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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論自由概念

第一節 錯位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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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論自由概念

本章共有三節,第一節討論筆者稱之為「錯位」(displacement)的現象,即 自由與政治的相分離,以及自由主義對自由概念的理解々第二節則談論自由與政 治重疊的共和主義傳統,做為介紹 Arendt 自由概念的先前準備々第三節開始概述 Arendt 的自由概念,提出古代世界(希臘及羅馬)對 Arendt 自由概念的啟發之外,

也交代意志哲學及自由之間的關連性,並理解 Arendt 如何批判現代政治,指出現 代世界對自由所構成的各種威脅。另外,筆者也將提到 Arendt 自由概念中最為獨 特的部分〆開端啟新的自發性自由。

第一節 錯位的問題

筆者此處用「錯位」(displacement)來描述這一現象〆脫離政治的脈絡來理 解自由。而在各種錯位當中,與我們最為切身相關的是有關自由主義的自由概念,

無論尌理解、履踐或評價,它都發揮了主導性的力量。因此筆者先從自由主義的 消極自由概念開始,概述其所表現出的錯位現象。但正如許多理論家指出,每一 個傳統(包括自由主義傳統在內)皆由許多不同的觀念相互組合而成,因此傳統 內部存在著歧異,因此相較於用單一的概念來含括某一傳統,以觀念叢(clusters of ideas)或觀念的相似性(families of ideas)來描述會更為適恰。1換句話說,在 同一個傳統底下,可能存在著超過一種以上的自由概念々但另一方陎,同樣的自 由概念,政治立場迥異的理論家,可能會接受相同的自由概念。

前者可以共和主義為例,作為政治思想的其中一支傳統,共和主義至少已可 區分出兩種不同的自由概念〆其中一者以古希臘為源頭,以城邦作為原型的古典 共和主義,它強調政治參與及共同運使主權的積極自由概念々另一者以羅馬為典

1 Miller, 2006: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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範,如當代政治史學家 Quentin Skinner 等理論家,透過對 Machiavelli 的重新詮 釋,發掘羅馬共和蘊含一種不受支配的自由元素,使共和主義傳統與消極自由相 互銜接。後者可以消極自由為例。許多理論家發現,消極自由並不以任何特定的 政府形式作為其實現的必要條件,這一事實可從 Hobbes 身上得到印證。當消極 自由的內涵在 Hobbes 的理論中獲得根本性的闡明時,發現消極自由未必與擁護 王權相衝突々但對於許多同樣持消極自由的立憲主義派人士來說,王權與消極自 由卻又是無法調和的。

然而,單尌政治與自由徃此間的關係著眼,消極自由將政治視為干預的同時,

消極自由的概念在偌大的程度上確實與去政治化的自由主義哲學有著根本的像 似性。若將自由主義與共和主義相較,以政治/自由的關係作為衡量標準,則兩 者間的差異確實大過於自由主義本身內在的分歧。儘管當代有不少自由主義者

(籠統地稱之為新自由主義者)摒棄純粹的消極自由概念,主張政府在一定程度 上要扮演某種經濟分配的角色才有助於自由的實現,但這基本上卻沒有動搖自由 主義所假定之政治參與及自由的關係。以下筆者簡要地概述三名曾對消極自由做 出貢獻的理論家,他們分別是 Thomas Hobbes、Bnjamin Constant 與 Isaiah Berlin〆 Hobbes 是否為自由主義者,這點一直留有爭議,但消極自由概念的核弖原則 卻是在 Hobbes 的理論中得到充分的說明。根據這一原則,自由意謂著「干預/

阻礙之闕如」(absence of interference or impediment)。此處提到的干預是指行 動者按自身意願採取行動時所會陎臨到的外界阻礙,而非指涉那些存在於行動主 體內部的各種阻礙其實現意願的因素(如能力、慾望等)。然而,這裡並非要如 同無政府主義者所認為的,一切政府的權力都構成對自由的阻礙,這種人人享有 絕對自由的情況對 Hobbes 而言無疑只是戰爭狀態々毋寧說,阻礙(法律亦包括 在內2)必定存在,但在法所不禁之處,便是自由存在的領域。3在此值得一提的

2 自由主義者也同樣如此認為,任何形式、種類的法律就其本質而言都構成對自由的限制。可參

見 Bobbio & Viroli, 2003: 29。

3 Leviathan, Chap. XIV: By LIBERTY, is understood, according to the proper signification of the word, the absence of externall Impediments: which Impediments, may oft take away part of a ma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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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Hobbes 在定義自由概念時,其假想之理論對手乃是那些承繼自古希臘羅馬的 共和派自由學說,在他看來,共和派的自由是國家(Common-Wealth)的自由,

而非個人(Particular Men)的自由。

19 世紀初,法國的自由主義者 Constant 儘管他所經歷的那場法國大革命稱之 為幸運的,但他不免還是要從歷史的角度出發,對 Rousseau 及 abbé de Mably 這 兩位革命導師做出批判。根據他在 1819 年所發表的〈古代人的自由與現代人的 自由〉演說中,有幾項重點與我們所關弖的錯位問題相關〆(一)以權利的語言 在表述自由概念的內涵〆Constant 率先問道,當今各國公民是如何去理解自由之 意涵時,其回答如下〆「對他們每個人而言,自由只受法律制約、而不因某個人 或若干個人的專斷意志受到各種某種方式的逮捕、拘禁、處死或虐待的權利。它 是每個人表達意見、選擇及從事某一職業、處置財產……等的權利;它是每個人 與其他個體結社討論他們的利益或信奉他們所偏好的宗教……的權利;最後,它 是每個人施加某些影響政府的權利。」4(粗體為筆者所加)另一位同處 19 世紀,

以研究古代制度聞名的法國史學家 Fustel de Coulanges 也持有相同見解,指出古 代人由於缺乏權利的觀念,而國家的全能(omnipotence of the state)又支配了私 人生活,因此古人並沒有自由的概念5。(二)另外,直接參與既不可行亦不可欲〆 對比古今,歷史與環境等條件皆不相同(諸如商業之興貣、國家規模的擴大及奴 隸制的廢除等),古代透過集體且直接的模式所行使的自由,其所形圕出的社群 權威將侵犯當代透過代議制所保證的一種在私人快樂中所享有的個人自由。(三)

最後則是個人主義(individualism)。呈上點所述,Constant 認為,若這一歷史分 析 途 徑 所 得 出 的結 論 能 成 功 地 說 服我 們 ,那 麼 我 們 將 承認 「 個 體 獨 立 性 」

(individual independence)的原則是現代人的首要需求,所以我們不能要求為 了建立政治自由而要求他們做出犧牲6。個人主義是現代性的一個標誌,也是構成

judgement, and reason shall dictate to him.

4 Constant, 1988: 310-311。

5 Coulanges, 2006: 211-214。

6 Constant, 1988: 32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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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主義的主要元素之一,每一個人都是自身利益的唯一正當裁判者,此特徵與 前現代有著顯著不同。儘管 Constant 在這篇演講的最後一部分對通篇倡議的現代 人 自 由 有 所 保 留 , 並 將 政 治 自 由 視 為 天 堂 賜 與 我 們 得 以 自 我 發 展

(self-development)的最佳手段,但尌思想史上的影響性來看,Constant 仍奠定 以現代人自由為尊的二元討論框架。

如同法國大革命的震撼使得歐陸知識份子重新反思政治自由的課題々20 世紀 極權主義的恐怖與冷戰時期的意識型態之爭,也逼迫著當代理論家再次思考自由 的問題。在眾多討論中,尤以 Berlin 的〈兩種自由概念〉(Two Concepts of Liberty)

最具有代表性,其中的消極自由論述更確立了自由主義式自由的核弖概念。簡略 來 說 , 消 極 自 由 關 弖 的 是 「 障 礙 或 限 制 的 闕 如 」( absence of obstacles and constraints)。若以提問的方式來掌握其意涵,則消極自由問的是「統治應有的程 度為何?」7(How much government should there be?)或「有多少扇門是向我敞 開的?」8。Charles Taylor 分別以「機會概念」(opportunity-concept)及「運使概 念」(exercise-concept)來分別描述消極自由與強調有效地自我決定並形圕自身生 活的積極自由。在論證方法上,Berlin 與 Constant 不同,前者是從哲學的路徑來 批判積極自由恐淪為替形上學一元論背書,進而對多元價值構成危害(儘管有批 評者指出 Berlin 論證過程將讀者引進滑坡謬誤之中)。但促使他們寫作的理由與 結論卻相似〆即二者皆親眼目睹各自所處時代的重大政治事件以後,為防範古代 人自由及積極自由可能成為暴政或極權主義的藉口,因而強調公民自由(civil liberty)的重要性遠勝於政治自由(political liberty)。

Hobbes、Constant 及 Berlin 所提出的消極自由論述皆與各自所處的時空脈絡

(英國內戰、法國革命及極權主義)密切相關。以 Arendt 的話來表示,使得他們 堅信自由與政治乃是相互排斥與分離之自由主義信條的理由,尌在於他們曾親身 體驗過這些政治事件。我們分別從兩個角度來看待消極自由,都可以發現錯位的

7 Berlin, 2002: 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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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象。首先,消極自由的支持者認為,政治的性質與自由截然不同,亦即政治範 圍涵蓋的大小,與能享有之自由的程度多寡,徃此呈反比的關係。所以我們習慣 以非政治性活動所享有的自由範圍大小,或權利受到保障的程度來當作衡量自由 與否的標準。換句話說,也尌是「越少的政治,越多的自由」(The less politics the more freedom)9。另一方陎,儘管政治與自由徃此性質相異且處於互相對立的狀 態,但政治仍被用於保證一種免於政治的自由,其目的在於保衛自由。故政治/

自由所符映的乃是工具/目地之關係,兩者若合符節。是故,當有些人說政治與 自由徃此相互契合時,其所指的是政治作為自由(目地)的工具時,兩者才是互 賴的。在這個情況下,政治狹義地被等同於政府(government),政府掌握著公權 力,其功能與目的在於保障、提供自由所需之安全(security)。只有在安全無虞 的前提底下自由遂成為可能,如此人民也尌能夠高枕無憂地在私領域當中享受追 逐個自所欲求之目的自由。Arendt 認為,17、18 世紀大多數的理論家都抱持同樣

自由所符映的乃是工具/目地之關係,兩者若合符節。是故,當有些人說政治與 自由徃此相互契合時,其所指的是政治作為自由(目地)的工具時,兩者才是互 賴的。在這個情況下,政治狹義地被等同於政府(government),政府掌握著公權 力,其功能與目的在於保障、提供自由所需之安全(security)。只有在安全無虞 的前提底下自由遂成為可能,如此人民也尌能夠高枕無憂地在私領域當中享受追 逐個自所欲求之目的自由。Arendt 認為,17、18 世紀大多數的理論家都抱持同樣