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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共依附理論與相關研究

「共依附」一詞出現在 1979 年,共依附者則是指因為與酗酒者的親密關係,

而導致生活失控的人們,其他化學性依賴如暴食、厭食、賭博、異常的性行為等,

也會發展出與酒癮者家屬相似的反應形態(新苗編譯小組譯,2000),Beattie(1987)

提到「共依附者是指讓另一個人影響他(她)的人,而此人強迫自己去控制對方的行 為」,另一個人可能是孩童、成人、配偶、愛人、家人或朋友,亦可能是酗酒者、

藥癮者、心智或生理缺陷者,或偶有悲傷情緒的正常人(引自吳幸宜譯,1995),

根據Mellody(1989)對於共依附者的困擾症狀描述,其包括自尊心過強或不足、

無法設定正常界限、無法面對現實、無法滿足自己的需求、無法適當表達自己的情 況(邱紫穎譯,1996)。共依附者似乎存在於一個與對方緊密聯結的關係之中,亦 有研究發現共依附可獨立存在於化學性依賴關係,即其生活中不一定存在著一個化 學性依賴的對象,亦可能出現在其他功能不良的關係裡,顯示共依附的概念不僅限 於藥、酒癮的家庭,或是孩童時期曾遭到身體或性虐待的經驗,而可能廣泛地出現 在多方面的家庭系統問題(Cullen & Carr, 1999;O’Brien & Carorit, 1992)。

Spann 和 Fischer(1990)認為共依附是一與他人建立關係的連續向度,每個

人身上都具有程度不一的共依附特質,包括,容易以他人為焦點、認同照顧者角 色、透過關係獲得意義感以及無法表達情感。近年來對共依附的描述,視為在關 係上癮中顯現出的人格症狀,近似於一種「上癮的愛」(addictive love),儘管處在 壓力和缺乏酬賞的關係中,共依附者仍與對方維繫著強烈奉獻的關係,因此不應 只聚焦在共依附者的人格症狀,而須進一步去看共依附關係的特性(Wright &

Wright, 1990, 1991)。現今新的共依附樣貌,似乎已從臨床的化學性依賴問題、藥 酒癮和虐待家庭等特定族群,逐漸將共依附傾向視為是特定的功能不良關係互動 之中,個人傾向不斷與他人存在於各種失衡的自我與人際關係面向。程玲玲(2008)

歸納不同學者對共依附的可能的特性:(1)共依附與個人長期處在壓力有關;(2)

發生在親密關係中;(3)有特定對象;(4)共依附對個人的身心健康有鉅大影響。

Subby(1984)將共依附闡述為「個體長期沉溺於抑鬱性的習慣中—這些習慣使人 無法公開表達情感,無法直接討論個人問題與人際問題—而導致的情緒、心理以 及行為狀態」;Larsen(1985)則定義共依附為「習得的自我打擊之行為或性格缺 陷,導致日益無能去開創或參與愛的關係」(引自吳幸宜譯,1995)。

綜合以上不同學者對共依附的描述,可發現其無法脫離人際互動之脈絡,是一 存在於與他人關係之中會以他人為聚焦、需要以關係獲取自我意義、無法表達自我 等的特質,且會影響日後的關係並一再重現,而造成個體的各種人際和心理適應問 題。

二、共依附的發展

對於共依附的定義,隨著近年累積的共依附研究和關注,也出現一些批評和 爭議性觀點,其也從病理物質濫用共依附家屬的人格疾患定義,漸漸擴展至與他 人關係上所呈現的非適應性互動表徵,以下為本研究者整理文獻後,將不同觀點 對共依附做一大致的分類和描述:

(一)失功能家庭的病理性特徵

根據共依附的家庭系統模式,可能發生於酒癮家庭的成人小孩身上,甚至在 虐待家庭中也會出現,亦即酒癮者與身邊照顧者的相互依賴情形,彼此依附著對 方,而即便是一痛苦的不適應關係,照顧者卻也在酒癮者身上獲得「感到被需要」

的需要,因此是一互相影響的系統觀(Prest et al., 1998)。Potter-Efron 和 Potter-Efron

(1989)表示共依附是個體長期處在藥、酒癮等高壓家庭環境之下,所形成的失 功能家庭成員特質,包括害怕、羞恥、罪惡感、長期的絕望、生氣、否認、僵化、

混亂及損害性的自我認同。共依附者的特徵亦包括照顧他人、自我價值感低落、

壓抑自己、無法改變的頑念、控制任何人事物、否認真相、依賴所有人事物、不 良的溝通、脆弱的界限、陷入憤怒的情境等(新苗編譯小組譯,2000)。

(二)病理疾病特徵

Cermak(1986)認為若長期發展來看,共依附可視為一混合型的人格障礙,並 將其納入DSM-III 的臨床診斷,其診斷準則如下(Morgan, 1991):

A.儘管結果令他感到痛苦,仍不斷地以犧牲自尊換取對他人情感和行為 的控制。

B.認為有責任去滿足他人的需要,而忽略自己的需求。

C.在分離或親密關係中皆具有焦慮和界限的模糊。

D.容易捲入與其他人格疾患、化學性或其他依賴,和其他衝動性疾患的 情感糾結關係。

E.包含至少以下三種情形:

1.過度否認現實

2.情緒的壓抑(有或無戲劇性的爆發)

3.憂鬱

5.強迫行為 6.焦慮 7.物質濫用

8.曾經或目前遭受反覆的身體或性虐待 9.與壓力有關的疾病

10.曾與激烈的物質濫用者維持至少兩年的主要關係,且無尋求外界幫 助。

雖然後來的 DSM 系統未放入此人格疾患之診斷,但是仍提醒共依附特質是 源自於關係的扭曲一種性格問題,共依附者相信他們能藉由極端的意志強迫,控 制與改變他人的感覺和行為可以改善關係,例如如果與他們共依附的伴侶不快 樂,共依附者便認為有責任要使他們快樂;如果伴侶陷入了自我挫敗的行為,共 依附者便感到更有責任須使他們停止,伴侶的行為越糟糕,共依附者便會越努力 想控制,但往往更顯徒然,且使他們越感到無價值(Kitchens, 1991)。共依附特 質者一旦過於長期在乎週遭人的喜怒哀樂,將自己的成就套築在別人的喜怒哀樂 上,情緒無法自主,惡性循環終於演變成難以控制的心理疾病。

從以上可知,共依附特質高者會因其表現出來的情緒和行為模式造成個人適 應上的困難,使其易捲入功能失調的關係,或將關係帶入病態之傾向,而使個人 身處其中感到痛苦(楊雪龍、童輝杰,2010)。

(三)共依附的人際特徵

共依附傾向高者最明顯的症狀之一為人際關係不良,以及維繫親密關係的能力 受損,在關係中自尊心過強或不足、界限受損、無法掌握現實、無法滿足需要和欲 求、無法認清現實並適度表達(新苗編譯小組譯,2000)。共依附特質高者會藉由 兩人的不良關係互動,以失能的方式去滿足對方需求,其特徵包括照顧他人、過度 關注他人、缺乏情緒表達、為他人感受負責、控制他人、不敢承擔關係中的風險、

印象整飾、負面自我形象(Cowan & Warren, 1994;O’Brien & Gaborit, 1992)。Spann 和 Fischer(1990)將共依附傾向者的人際關係統整後提出四種特徵型態:以他人 為焦點、認同照顧者角色、透過關係獲得意義感、無法表達情感。

共依附是個體以犧牲自己的個人和心理需求,沉淪至不健康的奉獻關係之中

(Springer et al., 1998),Wright 和 Wright(1990)則提出八個共依附傾向高者的人 際關係特徵包括:(1)控制:希望能維持對另一半的關係影響力,但會因過大或過 小的影響力而感到痛苦;(2)依賴性價值:自我價值感會受到對方的褒貶而宰制;

(3)過度的責任感:自認能對另一半的行為、決定、全部的幸福快樂等,具有支 配性的影響作用;(4)過度的關係永久感:儘管彼此間有嚴重問題和感到不快樂,

卻認為一旦關係結束將產生可怕後果;(5)依賴性活動:自覺自己的興趣和活動皆 與對方一致;(6)拯救的傾向:自覺與對方的關係能助其遠離自我挫敗、個人破壞 性,和社交上無效的態度、價值、行為;(7)改變的傾向:自覺能夠持續地影響和 改變對方的行為、態度和價值,使其成為更適切並適應良好的人;(8)大致上對關 係感到愉快:皆以正向觀點來看待自己與對方的關係,認為彼此關係並沒有問題,

即便有也是環境因素而非個人因素造成的。

Kitchens(1991)認為共依附在臨床上有十種特徵:(1)認同違常;(2)不能 照顧自己的情緒需要,並缺乏價值感;(3)認知失調:不知道自己要什麼,也分不 清楚自己和他人的需要;(4)和他人關係界限不清楚;(5)缺乏人際關係的技巧且 難以和他人建立親密關係;(6)具有強迫性、僵化、固著的行為;(7)不當的憤怒;

(8)不適當的性行為或逃避性行為;(9)深陷根深蒂固和長期的問題中;(10)抗 拒改變。

綜合以上各學者對共依附的看法,從過去酒癮家庭中顯現的病理性特徵,逐漸 演變成一般人際互動中顯現之特徵,且由於習於照顧他人而自我價值感較低,影響 其情緒適應方面,傾向忽略和壓抑自我情緒,而未能表達自己的真實需求。大學生 的生活適應反映在各種人際情境之中,故本研究將共依附視為一般關係互動中,所

展現之人際特質和情緒適應功能,因此Spann 和 Fischer(1990)對共依附的定義,

包括以他人為焦點、認同照顧者角色、透過關係獲得意義感、無法表達情感,符合 本研對共依附的人際特質,是為在關係中呈現的失功能型態。

三、共依附的人際互動特質成因

共依附特質傾向高者,源自於家庭系統產生的非適應性人際型態,以及孩童為 了能在心理和社會上,從失功能家庭中得以生存下來,接收了初時為減緩痛苦的思 考、行為、感受等習得模式,最終卻對自己開始自我否定,內化後形塑成個體的部 份人格,和如何看待外在世界的觀點,孩童會在成人後繼續實踐此自我挫敗模式,

用以不斷複製原生家庭的挫敗模式(Kitchens, 1991)。所以目前對共依附者的理論 觀,主要是Prest 和 Protinsky(1993)以 Bowen 的代間家庭系統理論為基礎,認為

用以不斷複製原生家庭的挫敗模式(Kitchens, 1991)。所以目前對共依附者的理論 觀,主要是Prest 和 Protinsky(1993)以 Bowen 的代間家庭系統理論為基礎,認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