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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財務報告之基本概念與財報不實

第一節 公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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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第二章 財務報告之基本概念與財報不實

第一節 公開原則

第一項 公開原則之目的

公開原則係指要求發行公司於證券募集、發行、出賣時,應定期 提出其財務報告;或於公開收購股權時,應提供相關資訊,作為投資 人進行有價證券投資之參考依據之制度4

要求發行公司公開資訊,其目的在於提供投資大眾進行投資判斷 之必要、證券資訊,使得參與證券投資市場之投資人處於公平的投資 機會5;提供公司關係人正確資訊,使其能正確行使其權利,例如是否 參與收購;透過公開資訊使之透明化,以防治企業不法行為6

學說中對於公開原則之批評甚多,有以投資組合即可分散風險,

因此毋需公開資訊之主張7;有以成本效益考量,認為實施公開原則無 助於促進公開發行證券品質、相關資訊早已為投資人所知,故毋須重 複花費成本公開之主張8。但以證券產品為例,若無法要求證券之發行 人於發行時與發行後提供充分資訊,無異於將投資人置於無知的狀態、

盲目進行投資9,因此透過外力強制公開實屬必要,以確保資訊公開原

4 曾宛如,證券交易法原理,頁 33,2012 年 8 月,6 版;陳春山,證券交易法論,頁 29,2012 年9 月,11 版。

5 林國全,證券交易法研究,頁 41,2000 年 9 月;陳春山,前揭註 4,頁 30。

6 陳春山,前揭註 4,頁 30。

7 曾宛如,前揭註 4,頁 44;陳春山,前揭註 4,頁 30。

8 曾宛如,前揭註 4,頁 40-42;陳春山,前揭註 4,頁 30。

9 曾宛如,前揭註 4,頁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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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及其目的之落實。

第二項 公開原則之有效基準

企業公開制度若欲達成應有之功能,應滿足完整性、正確性、時 效性及利用可能性之要求:

一、 完整性

所謂完整性,並非指公司之所有資訊均須鉅細靡遺公開,而是公 開可能影響投資人決策判斷之必要資訊,以避免造成投資人篩選資訊 之困擾10

二、 正確性

若資訊之公開並非正確,反而有虛偽或錯誤,將導致投資人做成 錯誤之投資判斷,甚至成為進行詐欺或操縱股價之手段,因此公開之 資訊應為正確,方能使投資人做成合理之投資判斷11

三、 時效性

為使投資人得依企業公開之資訊為合理的投資判斷,發行公司提 供之資訊應最接近現在之時點,或在最短之可能時期內公開12。此舉 一則避免內部人利用內部消息為內部交易,造成市場不公平之現象13; 二則避免資訊因過晚公開、喪失時效性而不具備其價值14

四、 利用可能性

10 林國全,前揭註 5,頁 44;陳春山,前揭註 4,頁 31。

11 林國全,前揭註 5,頁 47。

12 林國全,前揭註 5,頁 48-49。

13 陳春山,前揭註 4,頁 31。

14 劉連煜,新證券交易法實例研習,頁 103,2018 年 9 月,增訂 15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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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公開原則以一般投資人為對象,因此應考量資訊對於一般投 資人是否容易利用,可分為公開內容接近容易性與公開內容理解容易 性15。前者與公開方式有關,應要求公告資訊、將資訊置於一定處所 供公眾閱覽,以確保資訊傳達之效果;後者與公開內容有關,公開內 容之用語應簡明易懂,避免過分冗長或專門技術用語,以利於一般投 資人理解16

第三項 公開原則之實現

公開原則的實現,可分為初次公開與繼續公開。前者指企業於募 集、發行證券時,應向投資人公開公司之財務、業務狀況;後者則是 企業於發行證券後,持續向流通市場公開揭露其財務、業務狀況17。 一、 初次公開

為實踐初次公開,我國證券交易法第 13 條規定,發行人為有價證 券之募集與發行時,應向公眾提出公開說明書。發行人於募集有價證 券時,應先向認股人或應賣人交付之18。若由證券承銷商出售其承銷 之有價證券,亦應交付之19

二、 繼續公開

已依證券交易法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負有財務報告之申報、公 告及備置之義務。繼續公開可分成定期公開與臨時公開。

15 林國全,前揭註 5,頁 50。

16 林國全,前揭註 5,頁 50-51。

17 賴源河,證券法規,頁 71,2012 年 9 月,7 版;劉連煜,前揭註 14,頁 102。

18 證券交易法第 31 條。

19 證券交易法第 7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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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定時公開之文件,可概分為年度財務報告、季報、月報、年報

20、內部控制聲明書。臨時公開事項,如股東常會承認之年度財務報 告與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之年度財務報告不一致之狀況、發生對股 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21。內部關係人的持股變動規定,

為每個月 15 日前公司向主管機關申報其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 有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所持有之本公司股票種類及股 數之變動,若有設定質押的情況,應於其質權設定後五日內向主管機 關申報並公告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