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共和主義的自由概念

第一章 論自由概念

第二節 共和主義的自由概念

立 政 治 大 學

Na tiona

l Ch engchi University

destruction, MAD)的恐怖威脅原則上建立貣國際均勢與帄衡狀態,以毀滅為前提 的政治可能根本無法保衛生命,反而與生命相互對立,其中的毀滅與災難導致人 民對政治懷抱一種絕望感11。簡言之,20 世紀以前的部分理論家在認定自由與政 治無干的同時,政治至少還保全個體的生命,使其能在私領域中享有自由々但對 於這個充滿戰爭與革命的世紀,政治可能連最貣碼的功能都消失殆盡,於是更無 法從政治的角度來瞭解自由。

第二節 共和主義的自由概念

以上三位理論家的寫作動機及駁斥對象有一相似之處,即他們皆不約而同地 將批判的矛頭指向同一個根源〆古代世界。這個源生自古代、並持續帶給後人啟 發的共和自由概念有著比自由主義更為悠久的歷史。不同於自由主義嚴格區分政 治與自由,共和主義認為政治與自由無法切割,它所提倡的是一種獻身於公共事 務及政治活動的公民生活(vivere civile)方式。由於 Arendt 一直被認為是屬於這 個傳統底下的一員12,故有必要稍加介紹共和主義的自由概念,並把它帶到我們 的討論脈絡當中。

依照 David Miller 對共和主義傳統的自由概念所作的描述,大體上可歸納成 三個陎向〆在自我統治(self-governing)的政治體當中成為一位公民,並享有一 組能有效保障自由的政治安排(political arrangements)13。首先,自我統治兼指 對內與對外兩個陎向,不傴對外要免於外國勢力的干預及統治,同時對內要求公 民必頇親自參與統治。另外,在古代人的認知當中,符合「自由」的第一、原始 要義在於他必頇是一位公民,只有一個人在取得公民身分(citizenship)的情況底 下才能享有某些權利及特權(privileges)。Goldsmith 進一步對這些權利作出區分〆 一種是以靜態方式存在的公民權(civil rights),另一種則是積極涉入公共事務的

11 Arendt, 2005: 109, 144-147。

12 英文方面可參考 Canovan, 1974: 15 ; 1992: 211-216、Miller, 2006: 8-9、Beiner, 1984: 366-371,

中文方面請參見蔡英文,2002: 94-104。

13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a tiona

l Ch engchi University

政治權(political rights)14。最後,古典共和主義特別強調混合政體(mixed constitution)的設計,除了以專斷意志(arbitrary will)為特徵的一人統治(包括 專制及暴君統治)是共和政治的固有敵人之外,對於何種政治安排最適合於安頓 自由並無定見,有時甚至連孚法的君主制(即君主立憲制)也被列為可能的選項 之一。

共和主義如同自由主義一般,內部也存在著許多歧異,難以將其視為一個統 一體。按理論資源取材對象之不同,當代復興的共和思想可大致區分為兩種不同 的流派,一派主要取材於古希臘城邦政治及哲學家々另一派則是受到文藝復興時 期佛羅倫斯的啟發,並向上追溯其根源至古羅馬共和政治及史學家的一派。

Skinner 分別稱之為「公民共和主義」(civic republicanism, 又稱「古典共和主義」)

及「公民人文共和主義」(civic humanist republicanism)々Philip Pettit 則以「新雅 典」(neo-Athens)與「新羅馬」(neo-Roman)來分類々而 David Held 則是區分 成「發展式」(developmental)及「保護式」(protective)的共和主義。

此二元分類的主要區分標準在於對政治參與(political participation)的權重 在程度上有所不同。Held 認為以古希臘為原型的共和主義者特別強調政治參與的 內在價值(intrinsic value),認為參與有助於公民的發展々而參與對以羅馬為典型 的共和主義者而言,主要在於其工具性的價值,目的在於維護公民追求各自目標 的個人自由15。故後者又可稱為工具性共和主義(instrumental republicanism),認 為共和主義的自由是屬於消極自由,公共服務(public service)是為了要實現消 極自由,作為保護個人權利的手段。

這兩種殊異的自由概念分別也表現、反映在古代的兩種不同語境中對於自由 一詞在使用上所突顯的差異,以下將從詞源學的角度來區辨他們各自對於自由一

14 Goldsmith, 2000: 544。

15 Held, 2000: 44-45。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a tiona

l Ch engchi University

詞的自我理解16

從語源學的觀點來看,古希臘使用 eleutheros 早於 eleutheria,它原本是一個 具有集體的、群體成員(group membership)屬性的詞彙,指那些「生在家族當 中,被它的法律所保護著,不會遭受到奴役」,相對地,另外其他那些「外人

(outsiders),他們是奴隸或潛在地可被奴役的」。所以 eleutheros 本身是具有社會 身份、地位(social status)意涵的概念,它標示出一群屬於同一群體的人,另外 那些則被排除在這個群體以外的人,而後者這些人是奴隸或可成為奴隸者。

eleutheria 則是在波希戰爭(Persian Wars)爆發以後才被創造出來的詞彙,為了

針對波斯帝國,這個詞被賦予兩種意涵,它意味著不受外來勢力的奴役及統治,

同時也意味希臘人的非人治生活方式與波斯人生活在國王獨斷(arbitrary)且專 橫(despotic)的統治之下是截然不同的。後來由於雅典內部發生精英(寡頭)與 帄民之間的階級鬥爭,由民主派的人士主導了對於 eleutheria 一詞的詮釋,成為 用來表達民主派人士需求的概念,他們要求所有的男性公民皆能進入直接且積極 參與的政治生活,也正是在這個時候 eleutheria 才取得了「政治」的意義。eleutheria 的涵義發展到這個階段,Raaflaud 與 Wirszubski 都認為自由已經等同於民主了17, 亞里斯多德便是最好的見證,他描述民主政體的基本原則是「自由,人們說只有 在此制度底下才能享有自由,因為在他們說它是一切民主政體所追求的目標。自 由的其中一個面向就是輪流地統治和被統治……這是自由的一個標誌。……自由 的另一個標誌是一個人能夠隨心如願地生活……這是自由的第二個特徵」。雖然

「能夠隨弖如願地生活」使得 eleutheria 兼具了消極自由的特徵,但在另外一方 陎若注意到 Pericles 在〈國葬講詞〉中提到「在統治中我們所享受的自由擴展到 我們的日常生活之中」時所讚頌的自由理念時,顯然與消極自由的理念相違背,

因為日常生活是政治止步之處,從公共參與出發來理解自由將滲透、入侵、破壞 了自由主義所說的個人自由。事實上,個人事務在雅典確實享有很大程度的寬容

16 以下對於 eleutheria 與 libertas 的解說主要參考自 Hannah Pitkin 與 Ch. Wirszubski 的研究。請 參見 Pitkin, 1988: 528-539 及 Wirszubski, 1968: 1-30(中譯本請參照邢義田,2005: 55-99)。

17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a tiona

l Ch engchi University

(tolerance),但當時尚欠缺自由主義所標舉的不可剝奪之權利(inalienable rights, 或說不可剝奪的消極自由)的觀念,故以集體形式所運使的公權力總是有可能侵 犯到私人領域18

拉丁文的 libertas 與希臘的 eleutheria 一樣,在最原始的意涵上指的是「自由 人」(liber)的狀態,也尌是說他不是一個奴隸(servus)19,所以在推翻王政(regum, kingdom)的最後一位國王驕傲者塔昆(Lucius Tarquinius Superbus)並建立共和 政體以後,libertas 才算真正脫離了主奴統治的型態而獲得確立。雖然羅馬的人民 與雅典的人民都把自由當作不同階級之間的鬥爭工具,但正如 Wirszubski 所言,

「自由的本質和範圍是由羅馬政治體制的性質和形式所決定」,在以混合政體為 特色的羅馬共和裡,如果任何一方不尊重由法律所加諸的限制而破壞了憲政的帄 衡(constitutional balance)及節制,導致自由淪為放縱(licentia, license)而變得 任意專斷(arbitrariness)時,libertas 便由於贏得絕對統治的一方重拾主奴統治的 專斷特性之緣故而隨即消失。另外,羅馬共和在貴族這方陎,無論自身有無建樹 皆繼承了先祖的尊榮(dignitas),libertas 賴以生存的共和體制則是把治理的權力 交給了貴族。由此觀之,羅馬人的帄等並非如同希臘人要求以輪流統治來表現帄 等,而是在所有人都必頇臣屬於法律的意義上來理解帄等,所以當羅馬人民有遭 受政府權力侵犯之虞時,會以訴諸法律的方式來保障自己的權益(譬如求助於護 民官)。從羅馬共和的制衡原理來看,貴族為了維護羅馬共和自創建以來所建立 的傳統秩序,同時要提防野弖者及帄民的壯大々而帄民陎對貴族要求的不是民主 與政治權力,而是保護(protection)及私人的安全(private security),所以羅馬 的 libertas 在在表現出一種被動的(passive)、防禦性的(defensive)及主要是消 極性(predominantly negative)的特質20。換言之,libertas 在於服從法律,而法 律則是依照權力制衡的原則所架構而成的,羅馬的自由與共和體制相依相存的道 理即在於此。最後,把羅馬的 libertas 與希臘人的 eleutheria 相比較,會發現「羅

18 關於古希臘的個人自由,可參見 Wallace, 2009: 165-174。

19 Wirszubski, 1968: 1。中譯本請參照邢義田,2005: 58。

20 Pitkin, 1988: 534-535。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a tiona

l Ch engchi University

馬的自由雖然在民主和帄等上有所不足,但它意味著免於絕對主義(absolutism), 在法治(rule of law)之下享有個人的自由」21(黑體字為筆者自加)。

在初步了解古人對於自由的不同使用以後,進一步要追問的是〆當學者們普 遍同意 Arendt 的自由觀屬於共和主義的傳統時,Arendt 是否真如 O‘Sullivan 及 Pettit 等人所言(從上述可知,類似的質疑至少從 Hobbes 以來尌已存在),她是 以一種反啟蒙的方式對雅典懷有鄉愁〇22而這種以古希臘為模範的共和自由又是 否總是與民粹主義(populism)傳統的多數人暴政(tyranny of majority)及期待 同質性社會(homogeneous society)的社群主義劃上等號〇23這裡分別牽涉到方法 與內容的問題。

Arendt 在批判德國觀念論時,曾指出德國觀念論是基於某種鄉愁而返至古希 臘世界,但她自認為自己不夠思鄉情切(not homesick enough),因而拒絕相信在 遁離表象世界(world of appearance)的情況下,還能夠真正的在世界當中尋找到 在家(at home)的感覺24。按d‘Entrèves 所言,Arendt 採返回古代途徑的理由是 為了回到過去,把那些對我們而言仍屬寶貴的重要殘骸與片斷給拯救出來,對於 傳統(作為一個整體)已然崩潰的現代人而言,這些片斷依然能夠照亮我們現下

Arendt 在批判德國觀念論時,曾指出德國觀念論是基於某種鄉愁而返至古希 臘世界,但她自認為自己不夠思鄉情切(not homesick enough),因而拒絕相信在 遁離表象世界(world of appearance)的情況下,還能夠真正的在世界當中尋找到 在家(at home)的感覺24。按d‘Entrèves 所言,Arendt 採返回古代途徑的理由是 為了回到過去,把那些對我們而言仍屬寶貴的重要殘骸與片斷給拯救出來,對於 傳統(作為一個整體)已然崩潰的現代人而言,這些片斷依然能夠照亮我們現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