,以及研究範圍與限制。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

一、 研究背景

幼兒教育是一切教育的基石。幼兒是在保育的過程中逐漸學習成長,

故 在 幼 兒 階 段 教 育 和 保 育 本 來 就 密 不 可 分 。 根 據 聯 合 國 教 科 文 組 織 (UNESCO)和國際經濟合作發展組織(OECD),在近十年來針對幼兒教育及 照顧政策的目標指出,「兒童教育」及「照顧」兩部分,已經漸漸朝向整 合或協調之路,故未來幼兒教育之「教」及照顧的「保」將朝向整合,教 保合一的情形,可能成為世界各國之趨勢(Haddad,2002)。然而,我國長 期以來幼教制度係屬「幼托分離」的模式,猶如雙頭馬車,即負責幼兒教 育的幼稚園和托兒所分屬兩個不同主管機關,立案設置標準、師資皆不 同,但是服務幼兒年齡層卻重疊,衍生出幼教品質不一,且幼教資源運用 有所落差,因此長久以來幼托整合政策,一直是台灣幼兒照顧與教育制度

改革的重要議題之一。

在實施幼托整合之前,幼稚園為實施幼稚教育的機構,收托 4 足歲至 入國民小學前之幼兒;托兒所為辦理托育服務的一種兒童福利機構,分為 托嬰與托兒兩個部分,托嬰收托出生滿 1 個月至 2 歲,托兒收托 2 足歲至 6 歲之幼兒。但事實上,幼稚園和托兒所在收托孩子的年齡及服務的內涵,

具有相當高的重疊性,但兩者又分屬教育與社會福利兩行政部門管理,幼 稚園依幼稚教育相關法規規範,托兒所則是依照兒童福利相關法規辦理,

這樣造成了『相同年齡的孩子,在兩種不同的機構下,接受不同品質的教 育和照顧』之不合理的現象。因此幼托整合的主要目的,就是在促進相同 教保品質,整合幼托分離的現況,「幼托整合」就這樣成為因應時代需要 的新趨勢(教育部「幼托整合政策規劃結論報告書」,2003a)。

幼托整合始於民國 86 年,當時的行政院長蕭萬長於行政院會中,宣布 台灣幼稚園與托兒所正式提出「幼托整合」政策統合研議的必要性,之後 歷經 14 年的推動,終於在民國 100 年 6 月 10 日完成三讀程序,通過了幼 托整合法案(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簡稱幼照法),並於民國 100 年 6 月 29 日 公布,自民國 10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幼托整合後,幼稚園及托兒所將走 入歷史,改由「幼兒園」取代,負責 2 歲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在幼兒園 接受教保服務事項並由教育部門統一管轄(教育部「101 年教育施政理念與 政策」,2012)。

幼托整合是一個劃時代的新政策,也使得台灣成為亞洲第一個實施幼 托整合的國家。幼托整合的實施不僅是學前教保制度的重大突破,也符合 先進國家學前教育發展的趨勢。推動幼托整合的時代驅策力有三大點(全國 教保資訊網「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說明」,2012):

(一) 從國際的發展趨勢而言:幼兒教育為國民教育之基石,世界各國 也都同樣認同『相同年齡之幼兒,應獲得品質一致的教保服務』,

因此紛紛提出幼托整合的政策,換句話說,我國幼托整合的新制 度,能夠確保幼兒在健全的教保環境中學習,也符合提供一致教保 服務之國際潮流。

(二) 從台灣的社會變遷而言:台灣目前低生育率及少子化之情形愈益 惡化,已經成為相當嚴重之社會問題,因此各界非常期待,政府若 提出優質的教保政策,可使國民對於養育幼兒更為放心,進而有助 於出生率之提升。此外,各界非常盼望能藉由法案的催生,健全教 保制度,以支持年輕人結婚生子,緩解少子化問題。

(三) 從政府的教育政策而言:幼托整合政策最早在民國 86 年,由行政 院院會指示辦理,並在民國 97 年納入馬總統競選政策內容中,因 此幼托整合新法的推動,可說是具體履行了中央政府的教育政策推 動。

幼托整合已於民國 101 年 1 月 1 日正式上路,這代表了我國的幼兒教 育從此邁入一個嶄新的時代,而幼托整合政策預期能夠達成「幼托整合推 動委員會」組成之初所設定的政策目標:

「提供幼兒享有同等幼托品質,滿足現代社會與家庭之幼托需求,

確保立案幼稚園、托兒所暨合格幼托人員之基本合法權益,整合運 用國家資源,健全學前幼兒幼托機構」(教育部「幼托整合政策規 劃結論報告書」,2003a)。

另外,政府為了促使幼托整合政策順利上路,並實施完善,相關配 套措施與法案也在研擬中,政府部門也召集專家學者、民間業者及公私 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舉辦公聽會、說明會,介紹幼托整合、幼照法 及其施行細則…等,以提供目前在幼教現場的教保服務人員們(幼教師、

教保員與助理教保員)了解自己的權利及應盡的義務。

二、 研究動機及重要性

一個政策的實施,其影響是深遠的,尤其幼托整合從涇渭分明的管轄 單位(教育部、內政部),及雙軌的幼教制度,歷經十幾年能夠統整合併,

實在是件不容易的事情。但在這相關配套措施尚未建立完善的「過渡時 期」,可能會產生一些問題,因為幼托整合所牽涉的範圍相當廣泛,必須 跨部會、跨局處、跨層級,若是再加上縣市之間的協調與整合,例如人事、

經費、溝通的問題…等,勢必使得主管單位或承辦幼托整合業務知承辦人 員產生許多執行上的困難與問題,尤其在幼教現場工作的第一線教師也會 面臨諸多問題,這些都將為幼托整合政策的實施更增添了許多複雜的變數 (楊永年,2012)。

舉例而言,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2 條規定,教保服務人員包含,園 長、幼教師、教保員及助理教保員,因此民國 101 年公立國小附設幼兒園 增置一名教保員,因此在民國 101 年首度舉辦公立幼兒園教保員甄選,全 台一共招考了一千多位教保員(1111 教職網,2012)。但實際分發後,有些 學校有配置教保員、有些學校卻沒分配到。

某一公幼園主任如此反應(2012.7.26):

「幼托整合後,我們依規定往下收至 3 歲幼兒,卻沒有配給我們一名教 保員協助,園所設施設備也並沒有因應收托年紀小的幼兒,而改善為適 合的環境,幼托整合根本是趕鴨子上架!」

另一位幼兒園有配給教保員的園主任則說(2012.8.1):

「教保員的工作執掌由各園自行訂定,主管機關並沒有一個統一規範讓 幼兒園能依循,是不是也會造成每個幼兒園訂定標準不同,領相同薪水 的教保員卻有不同的工作內容,是否有不公平待遇之考量與問題,另 外,教保員不同的工作內容,是否間接會造成幼兒容易處在分配不平均 的幼教資源環境中?」

再者站在幼兒園的角度,教保員進入班級中是多了一位支援人力,理 應是要增加行政效率及使教學品質更高,但因主管機關目前無針對教保員 工作職責有統一規範,以至於各學校作法不一,教保員之間領相同薪水卻 可能承擔不同的工作內容,這些問題將隨著幼托整合政策實施後一一浮 現。而這些有分配到教保員的公立幼兒園,因班級數的不同,配給1-2位教 保員(150以上的幼兒園,園主任為專任主任),以至於教保人員比例不同、

工作內容也不同,是否產生不公平現象?

另外,幼托整合之下相關配套措施,也造成幼教生態的大洗牌,造成 一股私立幼兒園教師大流動的現象。根據中天新聞一篇報導(2012.08.16):

『錢少操翻沒人做!全國私幼鬧教保員荒』中,一位私幼教保人員如此表 示:

「在幼稚園薪水低、工作時數長,常常都忙到沒時間吃飯,假日還必須 不斷進修,這樣一來如何兼顧家庭?」

可想而知,當民國102年因應幼托整合而大量招考公立幼兒園教保員 時,這些私幼教師面臨薪水較高、待遇較佳的環境時,怎會不心動?當她 們能夠幸運地考進公幼擔任教保員時,雖然福利比不上正式幼教師,但相 對於在私幼的環境及待遇而言,實在是天差地別,私幼教師必然樂於選擇 公幼當教保員,這些不僅造成了私立幼兒園面臨師資流失的問題,使得這 些園長、負責人也面臨前所未有的師資不足之嚴重困境之外,是否也間接 影響了私幼幼生的受教權。

前二者是站在公私立幼兒園立場而言,若站在幼兒園家長的角度來 看,原本就讀公立托兒所的幼兒,因幼托整合後,有些公立托兒所必須與 幼兒園整併,使得家長必須帶孩子至更遠的幼兒園上課,到私幼面臨更高 的學費,至公幼又怕排隊排不到或面臨沒有交通車的問題,隔代教養的孩 子又無法由行動不方便的爺爺奶奶接送,以上這些種種問題,亦是影響幼

兒的受教權。

綜合以上所述,幼托整合政策的推行,可能延伸出許多問題,包括主 管單位承辦人員面臨整合的困境、公立幼兒園教保員配置比例不同與教保 員工作內容分配不均、私立幼兒園園長面臨師資流失問題、家長無法解決 幼兒接送以至於影響幼兒受教權等等,是目前可能已經漸漸浮現的問題,

但未來在建立幼托整合配套措施的過程中,亦有可能隨之產生許多尚未發 現的問題,公私立幼兒園面臨困難與考驗,有待主管機關一一面對與解決。

但未來在建立幼托整合配套措施的過程中,亦有可能隨之產生許多尚未發 現的問題,公私立幼兒園面臨困難與考驗,有待主管機關一一面對與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